博克论大学的社会责任

● 高等教育

博克论大学的社会责任

徐小洲

(浙江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杭州,310028)

[内容提要] 本文扼要分析了美国著名教育家博克对大学社会责任的论述。作者认为,博克在大学与社会关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提倡大学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卓见。文章具体分析了博克对大学研究的社会责任分担、大学的学术与非学术的社会服务方式等观点。 

[关键词] 博克;大学;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2)08-0022-26

德里克?博克(Derek Bok,1930- )是美国当代著名教育家。他1951年毕业于斯坦福大学,获学士学位。1958年开始任哈佛大学法学教授。1968-1971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1971-1991年任哈佛大学校长。他先后撰写了《劳动力和美国社区》(Labor and the American Community,1970)、《与核武器共存》(Living With Nuclear Weapons,1983)、《走出象牙塔》(Beyond the Ivory Tower,1984)、《民族的国家》( The State of the Nation,1970)、《美国高等教育》(Higher Learning,1986)、《与哈佛学者的对话》(Conversations with Harvard Scholars,1991)、《政府的难题》( The Trouble with Government ,2001)等著作。其中,《走出象牙塔》一书是西方论述大学社会服务功能的经典之作。他对大学社会责任的论述在世界高等教育界具有深远的影响,并被人们广为引证。当前,我国的社会发展寄大学以厚望。在这个背景下,分析博克的大学社会责任观对我国的大学改革不无启迪意义。

一、论大学对传统的超越与学术研究的责任

西方大学具有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以维护其学术研究和教学自由的历史传统。这一状况使人们称誉大学处于“象牙塔”之内。但是,二战后,大学与外部社会的关系日益紧密。一方面,大学越来越依赖政府、企业、基金会和个人等外来的经济资助。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进步。这一转换使有的人感到精神振奋,也使一些人感到忧虑。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大学走出象牙塔?在现代社会,大学在难以回避社会影响的条件下应该如何保持其基本学术价值?大学应该如何对社会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这些问题既是高等教育理论界探讨的焦点,也是大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难题。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家博克(Derek Bok)在对大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研究的基础上,系统论述了这些问题。

(一)对多元化功能引发的争辩

博克把多元化大学称之为具有美国特色的创造发明。他自豪地说:“在确定其议程时,美国研究型大学会发现自己享有前所未有的力量与影响。知识似乎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位于社会的中心或者教育有如此之重要。我们的大学似乎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不仅对美国的年轻人,而且对全世界的年轻人,以及各个年龄层次的成人有如此大的吸引力。大学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可以通过录像带、计算机程序、电视教学等现代技术为正在工作或居

作者简介:徐小洲(1964- ),男,浙江常山人,浙江大学高教所常务副所长,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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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新型学生提供这么多的教学机会。”[1]

大学功能的多元化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英国教育家埃里克?阿什比爵士曾称赞说:“美国对高等教育的贡献是拆除了大学校园的围墙。当威斯康星大学的范海斯校长说校园的边界就是国家的边界时,他是在用语言来描述大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罕见的创举。历史已证明这是一次正确的改革。其它国家现在已开始纷纷效仿这种美国模式。”[2]美国学者德莱赛尔(Paul L. Dressel)指出:“大学不仅从社会得到了支持和权威,而且必须以社会为导向,承担起社会责任。其教育项目必须适应社会需要。”[3]

但是,在传统主义者看来,大学为了新的功能——社会服务而丧失了基本原则。他们指责大学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机构、公司等确定的议程来为社会服务,通过做出这种“贡献”而放弃了自己的中立立场,其表现就像是“被租用的枪”。他们坚持认为,为了维护传统学术研究和知识学习的价值观,大学即使牺牲社会服务也是值得的。否则,大学会因接受越来越多的、其它机构易于完成的“相关”任务,而在发挥其极其重要的独特功能方面难以保持高质量的标准。他们敦促大学断绝与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在有害的开发活动中建立的合作关系,特别是避免与具有破坏性和非人道的活动和组织发生关系。

博克指出,这种担忧并非是新近才出现的,为了抵制大学追求功利目的,至少早在一百年以前就有人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传统主义者似乎夸大了现代大学的缺点。在他看来,二战以来,多元化大学的学者们与实际世界保持着一定的距离,而且社会科学家们也在尝试结合基础研究解决当务之急的实际问题。

当然,大学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时,必须设法考虑到诸多不同的价值观念——学术自由权利的维护、高学术水平的维持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不遭损害等。可见,大学领导者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就是,怎样使大学以一种尊重各方利益的方式对重要的社会问题做出反应。

(二)大学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问题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公众逐渐认识到,科学研究的结果并非是始终造福人类的,诸如种族差异、克隆、细菌等研究都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大学应该努力避免现代科学成果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研究对相关人员和无辜者造成的危害。那么,有道德责任感的研究人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主要监护人,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大学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博克认为,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开展深入的探讨。

1、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博克认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研究者拒绝承担研究所可能带来的社会责任。在他们看来,知识是中立的。如果一项新发现造成了令人不快的后果,它与研究者无关,而应由那些滥用新技术的政府官员或公司承担责任。近几十年来,科学家们开始审思自己研究的社会责任,考虑它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因此,科学界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与应用上变得更为谨慎。政府也敦促研究者应意识到自己的研究不能令参与者和公众涉险。当然,研究的社会责任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家也要为研究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政府的社会责任。博克认为,政府不能规避在科学探索过程中应负的责任。因为无论科学家们怎样严肃地对待自己的社会责任,总有一些人会在急功近利的热潮中忽略道德约束。在决定如何权衡知识需求与人类安全和福利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整个科学界和公众之间也会出现意见分歧。因此,美国政府开始重视对科学研究的管理。例如,美国国会通过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案》,为实验室工作人员确定了更为严厉的安全要求。

博克认为,在极少数情况下,科学研究成果会给人类健康和安全带来明显的危害,政府对此应予以干涉,禁止有关的研究活动或限制研究成果的传播。例如,假定一名科学家试图探索出一种家庭制造原子弹的方法。一旦这种知识公开后,政府就无力阻止地下组织或恐怖组织利用这种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它所可能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显然,政府应该禁止此类研究或防止其研究结果的泄露。

对大学来说,这种限制或许与知识自由传播的基本学术信仰截然冲突。因此,除了国防研究领域之外,美国政府没有对其它研究活动进行干涉,也没有对可能会在实际运用中有害的研究活动进行压制。博克认为,这一政策是合理、明智的。

3、大学的社会责任。那么,大学在学术研究中应否承担社会责任?在不侵犯学术自由前提下,大学对学校的研究活动可以履行其管理职能吗?我们知道,现代科学研究已成为一项集体性的活动,许多大型科学研究已不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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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个人来独力承担,而是由教授、大学在职的技术助手以及研究生等组成的研究小组来实施。从研究的外部条件来说,它不仅离不开政府的巨额投资,而且也需要大学的支持。既然大学在促进科学研究方面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那么,它就不能再逃避责任,应该为在其实验室诞生的研究成果所带来的任何不利影响负责。为此,大学应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尽力保证严格执行政府的规定、依据现行规定建立道德评估委员会、遵守安全规则和必须实行检查制度、制订审计程序以确保政府研究经费支出与相应的拨款条件或合同相符合。

但是,博克指出,大学管理者对科学研究的监督作用,与其对大学其它功能的指导作用相比大大地受到了限制。“总之,大学的校长和院长犹如在一条狭窄的小路上行走,它深受两侧的挤压。一侧是学术自由原则,另一侧是研究经费的主要供给者、公众利益和安全的最终捍卫者——政府赋予的至高无上的各种责任。”[4]

二、论学术方式的大学社会服务

大学对社会问题反映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博克着重分析了战后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业已面临的一些问题与对策。

(一)促进大学教育机会均等与种族平等

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人们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大学给予少数民族学生更多的入学机会,以增加他们获得理想职业的机会。在这个背景下,大学开始通过各种方式优先招收了大量少数民族学生。它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降低分数;二是确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名额,即大学做出承诺,从某一群体中招收一定数量的学生,而不考虑这些学生与其他求学者相比在入学条件方面是否存在差异。

这种做法引起了人们争议。支持优惠招生政策的人认为,尽管优惠招生政策会招致暂时的不公正现象,但是,这是为了实现长远利益上更大的机会均等应付出的一个代价。鉴于白人在漫长的欺压少数民族的传统中已经受益,而少数民族蒙受了受歧视的精神重负和耻辱,因此,他们应该在获得较好的教育机会方面享有某种补偿性的优势,每一名白人理应为其前辈的行为付出代价。另外,求学者以前的分数和考试成绩高低也不能说明其今后的能力大小。

反对优惠招生的人则认为,这种招生政策是不合理的,它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会给那些本身需要帮助的人带来损害。重点大学由于大量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可能会削弱这些学生的激励意识,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需要取得较高的分数就可获得最好的研究生院和专门学院的入学资格。也有人认为,向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任何一项优惠政策都会说明他们是二等公民,他们的自信心因此也会下降,白人学生对他们的尊重也会大打折扣。其次,它损害了成绩较好的学生的利益。高分数和好成绩确实会对学生今后的研究和从事其它一些要求具备非凡才智的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无视分数上的巨大差异,招收大量原来不合格的学生,势必把其他本可进入大学的求学者排除在外。这一政策对这些学生来说无疑是不公正的。

博克似乎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在他看来,大学不能采取一种给予少数民族学生过多优惠的招生政策,不要过于热心地试图使黑人和拉美裔学生人数达到很高的比例。这里,他显然受到自由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

当前,我国高考录取的地区和民族差异已经在社会中引起较大的反响。美国的经验和博克的这一观点对我们的改革也不无参考价值。

(二)大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1、技术创新的新需求。为了改变企业界的科学家与大学同行之间关系疏远的局面,20世纪70年代末,企业与大学采取了一些重大举措以加强彼此间的联系。面对来自国外日益加剧的竞争和国内日益萎缩的生产力,美国企业经理开始参加有关工业和大学关系问题的讨论会,探讨促进新研究思路的长期合作计划。企业科学家开始光临大学校园,和大学教师们一起探讨问题,获得其感兴趣领域的信息。政府也开始寻求更为积极的方法,鼓励企业和大学携手合作。而过去,政府部门只满足于提供研究经费,发布新实验和新发现的研究报告。

2、技术转让对大学的影响与对策。大学与企业合作带来了一些积极作用。但是,技术转让对学术研究质量造成的危害同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获取经济回报的机会可能会微妙地影响教授选择研究课题,即大学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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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不仅考虑哪些研究课题最具知识挑战性及学术价值,而且还会考虑哪些课题有机会获取大量的经济回报等。这并非无稽之谈。博克指出,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在实践中从未完全实现过,甚至伽利略也曾设法为钱出卖自己的发明。其次,教师为了从事技术开发任务,有可能放松其它形式的学术研究及教学活动。

在对技术转让的利弊作了简要分析后,博克探讨了适用于加强企业和大学之间密切联系的方法:1)避免轻视实用性的研究——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学术研究的最高目标是探索知识,而不是为了实现具体的实际效果。博克认为,大学重视基础研究的价值是合情合理的。教授应该满腔热情地抵制各种压力,避免把自己的研究转向过于实用性的目标。然而,如果科学家过于强调自由的理由而贬低应用性研究的价值,或根本不考虑科学研究潜在的应用性,那也是很不幸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态度正在改变,教授们显得越来越不会在纯学术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之间划出一条严格的界线。2)增进大学和企业之间交流——他认为,加强大学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几乎不会有任何损害纯学术科学研究质量的危险。一方面,企业应该积极加强与大学的合作;另一方面,大学应该主动参与企业发展。

三、论大学非学术行为的社会影响

大学并不只是一种致力于教和学的团体,它也是一个法人实体。因此,大学也应该运用超出其学术范畴的方法对社会问题做出反应。那么,大学应该如何处理其非学术行为?博克阐述了自己的立场。

(一)大学的政治立场

那些对社会弊端比较敏感的人认为,大学在确定自己的社会责任时应该确立较高的政治标准。一有可能,大学就应该采取行动,反对社会弊端,帮助被压迫者和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们。其常用方法有:1、发布正式政治声明。大学发布正式政治声明的一个明显好处是可以引起媒体的极大关注。它常常因能够制造出一种重要的气氛和强烈的情感色彩、表达更具说服力的思想内容,而比一般的请愿书更具政治影响力。许多关心公众事务的学生和教师更喜欢学校采用发布声明的形式,因为在许多公众看来,正式决议代表着整个大学的态度,而非师生在宣言上签名的汇总。

尽管如此,许多教师对发表集体政治声明的举动感到忧虑。一些资历较浅而又渴望获得终身教授职位的教师,谋求职务晋升的青年管理者和渴望加工资的教授或许也不敢对大学发表正式声明公然表示异议。

2、股东决议。大学在持有股份后,就具备了股份拥有者的常规职能,其中一项职能是联邦法明确规定的对提交股东们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权。在表决时,大学董事会成员们并非代表着整个大学,也并非体现了大学的集体智慧,而只是履行其捐款受托事务的法律责任。

3、政治游说。既然联邦政府已涉足大学管理或向大学提供经济支持,那么,大学反过来也可以就一系列高等教育问题影响政府官员的决策。例如,有些大学向最高法院提交辩护状,为学校给予少数民族申请入学优待的权利进行辩护;大学许多行政部门雇佣了专职人员向政府催要更多的科研经费和更多的政府奖学金补贴。

(二)大学对经济的直接影响

大学素有免税的特权。近年来,美国一些市政官员试图将非赢利机构纳入增加其税收的潜在来源,私立大学也被列入可能的征税对象。在现代社会中,大学还存在免除地产税的理由吗?如果这种免税政策继续存在的话,那么,大学是否应该从道德责任的角度做出某些自愿捐助呢?博克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大学对城市社区所应担负的经济责任。

1、大学对免税的回报。博克认为,免除地产税只是联系大学、城市与州之间庞大经济网中的一个纽带,这个三角关系中的每一方都为其他二方提供利益,同时也从中获益。作为免税的回报,大学已经给州政府带来了不少好处。首先,它通过提供教育服务,降低了州政府公共教育事业费用的支出。大学向社区推出各种服务项目;大学生在社区担任家教服务,开展陪老人和盲人读书活动;专门学院的学生为社区提供急诊服务,或在市政机构实习;等等。这些活动对政府来说意义重大,对那些拥有大量私立大学的州来说尤其如此。其次,它带动了大量的经济活动,增加了各州的税收。例如,根据一项调查研究报告估测,1979年,马萨诸塞州的大学和学院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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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的经济增加了20.3亿美元的资金,并创造了13万个就业机会。再次,私立大学在新企业创建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企业因所处的地理位置非常靠近大学而受益。

基于上述原因,绝大多数人认为,对大学免税实际上好比是政府拨同等数量的款项给非赢利性机构。而主

张取消免税政策的人也同时主张州政府应拨款给私立大学,以作为对大学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回报。

2、联合抵制和强制处理股权。联合抵制和强制处理股权是利用压力改变企业行为的手段。联合抵制经常通

过使受抵制公司丧失营业额和利润对之施加影响,强制处理股权则通过出售股票对该公司施加压力。

但是,如同正式政治声明一样,强制处理股权也有其局限性,它将花费大学大量的费用,使校董处于承担

不利责任的风险之中,其新闻价值并不持久。联合抵制在这些方面的缺陷与强制处理股权相似。

(三)接受捐赠的道德责任

博克指出,几乎所有的大学都从个人、基金会、公司,甚至外国政府接受捐助。捐赠者往往会对他们的捐

赠提出一些附加条件。如果这种捐赠仅仅是为了促进某种捐助者感兴趣的有价值的研究,它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有的指明给某个特殊项目的捐赠可能会给大学带来道德问题。当然,对大学来说,接受捐赠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赞同捐赠者的观点和活动。但是,如果大学发现捐赠者是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获得财富时就另当别论了,接受这样捐赠有时会将大学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那么,大学是否应该断然拒绝这类捐赠?对此,人们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大学仅仅是管理资金来源,

不应该禁止教职员工进行项目研究。大学的学术自由之声誉建立在校方不干涉教授研究的基础上。另一些人则认为,由于大学和教授们可能会被利益和校外捐赠者的优先权影响,因此,其研究可能会被引入歧途。博克指出,校长或院长必须为维护大学自由而做出不懈的努力,不管这种侵害是以政府规定的形式,还是打着有限制条件捐赠的幌子。

在某种程度上说,博克的大学社会责任观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一种反映。这种观点在美国的产生具有深

刻的历史背景。从向德国引进研究型大学开始,美国的大学便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在《走出象牙塔》中,博克也意识到并支持这一看法。正是这种重视实际应用的传统,美国的大学在历史上才对社会发展发挥着推波助澜的

作用。这个特点在二战后显得更加明显,大学的社会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在作者看来,博克对大学社会责任的深刻论述反映了大学发展的历史趋势。笔者认为,当代大学的发展依

赖于社会支持,而促进人才与知识的社会应用是体现大学价值和作用的最直接途径。大学只有从封闭走向开放,消除与社会的距离与隔阂,才能成为整个社会中最具活力、最能代表先进文化的机构。因此,在新的时代,大学必须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当然,大学最佳状态的社会服务应该基于其自身的特性,充分利用其高层次研究与教学的优势,为社会提供独特的服务。在这方面,我国的大学任重道远。

当然,正如博克所指出的,作为一个社会机构,大学并不排除其非学术的社会责任。其实,相比较而言,

我国的大学在承担非学术的社会责任方面似乎做得丝毫不比其它国家逊色。

参考文献:

[1]Derek Bok﹒Higher Learning[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es and London, England, 1986, P162.

[2] 安?阿伯﹒象牙塔问题[Z]﹒1967年密歇根大学未来世界高等教育国际会议交流论文﹒

[3] Paul L. Dressel﹒Handbook of Academic Evaluation[M]﹒San Francisco:Jossey–Bass Publishers,1976﹒Ⅺ.

[4] Derek Bok﹒Beyond the Ivory Tower[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es and London,

England, 1982﹒194.

本文责编:李现平—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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