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在中亚面临的制度风险及对策研究_以哈萨克斯坦为例_王晓峰

中国投资在中亚面临的制度风险及对策研究_以哈萨克斯坦为例_王晓峰
中国投资在中亚面临的制度风险及对策研究_以哈萨克斯坦为例_王晓峰

【区域经济】

中国投资在中亚面临的制度风险及对策研究

———以哈萨克斯坦为例

●王晓峰1,2,陈建萍2

(1.2.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2.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7)

内容提要: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与深入,将进一步提高中国与中亚各国经贸合作及相互投资的层次并使合作程度向纵深发展。作为中国在中亚最大的贸易伙伴,哈萨克斯坦以其独立以来对外开放度的迅速提高和经济能量的持续增长,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不容忽视的潜在市场。投资与风险共存,解析哈萨克斯坦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为中国现时和将来在其境内投资企业明确投资争议解决的最佳路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外资法;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3)01-0030-05

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特别是2010年中央关于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新战略的提出,为进一步深入推动中国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促进中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的深入、广泛发展提供了契机。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作为中亚国家的“领头羊”,是中国在中亚地区最大的贸易和投资伙伴,并已经成为中国新疆地区对外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支柱。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投资(以下简称“中资”)大量涌进哈国,对提升其对外开放程度,促进其国内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哈之间的相互投资和贸易往来已形成良性的互利双赢的现实和未来发展局面。哈国已成为中国企业巨大而富有潜力的投资市场。然而国际投资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包括中资在内的大量外资涌入,必然导致哈国境内各种性质的国际投资争议增多。

一、哈萨克斯坦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体系

哈国独立后,推行全面私有化,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哈国把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扩大贸易作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故而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外商投资的立法,以期加大利用外资的力度。完善、透明、公正有效的投资争议解决制度是衡量一国投资立法科学度水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哈国在历次的投资立法建立和修改中都制定了包括争端解决方法、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解决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在内的一套法律制度。该制度体系从独立初的幼稚、粗糙,进而到照搬国外立法,最后走向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有效与本地化结合、立法技术日臻完善的过程。

哈国解决投资争议的现行法律规则主要由单边、双边、区域、多边层次等各领域的规范组成。单边层次主要体现在哈国吸引外资的国内法律中。哈国投资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起步到调整再到修改,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1]。

(一)单边层面

起步时期,哈国于1991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对外活动基本法》、《自由经济区法》、《外汇调节法》等法律,改变了其国内在调整国际投资关系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

调整时期,1994年哈国颁布新的《外国投资法》以代替旧法。1997年哈国又颁布《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重在调节国家优先发展的经济部门的投资活动,与1994年《外国投资法》并行使用,推动哈国投资法的继续完善和发展。

完善时期,2003年出台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以下简称“新投资法”),1994年的《外资法》和1997年的《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同时废止。这是哈国在投资立法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确立了哈国关于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外资金的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其显著的特点是为本国及外国投资者创造了平等的条件,提供了同样的保障和优惠。该法是哈国现行有效的投资法。

综上所述,哈国单边的投资法律形成了以投资法为主体,包括颁布的一系列总统令、外商投资立法的修正案以及与外资法

DOI:10.13483/https://www.360docs.net/doc/e012800779.html,ki.kfyj.2013.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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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配套的税法、外汇调节法、监督法、财产法、海关法等相关法律在内的一套比较全面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二)双边层面

哈国双边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体现在哈国与各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有助于解决外国投资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可能发生的投资争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已与中国、美国、英国、乌克兰等30多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议。

(三)区域与多边层面

在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上,主要由哈国参加的各种区域组织规定的争端解决规则组成。此外,目前哈国已加入了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966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华盛顿公约)和1985年世界银行《多边担保机构公约》,并于2000年10月21日加入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

此外,哈国从1996年开始,积极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入世谈判已接近尾声。哈国将作为世贸组织内享有同等权利的一员,为其融入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加强与外国投资者的互利合作奠定了现实的法律基础[2]。以目前形势看,哈国加入世贸组织指日可待,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亦是解决投资争端的可选方法之一。

二、哈国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的立法演进及其特点

哈国从独立以来,以投资法冠名的立法至少有五部。如前所述,从这些法律中可看出哈国政府对于外来投资活动和外国投资者不断变化的态度,也表明哈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和逐渐走向投资自由化的趋势,这种变化或称为进步在其对投资争议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完善中尤为清晰可见。

(一)不同立法背景下关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具体规定

1991年《外国投资法》,是哈国独立后转型时期仓促制定的一部法律,内容和体系都比较简陋。它主要是为了应付投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该法仅有17条,只就有关外国投资的基本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3]。

1995年的《外国投资法》,内容增至5章27条,在条下设款、项且款项较多,法律涵盖面扩大,内容也较旧法补充增加了许多。其中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中[4],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争议与异议应尽可能通过谈判、协商加以解决;如果谈判、协商无法解决,则可提交给哈国审判机关或指定的五个仲裁机关,具体包括“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即ICSID)、中心辅助机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事务协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商会内设的仲裁委员会,但必须提供外国投资者的书面认可。

1997年哈国又通过了《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以调节国家优先发展的经济部门的投资活动。其中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章的第17条、18条中。具体内容为:与合同或协议直接相关的纠纷尽可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则通过合同中规定的方式解决;如合同、协议中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必须由哈国的审判机关解决;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00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取消了原来某些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改为对国内外投资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减少了特惠政策的实施期限。更多地体现了投资自由化的趋势,适应了全球经济化的要求。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法律内容规定在第二章第九条中[5]。主要内容为: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增加了请专家解决这一方式;立法技术更加成熟,没有采取列举方式,而是规定上述方法无法解决,则可按国际公约和哈国法律由哈国法院审判,也可交给双方选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解决。给了双方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同时规定与投资无关的争议由哈国法律解决;仍然规定哈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二)哈国新旧投资法关于解决投资争议规定的特点及评析

通过对哈国新旧投资法(以下简称“新旧法”)相关规定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哈国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面立法思想和手段的变迁,其所具备的延续性、稳定性等特点也清晰显现。

哈国新、旧法都规定了尽可能地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投资中的争议问题,鼓励当事人首先并尽量采用协商或调解解决投资争议,甚至把采用协商方法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要求。此种方式的选择既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的立场,又可以防止外国投资者滥用优势地位对东道国可能造成的伤害,同时强调了东道国当地救济原则,即国际上通行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优先适用。

哈国新旧法都规定,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可以交由哈国法院或双方选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给予争议双方选择权,但新旧法律都把哈国法院裁决放在前面,说明立法者倾向于维护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对不涉及投资争议或投资协议中没有规定的争议,哈国采取了完全的排他性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其对维护主权的努力,并排除了外国资本侵蚀国家主权的可能。

哈国新旧法都规定,如果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争议解决条款的,以条约为准。说明哈国遵循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在条约未规定的情况下,才以国内法或当事人确定的方法来解决,说明哈国接受和遵守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规则。这一原则在哈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此外,随着哈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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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哈国新法还对解决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了调整,显示了其立法思想与时俱进的一面。

首先,旧法中对提交国际仲裁争议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能是与合同、协议直接相关的争议,其他争议都必须由哈国审判机关裁决。而2003年新法进行了修正、完善,扩大了国际仲裁的范围,规定只要是与投资相关的争议,都可以提交当地审判机关或国际仲裁,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

其次,新法增加了“请专家帮助解决”内容,很明显这是允许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协商无法达成共识,而要将争议送交裁决的紧张气氛,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投资合作关系。

再次,旧法中提交仲裁的机构采取的是列举式,共有五个机构,限定了选择范围。而新法采取的是概括式,将选择权交给争议双方,而且可选的仲裁机构扩大了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内法中的体现,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最后,新旧法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要求严厉程度不一。如1994年投资法规定,在法律文件和双方协议无规定的情况下,平等主体间的争议一般情况下,必须接受哈国审判机关的管辖和裁决,不接受是例外。而新法限制较少,只有“与投资无关的争议”才由哈国本地管辖,说明哈国顺应了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主动把一部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放弃,为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作出了努力。

总之,旧法中解决争议可选择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程序和仲裁,体现了一种优先由本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优先适用本国法的原则或态度。新法规定的比较宽松,在哈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本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赋予争议双方选择国际仲裁和内国法院的权利,体现了投资自由化趋势。

哈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强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基础上,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发展经济,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本国法律公平性的疑虑,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外资政策。即立法倾向于尽可能的采取东道国当地救济原则,但另一方面,又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如不愿意在哈国法院裁决,则可以向国际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只是有前提条件,那就是哈国法律必须有明确规定,或哈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有明确规定允许提起国际仲裁。这种立法方式既保护了哈国的司法独立性和和严肃性,又有利于吸引外资,同时也不影响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亦是如此。但值得关注的是,现阶段哈国投资法规定的当地救济只包括司法救济,对行政救济尚没有明确规定。

三、哈国对双边及多边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适用

(一)双边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哈国双边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体现在哈国与各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简称BITs)中。

以中国为例,哈国与中国于1992年签订了《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中第八条、第九条对投资争议解决办法做出了规定。

通过分析相关条款可知,中哈双方所签订的BITs有关投资方面的争议有二类:一类是有关BITs的解释和适用,第二类是一缔约国国民与另一缔约国政府之间有关投资方面的争议。其中对于第二类争议,BITs限定的范围为“有关征收款项的任何争议”,而不是所有相关的投资争议。

对于BITs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一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二是如6个月内通过外交途径不能解决争议的,则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三是如果在收到关于将争议提交仲裁庭的书面通知后4个月内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任何一方在无其他约定时,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作出必要的任命。

关于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一是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二是仲裁庭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其冲突规范)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哈国与其他国家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议解决条款,给投资者提供了解决争议的多种选择,而且发展趋势是逐渐放宽限制,只要与“投资相关的争议”都可以选择国际仲裁,体现了对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保护,以增强外资的投资信心。

(二)多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

2001年,中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6个成员国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以及启动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备忘录》,由此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进入了实质性的经贸合作发展阶段,之后又陆续签署了《备忘录议定书》、《上海合作组织经贸部长首次会晤联合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具体措施》等协定。哈国作为上合组织的成员国之一,当然受这些法律文件的约束,但上述区域性法律调整规范或规定过于原则,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了现实中区域性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相关各国还是根据双边的投资协定来解决投资争议问题。

在多边层次上,为了更好的吸引外资,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哈国已先后参加了《纽约公约》、《汉城公约》、《华盛顿公约》等国际公约,初步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哈萨克斯坦于1996年申请加入WTO,目前已完成与美国、欧盟的入世谈判,预计2012年有望正式加入WTO。

可以说,从申请入世到将来入世以后,世贸组织的规则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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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国影响甚大,学习遵守并正确合理运用包括世贸组织规则在内的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规范于哈国而言势在必行,一方面要为更好的吸引外资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这是哈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1.ICSID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是一个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独立的、专门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投资争端的国际机构。该机构已成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解决投资纠纷最多的解决方式之一。

现代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本质上看,反映了此类争端解决进一步走向国际化的趋势。但该机制亦是把双刃剑,哈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运用ICSID机制解决投资争议时,应注重主权行使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二者间平衡,在维护投资东道国政府管理外资的权力的同时,还当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国内争端解决制度。

因此,哈国要顺应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逐渐签订接受IC-SID仲裁管辖的协定与立法。其具体措施是,哈国概括的接受ICSID的仲裁管辖权,但是一定要将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领域排除在ICSID仲裁管辖的范围外。

具体内容包括[6]:

第一,哈国应加快修改和完善国内投资法之不足。哈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保护的法律制度并非健全,其外资法的变动比较频繁,缺乏投资关系下的法律制度的透明性与稳定性。另外,哈国应放宽对投资争议的限制,不仅应包括契约性争议,还应把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其他争议(即非契约性争议)包括在内。

第二,哈国应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进行合理而适当的自我限制。当下有限的国家财产豁免权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因此,哈国在国内立法中应修改和限制滥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适当的赔偿义务。

第三,建立符合平等互惠的法治氛围。哈国应当加大对国内管理、审批投资的政府部门及官员的管理与监督,减少腐败和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哈国各部门加强法治、依法行政,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做法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多的信心与国内救济,从而创造更开放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符合哈国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从而避免产生杀鸡取卵的短视负面后果。

2.WTO争端解决机制。哈国即将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尽早、尽快地掌握并熟练运用这一全球多变贸易规则体系解决投资争议,将是哈国目前最紧迫的任务。同时,哈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善于利用并进一步完善WTO中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更好地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DSU),规定在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照顾。在磋商过程中,各成员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和利益;当一项争端发生于一发展中国家和一发达国家之间时,经该发展中成员请求,专家组中至少应有一位来自发展中成员的专家等。DSU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多边保护机制,使得各成员方不分大小强弱都有权援引这一机制谋求公正合理解决经贸纠纷,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哈国这样的弱小国家更加有意义。

同时DSU也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哈国这样的小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争端解决机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是WTO协定及其各项相关协定,这就要各成员使本国现有的立法逐步向WTO各项协定靠拢,而在制定新的法规时也要以它们为参照。哈国入世后,既要依据WTO的法律体系修改国内立法,进行调整与改革,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发展中国家修改、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

总之,哈国现存的解决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则形成了单边、双边、区域、多边等层次上的较完善的体系,而且由最初的严格限制国际仲裁逐渐走向宽松,反映了哈国逐渐融入世界经济市场,开始与投资者互利合作,并顺应了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但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同其仍面临着全球化与投资自由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仍然需要对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领域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不能盲目听从发达国家的鼓吹放任投资领域的全面自由化。

四、中方应对哈国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法律建议

中国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都应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了解并熟悉掌握投资东道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投资争议解决的方式类别。投资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履行外国投资者的法定义务,而一旦发生投资纠纷就要擎法律大旗选择最有效的方式及时充分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中资在哈国面临的投资争议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鼓励与限制并存,各种投资壁垒较多;法规修改频繁,政策多变,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执法随意性大;政府腐败比较普遍;民族主义倾向增强;利用政府强权干预市场等[7]。

面对上述风险,中国应提前做好准备并积极应对,途径有二:一是在哈国的中资企业自身所应该注意和准备的事项;二是中国政府在完善与哈国的双边投资条约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国际性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利用。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在哈中资企业应熟悉上述哈国的单边、双边、区域、多边等多层次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及其规范,一旦发生投资纠纷则能够运用这些制度积极应对,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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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应注意如下问题:

将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尽可能的写入仲裁协议。因哈国规定投资争议仅仅指与投资合同相关的投资争议。因而尽可能将与投资及合同相关的争议事项写入仲裁协议中。如合同的解释、履行的争议、有关补偿的争议等等。因哈国规定如果仲裁协议中未提前商定提交仲裁事宜,则很有可能由哈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给外资企业造成被动。

还要关注哈国加入的与投资有关的国际条约。因哈国法律规定,哈国遵循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对争议的解决,应以哈国所参加或签订的国际协议、国际条约为准。因此,关注和熟悉哈国参加的关于投资的国际条约,从而运用国际法更好地保护投资利益。

第二,中国政府应尽快与哈国修订1992年签订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尤其要规定投资争端在无法通过协商、谈判途径解决的情况下,直接采用ICSID机制。

1992年中国与哈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规定的投资争议模式条款内容与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做出的声明是一致的。即提请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局限于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但时变势移,近些年来,中国对外投资主要集中于一些具有丰富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为保护中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权益,迫切需要提高保护标准。实践中,从1998年至2007年止,中国已同28个外国分别签订了全面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的BITs,其中22个国家是发展中国家。

鉴于此,为了保护在哈的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中国应积极与哈国磋商全面修订现时的双边协定,将对投资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全面引入ICSID仲裁管辖问题明确化。

不单独对“投资争议”范围进行限定,仅对“投资”做宽泛的界定。在中哈新的投资协定中,应引入“逐渐征收”、“间接征收”等概念。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对此有明确的界定,可以参考借鉴。

协定规定的争议解决模式不能满足中资的保护要求,应选择ICSID机制。

根据1992年中哈BITs规定,双方对于投资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谈判途径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模式是逐案设立临时仲裁庭。该模式存在重大缺陷与不足:一是临时仲裁庭不属于常设机构,发生争议后协商、谈判无法解决时双方才临时设立,不利于争议的快速、高效解决,进而影响仲裁结果的公平性;二是该模式解决的投资争议范围仅限于因征收或国有化而引起的“补偿”争端。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其他类型的争端,诸如,特许协议的履行、变更,BITs中相关缔约国政府做出的各种承诺是否有违背的地方,海关、国内税费等行政措施的调整,行政许可的变动,国有企业之间合同的履行、变更以及油气石油管道跨国输出中涉及的各种争端等。因此,这一模式已无法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哈日益增长的投资权益。

因此,在将来全面修订中哈BITs时,扩大对“投资”的范围,引入ICSID争端解决机制及适度的当地救济,一方面有助于为投资者公正解决其争端提供更多的选择,从而更有力的保护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另一方面,也尊重了东道国的主权,尽可能的照顾、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关系研究”(批准号:10JZD0050)资助;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研究”(批准号:12BJL059)的资助。

参考文献:

[1]白莉.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的新近发展和基本内容[J].新疆社会科学,2008,(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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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滨译.1994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J].东欧中亚市场研究,1996,(02):40.

[5]孤帆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J].中亚信息,2003(04):19.[6]胡晓红.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模式选择———以中国与上合组织成员国间BITs为视角[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03):79.[7]王林彬、王晓峰.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制度研究[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2:211-221.

[作者简介]王晓峰(1976-),男,法学博士,新疆大学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陈建萍(1963-),女,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收稿日期]2012-10-09

责编:黄晓梅;校对: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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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现状和特点及其未来(修改后)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专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中国风险投资特点和现状及发展趋势 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 系(部):金融系 班级:理财09303 学号: 0930220311 姓名:周鸿洁 指导教师:孙玲 职称:讲师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教务部制

目录 摘要 (3) 一、风险投资的内涵、特点、风险 (4) (一)风险投资的涵义 (4)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4)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分析 (5) (一)我国风险投资主要类型 (6)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狭窄 (6) (三)我国风险投资业务中央散布不均 (6) (四)我国风险投资的政策资源和人力资源尚缺乏 (7) (五)我国政策法律环境制约风险投资发展 (7) 三、我国风险投资业问题的对策建议 (7) (一)拓宽资金来源 (7) (二)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政策 (8) (三)建立完备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8) (四)健全我国资本市场 (8) 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前景 (9)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摘要 风险投资是一种投资于创业期的融资与投资方式,其发展程度决定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达程度, 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综合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分析了风险投资业在我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现状对策

一、风险投资的内涵、特点、风险 (一)风险投资的涵义 风险投资的英文是“Venture Capital”,在国内也被译为“风险投资”、创业资本。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认为,风险投资就是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和有巨大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欧洲风险投资协会(EVCA)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有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或重组型的未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以管理参与的投资行为;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6年发表的《风险投资与创新》研究报告则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向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活动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向新兴的、迅速成长的、通常具有高科技背景的公司的投资;另一种是通过支持MBO和MBI 活动为公司重组所进行的融资。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1 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投资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是与其投资对象相联系的。传统投资的对象往往是成熟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信誉,因而风险很小。而风险的对象则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它看重的是投资对象潜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潜力,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实性即风险性。这种风险由于来源于技术风险和市场接纳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的串联组合,因此就表现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高风险性。与高风险相联系的是高收益,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 2 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投资领域 风险投资是以冒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收益的,传统产业无论是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还是资金密集型的重化工业,由于其技术、工艺的成熟性和产品、市场的相对稳定,其风险相对较小,是常规资本、大量集聚的领域,因而

哈萨克斯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 (蒙古、俄罗斯、中亚五国) 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均是中国的邻国或近邻。上述七国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GDP)12220.8亿美元,占全世界总量的2.84%;人口21428.3万,占世界总人口的2.97%;人均GDP10323美元。 该区域是世界上能源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区域内国家经济发展主要依靠能源和原料输出。依靠矿产开采等大型项目的开发,蒙古和中亚五国的经济保持普遍增长势头,2014年增长率在4.3-10.3%之间,但俄罗斯受国际油价下跌和外部制裁影响,经济增长率仅为0.6%。我国与该区域国家产业互补性强,主要进口油气、矿产资源,并出口机电、交通设备及轻工产品。近年来,双边贸易量、我对东道国投资额及投资企业数量显著增长,合作深度广度不断加大。中国已成为俄罗斯、蒙古和土库曼斯坦最大贸易伙伴,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第二大贸易伙伴和塔吉克斯坦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在上述国家设立投资企业已达2655家。 该区域国家金融深化程度相对较低,银行业资产占GDP 比重较小,均不到100%,不过总体而言,其银行业稳定性和盈利性较好,但俄罗斯在较为不利的外部环境下资本流出情

况比较严重。在银行业与监管合作方面,共有6家中资银行在该区域的俄罗斯、蒙古和哈萨克斯坦设有9家一级机构(6家子行、3家代表处);七国中,俄罗斯、蒙古和哈萨克斯坦在华亦设有12家一级机构(除1家分行外,其它均为代表处)。中国银监会已先后与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蒙古央行签署了MOU,并与俄央行签署了跨境危机管理合作协议。此外,我国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已分别签署了本外币互换协议。 蒙古 蒙古国地处亚洲中部的蒙古高原上,北与俄罗斯联邦接壤,东、西、南与中国交界,是世界第二大内陆国。国土面积约156.65万平方公里,大部分地区为山地或高原,平均海拔1,600米。人口约290万,主要语言为喀尔喀蒙古语,文字为斯拉夫蒙文、回鹘式蒙古文。全国以喀尔喀蒙古人为主,佛教(喇嘛教)为国家第一大宗教。首都乌兰巴托,是全世界年均气温最低的首都,仅为-2℃。 一、经济概况 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藏80多种,矿点8000多个,主要有铜、煤、铁、金、铅、锡、锌等,另外锰、银、铬、钨、钼、铝、磷矿、萤石、石棉、石墨、石

哈萨克斯坦石油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哈萨克斯坦石油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郜志雄 2012-03-27 14:02:42 来源:《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5期 内容提要本文在分析哈萨克斯坦石油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对上游勘探开发市场的竞争趋势、中游原油管道外输能力与运输成本以及劳务许可的规定进行了研究,认为哈萨克斯坦石油上游市场竞争激烈,已形成垄断格局,中游的原油外输管道油源不足,同时外国公司间还存在着潜在的劳务许可的竞争,文章就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石油市场;竞争格局;FDI 一、哈萨克斯坦油气市场概况 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洲中部,濒临里海,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石油资源丰富。截至 2009年底,探明石油储量为 53 亿吨,占世界总量的3.0%;天然气储量1.82 万亿立方米(BP,2010)。目前,142家石油公司在哈全境的241 个勘探、开采项目上作业,其中20 家合资公司、48 家外国公司和74 家本国公司。 在上游市场,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埃克森美孚、英国天然气集团(BG)、埃尼、壳牌、中石油、卢克等石油公司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见表1)。此外,中国的中石化、中信集团(CITIC)和振华石油、韩国石油公司(KNOC)、韩国财团(股份分别为:KNOC35% 、SK CORP25% 、Samsung10% 、Dae-sung10% 和 LG 20%)、印度国家石油公司、米塔尔投资、加拿大 Tethys 石

油、波兰的 Petrolin-vest、Roxi、罗马尼亚石油公司、Zhaikmunai 等公司也活跃在哈油气市场。 在中游,埃尼、雪弗龙、埃克森美孚、卢克、阿联酋的 Oryx 、Rosneft-shell、俄罗斯 Transneft 和东道国的KMG 组成的里海管道财团负责运营阿特劳- 新罗西斯克的输油管道(CPC);中石油与KMG 组建的西北输油管道有限公司、中哈石油管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设和运营阿特劳- 肯基亚克输油管道、中哈石油管道(肯基亚克—阿拉山口段);中石油与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成立的中哈天然气管道合资公司(AGP),负责中亚天然气管道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建设和运营。 图1:哈萨克斯坦主要油气公司股权结构及其开发的部分油田(项目) 在下游的炼油与成品油销售市场,KMG拥有阿特劳炼油厂99.2%的股份、奇姆肯特炼油厂50%的股份和巴甫洛达尔炼油厂100%的股份;中石油享有对等条件

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区位与行业选择

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区位与行业选择 段秀芳 2012-02-17 13:16:23 来源:《国际经贸探索》2010年第5期 (1.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2.新疆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12) 摘要:文章在阐述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现状的基础上,探索性提出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的总体思路和目标、目标模式和方式;并根据各国投资环境、市场潜力和产业政策等对投资区位进行了分析;最后,根据中亚国家鼓励外资重点领域、我国竞争优势、“走出去”战略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指导思想提出了产业选择。 关键词:中亚;直接投资;区位;行业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 05-0037-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9XJA790016) 作者简介:段秀芳(1963-),女,河南洛阳人,新疆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新疆)和中亚俄罗斯经贸问题、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中国自1992年与中亚五国建交以来,双方政府间签订了一系列经贸协定,如《经济贸易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这些协定为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和相互投资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进入

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与中亚国家双方经贸合作环境的迅速改善,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的深入发展,中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动,中国对中亚国家的直接投资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 一、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现状 (一)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流量分析 从投资流量的分布来看,表1显示,2003~2007年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高度集中在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一国占72.44%,位居第一(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公报显示,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全球分布中,2007年哈萨克斯坦位居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第12位);塔吉克斯坦在2007年超高速增长的影响下由上年的第三位(占6.04%)跃升至第二位,占13.71%;而吉尔吉斯斯坦则由上年的第二位(占23.29%)下降至2007年的第三位,占10.90%;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则微不足道,仅分别占2.74%和0.21%。可见,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在流量分布上各国差异很大。 从中国对中亚各国直接投资增长及其稳定性来看,中国对吉尔吉斯斯坦直接投资的稳定性最好,除2007年外,其它年份都呈现快速稳定增长势头,2003~2006年中国对吉直接投资流量每年递增两倍以上。对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2005年以来都呈现出持续稳定的超高速增长。而中国对主体投资国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则呈现出明显的起伏波动性特征,也由此决定了中国对中亚五国的投资总体上也表现为波动性特征。 表1 2003-2007年中国对中亚国家直接投资流量情况表(单位:万美元)

我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风险投资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 摘要: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以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已初具规模。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先进技术的发展和高科技企业的壮大提供了火力支持,风险投资的作用与日俱增。事实证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兴起和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风险投资业的加速发展,其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关键词:风险投资问题分析二板市场对策探讨中国 1.风险投资的概述 1.1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 1.2风险投资的特征 1.2.1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而不是借贷资本 风险投资为风险企业投入的权益资本一般占该企业资本总额的30%以上。对于高科技创新企业来说,风险投资是一种昂贵的资金来源,但是它也许是唯一可行的资金来源。银行贷款虽然说相对比较便宜,但是银行贷款回避风险,安全性第一,高科技创新企业无法得到它。 1.2.2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回报性 一方面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风险投资主要以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增长潜力的、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或高技术产品作为投资对象。由于这些高科技企业或高技术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缺少资金支持,导致风险投资的目标往往是处于起步设计阶段的“种子”技术,可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但在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中有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从而使风险投资承担了高于一般投资。 2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 2.1投资方向主要为具有高成长性或高科技性领域

中国与中亚国家的气候环境合作

中国与中亚国家的气候环境合作 朱新光、张深远、武斌 2012-02-17 10:48:23 来源:《新疆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内容提要:中国与中亚国家气候合作在探索新的多边对话与磋商机制、推动双边合作、加强地区组织的交流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但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原因,导致各国对气候安全存在明显差异,严重制约了该地区气候合作的健康成长。为稳定与发展的大局需要,各国务必抓住机遇,合理配置资源,适时制定地区气候合作的战略与对策。 关键词:中国;中亚国家;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 D8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5330 (2010) 04—0056—06 作者简介:朱新光,上海师范大学亚洲学研究中心教授(上海200234)。 气候环境的不断恶化,不仅影响到空气、水、土地等人类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还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和地区间关系紧张,触发国际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所以,气候环境问题不单纯只是一国的国内问题,而是关系着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在于合作,只有加强国际社会的气候环境合作,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各种压力。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与中亚国家的气候环境合作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对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气候合作提出一些相关思考。 一、中国与中亚国家的气候环境合作现状

首先,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下探索建立新的多边对话与磋商机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地区气候环境合作成效显著。随着中国与中亚环境形势的严峻,气候环境问题开始成为上合组织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在上合组织的推动下,与地区环境议题关联的高层次对话会议明显增多,截至目前,涉及地区气候环境合作的上合组织元首及部长级会议多达7次。会议还相继发表了一批具有历史意义的有关气候环境合作宪章和宣言,全面阐述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对气候变化的立场,特别强调各成员国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灾变的重要性。《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明确规定,积极鼓励成员国开展环境保护等共同感兴趣领域的有效区域合作。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塔什干宣言》(2004年)也强调,将环境保护及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问题提上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议程,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要开始共同制定本组织在该领域的工作战略。这预示着各方将在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开展环境合作,整合区域环境资源。不仅如此,宣言还明确了上合组织成员国间气候环境合作的基本原则和宗旨、组织程序、运作方式等实施细则,呼吁各方积极发展环保能源,更好应对各种环境灾难的挑战。《比什凯克宣言》(2007年)指出,各国应发展环保领域的合作,以确保生态安全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采取必要措施研究和落实专门方案和项目。同时要相互提供援助和帮助,防止自然灾害和技术灾害及消除其后果,适时启动上合组织预防自然和技术的紧急情况中心,随时准备为减少自然灾害做出积极贡献。《杜尚别宣言》(2008年)和《卡捷琳堡宣言》(2009年)则进一步重申,积极发展环保清洁型能源,提高在共同及时应对自然和人为灾害方面的合作成效、实施旨在减少其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措施作为优先合作方向之一。 为更好落实上述宣言的各项成果,上合组织成员国还举行各种形式的环保部长级会议、军事气象水文联合保障研讨会,商讨地区气候变化和建立气候合作常态机制等事宜,筹划上合组织成员国军事气象水文人员交流机制、完善信息共

中国风险投资简介

中国风险投资简介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 关键词:风险投资 一.中国风险投资的起源 “风险投资”这一词语及其行为,通常认为起源于美国,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一些愿意以高风险换取高回报的投资人发明的,这种投资方式与以往抵押贷款的方式有本质上的不同。风险投资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偿还。如果投资成功,投资人将获得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回报;如果失败,投进去的钱就算打水漂了。对创业者来讲,使用风险投资创业的最大好处在于即使失败,也不会背上债务。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出现甚早。1984年11月,国家科委的几个年轻干部向中央有关部门呈报《对成立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可行性研究的建议》的报告,该报告力陈现行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在于科技研究的开发成果不能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生经济效益。报告建议,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克服现行科研经费管理的弊端,为科技产业化提供资本支持。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这是中国首次提出以风险投资的方式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开发,为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和有利的保证。 1985年9月,以国家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为依托,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官方性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2700万元。通过投资、贷款、租赁、财务担保和咨询等方式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风险投资及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的核心是创新融资与组织更新。它不仅是一种投资,同时也是一种融资,并且,投资和融资的工具都是由权益形式存在的,即作为金融中介的风险投资机构,首先从投资人那里筹集一笔以权益形式存在的资金,然后又以掌握部分股权的形式对一些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投资。当风险企业经过营运、管理获得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再安排其股份从风险企业中退出。整个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涉及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者等三个主体。在这里,我们着重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予以介绍。在风险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指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说是一种利用创业资本生产新企业的企业。加工性质的企业组织各种资源生产出工业产品,而风险投资机构则是组织各种资源生产出新企业。目前在美国,典型的风险投资机构是由合伙制组织起来的。根据最新权威数据,一个典型合伙关系有6-12个一般合伙人,他们是有经验的企业家,财务、销售、工程、软件开发、产品设计等的专家或曾经在某行业的企业中当过经理的人。一小部分来自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一般合伙人是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者,在合伙关系中出资比例很小,只有大约1%。主要的投资资本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个,机构或个人都可以。一个有限合伙人的典型出资额是100万美元。不过一个风险投资机构资本总额有一千万就可操作了

哈萨克斯坦石油产业概述

哈萨克斯坦石油产业概述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处中亚腹地,北接俄罗斯,东邻中国,西邻里海,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坦接壤,国土面积272.5万平方公里,人口1619.68万(2010年1月)。哈萨克斯坦石油资源丰富,被誉为“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哈萨克斯坦为世界第11大油气资源国,在前苏联国家占居第二位,是里海地区第三大油气资源国(仅次于俄罗斯和伊朗)。油气产业为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石油和天然气出口占其外汇收入的60-70%,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30%。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对石油的需求不断增长以及油价的大幅飙升带动国际能源巨头在哈萨克斯坦石油开采领域的投资不断增长,哈原油产量也逐年稳步增长,并成为世界主要能源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 本文对哈石油产业基本情况做一个粗略的介绍。 一、哈石油资源储量和石油生产 1、石油资源储量 哈萨克斯坦油气资源丰富,截至2009年上半年,共已探明223个油气田,其中81个正在开发。石油探明储量为48-59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3.3%。 据英国BP油气公司2009年6月公布的调查资料,截至2009年1月1日,哈探明石油可采储量约55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3.2%。据哈方专家评估,2025年之前,哈萨克斯坦原油探明储量占世界储量的比例将提升到5.5%,哈萨克斯坦总的潜在原油量为120—170亿吨,其中60%以上集中在哈属里海水域。 2、石油生产 哈为前苏联国家中仅次于俄罗斯的第二大油气资源国,早在前苏联时期石油天然气工业就得到发展。1911年在阿特劳州马特加地区打出第一口油井,到上世纪50年代石油产量达200万吨,6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随着曼格什拉克半岛新油区的开发,石油产量大幅度提高,由1965年的218万吨增加到1975年的2390万吨,1988年达2550万吨,石油产量占前苏联产量的4.1%。 1991年苏联解体后,哈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石油产量迅速增长,由1991年的2653.1万吨增加到2009年的7640万吨,增长了1.88倍。

中国风险投资前景

中国风险投资前景 阎焱 21世纪,全球GDP增长的70%的动力来源于高科技的增长。在过去五十年里面80%的科技发明都是来自于美国,美国每年用于风险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基金超过600亿美元,中国建国以来,用于风险投资的基金大概不超过10亿美元。纵向分析中国在过去二十年里面99%外商投资都是战略投资,真正的财务投资进入中国市场大规模的启动是在两年以前。去年是中国直接风险投资第二个历史上最高的年头,总共投资是10.04亿美元,同一年风险投资在以色列的投资是18.8亿美元,以色列人口不到300万,中国是13亿多人口,去年美国的风险投资是370亿美元。 在今后的三到五年里面,中国大概是世界上最好的作为直接投资的市场之一,其中有很多的原因。 第一,中国有广阔的市场和低密度的产业。在历史上经济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所谓的要素,第二个是技术。中国在过去的一百年里面没有自己的技术,我们经常讲科技发明中国有指南针、造纸、火药,中国今天的原创技术也是缺乏的,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资金匮乏的社会,所以中国在经济竞争中间一直是处于劣势。当互联网时代到来的时候,中国的人口、中国的市场一下变成非常重要的经济竞争要素。由于互联网的出现把这个市场一下变成一个直接的经济的要素,带入了这个世界经济的循环和竞争,中国有个广阔的国内市场与低密度的产业,相对其他的地区中国市场也相对平稳,过去20多年里面,中国的GDP 以接近10%的高速度连续增长,这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尤其是人口占世界1/5的国家从来没有过的。 第二,中国劳动力不是最便宜的地方,但是中国训练有素的劳工和工程师的市场非常庞大。中国一年有30万学工程的大学生毕业,美国全年是7万,而这7万中间大概有将近60%是外国人。中国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数字制造中心,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中国有非常大的工程师队伍。 以前我们在美国的时候,有一种商店里面所有的产品都是一美元,这些产品大部分都是中国制造,今天你到美国去看,美国的沃尔玛60%的采购是在中国,美国的白色家电都是中国制造,从中端到低端。非常大的改变就是,过去《东京时报》上的标题说来自中国的产品是价格便宜,但是质量非常差,现在日本人说你的产品便宜,但是质量也不错,日本的索尼,每年经常出一些非常优秀的电子产品,比如相机、MP4等,它最新的产品是PSP2,可以无线上网的,它里面的芯片是历史上第一次用别的工厂制造的芯片,这个芯片是谁制造的呢?就是我们投资的一家中国公司,这家公司所设计的芯片可以做到90纳米,索尼做不出来。 中国经过20年的发展,民营企业在发展规模上都达到了临界值,十年以前在中国找一个民营企业,一千万、两千万美元需求的企业寥寥无几,现在可以找几千个,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质的转变,这是中国为什么会成为最理想的风险投资地最重要的条件。另外一个条件

中国与中亚交往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与中亚交往的历史和现状 申瑞鹏 2012-03-27 14:30:51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期 摘要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的历史联系长久而深远,从古代的“丝绸之路”到现在的上海合作组织,都对促进两地区人民的联系、交往和发展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新世纪,我们作为友善邻邦,更是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最终取得互利共赢的美好局面。 关键词中亚地区;上海合作组织;建交公报 作者简介:申瑞鹏,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国际关系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关系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51-03 中国与中亚国家的交往源远流长,古代的“丝绸之路”曾经把双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中国同中亚地区的友好往来也为推动东西方文化交流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之后,中亚国家纷纷完成了独立,中国是当时世界上最早承认中亚独立国家并与其正式建交的国家之一。随后,中国分别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签署建交公报,此后双边关系稳步、持续地向前发展。近些年来,中国通过实施睦邻友好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双边关系,开展了广泛的地区合作,特别是由“上海五国”到“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得双边关系进一步深化。 一、历史回顾

关于中亚的地理范围其界定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在历史上,中国称这一地区为西域。不过,中国所称的西域与国际上所说的中亚在地理上的概念并不完全一致,中国所说的狭义的西域一般是指中国甘肃省的敦煌玉门关、阳关以西,帕米尔高原以东的地区。广义的西域则是包括帕米尔高原以西的广大地区。 而国际上的共同看法是,广义的中亚或者说“大中亚”包括蒙古高原、河西走廊、青海、新疆、哈萨克草原、伊朗东北部、阿富汗北部以及巴基斯坦西北部;狭义的中亚即“小中亚”的范围则主要是以阿姆河和锡尔河流域为中心的地区。 现代国际政治中的中亚是指 20 世纪 90 年代初苏联发生剧变,从而独立出来的五个国家: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 中国与中亚存在着深远的和悠久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联系,这种联系连绵不断地持续了两千多年。当时,西域是东西方贸易的交通要道,中国的丝绸等物品主要通过西域运往欧洲。公元前秦穆公时期,秦国就在西域地区取得了统治地位。但是中国对西域最早的行政管辖却始于西汉。公元前 60 年,西汉设置了西域都护府,作为管理西域地区的最高军政机关,任命郑吉为第一任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府的设立标志着西域正式纳入了中国的版图。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陷入了长期的国家分裂、诸侯林立的状态。在这个漫长的时期里,西域的情况复杂而变化不定,其先后处于中国北方多个民族政权的控制之下,但是西域和内地依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隋朝是一个短命的朝代,它统治中国的时间不到 40 年,还没来得及统一西域,其统治地位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唐朝是中国与西域关系特别密切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经营西域的鼎盛时期。它从公元 640 年开始经营西域,至 790 年从西域彻底退出,前后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间。唐朝先后设立了安西大都护府和北庭大都护府,并下辖多个都护府。中国元朝时期对中亚地

哈萨克斯坦:石油业发展趋势分析

哈萨克斯坦:石油业发展趋势分析哈萨克斯坦地处中亚腹地,是中亚地区第一大油气资源国,里海地区第三大油气资源国。油气工业是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过去的10年,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产总值(GDP)由221亿美元增长到1077亿美元,油气行业在GDP中的比例由10%增加到30%,油气出口占外汇收入比例由32%提高到64%。 1、哈萨克斯坦石油工业概况 哈萨克斯坦油气资源十分丰富。在国家储量平衡表中共有214个油田,112个气田和57个凝析气田,这些油气田主要集中在哈萨克斯坦中、西部。截至2009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探明石油可采储量约55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3.2%;探明天然气储量1.9万亿方,占世界总储量的1.1%。 据哈萨克斯坦专家评估,2025年之前哈萨克斯坦原油探明储量占世界储量的比例将提高至5.5%,哈萨克斯坦总的远景资源量为120亿~170亿吨,其中60%以上集中在哈萨克斯坦属里海水域。 哈萨克斯坦的油气工业早在前苏联时期就初具规模。1899年在阿特劳州的卡拉孔谷尔油田获得首批自喷油流,从而拉开了油气勘探的帷幕。20世纪50年代原油产量达200万吨,6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随着曼格什拉克半岛新油区的投产,石油产量大幅度提高,由218万吨增加到2390万吨,1988年达到

2550万吨。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随着哈萨克斯坦对油气资源开发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油气产量得到了迅速增长,原油产量由3013万吨增加到7640万吨。 与油气生产规模相比,哈萨克斯坦国内的原油消费量不大,约有80%以上的原油用于出口,2009年出口原油及凝析油共6726万吨。 过去,哈萨克斯坦油气主要出口到俄罗斯。为降低原油出口对俄罗斯的依赖,哈萨克斯坦不断加强石油出口管道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哈萨克斯坦现有以下主要出口管线: 北线经阿特劳一萨马拉管道至新罗西斯克港出口到欧洲市场,占总出口量的26.O%; 西线经里海国际石油财团管道系统(CPC)出口,占总出口量的51.4%; 南线经由与伊朗达成的协议,占总出口量的6.7%; 东线经中哈原油管道出口到中国,占总出口量的11.5%。 此外,经阿克套港,在巴库和马哈奇卡拉中转至黑海新罗西斯克港出口到欧洲,或在涅卡港与伊朗原油进行串换,2009年该方向出口原油约800万吨。穿越里海的叶斯克涅一库雷克一巴库管道(739千米)在2010年动工(输送田吉兹、卡萨甘的原油到巴库一第比利斯一杰伊汉管道,BTC)。同时,哈萨克斯坦还计划修建2005年完成可研的哈萨克斯坦一土库曼斯坦一伊朗石油管道。 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稳定的政治环境,相对优惠的投资政策,吸引了大批外国石油公司。目前在哈萨克斯坦有30多个国家的60多个石油公司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工作。随着里海水域油气资源的逐步落实,国际合作、投资热度还将不断升温。

一带一路区域风险分析与实战对策——中亚篇

中亚 区域整体风险分析战略地位 中亚地区是欧亚大陆的“中原”,四战之地,战略位置得天独厚,历来是各种势力的逐鹿之所。中国与中亚五国的伙伴关系层次都较高。中亚地区不仅是中国打通欧亚大陆桥,以减少对马六甲航道的战略依赖的关键节点,也是迄今因种种原因仍有相当多的关键问题没有突破的“掐脖子”地段。 政治风险 该区域的主要风险来自于地缘政治风险。颜色革命,三股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平衡外交”带来的大国博弈是中亚地区最主要的不确定因素。此外,中亚各国普遍存在专制制度的不透明性,政府换届能否保持政策持续性受到质疑;中亚地区内部民族多样,各族之间历史问题残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稳定。 2005年春天,吉尔吉斯爆发“郁金香革命”,时任总统阿卡耶夫出走俄罗斯,时任总理塔纳耶夫宣布辞职。反对派领导人、前总理巴基耶夫随后出任总理并代行总统职务。此后数年,该国政局一直不太稳定。图为一位反政府游行者走向政府大楼。 经济与营商风险 中亚国家经济的恢复比较缓慢,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很不顺畅;均缺少出海口,对外联系网络和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基础设施陈旧,过境能力有限,区域内的交通合作陷入困境。西方国家更关心中亚的能源开发和“民主”进程,俄罗斯则更注重建立自己主导的、具有排他性质的多边机制,巩固自己的军事、政治和经济存在,双方都对中亚的基础设施缺少投资的热情,美国、欧洲的交通计划还带有防范俄罗斯的地缘政治目的。另外,出于安全上的顾虑,中亚国家无法接受建设标准轨距的铁路,也影响了运输和通关的便利。 中石油以50亿美元获得卡沙甘油田开发项目8.33%股份。为此,中石油需履行一些条件,如为哈石油天然气公司根据股权投资提供一半资金,建设钢管厂、阿克套石油设备工业园区以及阿斯塔纳部分社会设施。 非传统安全风险 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自然资源还存在先天不足;一些地区过度用水、捕捞,加重了已经严重的水资源问题;中亚还是阿富汗毒品的走私通路,宗教极端主义与毒品走私捆绑在一起。 对华舆论风险 中亚国家民众对中国普遍缺乏了解,加之第三方势力的反华宣传,中亚社会舆论对中国对外政策有不少误读。一些人认为,与中国经济联系越紧密,对中国的依存度就越高,本国经济则可能成为中国产品的销售市场或是能源、原材料基地。

七年级地理概述 哈萨克斯坦练习

概述哈萨克斯坦练习 1.中亚地处亚欧大陆________部,连接_________、_________两大洲,这里是古代东西方陆上的“丝绸之路”。现在,在我国新疆境内的铁路已与________的铁路接通,为_______沿岸至_______沿岸架起了一座由铁路构成的“亚欧大陆桥”。 2.中亚北部和西部是_______地形,_______面积广大。 3.中亚是仅次于中国和美国的_______基地。 4.中亚地区最大的城市是_______ 。 5.乌兹别克斯坦因盛产_______而被称为“_______”。 6.中亚是个多民族的地区,有_________多个民族,中亚各国居民多信奉_________教。 7.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是__________,_________是全国最大的城市,人口超过130万(1997年)。 8,关于中亚自然条件的叙述,正确的是 ( ) A.只有内流河、内流湖 B.里海是世界上最大的淡水湖 C.西南部有世界著名的卡拉库姆沙漠 D.地势北高南低,东部有广阔的平原 9.中亚与我国接壤的国家从北到南依次为 ( ) A.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B.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 C.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 D.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 10.关于中亚交通位置的叙述,错误的是 ( ) A.东连太平洋沿岸港口 B.古丝绸之路必经之地 C.西连大西洋沿岸港口 D.“亚欧大陆桥”连接了印度洋和太平洋港口 11.中亚的地形是 ( ) A.以平原为主B.以高原和平原为主 C.中部为丘陵D.图兰平原在里海沿岸 12.中亚气候是 ( ) A.冬冷夏热,降水稀少B.大部分地区气候温暖湿润 C.森林面积广大D.西南部有世界著名的卡拉库姆沙漠 13.中亚矿产资源 ( ) A.种类不多,储量不大 B.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只有石油 C.煤、铁、石油、天然气都占世界重要地位 D.有色金属也占世界重要地位 14.世界最大内陆国家的首都是 ( ) A.阿斯塔纳B.阿什哈巴德C.阿拉木图D.塔什干 15.中亚地区最大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和国际航空站位于 ( ) A.哈萨克斯坦B.土库曼斯坦C.吉尔吉斯斯坦D.乌兹别克斯坦 迁移拓展 16.读11-4中亚地形分布图,将图中数字号码所代表的地理事物填人下列空格中 湖泊:①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__③河流:④_________⑤_________⑥__________运河:⑦_________沙漠:⑧_________平原:⑨_________高原:⑩_________

中国与中亚各国经贸合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中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摘要:中亚国家,无论从地缘战略还是经贸发展来说,对中国意义重大。由于中亚各国与中国国经济互补性强,冷战后,中国国与中亚各国双边经贸关系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态势。双方在能源、技术以及一些非资源领域的合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基于中亚各国经济结构、开放程度等问题,双方在合作进程中依旧面临不少挑战。在未来,中国将抓住机遇,深化与中亚各国在各方面的合作。同时,中国也将积极主动地扩展合作的新领域与新渠道,为地区的经贸合作制度化安排做出贡献。 关键词:中亚中国经贸合作 中亚国家与中国西北地区毗邻,面积40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6000万。自然资源丰富,被称为二十一世纪的战略能源和资源基地。同时,中亚地区拥有广阔的市场,对中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战略意义。中亚国家与中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前景广阔。18年来,中国与中亚国家双边经贸关系,以及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发展,贸易规模逐年扩大,能源、交通、电信、矿产等领域合作逐步深人,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以下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中亚地区总体经济形势 1.中亚经济近年来持续增长,发展水平出现差异 苏联解体后,中亚五国各自选择了不同的经济改革模式,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程。哈、乌、吉、塔、土五国都已经渡过独立初期的社会、经济危机,宏观经济普遍趋于稳定,自2000年起不同程度地实现较快的经济增长。以哈萨克斯坦为例,2000—2007 年GDP增长均超过9%。由于采取的发展模式和实施的经济政策有所不同,现阶段中亚五国经济发展水平开始出现差异。哈、乌、土经济实力相对更强,发展速度更快。塔、吉两国资源禀赋较差,经济实力弱,发展严重依赖外援。 2.相对单一的经济结构没有改变 原苏联时期,中亚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曾是全苏的原材料供应基地,加工工业不发达,农业在各国产业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独立后,中亚五国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是结构较为单一,以能源、原材料出口为主,制造业和加工业相对落后。虽经 18年发展,这一经济结构至今没有发生变化。一些具有资源优势、在苏联时期未得到充分开发的产业 (如哈的石油工业,吉的黄金产业和烟草加IT业,土的天然气和棉纺行业等),由于外国资本的介入得到迅速成长,成为中亚国家新的财政来源和经济增长点。因为中亚国家经济发展的结构问题没有改观,

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史

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史 1984年11月,国家科委的几个年轻干部向中央有关部门呈报《对成立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可行性研究的建议》的报告,该报告力陈现行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在于科技研究的开发成果不能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生经济效益。报告建议,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克服现行科研经费管理的弊端,为科技产业化提供资本支持。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这是中国首次提出以风险投资的方式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开发,为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和有利的保证。 1985年9月,以国家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为依托,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官方性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2700万元。通过投资、贷款、租赁、财务担保和咨询等方式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1998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停业关闭。 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1987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全国性的投资公司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有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对核准制进一步强化。(民间资本基本被排斥在外) 1986年,国家科委在《科学技术白皮书》(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后改称科技部)决定公开发布《中国科学技术政策指南》(第1号)。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出版的科学技术白皮书,公布党和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制定的政策)中首次提到了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战略方针。此后一段时间内,又有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1992年)、广州技术创业公司等一批探索性的风险公司问世。但受特定环境的影响,这些机构并没有按设立时的发展计划运作起来。 1987年,以各个高新技术开发区为后盾,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为目的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开始在各地陆续设立,如武汉创业中心(1987年)、成都创业中心(1989年11月25日)、上海创业中心等,初步开创了中国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成功运作的良好局面。可以说,创业中心是中国科技投资业的先行者和实践者,为风险投资业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开辟了道路。 1987年,国家经委和财政部创办“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担保。 1988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以中关村电子一条街为基础建立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我国第一

中国与中亚五国投资与贸易研究

摘要:中亚国家特别是中亚五国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的重要伙伴,双方在投资与贸易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提升。同时,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在经贸交流还存在不少矛盾与纠纷。本文拟从投资特点、影响投资因素、改善投资贸易机制三方面入手,分析影响中国对中亚国家投资的因素,并提出加强与中亚国家投资贸易合作的对策。 关键词:“一带一路”;投资因素;改善投资贸易 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中国在对外投资与贸易领域秉持包容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在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与周边中亚国家开展投资与贸易合作,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举措。中亚国家,特别是中亚五国(通常是指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五国),是中国与周边国家与地区互惠互通、深度合作的最重要合作伙伴之一,双方的双边投资与贸易合作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提升。 中亚五国地处“一带一路”的中心腹地,东联经济活跃的东亚经济圈,西牵经济发达的欧洲经济圈,是“一带一路”向西延伸的必经之路,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三国接壤,西部地区的多个民族与中亚五国的主体民族之间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据此地利人和之故,中国成为中亚五国最主要的投资来源国之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的金融投资扶持,势必会推动中国对中亚五国的直接投资强势增长。本文拟从对中亚五国投资的投资特点、影响投资因素、改善投资贸易机制三方面入手,分析中国对中亚国家投资与贸易的影响因素和发展潜力,并提出加强与中亚国家投资贸易合作的对策。 一、中国对中亚五国投资的特点 (一)中国对中亚五国的投资现状 就目前而言,从投资领域来看,投资企业增多,投资贸易多元,对中亚五国的投资与贸易在轻工业、食品、冶金、石油、化工、电子、机械、农业、建筑、通讯、交通、餐饮服务等广泛领域都有涉及。从投资规模与效益来看,仍然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型企业较为稀缺。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收购了哈萨克斯坦aktyubinsk石油天然气公司60.3%的股份,成立中方控股的合资公司,迈出了向中亚国家投资大型项目的第一步。从投资形式来看,有合资办厂、独资建厂以及建筑项目承包等。 (二)中国对中亚五国投资与贸易的特点 1.双边投资与贸易呈现高速增长趋势,但近期有所放缓。自1992年中国与中亚五国建交后,中国与中亚五国的投资贸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双方投资与贸易的规模呈高速增长趋势。2002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立后,从2002年到2014年,双边贸易年平均增长率达33.3%。2013年,双边贸易额达到503亿美元的新高度。自2014年开始,由于我国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以及国内基础设施投资结构调整等因素,我国与中亚五国的双边贸易额降至445亿美元,但仍比1992年的双边贸易额4.6亿增长了约100倍。中国已经取代了俄罗斯,成为中亚五国最主要的贸易合作伙伴。 2.中国对中亚五国出口以服装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中亚五国独立之初,国内工业体系陷入瘫痪状态,无力维持国民的日常消费品所需,绝大部分的消费品依赖进口。因此,服装、日用生活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成为我国对中亚五国最重要的出口产品,占比一度超过60%。近年来,橡胶制品、汽车制品以及钢铁等资本密集型产品所占比有较大上升,但仍未改变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现状。 3.中国对中亚五国进口以能源资源、矿产品为主。中亚国家对外输出能源资源、矿产品的经济结构与其国内的自然资源的丰富程度相匹配。中亚五国国内工业体系落后,工业化程度低,对中国的出口产品以能源资源和矿产品为主。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其国内石油资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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