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200例)
刑事诉讼法选编15例
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司法考试研究小组组长
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树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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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况。
[识记目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
无罪:
(一)情(转变为“请”—同音)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意义串:请追令,告死他
[想象] 因为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请求追究命令,告死他(想象为凶手)。
[应用实例](2005年试卷二第22题,单选)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解析] 答案是C。公、检、法三机关对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不一样。此题考查第五项的情形,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审判阶段对上述的六种情形处理方式为两种:一
是裁定终止审理,二是判决宣告无罪;根据《刑诉解释》,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
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才判决宣告
无罪,故不选B。
2.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识记目标]《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意义串:盲聋哑限十八死
[想象] 有一些盲、聋、哑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十八周岁就死了。
[应用实例](2005年试卷二第22题,单选)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只有B项符合题意,记住上面的口诀,此题就变得非常简单了。
3.军事法院管辖案件的记忆。
[识记目标]《刑诉解释》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
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
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
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转变为“病”—同音)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转变为“后”—即不当军人以后,意义转化后提取信息字“后”,目的是和“前”对应)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转变为“治”—
同音)责罪的除外)。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意义串:共分军密,前病后治
[想象] 共同分享了军事秘密后,以前他生过病,后来就治好了。
[应用实例] (2000年试卷二第79题,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不由军事法院管辖?
A、无业游民刘某在军营盗窃构成犯罪的
B、军人王某在服役期间被发现入伍前曾经有过严重的持械抢劫致人重伤的行为
C、王某已退役,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交通肇事逃逸的
D、王某在办理退役手续后非法将部队的在库枪支窃出并出卖的
[解析] 考查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由军事法院管辖,这两个法条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答案为A、B、C、D。
4.回避的对象和回避的决定权.
[识记目标] 回避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回避的对象和事由】审判人员、检(转变为“捡”—同音)察人员、侦(转变为“针”—同音)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转变为“叔”—同音)记员、翻译人员和鉴(转变为“剑”
—同音)定人。
决定权:
第三十条【回避决定权和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转变为“三长”—意义转
换)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转变为“两会”—意义转换)。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意义串成压韵口诀:
婶捡针、叔翻剑,三长两会决定权
[想象] 婶子捡起一把钢针,叔叔翻出一把宝剑,两人怄气要打上一架,胜负由三长两会决定。
[应用实例](2002年试卷二第18题,单选)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
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
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贵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解析] 因为是人民法院聘请王某任该案鉴定人,所以决定权在法院,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答案为B。
5.辩护人的资格。
[识记目标] 积极条件:
《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辩护人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
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
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意义串:律师推荐护亲友
[想象] 律师推荐个人保护亲友。
消极条件:
《刑诉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
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
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
现职人员;(转换为“五关”—意义转换)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缓罚剥限无限人,
五关本陪害外人(注意:后面一句话的特例)
[应用实例] (2004年试卷二第91题,不定向)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解析] 考查担当辩护人的消极条件,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答案为B、D。
6.公民的扭送。
[识记目标] 《刑诉法》第六十三条【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转变为“急”—同音)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记忆方法](1)连接信息字:正、急、跑、追
(2)调序转换为意义句:正跑急追
[想象] 对于正在逃跑的人,公民急忙追赶上他,把他扭送到司法机关。
[应用实例] (1999年试卷二第39题,单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
理?
A.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
B.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
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人
D.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
[解析] 很简单,答案为D。
7.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义务。
[识记目标] (1)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转变为“船”—同音)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
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离船证据
[想象] 有离开那艘船的证据的人被取保候审了。
(2)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义务: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
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转变为“船”—同音)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并转换顺序:离船证据见他人
(注:监视居住就多个“见他人”,把两种情况连在一起,就记住“离船证据见他人”就可以了,“见”的谐音为“监”,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增加的一个规
定。)
[应用实例] (2002年试卷二第62题,多选)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解析] 因为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以答案为A、C。
8.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识记目标]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开审理及例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
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字串:国家秘密个人私,一律一般提商秘
[应用实例] (2005年试卷二第72题,多选)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解析] A、B、C、D。A项是涉及个人隐私;B项是属于“一律”的范围;C项是涉及国家秘密;D项是“提商秘”。很简单。
9.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书的救济途径。
[识记目标]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法代”
转化为“发呆”—同音)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转变为“书”—根据
意义填加,为了后面的压韵)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转变为“呜”—同音)日以内,有
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
(转变为“呜”—谐音)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字意义字串:被害发呆不服书,呜呜哭着等答复
[想象] 被害人拿到判决书看到对被告人的量刑太轻了,发呆了,不服判决书,呜呜就哭着等检察院的答复
[应用实例] (2004年试卷四第五题第8问)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解析]应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10.侦查羁押的期限和有权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机关。
[识记目标]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
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
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加工成压韵意义字串:捕后二、上检一,两个二月省检批
[应用实例](2006年试卷二第33题,单选)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
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
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
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
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解析]答案为A,对于B项,根据题干,因为甲市有A区,说明甲市是个地级市,它的上级检察院当然是省院,只不过是省级检察院的另外一种说法而已。C、D显然正确。
11.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识记目标]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转化为“一”—同音)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重病]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婴妇]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意义转换为:不伤不残危险无)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加工成压韵意义字串:有一重病怀婴妇,不伤不残危险无注:“有一”是记忆的是刑期条件。对于第五款的“生活不能自理”可以算到“重病”里。
[想象] 有一个重病的怀里抱着婴儿的妇女,不自伤不自残无社会危险的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应用实例](2005年试卷二第78题,多选)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
[解析] 答案为C、D。因为A项不符合刑期条件;B项虽然符合刑期条件,不符合不能自伤自残的条件。
12.《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不适用本程序审理的情形。
[识记目标]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转化为“他乡”—同音)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转化为“无罪”—意义转化);
6、共同犯罪案(转化为“公安”—同音词)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转化为“不仁”
—同音词)罪或者不同意(转化为“不义”—同音词)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记忆方法] 排列信息字:盲聋哑、死、外、他乡、不构、公安、不仁、不义
变换顺序成易记字串:盲聋哑外死他乡,无罪公安不仁义[想象] 盲聋哑人和外国人死在他乡了,因为无罪的案件,公安人员不仁不义将他们刑讯逼供打死的。
[应用实例](2005年试卷二第74题,多选)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
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解析] 答案为A、C、D。把法条记住了,这道题就很容易选对了。
1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和例外情况的对比记忆。
[识记目标]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1)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第四条【积极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宪]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品好]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大专] [记忆方法] 调序连接转换为压韵口诀:品好拥宪二十三,身体健康有大专
(2)例外情况
第五条【消极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转化为
“五机关”—意义转换)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消极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记忆方法] 调序连接转换为压韵口诀:受过刑罚被开除,常委律师五机关
把上面的对应起来记下来:品好拥宪二十三,身体健康有大专
受过刑罚被开除,常委律师五机关
[应用实例](2005年试卷二第73题,多选)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解析] 答案为A、B。对于A项,某甲是“五机关”里的,不可以;B项是“受过刑罚”,不可以,C、D都是大专以上学历,可以担当人民陪审员。
14.自诉案件的范围以及法院对公安和检察院不追究案件程序上处理的注意事项。
[识记目标] (1)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记忆方法] 连接成字串就可以了:告诉轻微不追究
[想象] 对于“告诉”和“轻微”的案件,公安、检察不追究,就得自己去追究了(到法院自诉)。
(2)法院对公安和检察院不追究案件程序上处理的注意事项。
《刑诉解释》第二百零三条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
案件,不适用调解。[不调]
《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
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转化为“不简易”—意义转化)
注:[不调]和“不简易”可转化为“不挑拣”
[记忆方法] 连接成字串就可以了:不追究的不挑拣
[同时记忆] 把两句连接起来记:告诉轻微不追究、不追究的不挑拣
[应用实例] (2003年试卷二第62题,多选)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
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解析] 答案为A、B、C。考察对于“不追究”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个知识点。
15.刑事证据的分类。
[识记目标]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事证据可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记住互相对应的分类,做有
关证据分类的题目就容易多了。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两句字串对应记忆:原始传来直间接,言词实物有无罪
[应用实例](2004年试卷二第35题,单选)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
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解析] 答案为B。注意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