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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班时间规定

劳动法上班时间规定

劳动法上班时间规定
劳动法关于上班时间的规定主要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时间。

以下是劳动法关于上班时间的相关规定。

1. 工作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除特殊行业外,不得安排夜间工作(晚上十点至次日早上六点之间)。

2. 休息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达到六小时以上不满七小时的,应当有不少于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达到七小时以上的,应当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原则上不计入工作时间,但不得安排工作。

3. 加班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安排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经与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不得连续工作四个小时。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4. 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百分
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给予带薪休假。

对于因工资支付困难等原因无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给予带薪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并且有适当的休息时间。

如果需要加班工作,雇主要在法定范围内支付加班费用或提供带薪休假。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夜间工作的禁止,具体为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期间不得安排工作。

劳动法八个小时工作制度

劳动法八个小时工作制度

劳动法八个小时工作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八个小时工作制度。

这意味着,每天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

这个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八个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要求雇主必须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八个小时,雇主必须给予加班费用,并确保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周四十四小时。

八个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减少了劳动者的过度劳累和提高了生产效率。

同时,这个制度也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

因此,企业应该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遵守八个小时工作制度。

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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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综合计时工作时间(中国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规定综合计时工作时间(中国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规定综合计时工作时间(中国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制工作时间有何规定法律分析: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其中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其中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一览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一览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一览劳动法工作时间如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怎样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我国法律法规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1)限制延长工作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020新劳动法工作时间的规定

2020新劳动法工作时间的规定

2020新劳动法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

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

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1、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

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每周至少一天休息日。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缩短工作日适用于:(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一览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一览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一览劳动法工作时间如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怎样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我国法律法规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1)限制延长工作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其中之一就是对工作时间进行明确规定。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一定时间内从事劳动活动的时长。

在企业中,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全面分析。

一、一般工作时间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一般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这是对劳动者平衡工作与生活的一项重要保障。

超出一般工作时间的部分,也称为加班时间。

二、加班时间1. 加班时间安排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进行适当的加班。

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每日3小时,或者按月不超过36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确保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 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时间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如果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或者休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

三、特殊工作时间1. 青少年工作时间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劳动法对青少年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每日7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5小时。

2. 夜间工作时间劳动法对夜间工作时间也有特殊规定。

夜间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或者夜班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夜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对夜间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弹性工作时间为了适应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殊需求,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弹性工作时间。

弹性工作时间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由劳动者自主安排工作时间。

但是,在设立弹性工作时间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工作安排和工作时间的变更规定。

五、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安排每日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同时,每周应当连续安排休息1个完整的休息日。

六、假期1. 年休假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1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作时间是劳动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法中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劳动法工作时间具体法律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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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
; 新规定工作时间如下:
;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

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概念。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4.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吗?
;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

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

按照上海市劳动局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下列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批:(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二)
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批准;(六)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七)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八)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 5.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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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_99
2015新劳动法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50325
【实施日期】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修改内容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国务院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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