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税务处理

合集下载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吸收合并是一种常见的扩张方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其中一方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控制。

这种合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的程序和税务处理也有很多细节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确定合并方案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并方案。

合并方案主要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合并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1.2 签订吸收协议在确定了合并方案之后,双方需要签订吸收协议。

吸收协议是明确双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财务安排、交割期限等关键事项的法律文件。

签订吸收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并的顺利进行。

1.3 履行报告义务在吸收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主要是要求合并方在一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合并进展情况,如已完成的部分、未完成的部分等。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合并进程,防范潜在的风险。

1.4 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了前三个步骤之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办理其他可能涉及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是企业交易中普遍涉及的税种。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额的确认: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确认销售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一、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的问题。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企业之间存在一个控股关系,其中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如何进行的呢?又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接下来,我将从程序和税务两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准备阶段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合并方案、评估合并风险、制定整合计划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沟通,确保在合并过程中能够顺利地进行。

1.2 谈判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双方企业需要进行谈判,达成吸收合并的具体协议。

这个过程可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问题。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协商,确保在法律和财务上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1.3 审批阶段在谈判阶段结束后,双方企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吸收合并的申请。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工商部门的前置审批、商务部门的审批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以便能够顺利通过审批。

1.4 实施阶段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双方企业可以开始实施吸收合并。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股权过户、业务整合、人员安置等工作。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顺利进行。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资产评估与计税基础的选择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对各自的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计税基础,以确保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

2.2 资产转让与所得税处理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可能会涉及到资产转让。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合理安排资产转让的时间、价格等因素,以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合并的定义与分类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源整合、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经济行为。

根据合并方式的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指在合并过程中,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均受同一方控制,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收购。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指在合并过程中,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不受同一方控制,如企业间的并购。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即,在合并日,将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权益与被合并方的相应项目予以汇总,并按照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将合并对价与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即,在合并日,将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与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按照公允价值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计量。

商誉的计算方法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同。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合并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全面反映合并后的企业财务状况。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汇总合并双方的财务报表;2.调整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3.计算合并后的净利润;4.计算合并后的股东权益;5.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四、企业合并中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处理。

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筹划税务事项,确保税务合规。

五、案例分析与实操建议1.案例分析以某A公司收购B公司为例,A公司支付对价总额为1亿元,合并日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

收购完成后,A公司需要按照购买法对B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计量,并确认商誉2000万元。

同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探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探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探究摘要:新形势下,企业为提升市场竞争力,抓住机遇抵御风险,需在决策效率、运营成本、资源配置等多方面改善,实现外部环境下的企业内部资源最优配置。

文章主要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实践案例展开剖析,结合高速公路企业的特点,以吸收合并为出发点,介绍合并中涉及的财税概念。

希望通过分析企业在合理运用财税规则下的吸收合并操作实践,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及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同一控制;吸收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市场竞争瞬息万变,重大战略机会稍纵即逝,企业提升决策效率、质量势在必行。

为此优化组织机构,压缩管理层级,加快提质增效,谋求企业内部资源重组的相应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股东通过支付相应的合并价格获得被合并方净资产,而被合并方注销成为合并企业组成部分,整个过程涉及合并方、被合并方及股东,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虽然已经失去独立法人地位,但是合并方仍属于独立法人。

企业吸收合并与企业发展有着直接关系,其不仅符合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也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而企业在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吸收会计与税务处理工作不仅可帮助企业优化管理工作,也可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增强综合竞争力。

一、相关概念阐述(一)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公允价值即为可变价值,是根据市场价格所确定的一种价值。

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规定其是在资产或负债交易过程中双方在交换资产及债务清偿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双方认同的交易价格。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合并需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将其作为公允价值。

(二)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在进行资产重整时,可以通过吸收合并、分立出售等方法将有形财产及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整合;向其他机构或人员转移劳工等。

前者指合并企业前后受到同一方(多方)最终控制,这种控制不是暂时的,主要包括吸收合并、新增合并、控股合并。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的财税处理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的财税处理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要 支付 对 价 的企 业 合并 , 可 按 以下 规 定 进 行 对 价 的 非 货 币性 资 产 支 付 时 只 转 销 其 账 面 用” 科 目; ( 3 ) 递 延 所 得 税 存 续 期 间, 如 果 税 率
特 殊 性税 务 处 理:
价值, 并不确认 资产转 让损益, 这 样 就 导 致 发 生变 动 , 应按 变 动 后 的税 率 调 整 递 延 所 得
的资 产、 负债的计税 基础, 被 合 并 企 业 合 并 差 异, 不 属暂 时 性 差 异 。
前的 相 关 所 得 税 事 项 由合 并 企 业 承 继 , 可 由
( 三) 采用特 殊性 税务 处理时合 并企 业
的所得税 会计处理
1 . 确认 递延所得税。 采 用特 殊 性 税 务 处
得 或损 失, 并调 整 相 应 资 产的计 税 基 础:
余额, 借记有关资产科目 , 按 接 收的 负债 和 资 础 与 这 些 资 产 在 被 合 并 企 业 时 计 税 基 础相
贷 记 有 关 负债 和 等 , 因此会 计 上 无 须 确认 和转 回递 延 所 得 税 ; 非 股 权 支 付 对 应 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或损 产 备 抵 项目的 原 账 面 余 额 ,
1 . 如 果 按 规 定 对 被 合 并 企 业 采 用 清 算 计 入 实收 资 本 的金 额 或者 股 票 面 值 总 额 , 贷 上 净 资 产 公 允 价值 与原 账 面 价 值 的 的差 额 实 收 资 本” 或“ 股本” 科 目, 最后按其 差额, 再 乘 以非 股 权 支 付 比例 的 积, 再 乘 以适 用税 进 行所 得税 处理 , 合 并 企 业 取 得 被 合 并 企 记 “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率 计 算的 所 得 税 ,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产 或递 业 的资产、 负 债 应 以 合 并 时 公 允 价 值 为 计 贷 记 “ 税基 础, 但 会 计 上 合 并 企 业 仍 以 被 合 并 企 科 目 , 或依次 借记“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延所 得 税 负 债, 方 法 与以上 相 同。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聊一个关于企业经营的话题,那就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

这个话题可能对很多人都比较陌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能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那么,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呢?它又有哪些程序和税务处理呢?接下来,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解析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条件下,一个企业通过收购另一个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从而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间,或者两个兄弟公司之间。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模扩大、优化资源配置等目的。

那么,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有哪些程序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1. 意向协议: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双方需要签订意向协议,明确吸收合并的基本条件、价格等内容。

意向协议是吸收合并过程的开端,也是双方正式达成协议的基础。

2. 谈判与协商:意向协议签订后,双方需要进行详细的谈判与协商,以便最终达成正式的吸收合并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就吸收合并的具体细节、条件等进行反复磋商,确保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

3. 合同签订:在谈判与协商结束后,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吸收合并协议。

这份协议应当包括吸收合并的具体内容、条件、价格等信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审批与批准:在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后,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与批准。

这通常包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

只有经过这些机构的批准,吸收合并才能正式生效。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税务部门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吸收合并过程的顺利进行。

那么,吸收合并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呢?1. 资产评估:在吸收合并过程中,需要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这个评估结果将作为交易价格的基础,也是税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2. 交易价格: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吸收合并的交易价格。

企业合并涉税处理_国有企业重组和合并涉税问题

企业合并涉税处理_国有企业重组和合并涉税问题

企业合并涉税处理_国有企业重组和合并涉税问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所以强调的是一个账面价值的概念,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强调的是企业和第三方的交易,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

案例解析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是一个单独设立的新准则,其按控制对象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文将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合并。

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所以强调的是一个账面价值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内部交易。

从集团的角度理解,集团内部的企业合并并没有增加集团的总体价值,那么资产、负债强调一个账面价值是符合集团会计处理精神的。

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对于控股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是按照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而吸收合并则按照资产、负债等的账面价值入账。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以所取得的对方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为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2022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涉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具体阐述,也没有关于企业合并时相关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问题标题:甲公司是母公司,A和B是其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A和B均为100%控股,现为整合资源,准备将A 和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保留A公司,取消B公司,请问,这个合并是否属于所得税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另外,是否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等,相关的文件规定是什么?
问题类
型:
综合问题
问题回
复:
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其他税种税收政策:1、流转税
由于吸收合并时合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资产、负债和人员,这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 若被合并企业在整体转让过程中符合以上规定。

那么,既不应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
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规定,…(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