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国家劳动法工作时间
20XX劳动法公休规定

20XX劳动法公休规定
2016劳动法公休规定一、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如何进行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
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本案中,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单位补休范文

劳动法补休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总结:公司只要一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就合法。
假如在休息日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
企法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吧公司放假通知怎么写,公司放假通知范文关于元旦放假的通知各位同仁: 20xx年1月1日——元旦为国家法定假日,放假一天。
为便于各部门及早合理地安排节假日生产等有关工作,现将元旦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200xx年12月30日—200xx年1月1日放假,共3天。
其中,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月29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2月31日(星期一),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1)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和其它工作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
(2)要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值班制度,并要有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遇到重大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请示报告,妥善处理,不得延误。
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确保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请各部门将节日值班表于12月29日前报公司办公室。
为了让不回家的员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同时也方便公司在春节期间的食宿安排和管理工作的开展,特通告好下:1、决定不回家并留厂的员工(包括外宿员工)如果仍未登记的员工,请尽快到各部门主管/文员处登记,登记时注明员工姓名及部门/级别以及是否在厂内食宿,是享用管理餐还是员工餐等。
2020年新劳动法休年假最新规定 劳动法新规2020年

2020年新劳动法休年假最新规定劳动法新规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问题是: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权利吗?你又知道该怎样"保卫"自己的假期吗?快来跟三思教育网学习吧!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20xx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全新我国劳动法

全新我国劳动法员工是在我国最重要的社会发展组员,为了更好地确保众多员工的权益,在我国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不断发展趋势,《劳动法》也在不断升级中,下列是我梳理的全新我国劳动法,热烈欢迎参照阅读文章。
一、文件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劳动合同书的签订第三章工作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第四章工作合同的解除和停止第五章特殊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动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劳动力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依据第八章附录二、法律条文文章正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调节劳务关系,创建和维护保养融入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学,制订此方法。
第二条在我国地区的公司、私营经济机构(下列通称用人公司)和与之产生劳务关系的员工,可用此方法。
第三条员工具有公平学生就业和挑选岗位的支配权、获得劳务报酬的支配权、歇息请假的支配权、得到工作健康安全维护的支配权、接纳岗位技术培训的支配权、享有社保和褔利的支配权、报请关于劳动仲裁解决的支配权及其法律法规的别的工作支配权。
员工理应进行工作每日任务,提升专业技能,实行工作健康安全技术规范,遵循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用人公司理应依规创建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具有工作支配权和执行工作责任。
第五条我国采用各种各样对策,推动劳动监察,发展趋势高等职业教育,制订工作规范,调整社会发展收益,健全社保,融洽劳务关系,明显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我国倡导员工参与社会主义社会义务劳动,进行劳动竞赛和意见和建议主题活动,激励和维护员工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创造发明,嘉奖和奖赏劳模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员工有权利依规参与和机构公会。
公会意味着和维护保养员工的合法权利,依规自立自强地举办活动。
第八条员工按照法律法规,根据职工大会、员工代表大会或是别的方式,参加民主决策或是就维护工作合法权利与用人公司开展公平商议。
第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全国各地工作工作中。
劳动法规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劳动法规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劳动法规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1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
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
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
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案例分析:计件工资制度与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计件工资制度与加班工资案例分析:计件工资制度与加班工资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从事的具体工作是产品加工,公司对产品加工生产线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公司对产品加工生产线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根据工作量计发工资待遇,高某的工资待遇也因此按每月产品加工量计算领取。
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因产品订单不均匀,生产任务时紧时松,既有工作量安排不足的情况,也有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情况。
对此,高某虽然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但要求公司在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时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表示生产任务有紧紧有松,况且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工资收入多劳多得,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高某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在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都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后,高某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八小时正常工作后的超时工作记录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公司对高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发生争执。
双方理由:高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公司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
现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结算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高某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并非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因此高某要求计算加班时间无依据;高某的工资待遇已按每月实际工作量计发,高某现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某按计件工资制度领取工资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
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全文下载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全文下载劳动法全文劳动法全文20XX年劳动法有改变吗?据WTT了解20XX年我国劳动法没有变化,仍然使用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面是条例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全文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最新劳动法全文

最新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的正当权益,完成劳动任务。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劳动者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条件进行歧视。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和劳动者订立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必须有下列条款: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3.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4.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时应当提供劳动合同书。
第七条劳动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期间,雇主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劳动者有权按合同约定享受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按期支付劳动报酬。
雇主不得拖欠劳动报酬。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十三条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日,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四条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
第十五条劳动者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应当有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工作日以外的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十七条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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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国家劳动法工作时间2017国家劳动法工作时间最新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怎样的?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
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74小时进行折算。
以下是新劳动法关于工作的时间的相关规定内容: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
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吗?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
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
按照上海市劳动局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下列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批:(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二)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批准;(六)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七)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八)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5.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7.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答: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8.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9.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但是,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0.可以用提高劳动定额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意见》“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每日八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劳动定额。
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超过这一合理的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使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际上等于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
1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日工作超过8小时能否作为加点?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且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倘若在整个综合计算同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其超过的部分不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12.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工资是多少?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13.企业是否有权自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答:依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
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1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对吗?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