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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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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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每个地方的高速公路管理都不一样的,那么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随一起来了解一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必须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游庆仲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各市、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网络。

但随着国家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联网运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和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与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适时修订《条例》中不适应客观形势的条款,改进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

一是为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对《条例》设定的有关管理主体进行调整。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的监督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部门。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同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据此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为契合上位法要求,并与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的有关管理主体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为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需要补充《条例》有关内容,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要求。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

近年来,高速公路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涉及安全隐患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公路有关配套设施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创新、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还面临着不少压力,一方面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明确到《条例》中去,上升为法规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第四条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

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

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第四条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

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

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交通网络的不断发展和高速公路的快速建设,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过多、乱放、冒充与高速公路使用无关的广告不仅对驾驶员的视线产生很大的影响,也破坏了高速公路景观的一致性和美感。

因此,广告整治工作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目标:有效减少高速公路沿线不合规广告数量,提升高速公路的景观质量。

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科学合理规划广告布局,保持一致的景观风格。

2. 突出功能性:广告应与高速公路使用规定相关,更好地为驾驶员提供实用信息。

3. 合法合规: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等内容。

4. 生态环境友好:广告设计应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避免破坏生态平衡。

三、整治措施1. 法规制度建设:(1)制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管理条例,明确广告布局的基本原则、规范和要求。

(2)建立广告审查制度,对高速公路沿线出现的广告进行审查,认定合规广告,并加大对不合规广告的处罚力度。

(3)强化广告主责任,对违规发布广告的公司或个人进行罚款、暂停广告发布等处罚。

2. 广告布局规划:(1)根据高速公路的分类和沿线地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广告布局规划方案,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确保广告布局合理,避免过度集中或过密的现象,保持一定的间隔距离,减少对驾驶员的干扰。

(3)优化广告分类,突出功能性,合理规划不同类型的广告,如服务区、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广告等。

3. 建立广告审查机制:(1)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审查单位,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查,判断到底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发布审核结果。

(2)完善审查标准和程序,明确广告审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开展广告规范宣传教育,提高广告主、媒体和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引导他们合规经营和使用。

4. 整治不合规广告:(1)广告审查单位将对不合规广告及时通知广告主,要求其撤销或改正并进行整改。

2024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国土交通基础设施,广告的存在给道路的美观、交通秩序和安全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减少广告对驾驶员视觉干扰,需要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进行整治。

本工作方案旨在明确____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的目标、原则和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目标和原则目标:1.提高高速公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减少广告对自然景观和城市环境的破坏;2.减少广告对驾驶员的视觉干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3.规范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管理,提升公众对高速公路形象的认知和满意度。

原则:1.法律法规为基础:整治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2.科学规划为导向:根据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广告整治方案;3.透明公正为准则:整治工作的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工作成果要公正合理;4.鼓励创新实践:广告整治工作应鼓励各方积极探索和借鉴国内外的创新实践,提出优化方案。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1.广告立面整治:(1)制定立面整治标准:根据高速公路沿线的自然环境和城市规划要求,制定广告立面的整治标准,包括广告大小、颜色、布局等要素。

(2)广告整治示范工程:选择几个代表性的高速公路路段作为示范工程,进行广告整治工作,提供成功经验和规范。

(3)整治工作推进: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广告立面整治工作,按照优先级和可行性进行排期,并制定整改进度。

2.广告内容规范:(1)制定广告内容规范:核定广告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禁止含有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2)广告内容审核: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3)重点行业整治:对涉及健康、医药、食品、保健品等重点行业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防范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3.广告管理机制优化:(1)建立高速公路广告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广告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高速公路周边环境,美化市容市貌。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北连接线、高速公路至工业园区连接线、省道线、省道线、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城市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200米的用地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拟建设的其他主要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市范围内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由xx、市建设(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和地方特色的要求负责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广告牌设置规格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设置和许可第八条市xx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IC)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户外广告牌的统一投资、建设和统一运营管理。

第九条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本市辖区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区域内,应当根据广告规划要求设置广告牌,并兼顾与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广告牌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用地,由国家投资公司在当地镇、村帮助解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根据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SDIC投资建设一定期限的广告位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支付给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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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2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第四条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

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

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一)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四)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可以设置广告设施:(一)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二)高速公路服务区;(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广告设施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4个;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6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个;(二)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5个;(三)采用中央分隔带灯箱广告形式的,间隔不小于15米。

第九条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施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

第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施设置权。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广告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形式;(五)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六)广告设施安全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安全承诺书;(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年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在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的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章广告设施的技术要求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并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主线两侧广告设施应当采用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版面规格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8米不大于10米,广告设施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内的单柱式广告设施边缘垂直投影距离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分别不小于5米和3米。

第十七条收费站两侧可以设置单面墙式广告,版面规格为8米×40米或者8米×20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不大于2米;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内可以设置灯箱广告,版面规格为2米×3米,垂直投影不得超出中央分隔带。

第十八条单柱式广告设施立柱柱身外径不得小于1米,壁厚不得小于1厘米。

单柱式广告设施不得采取加长、接长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形式。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幅面应当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照明光源应当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车方向,不得造成眩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的广告,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高速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第四章广告设施维护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人(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证所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安全、美观,并对其负有检查、保养、更新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去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结构安全。

广告设施设置人负责定期对广告设施的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的幅面。

第二十四条在台风、强降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当及时检查广告设施安全状况。

第二十五条广告设施发生损坏、倾覆等妨碍高速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情形的,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清除。

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修复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予以修复。

第二十七条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广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许可机关应当在省协调机构办公室指导下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和档案。

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将编号、设置人名称标识于广告设施统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许可机关之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许可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省、市、县(市)协调机构办公室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本部门所审批管理的广告设施以及发布广告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广告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所在地设区的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整改。

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发现广告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通报当地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因高速公路改建、扩建或者经省协调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取得行政许可的广告设施的,由省协调机构提前15日书面通知广告设置人迁移或者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广告设施。

被举报的广告设施一经确认违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接报部门不作为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服务区、收费站区除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监控探头的区域或者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设置广告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未经许可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结构、间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广告设施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由广告设施原许可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擅自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因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或者公路界桩以内的区域。

(二)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300米的范围。

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150米的范围。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

(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区域。

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经批准设置的或者允许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他广告设施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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