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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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
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10
•【文号】证监许可[2009]1170号
•【施行日期】2009.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170号)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关于申请豁免履行对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报告》(中钢综〔2009〕14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451,733股股份,及子公司中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729,950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该公司143,612,05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7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央企整体上市公司

央企整体上市公司

央企欲整体上市公司;中船集团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中核科技。

2.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航天机电、航天动力、火箭股份、中国卫星,前二者被集团借壳的机会较大。

3.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航天信息、航天晨光、航天电器、航天通信、航天长峰、航天科技、中兴通讯,资产注入中兴通讯的可能性较大。

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西飞国际、中航精机、力源液压、贵航股份,资产注入贵航的可能性较大。

5.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南方摩托、ST宇航,资产注入南方摩托可能性较大。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广船国际、江南重工(中船股份)、中国船舶,集团资产按类分别注入的可能性较大。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旗下上市公司风帆股份最近表现暧昧。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辽通化工、新华光、北方天鸟、北方创业、晋西车轴、凌云股份、北方国际、长春一东、北方股份,集团资产分类注入的可能性较大。

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旗下上市公司有沙河股份、天通股份。

1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中电广通,重组可能性较大。

11.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上海邮通、成都电缆、南京普天、东方通信、波导股份、东信和平、上海普天,重组的可能性较大。

12.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中卫国脉,非常可能整体上市。

13.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旗下有上市公司大唐电信、高鸿股份,资产注入高鸿股份的可能性较大。

14.彩虹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彩虹股份。

15.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旗下有上市公司烽火通信。

1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可能借壳中国石化整体上市。

17.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非常有可能借壳中化国际整体上市。

18.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华能国际。

1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桂冠电力、华银电力,可能注资华银电力。

2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旗下有上电国际。

2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国电电力、长源电力,非常有可能借壳国电电力整体上市。

中钢集团重组吉林炭素成功签约

中钢集团重组吉林炭素成功签约

中钢集团重组吉林炭素成功签约
佚名
【期刊名称】《炭素技术》
【年(卷),期】2005(24)6
【摘要】中钢集团公司重组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约仪式12月1日在北京举行。

这两大公司通过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将加速提高我国炭素行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同时还将促进中央、地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中钢总裁黄天文表示,此次中钢以收购吉林炭素集团持有的吉炭股份的全部国有法人股的方式,实现对吉林炭素集团股份的控股,进而实现对吉林炭素集团的重组。

它标志着作为中国炭素航母的吉林炭素集团将焕发新的生命力和发展动力,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炭素企业的做强做大,甚至会对世界炭素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总页数】1页(P8-8)
【关键词】炭素行业;集团公司;吉林;重组;钢;国际竞争力;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自我发展;保值增值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127.1;F275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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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球最大钢铁集团——阿塞洛米塔尔钢铁集团代表团到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炭洽谈业务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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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指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吉林松江炭素厂持有的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94.95%股权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要提示本次收购股权涉及金额较大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姜佰涛先生作为关联自然人担任吉林松江炭素厂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次收购是向吉林炭素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单位收购股权行为属于关联交易本次收购须经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已放弃在董事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回避了关联交易的表决一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吉林炭素指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松炭厂指吉林松江炭素厂松炭公司指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指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收购事项指吉林炭素拟以变更部分前次募集资金收购松炭厂持有的松炭公司94.95%的股权关联交易双方指吉林炭素松炭厂元指人民币元二绪言受吉林炭素的委托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担任本次收购事项的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声明事项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意见口头证言事实包括财务顾问取得的本次关联交易其他当事人的有关材料由吉林炭素提供吉林炭素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无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无重大遗漏承担全部负责2本财务顾问未参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中相关条款的磋商和谈判对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条款的意见是基于该事项的各方均按照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责任的假设而提出的作为吉林炭素的独立财务顾问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由吉林炭素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收购股权在商业上的可行性的评论3本独立财务顾问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发表独立的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对收购股权的关联交易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吉林炭素的任何投资建议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对投资者不论是否根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吉林炭素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主要假设本报告就本次股权收购发表意见是建立在下列假设前提下1吉林炭素内部基本管理制度现有管理层无重大变化2吉林炭素目前执行的税收环保政策无重大变化3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冶金行业的现行政策无重大变化4吉林炭素所在地吉林省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5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四本次交易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1吉林炭素吉林炭素是于1993年3月30日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3]72号文批准由吉林炭素总厂现为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3月12日吉林炭素(代码0928)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现持有吉林省工商局核发的第24520085-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注册资本为28289.9万元法定代表人杨超经营范围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技术服务2松炭厂松炭厂国家大型二类企业经营主要范围为炭素产品主要为石墨电极兼营变换器除尘器进出口经营业务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新村街13号注册资本713万元法定代表人姜佰涛3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吉林炭素现任董事姜佰涛先生作为关联自然人担任松炭厂的法定代表人本次收购为向吉林炭素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收购股权行为因此本次收购股权被确认为关联交易五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本次收购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松炭公司原有的正式在册员工所获福利待遇不变(4)与吉林炭素整体发展战略相适宜并考虑本次收购的松炭公司利益(5)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6)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2本次收购的有关事项1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日期股权转让协议于2001年9月3日签署2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根据本协议约定本次收购生效条件为吉林炭素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3本次收购的标的松炭公司是2001年8月在吉林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9590.54万元其中松江炭素厂出资9106.54万元占94.95%吉林市异型石墨制品厂出资50万元占0.53%吉林炭素集团炭素纤维厂出资434万元占4.52%该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生产及来料委托加工该公司目前生产能力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截至2001年9月末松炭公司帐面资产总额9590.54万元负债为零净资产9590.54万元吉林炭素此次收购的松炭厂所持的松炭公司94.95%股权无质押抵押等担保情况且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目前已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松炭公司进行评估吉林炭素将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履行披露义务根据吉林炭素与松炭公司现有股东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吉林炭素拟以变更前次募集资金12000万元收购吉林市松江炭素厂持有的松炭公司94.95%的股权并对松炭公司增资本次收购并增资完成后松炭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至12484万元其中吉林炭素出资1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6.12%4本次收购的价格本次交易以基准日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以不损害各方股东利益为前提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转让价格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是以评估报告书中所列示的松炭公司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经评估确认后的松炭公司净资产值的94.95%为转让价格5支付方式根据吉林炭素与松炭厂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吉林炭素将以人民币现金支付价款在股权转让协议经吉林炭素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10日内由吉林炭素向松炭厂一次性付清6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收购资金通过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向解决六本次收购的主要考虑因素及理由(一)合法性合规性1本次收购已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松炭公司进行评估2本次收购符合相关准则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披露了相关信息3本次收购事项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已经吉林炭素董事会表决通过并将提交吉林炭素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回避的要求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回避该项决议的表决(二)必要性可行性1本次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本次投资后可以相对消除产业分散分工不明确技术装备落后产品档次和质量低成本高等限制炭素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2本次收购符合吉林炭素现已确定的发展战略及产业定位即加强主业拓展力度扩大石墨电极生产能力扩大产品品种系列提高市场占有率充分体现规模经济优势增强吉林炭素整体竞争实力3通过本次收购吉林炭素可以利用松炭公司焙烧浸渍生产工序中的富裕生产能力解决吉林炭素在这两道工序存在生产能力不足的问题使吉林炭素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发挥4通过本次收购控股的松炭公司现有生产能力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目前已进入黄金生产期同时本次收购松炭公司是典型的低成本扩张即本次收购控股松炭公司将使吉林炭素以较低的代价大幅度提高生产能力且避免了工程在建风险缩短了投资回收期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基于上述考虑本着全体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吉林炭素通过本次收购控股能有效扩大公司产能提高盈利水平平衡经营风险对其自身在未来几年内实现公司的快速发展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三)本次投资对吉林炭素产生的影响本次收购的实质是吉林炭素以控股方式收购松炭公司增加石墨电极生产能力10000吨收购后吉林炭素的石墨电极销量将由57383吨增加到66821吨市场占有率将由38.9%提高到45.3%1对吉林炭素发展前景的影响实施本次收购事项符合吉林炭素的总体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也是其自身提高盈利能力降低经营风险的要求同时本次收购扩大吉林炭素的生产规模更是实现力争在21世纪初把吉林炭素建设成为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一流的炭素类跨国公司的一个步骤2对吉林炭素财务状况的主要影响(1)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本次收购控股松炭公司后预计松炭公司年销售收入1515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900万元松炭公司将成为吉林炭素新的利润增长点能较大程度提高吉林炭素现有的盈利水平(2)合理进行市场分工本次收购松炭公司后吉林炭素迅速形成新增生产能力通过对松炭公司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其产品质量将松炭公司产品纳入吉林炭素统一的国内国际销售网络进行销售合理进行市场分工3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考虑到本次收购的项目具有收益稳定市场前景良好经营风险小等优势又与吉林炭素现有的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其长期发展战略本次收购将在控制现有经营风险的前提下能够提高吉林炭素盈利水平增加股东权益因此本次投资行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四)财务顾问意见基于本次收购松炭公司的主要假设前提和上述理由并经核对查阅本次收购事项的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本次投资行为保障了吉林炭素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对某些特定股东利益产生损害的行为七本次股权收购的风险提示本报告人提请本报告使用人在本次股权收购中应考虑以下风险1产品集中的风险本次收购控股的松炭公司与吉林炭素的主业一致仍然是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一方面壮大了公司主业增强了规模优势另一方面也不能避免产品单一带来的风险2政策风险本报告是以吉林炭素及拟收购之松炭公司的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无重大变化为前提如果上述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吉林炭素产生一定的影响3市场风险本次收购是吉林炭素基于对炭素行业需求的分析和经济发展的预测所作出的战略性决策但由于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特征会导致需求的波动同时原材料价格变动等市场风险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吉林炭素的销售水平和经济效益4股市风险由于吉林炭素股票的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也要受到利率汇率通货膨胀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吉林炭素股票的收益与风险并存广大投资者应进行理性投资八备查文件1吉林炭素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吉林炭素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3松炭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4松炭公司第一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5松炭公司2001年第三次股东会会议决议6吉林炭素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7松炭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8松炭厂营业执照和职代会决议9吉林炭素与松炭厂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10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松炭公司设立的验资报告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9月26日关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吉纪元评报字[2001]148号摘要吉林纪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吉林松江炭素厂转让其持有的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所涉及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核实市场调查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委估资产在2001年8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结果揭示如下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1065 595.80元净资产为91065,595.80元总资产评估值为98755348.65净资产评估值为98755348.65元与调整后账面净值相比评估增值为7,689,752.85元增值率为8.44%详见下表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01年8月31日资产占有单位: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调整后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增值率%项目 A B C D=C-B E=(C-B)/ B 100流动资产 4666.53 4666.53 4666.53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4440.03 4440.03 5209.01 768.98 17.32 其中在建工程建筑物 2808.38 2808.38 3452.21 643.83 22.93 设 备 1631.65 1631.65 1756.80 125.15 7.67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9106.56 9106.56 9875.53 768.98 8.44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9106.56 9106.56 9875.53 768.98 8.44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法 定 代 表 人张 凤 岐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侯淑华 单毅吉林纪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ОО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吉林碳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生效)

吉林碳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生效)

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主办券商:华金证券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生效)一、审议及表决情况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后生效)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定义的关联方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中钢股份“2010年公司债券”实质性违约案例

中钢股份“2010年公司债券”实质性违约案例

二、案例资料
(一)公司概况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股份”)于2008年3月21日注册成立,是 中国最大的为钢铁工业和钢铁生产企业提供综合配套、系统集成服务的大型跨国企 业集团,主要经营铁矿石、镍矿、萤石、钢材、钢坯等贸易以及提供对应的国际货 运服务。中钢股份是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的核心企业,中 钢集团持有中钢股份99%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案例了解企业负债融资尤其是债券融资,最重要的并非如何获得发 行成功,而是如何防范债务到期兑付违约风险。企业要未雨绸缪,多方着手, 防范兑付违约。在出现违约困局时,要企业兼顾内部外部因素、短期举措与战 略安排,设计与实施应对违约的具体路径。
一、背景知识
(一)债券融资概述
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 支的融资行为,其优点是筹资规模较大,有利于优化社会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具 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缺点是发行成本较高,信息披露要求高,并存在较多的 限制条件。目前存在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等多种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二、案例资料
(二)“10中钢债”发行具体事项
(1)债券名称:2010年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0中钢债” )。 (2)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3)债券类型:一般企业债 (4)债券期限:7(5+2),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票面利率:5.3%。 (6)上市日期:2010年11月4日。 (7)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8)担保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9)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20亿元人民币,其中14亿元将分别用于中钢集 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重型矿冶装备制造基地等项目;2亿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4 亿元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

企业信用报告_吉林炭素集团长春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吉林炭素集团长春有限公司
5.1 被执行人 ......................................................................................................................................................9 5.2 失信信息 ......................................................................................................................................................9 5.3 裁判文书 ......................................................................................................................................................9 5.4 法院公告 ......................................................................................................................................................9 5.5 行政处罚 ......................................................................................................................................................9 5.6 严重违法 ......................................................................................................................................................9 5.7 股权出质 ....................................................................................................................................................10 5.8 动产抵押 ....................................................................................................................................................10 5.9 开庭公告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铁合金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铁合金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铁合金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
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4.23
•【文号】发改价格[2003]124号
•【施行日期】2003.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吉林铁合金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价问题的请示》(吉政文[2002]119号)批转我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吉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价,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价上加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7分

二、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每天按八、七、九个小时执行峰、谷、平分时段电价,改为峰、谷、平时段均按八小时计价

三、对基本电费计价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
价,但选定后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四、对企业在2001年实际用电量基础上增产超用的电量实行优惠电价,每千瓦时按0.25元(含基本电价)执行,相应电量由省电力公司在发电企业正常计划发电量以外另行组织安排

五、以上措施自2003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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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928 证券简称: 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0-008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类别 按产品或劳务等进一步划分关联人 预计总金额 (万元) 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去年的总金额(万元)原材料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1,200 备品备件吉炭工程有限公司 200 采购原材料 劳保用品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301,430 1.21% 5,762 中钢德国公司 3,000 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670 吉炭工程有限公司 1,200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 销售产品或商品 产成品 中钢集团上海公司 300 5,370 3.67% 6,597接收劳务 机械维修吉炭工程有限公司 1,100 1,100 15.58% 1,992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一)基本情况1.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吉林市和平街21号;公司法人:刘维国;注册资本:41,411万元;经营范围:铁合金、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冶金炉料、建筑材料生产加工及技术服务;钢材、生铁、矿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仪器仪表、计量器具、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日用百货、农副产品经销;铁合金电炉、机电设备、环保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修;铁合金炉渣、冶金炉料、包装物的生产、加工、经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仓储;煤气、蒸汽、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

2.中钢德国有限公司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Am Sandtorkai 77, 20457 Hamburg, Germany; 公司法人:李营;经营范围:冶金原材料及钢材贸易;焦炭、石墨电极、耐火材料、铁合金、莹石、稀土、矾土、镁砂、铬矿、锰矿、钢材和钢坯等;成套冶金设备、冶金采矿机械和备品备件等;综合物流;仓储、加工和运输等。

3.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公司法人:徐国平;注册资本:8,903万元;经营范围: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矿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环保,土木工程;计算机及自动化,技术转让、咨询及服务,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及工程监理;建(构)筑物可靠性检测、鉴定及加固设计,安全、环境评价;安全环保机电产品制造及购销;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家用电器购销;个体防护及人机工程,计算机软硬件,装饰工程,仪器仪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培训。

4.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公司法人:杜炳建;注册资本:37,363.3万元;经营范围:主要经营高炉锰铁,电炉锰铁,中低碳锰铁,硅锰合金,高碳铬铁,中低碳铬铁,微碳铬铁,钼铁,钨铁,钛铁,钒铁,磷铁,金属锰,电解锰,金属铬,硅钙合金,硼铁,铌铁等各类铁合金;电解镍,电解铜,铝锭,钴,稀土合金等各类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锰矿,铬矿;石墨电极,炼钢生铁,钢材等商品。

5.吉林市吉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潘宏伟,注册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注册资本:612万元,经营范围:机械加工、铆焊、电气水暖安装、维修、金属铸造、锻造、热处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及大修、机械工程设计、咨询,炭素炉窑的设计、安装、制造及维修。

6.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关系: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注册地址: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法人:赵宏林注册资本:52,854万元;经营范围: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加工、营销、技术服务、技术加工,维修,工业炉窑设计,施工、维修,汽车维修,承包境内外炭素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履约能力分析1.上述关联交易主要是关联方为公司原材料、带料加工、设备维修和劳务服务等,由公司支付货款及劳务费用。

2.向关联方销售产品:近年来对方能很好地履行合同,有一定的信誉保障。

(三)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公司与控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为7,900万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述关联交易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因此,交易价格公允,无损害公司的利益行为。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1、提供原材料:提供统一采购的原材料,可降低采购成本。

2、采购产品:中钢炉料公司集中采购,可降低采购成本。

3、销售产品:有固定的销售渠道和用户,有利于货款的回收。

4、机械设备维修:公司无专业的机械设备及炉窑检修队伍,可降低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公司同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是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机械维修、委托加工等是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没有这些关联交易,将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

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将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五、审议程序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10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关联董事杨光、姜宝才、刘增田、吴红斌、高蔚卿、李远中回避了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中钢吉炭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合理预计。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管理层经过充分讨论和谨慎决策,是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没有他们提供相关的服务,将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所以,签署关联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需提请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1.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

公司向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向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成品。

预计年交易额为1,87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协议有效期止2010年12月31日。

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2.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

公司向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采购劳保用品。

预计年交易额为3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协议有效期止2010年12月31日。

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3.公司的子公司吉林炭素进出口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同中钢德国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

吉林炭素进出口公司向中钢德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

预计年交易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协议有效期止2010年12月31日。

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4.公司的分公司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同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向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产品。

预计年交易额为300万元人民币,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协议有效期止2010年12月31日。

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5.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同吉林市吉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维修服务协议》。

负责本公司的机械设备、炭素工业炉窑、土建等设备、厂房的大修、中修、技改和新建项目,公司向其提供原材料。

预计年交易额4,700万元人民币,协议有效期五年。

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6.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能源及原材料购销协议》。

公司向其供应水、电、汽、原材料等。

预计年交易额200万元,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协议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上述关联交易需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备查文件1.公司同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2.公司同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3.公司的子公司吉林炭素进出口公司同中钢德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4.公司的分公司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同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

5.公司同吉林市吉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维修服务协议》。

6.公司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能源及原材料购销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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