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的法医学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历史法医学是一门研究运用科学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学科,旨在通过科学手段和技术手段帮助司法机关进行犯罪行为的侦查与鉴定,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决。
法医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其发展过程与人类对罪恶行为的认识和法律制度的演进密切相关。
一、古代的法医学在古代,法医学的发展以法医实践为主要途径。
古埃及是法医学的起源地之一,他们早在公元前4000年就开始运用解剖学、病理学等知识进行尸体检验,以辅助法院判案。
埃及的法医学在尸体检验技术和记录方式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对后世法医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也有早期的法医学实践。
《左传》记载了春秋时期魏国的卡瑞医生对一名被踩死的人尸体进行解剖,并通过尸体特征判断出死者身份的事例。
这一实践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晋书》中也记载了晋代的刘尚德法医验尸的事例,他主张运用解剖学知识和法医技术进行尸体检验,丰富了中国法医学的理论体系。
二、中世纪的法医学中世纪,法医学进入了一个相对低迷的阶段。
由于宗教的力量对科学的压制,法医学的研究和实践受到限制。
不过,在欧洲的一些地区,仍有一些拥有法医技能的专业人士存在。
他们在处理尸体检验和毒物鉴定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尤其是14世纪的黑死病爆发,使得法医学再次受到重视。
为了控制疫情和鉴定病因,法医学家开始运用尸体解剖和病理学知识,通过对死者尸体的观察和病情的分析,对疫病的传播和预防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这一时期的法医学实践为中世纪以后的法医学发展打下基础。
三、现代法医学的兴起18世纪后,随着医学、科学和法律的发展,现代法医学得以崛起。
法医学家开始将医学、解剖学、理化学等学科的知识应用于法律领域中。
他们通过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如指纹鉴定、遗传学分析、毒物检测等,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科学依据。
在19世纪的欧洲,法医学逐渐形成独立的学科,德国的法医学家维尔特尔在法医学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
他提出了以法医解剖学为基础的法医学理论,将法医学的教育和研究与医学紧密结合,为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浅析西夏的民族习惯法的论文

浅析西夏的民族习惯法的论文浅析西夏的民族习惯法的论文在党项原始部落与外族发生冲突时极重复仇,而解决部落内部纠纷时则注重调解,党项人“质直而上义”、“强梗尚气、重然诺”,因此,盟誓在党项人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强的约束力,甚至在西夏颁布实施了成文法典之后,誓言仍然被党项族人视为最为神圣的事情。
出现于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以及《番汉合时掌中珠》的“大人”,具有调解部族内部冲突的“和断官”身份,“大人”在西夏文献中是对政府机构长官的统称,该词来自于阿尔泰语系,说明党项族与周边契丹等阿尔泰语系民族文化的接触与融合。
一、复仇与盟誓党项兴起之初,是以部落形式聚族而居,部落内部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在党项部落内部,“凡有所得,虽覃食豆羹不以自私,必召其朋友,朋友之间有无相共,有余即以与人,无即以取诸人,亦不少以属意。
百解之栗、数千百绪之钱,可一语而致具也。
岁时往来,以相劳问,少长相坐,以齿不以爵,献寿拜舞,上下之情怡然相欢”。
是为党项原始部落遗风,其俗“传愈久则俗愈定”。
但是党项部落对外族却不愿来往,如遇冲突,极重复仇。
《旧唐书·党项传》党项“尤重复仇,若仇人未得,必蓬头垢面,跳足蔬食,要斩仇人而后复常”。
辽史·西夏夕也记载,西夏习俗“喜报仇,力小不能复仇者,集壮妇,烹以牛羊,具酒食,趋仇家,焚其庐舍。
俗曰敌女兵不祥,辄避去”。
这种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对抗形式,称之为血亲复·当时又称之为“酬赛”。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十四记载:“羌人俗重酬报。
”《西事》卷八记载:夏俗以不报仇为耻,德明与回鹊世仇,愤其兵数败,遣张浦将精兵骑二万攻甘表现了党项民族强烈的复仇心理。
党项人一般不杀俘虏,“军士碱耳鼻随还者百人”。
但是多杀羌人的宋将捕获之后,则“探其心肝而食之”,曰:“此人(指宋将高永年)夺我国,使吾漂落无处所,不可不杀也。
”或“漆其头颅为饮酒器”,党项人将仇人的头颅——“镯骸为饮酒器经常用于盟誓会上。
西夏《天盛律令》研究述评

2018年2月第33卷第3期渭南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Feb.2018Vol.33 No.3【历史学研究】西夏《天盛律令》研究述评任长幸(默南民族师范学院,贵州都匀558000)摘要:《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作为我国历史上唯——部保留下来的少数民族政权颁行的法典,多维 度、全方位地展现了 12_13世纪的西夏社会,是研究西夏法制的第一手资料。
众多学者以该法典为线索,对西夏社会展开了多视角、宽领域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颇有建树。
文章将其中的专著和部分有代表 性的论文,分专题试做简要述评。
关键词:西夏;《天盛律令》;研究述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5128(2018)03-0060-08收稿日期=2017-10-25基金项目: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资助项目(YW H Y17-11) 作者简介:任长幸(1973—),男,河南南阳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西夏 史研究。
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 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西夏文刊印的封建成文法典。
《天盛律令》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典,采取中原封建法典一贯“诸 法合体”“刑民不分”“以刑为主”的体例,包括刑事 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诉讼法等内 容。
今存20卷,“卷”下设150“门”,“门”下1461 条。
其中卷一规定了“五刑”“十恶”;卷二规定了 刑法总则;卷三是刑事法和诉讼法;卷四、五、六主 要是军事法;卷十是行政法,规定了各级行政机构 的品级、官员配备、官员选拔和任期、行政程序及用 印制度;卷十五至卷十八是经济法,规定了农业、酿 酒、水利、桥道、制盐、仓储、对外贸易的制度;卷十 九专门规定畜牧、畜利、牧场等内容;卷二十是对法 典各卷内容的补充。
《天盛律令》代表着西夏立法的最高成就,充 分反映了 11—13世纪西北地区各民族的法律文化 生活。
《天盛律令》的告赏立法探析

《天盛律令》的告赏立法探析作者:戴羽来源:《社会科学家》 2013年第11期戴羽(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062)摘要:告赏是举告制度中的重要激励措施,先秦时就已出现,其后历代逐步完善。
至夏宋时,告赏空前发达,成为这一时期独特的法律现象。
这一时期的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广设告赏法,其种类包括:杂罪告赏、盗赏、上请告赏、军事告赏及其他告赏;在立法上采用以刑等立赏格的形式,与宋庞杂的告赏令相比,更为简洁合理,为立法创新之处。
关键词:西夏;《天盛律令》;告赏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3)11-0136-04告赏是政府以奖赏形式鼓励民众举报犯罪或违法行为的手段,是举告制度的重要一环。
告赏自古有之,先秦时已有告赏,《墨子·号令》中载:“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
”商鞅曾制定告赏令,“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1](P2230)。
汉武帝时推行告缗令,“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2](P183),以告赏的形式打击商贾势力。
唐律中规定告举为实得赏,为虚则反坐:“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3](P445)。
至宋代,告赏范围更为广泛,除十恶、盗贼等重罪设立告赏外,较轻的杂犯罪也广立告赏,一时间举告之风盛行,诚如苏轼所言:“故非盗及强奸不得捕告,而今之法,揭赏以求人过者十常八九。
”[4](P1396)这一时期的西夏告赏也空前发达,1909年出土于黑水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境内)的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就规定有详尽的告赏立法,与宋告赏法相比,西夏告赏立法更为简洁实用。
目前学界对宋告赏立法已有论述,而有关西夏告赏立法尚未有人总结,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有关告赏的法律条文数量不少,极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
一、《天盛律令》的告赏立法西夏告赏立法的范围极为普遍,大到谋逆等十恶重罪,小到丧葬、设筵等轻微的杂罪,均可举告立赏。
《天盛律令》中的反坐制度探析

《天盛律令》中的反坐制度探析摘要:《天盛律令》是在唐宋律的基础上,结合西夏本民族特点制定的。
法典中的反坐制度作为刑罚手段之一,在借鉴唐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在范围上除适用于诬告罪与司法人员故出入人罪外,还适用于知证与局分人的违法行为。
另外《天盛律令》中的反坐制度与唐律相较具有重刑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特点。
关键词:反坐;《天盛律令》;唐律何为“反坐”?戴炎辉先生认为反坐是一种同害刑,“其所谓同害,乃以被害人所受害恶(即加害人之加害),反报于加害人;以其所受害恶为加害人应得刑之内容”。
[1](P26)反坐早在秦代就已存在,《秦简·法律答问》载:“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
”[2](P203)即控告不实,以所告之罪反坐。
汉代法令中对证言不实适用反坐。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载:“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
”[3](P149)“证不言请(情)”即证言不实。
魏晋时的律令沿用反坐刑罚,不少文献对此都有记载,如《魏书·曹爽传》载:“宣王乃忿然曰:‘诬人以反,于法何应?’主者曰:‘科律反受其罪’。
”[4](P177)另外魏晋时的反坐实行连坐原则,如囚徒诬告他人,则反坐连坐家属,“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
[5](P925)至唐代,反坐立法日趋成熟,《唐律疏议》就采用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对反坐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唐律《名例律》中规定了“反坐不连坐”的原则及“死者,止绞而已”[6](P137)的刑罚尺度,与前代相比,要宽和不少。
同时唐律还明确了适用反坐的两类犯罪:(1)诬告罪。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
”[6](P428)(2)司法人员故出入人罪。
“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
[6](P562~563)西夏法典《天盛律令》没有唐律《名例律》这样的总则部分,因此未对反坐做原则性规定,反坐的适用散见于具体条文。
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总目与门类提要

General Catalogue and Category of the Xixia Code
Tiansheng Laws
作者: 贾常业[1]
作者机构: [1]宁夏社会科学院
出版物刊名: 西夏研究
页码: 35-43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S01期
主题词:�俄藏黑水城文献》;西夏文;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门类
摘要:�俄藏黑水城文献》刊布的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西夏天盛年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典。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由《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名略》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正文两大部分构成,全书共二十卷,计一百五十门,分一千四百六十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名略》是《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全书总目,《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名略》卷目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正文部分卷册残缺不全,二者在遗存的文献中可以互补。
基于全面系统地了解《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之目的,本文将从基本框架入手,以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目录译释作为突破口,重点释读其二十卷中的一百五十个门类,为以后分门别类地研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起引玉作用。
试论我国中古时期的成文宗教法——以西夏《天盛律令·为僧道修寺庙门》为中心

试论我国中古时期的成文宗教法——以西夏《天盛律令·为僧道修寺庙门》为中心任红婷【摘要】摘要:《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本文简称《天盛律令》)是西夏王朝一部重要的成文法典。
法典不仅在体例和内容上对《唐律疏议》和《宋刑统》有一定的继承和沿袭,而且在立足于党项民族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其中有关宗教管理的成文律令,使它超越了前代以编敕方式来确立宗教立法的习惯。
《天盛律令·为僧道修寺庙门》共23条,详细、系统地介绍了西夏僧人和道士获取资格、拥有权利、承受处罚等规定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就现状而言,它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成文宗教法。
【期刊名称】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7)005【总页数】6【关键词】西夏;天盛律令;成文宗教法西夏王朝是我国中古时期党项族首领李元昊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国号“大夏”,建都于兴庆府(今宁夏银川),因地处西北,故史称西夏。
西夏先后臣服于宋、辽、金,前期与辽、北宋并立,后期与南宋、金鼎足,立国近两个世纪,直至1227年,为蒙古所灭。
然而受正统史观支配,元修前代史时,于宋、辽、金三国“各与正统,各系年号”编纂成纪传体的所谓的“正史”,而独于西夏,则依据三国旧史草率编纂成分量无多的传记[1]。
加之后世的破坏,西夏历史文献逐渐湮没不闻。
1909年俄国人科兹诺夫在我国黑水城地区发现了大量的西夏文文献,为西夏研究带来了福音。
数量庞大的西夏文献中,《天盛律令》尤为引人关注,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成文法典,反映了西夏政治、经济、文化等概况,“其内容所显示的丰富和完备程度让人有探寻的热望,而它还未展现的全貌像谜一样给人更多的诱惑”[2]。
近年来,我国许多从事西夏研究的学者对该法典进行了综合研究,涉及法典的编纂体例、刑事民事制度、农牧文化、政治制度和婚姻文化,也有宗教方面的研究,但对于西夏宗教法律文化在我国法律制度史上的地位,很少有学者给予明确的界定。
西夏《天盛律令》里的中药名

西夏《天盛律令》里的中药名
聂鸿音
【期刊名称】《中华文史论丛》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七开具了二百三十二味中药的名称,这些名称大多是宋代汉语西北方言的西夏音译,其中有近半数迄今未得确解。
本文指出这些药名是直接从北宋《嘉佑本草》的某个续增本拣选而来的,续增本的成书时间大约在1061年之后下久.文章据存世的《政和证类本草》重新核定了《天盛律令》里的中药译名,纠正了通行汉译本里的误译七十余条。
【总页数】22页(P291-312)
【作者】聂鸿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相关文献】
1.西夏和唐代婚姻制度的异同研究--以《唐律》和西夏《天盛改旧定新律令》比较为中心 [J], 张永萍
2.西夏法律与西夏社会——基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畜物"条文的观察 [J], 陈杰;刘国乾
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1149-1169年)》——西夏法律文献《天盛律令》研究
专著节选译文[J], Е.И克恰诺夫;唐克秀
4.西夏法律中的盗窃罪及处罚原则——基于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研究 [J], 董昊宇
5.西夏文《天盛律令》中的西夏语动词前缀 [J], 荒川慎太郎; 麻晓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定 : 老年七十岁至八 十岁 , “ 幼年 十一岁至十 四岁 , 及有聋 、 哑 、 儒、 侏 腰折 、 手脚缺一 肢等病 者 , 自犯 罪以及 引导 多人 独 为造意 , 当减一等 , 则 从犯 减二 等 。重 犯两 次依 法 判断 。老 年八十岁 以上 至 九十 岁 , 幼年 七 岁 至十 岁 , 长 恶疮 , 及 有疯 癫 、 足中缺二肢 , 二 目等重病者 , 自犯罪 以及 引导多人 手 盲 独 犯罪中 , 造意则减二 等 , 从犯 则 当减三 等 , 是 是 重犯 三次 时 ,
《 天盛律令》 以暴 力死 为 主要 内容 , 细记 载 了杀害 手段 及 详
方 法。在律令 中涉 及 的死 亡有 : 殴死 、 刀刃 杀 死 、 木铁 器 致 死、 踢伤致死 、 自缢 、 被勒 死 、 溺水 死 、 溺井 死 、 焚死 、 泼死 、 汤
从 以上我们 可以看 出, 西夏 将伤 分为 重伤 与轻 伤两种 , 并根据所伤 程度 的轻 重 予 以不 同 的刑 罚。可惜 的是 , 关 有
关键词 : 西夏 ; 法医学 ; 天盛律 令》 《 中图分类号 : 2 6 3 K 4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74(0 6 0 0 0 0 10 —54 20 )5— 0 5— 4
我 国具有法医性质 的检验工作 已有 悠久 的历史 , 在秦 早
痕, 则应算 为 伤。 在 “ 伤 门”中对伤 人 的 规 定 为 : ” 相
等 时, 八年 。致彼死 则徒 十年 。妻子、 子 、 等眼、 徒 女、 媳
耳、 脚、 鼻、 手指等 中, 伤断 一二 时, 四年 。脚 端 、 徒 手端 等 中伤 断一 节及 断筋等时 , 五年。- l, 徒 - t 二足 、 - ̄ 二手双 双伤 断及 断筋等时 , 六年 。致彼 死则徒八年 ……诸人 徒 愤怒 , 弓箭 、 剑相对 , 拔 刀、 未动者徒 一年 , 已动 未著 则徒 三年 , 已著无伤则徒 五年 , 已伤 已致跛 残 则徒 六年 。并 与 第十四卷 殴打争斗 中成重 伤 罪情 比 , 其 重者判 断。 从
维普资讯
主夏 堂堂 (
社会科学版) 2 第 8卷20 06年第 5 总第 16 期( 3 期
论西夏法典 《 天盛律令 》 中的法 医学
女 姜 猷 歆
( 宁夏社会科学院 法学社会学所 , 宁夏 银川 70 2 ) 50 1
摘要 : 西夏法典《 天盛律 令》 中详尽记 述有 关死亡 、 害、 伤 疾病 、 精神 状 态等法 医学条 文 , 司法官 运用这 些法 医学知
中毒死等等 。如《 天盛律令》 不道门 ” “ 规定 :妄杀一 门下无 “
罪三人 , 及杀一 门一二人使根 断 , 或杀不 同家 门四人 , 及故 意
“ 相伤 门” 的部分法条 已佚 , 能细致 分 析西 夏 “ ” 不 伤 的法定
条款 , 但即使这样 , 我们通 过以上部 分 已对 西夏 法定 “ 有 伤” 了: 的了解 。 大致 3 病 .
谋杀 中或投 毒药 , 时砍肢 节及手 足 , 或杀 或烧 或 以枪 刀剑 刺
杀, 如此杀法不同有多种 , 以一一指 出 , 难 如此苦难令人 不忍 入 目而杀 害等, 律不 论 主从 皆 以剑 斩。 _ 只 在这 一个 法 一 ”2 条 中涉及 的死亡就有毒死 、 肢解 、 烧死 铁器 致死等多种 。 2 伤 . 伤常常与亡联 系在一起 , 以在 西夏的法典中对伤 的界 所
一
等 言语 不和 而被 打 时 , 失误 动 手 而伤 眼 、 断耳 鼻 、 手 伤
脚、 断筋等 , 有官罚马 一, 人 十三杖 , 庶 若死 则徒 六 个月
其 中以刀剑 伤眼、 断耳 、 、 、 、 伤 鼻 脚 手 断筋及致 彼死等 之 罪, 依下 条所 定判 断 。使 军、 奴仆之 眼 、 、 、 、 指 耳 鼻 脚 手 等 中伤 断一而非二 时, 五年 。脚端 、 徒 手端等 中伤 断一 节, 断筋等 时, 六年 。- l、 足、 徒 - t二 - ̄ 二手 双双伤 断、 筋 断
识, 在刑案 中通过验 、 问、 看、 阅等方式 , 予准确的定 案与刑 罚。这 些法 医学条文反 映 出的特 点、 给 立法精神 以及 学
术价值 , 都说 明 西夏法 医学理论和 法 医学运 用等 已初具规 模 , 这为我 们今 天研 究西夏 乃至 中 国古代 的 法 医学发 展
提供 了 实而宝贵 的参考资料 。 真
“ 诸人女 、 妻子 、 、 军、 仆等 与 父母 、 夫、 子、 媳 使 奴 丈 头监
代 的法律条文中 , 就有记载 他杀 、 缢死 、 伤流 产 、 外 麻风 病等 的检验案例 。到 了汉代 , 医学有 了进一 步发 展 , 法 汉代 蔡 邕
解释法学中 的受伤时说 : 皮 日伤 , 日创 , 日折 , 肉皆绝 “ 肉 骨 骨 日断。言 民斗辩 而不死者 , 以伤 、 、 、 、 当 创 折 断 深浅 、 小正 大 其罪之轻重 。 … 秦汉 以后 , 国的法 医学 更有 了长 足 的发 ” 我 展 。到西夏时期 , 国的法 医学已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 。笔 我 者 以西夏法典《 天盛律令》 中有关法 医学 的法律 规定为 剖析 对象 , 旨在说 明西夏 法典 中有 关法医学的基本情况 。
其 伤 死 时 当 绞 杀 。_ q
西夏《 盛律令》 医学的结构 内容 天 法
1 死 亡 .
现代法医学的重要任务 之一就 是 阐明案 件 中被 害人 伤 亡的原 因。中国古代 的法 典亦 对死 亡有着 严格 的界定 。人
的死亡 分类有许 多种 , 在法 医学上根 据死 亡性 质 的不 同, 概 括为非 暴力 死( 包括老死和 病死 ) 与暴力 死两 大类。西 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