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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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年终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年终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年底的临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各种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解决年终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问题分析1. 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近年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各种闯红灯、超速、酒驾等行为层出不穷,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部分驾驶员对交通法规认识不够,意识不够清醒,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

2. 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部分地区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不完善,道路标识模糊不清,交通信号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给驾驶员和行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3. 驾驶员驾驶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部分驾驶员对驾驶技术的掌握不够扎实,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较差,缺乏应变能力,造成了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

二、对策建议1. 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对驾驶员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通过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加大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善建设力度,及时修复和更新老化的道路标识,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服务水平,为驾驶员和行人提供更好的交通环境。

3. 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对驾驶员加强驾驶技术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驾驶技术水平。

通过举办驾驶技术培训班、开展安全驾驶培训等形式,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应变能力,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4.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5.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体系,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行为规范,增强交通安全的社会监督力量。

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交通安全工作是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的重要任务,是一个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交通安全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交通执法不够严格是当前交通安全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

虽然我们的法律对交通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很多违规行为往往未能得到有效的处罚。

一些司机认为只要有一定的关系、贿赂或逃避执法人员的监管就能逃避处罚。

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交通秩序,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加强执法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机制,严肃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其次,交通信号不畅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跟不上人口和车辆的增长,造成交通拥堵现象。

繁忙路口的信号灯周期过长或设置不合理,导致车辆大量积压,加剧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应该加快对交通信号系统的改进和优化,提高信号灯的流畅性和响应速度。

第三,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部分驾驶员和行人对交通安全规则认识不足,道路交通常识缺乏。

例如,一些行人闯红灯、随意穿行马路,一些驾驶员违章超速、占用非机动车道等。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最后,交通设施建设滞后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另一个不足之处。

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不及时,导致许多道路设施陈旧、不完善。

例如,缺乏过街天桥、斑马线等,给行人和非机动车提供安全通行的条件。

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的投入,及时修建和改良交通基础设施,可以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

这些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改善交通信号、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及加大交通设施建设的力度。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在路上行驶时,我们常常能目睹各种危险行为和事故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与发展,我们需要深入探讨交通安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二、主要问题1. 交通违法行为泛滥当前道路上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违规行为给道路交通秩序带来危害。

2. 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驾驶员缺乏正确的交规理念和遵守意识,导致执照容易取得但使用起来却缺乏文明礼貌。

一些司机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反应迟钝或选择错误处理方式。

3. 交通设施建设滞后由于旧址改建等原因,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城市化进程和车辆增长的速度。

道路狭窄、拥堵和路面破损等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交通。

4. 交通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在传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下,缺乏现代化技术手段支持。

监控设备稀少,信息共享不畅,无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三、解决办法1. 提高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平台加强公众对于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

组织展览、推广节目等形式宣传合法驾驶行为与正确出行理念,并普及新兴技术对驾驶员提供便利和提示功能。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交警队伍建设,增加巡逻频率,在主要路段设置更多固定或移动的监控设备。

同时需要完善相应执法律师选拔流程,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水平。

3. 引进先进技术手段推广先进汽车制动系统、智能导航与自动停车等科技装置,在道路上预防事故发生,并减少经济损失。

在极端天气或紧急情况下,行车记录仪及时提供证据,简化事故处理程序。

4. 加强道路建设加大对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的改造与升级力度。

修建更多机动车道、人行道和交通指示牌,并合理规划和设计交叉口、人车分离带等交通设施,以缓解拥堵状况。

5. 改进管理体制推广先进的交通信息系统,在监控点采用智能技术进行实时数据收集与传输。

通过科学统计分析发现潜在隐患,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到快速响应。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及其解决-精品文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及其解决-精品文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及其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八年来,历经两次修正,仍存诸多“硬伤”、“软肋”。

既有立法的疏失滞后,更有实施的消极不力,若不正视并及早解决,延宕过久恐令交通参与者行为失范,执法管理者困顿被动,进而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不利于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安全、有序目标的最大化实现。

本文梳理评析该法及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有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一轮修正。

一、关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九十八条明确了针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则就投保、赔偿、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来看,有以下明显缺陷:1.保险强度不够。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2006版为6万元(有责赔偿限额6万元、无责赔偿限额1.2万元),2008版(目前仍适用)为12万元(有责赔偿限额12.2万元、无责赔偿限额1.21万元),这样的额度是远远不够的。

一般而言,在一起有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中,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损害赔偿金额少则30—40万元,多则高达近100万元,区区12万元根本不能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

如果肇事者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或无其他赔偿能力,则事故善后处理将无法进行,以致现实中经常发生因损害赔偿不到位受害人一方堵路、闹事、上访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因此,一些机动车(主要是营运车辆)所有人为化解风险,在投保交强险外不得不另行购买30—50万元赔偿限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但相当多数的车辆出于经济负担和侥幸心理仍只投保交强险。

2.摩托车投保交强险难。

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表现为强制投保,而且表现在强制承保,任何一家保险机构皆有义务和责任受理交强险业务,不得附加条件和拒绝承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级标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代社会中,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难题。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道路交通事故都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以此为话题,探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策略。

二级标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在我国,尽管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细化,不能对各种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规定。

其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法机关缺乏统一标准,执法力度不够均衡、公正,导致违章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配套政策;同时提高执法机关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力度的统一管理,确保道路交通规则得以切实执行。

二级标题2:道路规划和设计不合理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大量道路在短时间内建设或改建。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很多地方的道路规划和设计存在问题。

首先,部分城市道路密集且拥堵,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其次,在城间或乡村地区,由于道路设计不合理或维护不及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对城市交通规划的科学研究和整体布局,注重公共交通的发展与引导;在农村地区,要加强道路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出行安全。

二级标题3:驾驶人素质待提高目前,在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驾驶人对交通安全法规认识不足,并缺乏良好的文明素养。

他们存在超速、酒后驾车、违章变道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给自身和他人带来极大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首先,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交通法规的意识;其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频率,提高违法成本。

二级标题4:交通管理信息化程度低当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

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在现代社会中,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

随着车辆数量的快速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道路拥堵是当前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由于车辆数量的增加和道路基础设施的不足,交通拥堵现象十分普遍。

对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缓解道路拥堵。

首先,应加大对道路建设的投入,尤其是城市道路的建设,建设更多的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增加道路容量。

其次,可以推广共享交通工具,如共享汽车和自行车共享平台,减少私人汽车的使用。

此外,还可以通过交通限行措施来减少车辆数量,比如实行交通尾号限行等。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也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问题之一。

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其次,要严格执法,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吊销驾照等措施进行惩罚。

此外,还可以加强交通设施的建设,如设置交通信号灯、设置减速带等,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第三,交通管理数据不完善也是当前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问题。

对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准确的数据是制定科学合理交通管理措施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们面临着很多数据不完善的情况。

因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应加大对交通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力度,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

其次,可以采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到的交通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从而更好地辅助决策和管理。

最后,环境污染是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和噪音污染给人们的生活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减少尾气排放。

工信 道路交通安全法 问题和建议

工信 道路交通安全法 问题和建议

工信道路交通安全法问题和建议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工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然而,实际执行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当前工信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深度分析1. 法规制定不够全面目前的工信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包含了一些基本的交通规定,但在应对新型交通工具、高科技交通设施等方面还显得滞后。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动车、共享单车等新型交通工具的出现,相关法规的制定显得尤为迫切。

另外,智能交通设施的引入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工信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及时跟进,完善相应的条款。

2. 执法力度不够尽管法律规定了各种交通规定,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

违章行为时有发生,但执法部门的处罚力度有限,导致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提高违法成本,有效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3. 宣传教育不到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也显得不够到位。

大部分人对于相关交通法规了解不够,导致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不少交通违法行为。

应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法规并自觉遵守,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三、建议1. 完善法规,及时跟进科技发展针对新型交通工具和高科技交通设施的出现,应及时完善相关法规,确保法规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应设置专门的科技交通安全委员会,加强对相关科技的监管和规范,推动工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更新和完善。

2.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处罚力度,确保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可以采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

3. 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加大对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法规,自觉遵守规定。

在学校、社区等不同场所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变得愈发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一项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然而,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主要问题1. 交通违法行为增加:道路上存在许多交通违法行为,如闯红灯、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

2. 驾驶员素质较低:部分驾驶员对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缺乏足够了解和尊重,导致频繁发生事故。

同时,在一些地区,非法从业的“黑车司机”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威胁。

3. 道路建设与车辆管理不平衡:由于快速城市发展的需求以及资金投入有限等原因,部分地区的道路建设跟不上车辆增长速度,导致交通拥堵及事故频发。

4. 监管不到位:某些地区的交通管理执法力度不足,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监控设备的普及程度也存在差距,影响了对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与维护。

5. 学生交通安全问题:学生群体作为重要出行人员,其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关注学生的出行情况及其安全问题。

三、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力度,提高驾驶员和市民对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尊重。

设立警示牌、开展公益广告宣传等方式能够起到潜移默化的效果。

2. 引导驾驶员文明驾车:建立健全先进的评价机制,推动文明驾车行为。

鼓励道德模范、文明司机以及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和荣誉,形成榜样效应。

3. 加强道路建设和车辆管理: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合理规划道路布局,加大城市道路改造力度。

同时,加强对车辆销售、登记等方面的管理,减少违法买卖、逃废弃汽车上路的情况。

4. 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执行交通管理法规,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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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6-8-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在以往,处理此类案件是依据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在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废止,新旧交替之际,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出现诸多新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为论述方便,本文将非机动车一概称之为“行人”,并且包括事故死者的家属等赔偿权利人在内,相信不至于造成误会。

一、《道路交通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比较审理案件,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法律规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主要是由第31、35条1这两个条文加以规范,而在《道路交通法》中主要是由第76条2进行规范。

将两者加以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在立法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第一,赔偿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责任主体是事故当事人、车主或者驾驶员单位,其中责任人直接承担责任,车主和单位承担垫付责任;而在《道路交通法》中,责任主体则是保险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其中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当事人则在保险限额范围以外承担责任。

第二,赔偿方式发生了变化。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赔偿是在事故当事人之间进行,赔偿方式是一次划分;而在《道路交通法》中,赔偿是先由保险公司进行,之后才在事故当事人之间进行,赔偿方式是二次划分。

第三,归责原理发生了变化。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采用的是过错原则,当事人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道路交通法》中,采用了“混合式”的原则,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承担过错责任,而机动车对行人则承担近似无过错责任。

二、《道路交通法》施行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发现,《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则和方法。

已经适用了十余年、并且已经在实践中为人们所习惯和适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没有任何前期铺垫过渡的情况下,旦夕之间即被取缔;立法上的文字修改固然容易,但实践中的观念转变和配套做法的跟进,却要艰难许多。

因此,在《道路交通法》施行后,实践中出现诸多的新问题,实在不足为奇。

(一)对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认识所谓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是指在《道路交通法》施行前,我国24个省市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要求机动车一方必须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法》在2004年5月1日实施,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至今仍未出台。

在《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那么,现在各保险公司所推出的三者险能否被视为是强制险?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道路交通法》来审理案件,是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首要前提,在目前实践中争议最大。

对这一问题,正反双方的分歧很大:⒈认为三者险可以被视为是强制险。

目前经报道的各地法院判决大多数采用这一观点: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案例之一、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的案例之一、北京市大兴区、东城区法院的案例3。

四案都是机动车一方支付赔偿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验车和年检时已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已具有强制性”。

⑵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案例4。

该案机动车一方无责而行人全责,机动车一方先支付医疗费后,因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要求行人返还医疗费。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理由是“机动车一方垫付的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

⑶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泾县法院的两个案例5。

两案都是行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现行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认为“《道路交通法》在2004年5月1日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及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不能因被告之间并未依法变更合同而使原告不能享受新法所给予其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

⑷四川锦江法院的案例6、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龙游县法院以及平阳县法院的三个案例7、广东省东莞市法院的案例8、湖北省当阳县法院的案例9和山东省海阳市法院的案例10。

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对行人进行赔偿,均认为“目前购买三者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三者险事实上就是强制险”。

⑸江苏省吴江、南京市浦口区、响水县、泗阳县法院以及南通市中级法院的五个案例11。

五案均判令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方,认为“在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时,对三者险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其文字表述,而应审查其实质内涵,各省现行的三者险与强制险有同样的实质内容和现实意义”。

⑹目前江苏、广东两省均已经出台统一意见12,均认为在本地区的三者险就是强制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

⒉认为三者险是商业险,不是《道路交通法》中的强制险,因此不能让保险公司承担该法第76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同样存在: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案例之二13。

该案行人起诉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院首先裁定驳回了行人对保险公司的起诉,认为“现在国务院有关强制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而机动车一方于2004年4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与同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强制险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

⑵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的案例之二14、四川省眉州市双流县法院案例15。

两案都是受伤行人一并起诉司机和保险公司要求共同赔偿,法院判决驳回了行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这部分请求,认为“保险公司是与机动车一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能由机动车一方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⑶四川省眉州市东坡区法院的案例16、浙江省义乌市法院的案例17。

两案都认为“《道路交通法》虽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截止目前国务院尚未就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险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全国统一的强制险业务尚未开展”。

(二)在侵权诉讼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道路交通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中,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是侵权诉讼中的被告。

在这一观点中,又分别有两种见解:⑴明确认为保险公司是法定共同被告,即使原告起诉没有列其为被告,法院也应当依职权追加其参加侵权诉讼。

前面提到的江苏省吴江县法院的案例就是这种观点;2005年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出台的统一规定,也采用这一观点。

⑵认为保险公司在侵权诉讼中可以做被告,但应当有原告的请求。

广东省出台的统一规定就是这一观点。

⒉侵权与保险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在侵权诉讼中保险公司可以是第三人。

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的答复是这个观点。

应当说明的是,在这种观点下,对于侵权诉讼中原告(行人)和被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划分,在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做法:⑴不考虑保险责任限额,直接依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的“奥拓车”案就是这种做法。

⑵考虑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一方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余额部分再给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终机动车一方的总赔偿额是保险责任限额加上保险责任限额之外其应承担的部分。

北京市海淀区、延庆县法院都有这样的案例;前面提到的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的案例也是这种观点。

⑶不考虑保险责任限额,也不依据《道路交通法》,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石景山区、海淀区法院有这样的案例。

⒊保险公司与侵权诉讼无关,即不必当被告,也不必当第三人。

前面的四川眉州法院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和朝阳区的案例之二就是这种观点。

(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的问题⒈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认定。

在目前的实践中,对此有四种做法:⑴以投保额为准。

前面提到的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几乎都是这个观点。

⑵以投保额为基准,同时考虑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免赔约定,确定保险责任限额。

在江苏省响水县法院的案例中,事故发生于2004年7月19日,双方负同等责任;保险合同签订于2004年5月9日,投保限额20万,其中特别约定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18万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⑶以现行三者险中最低投保限额(5万元)作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标准。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有这样的判决,在该案中,机动车投保额为10万元,法院认定其中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

⑷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强制险的限额。

如上海市地方规定强制保险限额为4万元。

⒉机动车一方没有投保三者险时如何处理?就此问题,目前实践中有二种做法: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的案例18,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但没有保险,法院认为,不能因行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而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没有购买三者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⑵由肇事车辆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是如此规定。

⒊行人故意造成事故损害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此问题目前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实践中尚未发现有案例。

争议在于如何理解《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

目前几乎一致认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也是如此规定。

⒋对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操作。

目前,保险公司主动先行赔偿的事例没有;绝大多数都是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机动车一方在赔偿受害人后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在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问题上,实践中已经有了对保险公司采取先予执行的案例:⑴广西省大新县法院的案例19。

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发生事故,行人负重伤但负主要责任,投保责任限额为50万,行人因无钱医治,起诉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同时申请先予执行6.3万元支付医疗费。

法院依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先予执行保险公司6.3万元人民币。

⑵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院的案例20。

受害人起诉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同样裁定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

⒌保险期内发生多起事故或者一起事故中有多方受害时,保险责任限额的分配。

此问题目前实践中尚未发现,仅属理论探讨。

多数观点主张人身损害应当优先获赔。

(四)车主如何承担责任车主就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如果车主不是司机,则发生事故时,车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对此,目前在实践中有四种做法:⑴车主仍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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