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第一部分企业登记管理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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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疑难问题解答(一)1、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如下五个基本原则: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二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在本自治地方、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原则;三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四是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原则;五是法律转致适用原则。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如下五项基本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二是公正、公开原则;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是陈述、申辩原则;五是行政救济原则。

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如下五项基本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便民和效能原则;四是陈述、申辩原则;五是行政救济原则。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如下五项基本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二是效能原则;三是公开、公正原则;四是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五是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几类?答:两类:一是扣留或扣押;二是封存或查封。

6、工商机关是否可以实施冻结、扣划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答: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单位存款。

目前,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没有赋予工商机关冻结、扣划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职权。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基础知识手册

工商行政管理基础知识手册

工商行政管理基础知识手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1、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⑴登记管理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它标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对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企业合伙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变更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是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的基石。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全面规范,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等作了统一规定。

③有关内资外资登记的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⑵登记管理行政法规有关登记管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

⑶登记管理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有关登记注册管理的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

2、什么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3、企业法人有何基本特征?⑴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依法成立。

企业法人是企业中的一种,但不是任何企业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⑵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所谓生产经营是指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服务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

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企业登记管理知识问答(2)

企业登记管理知识问答(2)

企业登记管理知识问答(2)企业登记管理知识问答答: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1、什么是关联关系?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3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答:(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4、未成年人能否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答:依据《公司法》规定,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5、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答:(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3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答:(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哪些事项?答:(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38、企业年检程序是什么?答:(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工商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知识题库

工商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知识题库

工商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知识题库1. 什么是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工商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

2. 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包括哪些?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监管、商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 什么是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者、名称、类型、经营范围、所在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使企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4.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的意义是什么?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的意义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建立诚信市场环境。

5. 什么是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方式进行市场监督管理。

7. 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的创作、使用、转让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保护知识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8.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对注册商标的批准与管理、著作权登记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10. 什么是反垄断监管?反垄断监管是指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打击,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反垄断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罚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式进行反垄断监管。

12. 什么是商标管理?商标管理是指对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13. 商标管理的意义是什么?商标管理的意义在于对商标的合法使用进行管理和保护,保护企业的经营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消费者的选择权。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考试大纲
一、测试目的
《工商行政管理知识》笔试,是根据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能力,针对报考者进行的考试。

通过测查报考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

二、考试内容及范围
第一部分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知识
1、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和基本任务
2、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和职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职责与权限
4、工商行政管理的体制
5、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部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与管理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主管机关及其职能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原则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体系
4、市场主体登记程序
包括公司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营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私营企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个人独自企业登记。

5、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包括年度检验制度、“经济户口”与企业信用体系建立
6、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7、打击和取缔无照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学习课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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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 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 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是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法定事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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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 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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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 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条是对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法定事项的规定。 出质时间是否属于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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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 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 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 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 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 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本条是股权出质登记薄的规定。由于出质登记涉及 股东股权,股东既股东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属于公司的登 记事项,为了便于管理,应一并归入公司登记档案,统 一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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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规定办法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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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将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与出质股权所在 公司的登记机关一致起来,即将股东缴纳出资的登记和 股东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规定为同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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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主旨: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出质股权满足的条件问题。

《担保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只要符合“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股权只要满足“有处分权的”下列“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而本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有语义重复之嫌,其实股权只要满足可以转让这一条件,即可出质,可转让是可出质的充要条件。

(二)本条规定的内容紧凑为一款,不太相宜。

说了三层意思,出质股权的条件、司法冻结的股权禁止出质、特殊企业类型的股权限制(需审批)出质,所以宜以不同款分列表述。

(三)一般来说,下列所述股权不完整,一般不得办理股权出质:“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情形,其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相冲突,也与司法终决的裁判原则冲突。

“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情形,是为了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降低股权出质的风险;有人认为如果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的差额部分可再行质押。

偶认为应区别之,因为只要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即产生了物权公示的效力,不论是否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均是出资人和质权人达成协议保障债权实现的条件,即上述第四条所阐释的约定的质押率的限度,除明确在出质合同中约定了最高额质权的外,其他一般均不宜再行质押。

“以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权。

股权出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就无法实现公司的质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主
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二、主旨:
出质股权登记管辖机关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为便于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掌握、审查出质股权的基本情况,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股权出质登记情况,有效防止出质人将出质后的股权非法转让,本《办法》将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一致起来,即将股东缴纳出资的登记和股东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规定为同一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股权所在公司住所变更、迁移等情况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化,虽然《办法》没有作要求,但是在涉及企业迁移时,原公司登记机关在向现公司登记机关移送公司登记档案时,应当相应地将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一并移送,始终保持股东所属公司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公司股东所属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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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第一部分企业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10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适用于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情况。

但是,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再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103.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和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104.股权出质的登记事项有哪些?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105.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答: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106.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应当由谁提出?答: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107.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08.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答: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09.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0.哪些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答: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11.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2.何种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答: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113.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4.登记机关对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应当如何处理?答: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1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作了哪些规定?答: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11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

117.可用于出资的股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属清楚;(二)权能完整;(三)依法可以转让;(四)可以用货币估价。

118.哪些股权不得用作出资?答: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119.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实际缴纳出资?答: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120.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的实际缴纳手续?答: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21.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如何办理登记手续?答: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1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提交材料有何特别规定?答: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股权出资条件,且不具有禁止出资的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2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124.什么是企业年度检验?答: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125.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进行年检?答: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126.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哪些企业进行年检?可否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年检?答: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127.企业年检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答:企业年检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128.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但是,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需提交前述五项材料。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29.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哪些内容?答: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一)登记事项情况;(二)备案事项情况;(三)对外投资情况;(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上述第(一)项的内容。

130.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的年检申请应当如何处理?答: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年检申请后,对于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对于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131.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年检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答: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年检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面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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