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出携入单
物品的携入和携出流程

有些物品不需要有订单的形式进入卖场(如厂商的展台等),以填写“物品携入/携出单”的形式收进。此类物品需携出时同样填写物品“物品携入/携出单”。“物品携入/携出单”由需携入或携出物品的部门相相关部门申请后填写,签核后随物品出收货区,由验货区人员和保安共同清点单据和物品,签字后方可携入或携出。
物品携入/携出流程:
由楼面申请,填写携入/携出单
相关人员签核
物品随单据到验货区
收货员同防损员共同清点物品
单据留存归档
物品携入/携出卖场
供货商携入(出)物品明细表(驻场、展售)
供货商名称:年月日至年月日
携带物品明细表
第
联
:
x
x
品名
数量
携入日期
携出日期
保安
备注
备
注
请详细填写携入物品,携出时依此单据为凭,未填
写之物品一律不准携出。
部门主管
收货组长
携入厂商
该表格一式二联,第一联收货部,第二联供应商。
生物化学记忆口诀

生物化学记忆口诀记忆八种必需氨基酸的口诀:1、甲携来一本亮色书甲硫氨酸、缬氨酸、赖氨酸、异亮氨酸、苯丙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
2、笨蛋来宿舍晾一晾鞋苯丙氨酸、甲硫氨酸(蛋氨酸)、赖氨酸、苏氨酸、色氨酸、亮氨酸、异亮氨酸、缬氨酸。
3、假设来写一两本书甲硫氨酸、色氨酸、赖氨酸、缬氨酸、异亮氨酸、亮氨酸、苯丙氨酸、苏氨酸。
4、甲来(赖)借(缬)一本蓝(亮)色书(苏)甲硫氨酸、赖氨酸、缬氨酸、异亮氨酸、苯丙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
5、甲来借一本亮色书【甲来(赖)借(缬)一(异亮)本(苯丙)亮色书(素)】甲硫氨酸、赖氨酸、缬氨酸、异亮氨酸、苯丙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
6、携一两本单色书来携(缬氨酸)一(异亮氨酸)两(亮氨酸)本(苯丙氨酸)单(蛋氨酸,即甲硫氨酸)色(色氨酸)书(苏氨酸)来(赖氨酸)。
6、携一两本淡色书来携(缬氨酸)一(异亮氨酸)两(亮氨酸)本(苯丙氨酸)淡(蛋氨酸,即甲硫氨酸)色(色氨酸)书(苏氨酸)来(赖氨酸)。
7、携一本蛋色书来缬氨酸,异亮(亮)氨酸,苯丙氨酸,蛋氨酸,色氨酸(甲硫氨酸),苏氨酸,赖氨酸。
8、一两色素本来淡些异亮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苯丙氨酸、赖氨酸、蛋氨酸、缬氨酸。
9、写一本胆量色素来缬氨酸、异亮氨酸、苯丙氨酸、蛋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赖氨酸。
10、鸡旦酥,晾(亮)一晾(异亮),本色赖。
缬氨酸、蛋氨酸、苏氨酸、亮氨酸、异亮氨酸、苯丙氨酸、色氨酸、赖氨酸。
(还有很多口诀)人体合成精氨酸、组氨酸的能力不足以满足自身的需要,需要从食物中摄取一部分,我们称之为半必需氨基酸。
其中,组氨酸为婴儿必需氨基酸。
人体八种必需氨基酸(第一种较为顺口)1.“一两色素本来淡些”(异亮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苯丙氨酸、赖氨酸、蛋氨酸、缬氨酸)。
2.“写一本胆量色素来”(缬氨酸、异亮氨酸、苯丙氨酸、蛋氨酸、亮氨酸、色氨酸、苏氨酸、赖氨酸)。
3.鸡旦酥,晾(亮)一晾(异亮),本色赖。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油库出入库管理制度(3篇)

油库出入库管理制度1、入库人员应办理入库手续,凭有效证件登记入库,物品携入要有记录,库区物品携出要经库区责任人批准方可出库。
2、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等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3、严禁酒后上岗、严禁酒后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入库。
4、库内严禁、吸烟和敲击石、铁器。
5、汽车、拖拉机进库,排气管必须配带防火罩,油罐车必须戴有防静电地链。
严禁在库内维修车辆。
6、凡入库人员,车辆要服从警消人员、门卫人员的管理指挥,不得到非指定地点活动和擅自动用油库设备。
驾驶人员不得远离车辆。
7、为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入库,除当班工作人员及正常的作业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不得入库,库区值班人员和油库主任、安全人员除外。
油库出入库管理制度(2)是指对油库中的油品出入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油库出入库管理制度的内容:1. 油库的管理员负责油库出入库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背景。
2. 油库出入库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规行为。
3. 油库出入库需按照预定的计划和需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4. 出入库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和质量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出入库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标识和封存,确保不发生泄漏和污染。
6. 出入库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和准确。
7. 油库出入库记录必须详细、准确、完整,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等信息。
8. 出入库记录必须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9. 油库出入库操作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禁止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油品操作。
10. 出入库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仓储要求进行存放,确保安全和防火。
11. 油库出入库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包括穿戴防护装备和使用防爆设备等。
12. 出入库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配送要求进行运输,确保安全和不受损坏。
13. 出入库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96]汇管函字第324号•【施行日期】1997.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324号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新情况,请按系统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海关总署监管司反映。
上述规定实施之日起,1990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以往所发布文件规定中凡与本通知附发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进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进、出境人员”系指进境、出境的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及分支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分支行;“当天多次往返”系指当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系指15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进出境人员携带下列数额外币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一、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二、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汇发[2002]29号
![汇发[2002]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1817cfaa00b52acfc7cae5.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六、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
八、《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七、《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
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中国移动携号转网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中国移动携号转网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服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办理和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适用本细则。
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现阶段不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的号码包括:(一)卫星移动业务号码:网号为1349、174等号码;(二)移动通信转售号码:网号为170、171、162、165、167等号码;(三)物联网号码:物联网专用网号(如146、148、149、140-144、1064号段等)号码以及其他用于物联网应用的普通公众移动通信网号码;(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
携出申请条件申请携号转网携出服务的号码,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已在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办理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入网(以下称为“实名入网”)。
其中个人实名入网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现阶段单位证件入网的政企客户应当将号码过户至自然人名下,再申请携号转网携出服务;(二)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三)与携出方结清已出账电信费用,如有未出账的电信费用(例如国际漫游费用等),与携出方已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四)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五)距离最近一次携号转网已满120日(自然日)。
携入办理材料用户在中国移动办理携号转网携入服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在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有效证件(同个人实名入网有效证件);(二)有效的携出授权码;(三)申请携出服务的号码相对应的移动电话卡;现阶段原则上不提供委托他人办理的携入服务。
携出申请与携入办理流程用户申请携号转网携出服务,须先向中国移动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
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管理,促进外汇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存款业务的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二条各业务网点的柜员审核办理权限内的外汇存取款业务,审核上报权限外的外汇存取款业务,经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对各业务网点柜员上报的外汇存取款业务予以审批。
第三章外币储蓄存款第四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本行经办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由本行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本行按规定以外币原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外币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六条本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携出外汇,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均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八条各业务网点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规定申报有关交易信息。
第九条存款种类(一)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存款对象不同,分为非居民个人外币存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存款两种。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
凡上述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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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品 携 出/入 单
部门:—————————————— 序号 商品名称 时间 携入 数量 原因 时间 携出 数量 原因 是否 归还 预计归 还日期 携出/入 人 员 防损员 主管 备注
备注:
1、本表单适用于:a、本公司员工携入/出物品 b、厂商所送样品、试吃品及其促销用具 退还厂商 e、场外临时销售商品 f、政府部门抽检商品 g、外借或送修资产/物品 2、样品与试吃品请贴上“样品”或“试吃品”或其他明显说明之标签。 3、凡未填写本表单而携带与公司商品相关出入者,请防损员依公司制度执行,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