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定版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 货币资金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的管理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
三、货币资金管理的目标 1. 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2. 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3. 保证货币资金的核算准确无误。
四、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2.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现金。
3.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货币资金风险。
4. 定期进行货币资金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五、货币资金管理的内容 1. 现金管理 - 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现金的收付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 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 现金日记账应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 库存现金应定期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银行存款管理 - 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和撤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银行存款的收付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定期编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银行票据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 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 其他货币资金应定期进行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4.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加强货币资金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货币资金的收付。
- 加强货币资金的收付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收付合法、合规。
- 加强货币资金的保管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 加强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货币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建立货币资金管理责任制,保障各公司货币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暂时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资产,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各公司所拥有和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和各公司财务部,管理货币资金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各公司可以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在不违背本制度前提下制定本公司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及经营部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条各公司应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努力提高流动资金周转率,降低使用成本。
第二章资金计划和控制第六条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收支预算包括货币资金持有量、货币资金收入、货币资金支出、货币资金余缺及货币资金调节等。
第七条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确定公司年度及月度货币资金的合理持有量。
货币资金持有量的确定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一)正常经营规模。
为维持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货币需要量,包括采购开支、日常经营费用。
(二)周期性支付规模。
如应交税金、支付利息等。
(三)突击性(偶然)支出规模。
突击性(偶然)支出一般数额较大,如重大赔偿及罚款。
(四)风险规模。
即公司安排的应付货币资金短缺风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准备第九条新成立公司及集团直属经营部初始营运资金由集团办公会确定投入金额,属于员工应缴纳的个人风险金部分一律直接交付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按确定的营运资金标准进行拨付。
具体由各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负责人批准后拨付。
各公司下属经营部营运资金由各公司确定,报集团备案,其所需资金由各公司统一安排拨付。
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合法、高效运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货币资金收付、保管、核算和监督的业务活动。
二、职责划分1. 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收支、记账、报表编制等。
2. 审计部门负责对货币资金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合理申请和使用资金。
三、账户管理1. 公司应设立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基本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收支,一般账户用于特定项目或临时性资金需求。
2. 任何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均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高层批准。
3. 严禁私自开设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
四、收付款管理1. 收入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坐支现金或挪用公款。
2. 支出管理:所有支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需特别审批。
3. 大额交易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减少现金交易的风险。
五、现金管理1. 现金库存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超出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 现金收支要有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六、银行结算管理1. 银行结算应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谁的账出谁的钱”的原则。
2. 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及时发现并处理未达账项。
3. 对于长期未动账的存款,应进行清理或合理安排使用。
七、内部控制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2. 实行双人审批制度,对于关键环节如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操作,需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3. 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严重违规行为可能涉及法律责任,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变更,按公司规定程序修订。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公司对于下属各分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货币资金管理模式,各分店每日经营所实现的现金收入都应缴存公司开户银行,有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公司对各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定额拨付制度,保证各下属单位账户日结存余额不超过定额,以确保正常营业活动。
对于较大项目的支出(如承建在建工程、购置固定资产等)直接由公司支付或经营各分店(分公司)书面申请,由公司拨款。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该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项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和同台或相关原始凭证等。
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涵盖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筹措、支付管理、成本控制及资金结算等环节。
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各项目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预算管理1. 项目立项后,项目经理需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时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2. 财务部门应对项目预算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资金筹措1. 项目资金的筹措应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进行。
2. 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
3. 对于外部融资,应评估融资成本和风险,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四、支付管理1. 项目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支付流程执行。
2. 所有支付申请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财务部门应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成本控制1. 项目经理应实时监控项目成本,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成本偏差。
2. 对于超出预算的成本,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3. 定期进行成本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六、资金结算1.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资金结算,确保所有款项的清晰透明。
2. 结算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疑问或争议,应及时沟通解决。
3. 结算完成后,应形成结算报告,由财务部门归档保存。
七、监督与考核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项目结束后,应对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管理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投资类)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类)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类)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国有企业(投资类)对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确保资本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货币资金包括在本企业名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和所有权益证券等流动性资产。
第二章资金流动管理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流动计划,保持企业内外资金的流通性,并完善资金监控机制,科学预测资金需求和流动变化,确保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货币资金的流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并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员工工资及利润分配的权益。
(二)在保障企业日常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金,根据不同期限和利率的取向选择存款方式,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三)根据投资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投资和融资,控制借款规模、融资成本和风险。
(四)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过度投资或投资方向错误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货币资金的流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和贷款额度,确保企业资金的持续来源。
(二)采取适当的筹资方式,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在保障资本利益的前提下,保证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三)对于资本利得和其他非经常性收入,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发展需要和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三章资金投资管理第八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按照本企业经营规划和战略目标,科学策划资金投资,确保投资的安全、有序和有效。
第九条货币资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各项投资标的的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期,综合考虑投资期限、所需资金规模和融资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标的,并进行风险严格评估和把控,避免投资风险和损失。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版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版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科学化、专业化管理,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POS卡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货币资金管理遵循国家财政部、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集团资金部相关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机构.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及考核办法,指导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考评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质量,对所属机构以及委托数据科技公司财务作业部的资金工作进行管理、检查以及监控,防范资金风险.第六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资金收支流程,建立和完善资金收支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总公司及二级机构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总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和货币资金管理需要提交系统需求和优化建议,并负责进行相关项目的测试、验收、上线和推广工作.第八条各二级机构财务部也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机构实际制定适合本机构特点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本机构及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和执行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各级机构资金管理岗位职责.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第九条货币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运用”.第十条各机构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银行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分类设置、使用和管理.收支账户必须按规定上划或回调.未经批准,不得收支混用.第十一条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货币资金限额管理制度,收入账户实现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在规定上划时间全额上划;支出账户按照用款计划回调资金,留存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货币资金限额.现金限额严格按照总公司核定的限额管控,每日日终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第十二条各二级机构的资金留存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核定,二级机构核定其所属机构的资金限额,通过资金限额管理,有效减少资金的分散和沉淀.第十三条各机构应严格遵循货币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原则,对货币资金收付必须严格按照权限、流程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核和控制;货币资金支付的岗位设置必须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部控制要求.第十四条各机构应重视对重大资金事件管理,建立防范、处理和上报机制.发现重大资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损失扩大,及时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情况.对给公司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重大资金事件管理的具体规定参照重大资金事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严禁各机构擅自在当地银行开展定期存款业务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业务.公司的保费资金由总公司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运用.第四章现金管理第十六条本章指人民币的现金管理.有关外汇现金管理见本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十七条为降低资金风险,原则上各单位应尽量减少现金收付,采取转账、POS刷卡、银行代收付等方式,应逐步在各级机构推行“零现金”管理.第十八条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第十九条现金收入应于当天及时送存开户银行收入账户,严禁截留、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第二十条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对外出具的现金支票等同支付现金.库存现金要定期、不定期盘点.第二十一条备用金是用作支付与公司经济业务相关的日常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款项.各机构应根据实际用款计划,对备用金提取及库存现金核定合理的限额,如机构当地银行对库存现金限额有规定的,以银行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机构应加强现金限额管理,每日日终现金余额应控制在总公司核定的现金限额以内.现金限额管理的具体规定参照2009656号工作通知加强现金限额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现金管理本章未详尽事项参照总公司下发的现金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银行账户分类:(一)按核算方式不同分为OF账户和非OF账户.凡是在公司OF财务核算系统中核算的账户叫OF账户,不在OF财务系统中核算的账户叫非OF账户;(二)按账户用途不同分为收入类、支出类账户和其他类账户.收入类账户指收入户和银行代理户;支出类账户主要指业务支出账户、纳税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其他类账户主要主要指工会账户、社保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医疗保险账户以及党费账户等.第二十五条各机构银行账户设置的原则:(一)账户开设要符合内部控制要求;(二)账户开设必须履行事前审批、事后报备.账户开设前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经过审批后方可开设账户,账户开设后,账户信息必须在CMS中报备.(三)账户开设原则上必须选择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公司指定的银行为业务收支的主要开户银行.未经批准,严禁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除开立指定纳税账户、社保账户、以及在城市商业银行开立代理收入户外,其他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开户必须报总公司CFO审批.在农村信用社或合作联社开户的具体规定参照农信社账户管理办法执行.(四)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后,相关资料信息应在CMS中及时报备.(五)各机构在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开户后,需及时办理开户手续;若3个月内没有办理开户的,则该批复自动失效.除外币账户外,收支账户连续6个月没有资金收付发生的,机构应自行办理销户.(六)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以及用公款开立储蓄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银行代理收入账户开设的原则:(一)凡申请开设银行代理收入账户的,机构应先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协议审批相关要求参照明确资金管理协议审批事项的通知.(二)原则上当地同一银行系统只能开设一个银行代理收入账户.(三)银行代理收入账户的开设应考虑账户效益,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代理保费进账的,应及时销户.各机构每季度应上报代理账户代理效益季度统计表.第二十七条四年级机构的账户开设原则:一收入账户: 经批准,四年级机构可在总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不得设立银行代理收入账户.二支出类账户:原则上采用集中支付或备用金管理制度.但对年保费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或距上级机构单程车程在2小时以上的,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机构可视需要申请开设支出类账户如业务支出户、纳税账户.三不得设立费用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各项费用.第二十八条各机构银行账户的使用及管理原则:(一)银行账户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账户之间不得相互混用.(二)收入类账户只收取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收取的押金、培训费以及其他收入等各项资金收入,支出上划资金、银行退票和结算费等.银行代理收入账户为归集银行代理保费收入的专用账户,非银行保险兼业代理的保费收入不得转入银行代理收入账户.(三)支出类账户:1.支出类账户只支出各类业务、费用和提取备用金以及转入到纳税账户的资金.收取从总公司或上级机构回调的资金、利息收入、银行退票以及存入备用金.2.纳税账户收取从总公司回调的资金、支出账户转入的资金、退税收入和利息收入,支出纳税款、账户结算费.3.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机构筹备期间开设的账户,该类账户视为支出账户管理.机构正式成立后,即按规定开设收支账户,取消临时存款账户.4.保证金账户用于因业务需要开设的存出保证金的专用账户,除保证金的转入、存出及相关银行费用外,不得有其他收支.(四)其他类账户:需要履行账户事前审批和事后报备制度.由于该类账户的特殊性,其账户的核算、使用等管理参照有关规定.(五)已实行自动归集功能的银行账户的管理:1.对已实行自动归集功能的银行,机构在该银行开设收入类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自动归集手续,且应在完成该手续后,才能正式启用该账户;对上述账户的销户、账户资料变更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需提前启用需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可提前启用.2.对已实行自动归集功能的收入类账户,未经批准严禁各机构购买支票、电汇单以及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的单证;对确有需要购买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购买.各机构应及时关注自动归集的成败情况,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六)各机构外币账户半年内支出量不包括资金上划和结算费用在等值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外币账户半年内支出量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可以采用收支混用账户.(七)各机构应分级监管银行账户的使用,并定期清理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和只有零星收支的低效益账户.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账户清查.第二十九条POS卡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归入支出类账户管理.各二级机构应制定POS机管理办法,办法中需明确POS机的管理人、使用人、核算方式.第五章货币资金限额管理第三十条货币资金限额是指允许留存在当地银行的供机构日常周转使用的银行存款金额.第三十一条总公司财务部根据货币资金使用情况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在集团资金部核定的总体限额范围内,制定本部和所属二级机构账户的限额.各机构资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年中执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第三十二条总公司财务部每周对各二级机构的货币资金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资金限额核定和考核的原则:一收入类账户与支出类账户分别核定限额、分别考核.其他类账户视情况核定限额.因特殊原因,无法上划资金的,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后,可在考核时剔除.二收入类账户的限额采取总额控制原则,即总公司财务部统一核定二级机构所有收入类账户的资金限额总额,各二级机构在总公司财务部统一核定的限额内自行调配所辖机构收入类账户的限额.已实行自动归集的收入类账户不纳入限额考核.三支出类账户的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根据各机构的保费规模、所属机构数量、账户数量等因素进行核定,各二级机构在总公司财务部核定的限额内自行调配所属机构支出类账户的限额.第六章货币资金计划与调拨管理第三十四条货币资金计划管理是合理安排货币资金,确保货币资金效益,以及进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条件.机构必须明确货币资金计划的报送范围、货币资金计划编制的责任部门、货币资金计划编制的方法,并及时报送货币资金月计划和周计划.第三十五条货币资金调拨应尽量遵循同行划拨原则,并采取实时汇况方式,确保资金调拨及时到账,尽量避免资金在途.第三十六条各机构上划应遵循“已实行资金自动归集的银行采用自动上划方式,未实现资金自动归集的银行采用主动上划方式”的原则.非自动归集账户内的大额保费指单笔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保费应次日主动上划,零星保费每周定期集中上划.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划的,应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迟上划.第三十七条各机构上划资金时,工、农、中、建、交、招、平安银行七大商业银行的货币资金应实行自动归集.七大行之外的非自动归集账户统一上划至总公司平安银行.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实行自动归集的银行账户,其上划的频率以及留存的资金限额由总公司财务部确定.该账户正常使用期间,各机构不得自行与银行取消自动归集功能.第三十九条为避免资金在途,上划资金应采用实时汇兑方式,非自动归集账户应于每周一一早上划至总公司指定账户.遇节假日按总公司通知要求的时间上划.第四十条各机构每周四根据下周的用款需求,编制和上报资金需求计划.资金需求计划中应分别按支付资金类型列示下周拟从总公司回调的资金金额和时间.对周资金计划上报不足的,于每周二追加本周资金需求计划.第四十一条各机构通过CMS系统申请回调资金,申请时间另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当日不得回调资金.第四十二条原则上,所有机构的资金回调均由总公司直接回调至该机构支出账户,机构同级和上下级之间不包括向纳税户转款,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划转.第七章外汇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本章所指外汇货币资金主要是公司从事以外币计价的经济业务取得的收入和支出.第四十四条各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需要办理外汇经营许可证,在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不得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第四十五条外汇账户的开设必须选择具有经营外汇资格、规模大、信誉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开设后,应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在开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第四十六条外币账户管理、限额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资金计划和调拨原则上视同人民币账户.第四十七条除政策允许的情况外,禁止以外币现金支付各项业务支出、业务员佣金以及发生在国内的各项营业费用.第四十八条本章未详尽事项参照总公司下发的外汇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资金管理相关人员及岗位职责第四十九条各机构与资金管理工作相关的岗位,包括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资金管理员、出纳等.本办法仅对财务负责人和资金管理员的岗位职责作具体规定.第五十条财务负责人对本机构以及下属机构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有管理责任.第五十一条资金管理员应是公司正式员工,并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新资金管理员上岗前需进行上岗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上岗.第五十二条资金管理员是在本机构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协助财务负责人进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资金管理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资金调拨、账户管理、上报各种资金报表、对所属机构的资金管理进行非现场及现场检查和工作质量考评,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资金管理员进行培训.第五十三条二级机构应设立资金管理员岗位,不得由出纳兼岗,所属机构应指定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二级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质量考核纳入到二级机构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中.第五十五条二级机构资金管理员应加强对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定期对所属机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质量考核.第九章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第五十六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指由货币资金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资金管理控制目标的过程.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目标是保证公司资金安全、规避资金管理风险、提高资金管理效率.第五十七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印鉴管理、网银管理、票据管理、档案管理、资金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协议审批、资金收支制度以及收付流程的制定和检视等.各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第五十八条各机构应建立适合本机构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考核办法、并监督所属单位执行,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货币资金管理质量和货币资金收付制度和流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第五十九条各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期诈而导致损失;(三)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第六十条各机构在必要时应对资金岗位人员适时进行强制休假或轮岗.第六十一条各机构应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分离、监督.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配备合格人员,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同时,需对资金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资金管理员离岗时,必须建立工作交接制度,明确交接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交接流程和交接内容.第六十二条各机构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流程、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权限、工作要求和需要审批的风险点.第六十三条审批人应按照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按照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内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并上报审批人的上级.各机构应当按照支付申请、复核、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第六十四条各机构应及时了解银行账户收支账项,对异常收支情况及时处理.负责提供完整、准确的银行账户收支账项的摘要信息.审核数据科技公司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如果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应对银行未达账项及时跟踪、清理.第六十五条各机构应遵照公司下发的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业务.开通使用网银的单位需要相关责任人签订网银责任状.已实行主动归集的收入类账户,不得开通网银支付功能. 第六十六条各机构应遵照公司下发的银行结算凭证管理办法加强与资金有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流程,并应建立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严禁单位及个人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第六十七条各机构应遵照总公司下发的二级机构财务印章管理办法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资金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第六十八条各机构应遵照总公司下发的二级机构资金档案管理办法加强货币资金档案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资金管理办法2008版同时废止.。
货币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定版

货币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定版货币资金是企业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而资产管理制度则是对企业货币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的规定和规范,旨在保证企业的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针对货币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货币资金是企业日常运营中的现金和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涵盖了企业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它可以用于支付企业日常的运营成本、购买固定资产、投资其他项目等。
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流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收付款制度、资金计划制度、资金预测制度、资金控制制度等。
其中,收付款制度是对企业资金流入和流出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收付款和经营收付款两个方面。
资金计划制度是对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资金收支情况进行预测和规划,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流动性来应对经营需求。
资金预测制度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的分析,预测未来经营活动中的资金需求和可支配资金。
而资金控制制度是对企业资金的使用和使用人的权限进行规定和控制,以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另外,资产管理制度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规定和规范。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等,是企业实现长期稳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资产管理制度的职责是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资产的总体成本,并优化资产的配置。
资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资产采购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报废和处置制度等。
资产采购制度规定了企业进行资产采购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资产采购的计划、审批、招标、验收和入账等。
资产使用制度规定了企业对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养要求,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而资产报废和处置制度则是对企业无效资产的处置和报废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资产报废的程序、会计处理和合规处置等。
总之,货币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产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业务主要包括:1.现金收支;2.银行存款收支;3.其他货币资金收支;4.现金盘点及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调节;5.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要实现的控制目标包括:1.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审批设置明确。
2.货币资金业务流程合理、完整。
3.货币资金业务都经过适当级别的批准。
4.货币资金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5.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记录真实、完整和准确。
6.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授权批准第四条: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2.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3.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稽核;4.票据的保管与印章的保管。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货币资金业务的相关岗位职责与授权审批第三章货币资金的收支控制第六条:货币资金收支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七条:货币资金收款货币资金收款分为销售资金收款和其他资金收款,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和流程办理:1.销售资金收款1.1当发生现销业务时,销售部开具《销售出库单》。
《销售出库单》一式三联,销售部留存根,客户持“财务记账联”、“仓库联”前往财务部和仓库办理交款及提货。
销售部开出《销售出库单》后应立即通知出纳向客户收款。
1.2出纳核对客户提交的《销售出库单》“财务记账联”、“仓库联”,检查销售是否符合公司的销售及定价政策,各联次内容、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完整,检查无误后收取款项,并向客户开具收款收据或销售发票。
收款收据应载明客户名称、产品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并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印章及出纳个人印章。
收款收据连续编号,一式三联,分别为存根联,客户联和财务记账联。
1.3客户持收款收据“客户联”或销售发票的相应联次,以及《销售出库单》“财务记账联”、“仓库联”,前往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1.4收回应收账款时,销售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
出纳收取款项后,向客户开具收款收据。
1.5出纳将收到的现金(超出库存现额的部分)和支票于当日交存银行,财务经理每日下班前进行检查。
2.其他资金收款其他资金收款是指销售资金收款以外的各类款项的收取,如股东出资款、对外借款等。
当发生其它资金收款时,相关部门应根据收款的业务性质,按照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财务部说明相关情况。
出纳审核相关单据、凭证无误后办理收款,并向交款方开具收款收据。
有收银员岗位的企业,严禁坐支销货款。
第八条:货币资金付款各公司每月按照批准的月度《资金支出计划表》办理各项资金付款,发生《资金支出计划表》以外的支付事项时,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公司总裁审批。
货币资金付款的申请、审批和支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资金支出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1各部门于各期末(月末、季度末、年末)向财务部提报下期(下月、下季度、下年)资金支出计划(包括支出事项、预计金额、预计用款时间等)。
1.2财务经理汇总编制各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表》,报总经理审核。
1.3总经理审核各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表》,签字后上报公司总裁审批。
1.4公司总裁审批各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表》,同意后签批(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表》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5签批后的《资金支出计划表》由财务部留存,财务部据此监督本公司的资金支出情况。
2.用款申请与审批2.1各部门按照批准的《资金支出计划表》用款时,由经办人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填制《费用报销单》或《用款通知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其他相关支付证明等,用款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财务经理审核。
2.2财务经理审核各部门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用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由总经理签批,总裁每月复核并签字;用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总裁签批。
子公司各部门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由各子公司总经理签批,季度结束后由总裁指定人员对该季度所有单据进行复核并签字。
2.3当发生已批准的《资金支出计划表》以外的支出申请时,无论金额大小,由公司总裁签批。
3.复核与付款出纳应当对批准后的《费用报销单》或《用款通知单》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付款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并签字后,办理款项支付,并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印章及出纳个人印章。
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付款,出纳员应拒绝办理,并将相关单据凭证交有关人员重新办理。
对在现金结算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
第九条: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应根据当天发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审核原始凭证并转交财务会计,会计及时按出纳提供的单据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凭证,经财务经理审核点击财务软件“审核”后,会计点击财务软件“记账”生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编制《货币资金周报表》出纳应根据每周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编制《货币资金周报表》,经财务经理复核签字后,报送总经理。
《货币资金周报表》一式两份,报总经理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
第四章现金管理第十一条:现金开支范围及开支限额1.备用金,通常不超过1万元。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3.2000元以内的采购用款及零星支出。
不属于上述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规定1.出纳负责现金收付结算、现金收付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以及现金保管工作,但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2.出纳必须将现金日清月结,及时审核财务会计编制的货币资金收付款凭证,并点击“出纳签字”,不得以白条抵顶现金库存,不得跨月处理账务。
3.出纳必须将当天收到的现金(超出库存现额的部分)和支票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4.出纳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签发的现金支票转交他人或异地保存。
5.出纳应认真鉴别收取的现金,防止收取假币,对发现的假币,应予以没收,上交银行,并开具没收证明。
6.现金使用或出借必须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严禁出纳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原则上,除必要的差旅费和小额支出外,不允许向个人借出现金。
7.财务经理应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核对。
对现金清查中发现的长款或短款,要认真核实,查清原因,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批准后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自行处理。
8.出纳因故离开工作岗位需短期性替代或工作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请假一天或一天以上的,凭现金日记账清点库存现金,交接双方清点核对相符后,在清点核对表上签字。
出纳员同时移交收、付讫图章,接替人在工作时使用自己的名章。
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交接人员,并监督交接双方的交接工作。
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开户及账户管理1.各公司的银行开户及账户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各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3.各公司银行账户只能用于各公司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使用网上银行业务的,由财务经理和出纳员共同完成操作程序,不得有一人完成网上银行业务的全过程。
4.1出纳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输入操作密码并输入业务信息。
4.2财务经理输入授权密码,并审核业务信息,审核无误后付款。
5.各公司严禁开设储蓄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6.各公司应每季度对银行账户进行清查、清理,非正常使用的账户要及时进行清理销户。
撤销银行账户时,首先由出纳对该账户发生的所有账务事项进行核对清查,提交书面销户申请并注明原由,依次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银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管理规定1.出纳应按照开户银行及账号设置银行存款明细账户,以反映不同开户银行和不同存款账户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2.会计应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审核相关原始单据,编制相关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经财务经理审核后,由财务会计点击“记账”生成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准确反映各银行存款账户当日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3.出纳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取得银行对账单的相关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须经财务经理复核签字,签字后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会计保存。
4.财务经理应认真复核出纳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长期未达账项或不符事项,财务经理应进行调查和报告,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请示处理意见,财务经理根据批示意见对长期未达账项或不符事项进行处理。
5.必要时会计应编制对账调整分录,经财务经理复核签字后调账。
6.出纳因故离开工作岗位需短期性替代或工作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请假一天或一天以上的,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余额核对,交接双方清点核对相符后,在清点核对表上签字。
出纳员同时移交收、付讫图章,接替人在工作时使用自己的名章。
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交接人员,并监督交接双方的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票据结算业务1.支票结算1.1支票结算是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通知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中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现金支票只可用于从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1.2各公司收到支票时,出纳应审核支票签发是否规范,包括签发时间是否逾期,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晰,大小写是否相符,用途是否合理,支票签发单位是否与付款单位名称相符等;对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要审查背书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无误后,应将支票及时填写送存簿,送存银行。
1.3各公司签发支票时,出纳应按照以下规定签发支票:1.3.1签发的支票一定要记名;1.3.2签发的支票起点为100元,付款期限为10天,遇到法定节假要顺延,不得签发远期支票;1.3.3必须使用碳素墨水填写,双联式支票可以复写;1.3.4签发支票必须由收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1.3.5不得签发空头支票;1.3.6不得由收款单位代签支票;1.3.7使用支票打印机签发支票的,应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签发支票。
1.4出纳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按支票编号顺序签发,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对发出的支票要及时清查,督促支票领用人及时交回逾期支票或办理销账;对作废的支票要与支票存根一起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撕毁或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