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防办安全防范系统验收
技防办安全防范系统验收

技防办安全防范系统验收安全防范系统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功能是预防和应对各种安全威胁,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技防办安全防范系统验收则是对该系统的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查和确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本文将从系统的硬件设备、软件功能以及验收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展示技防办对安全防范系统验收的重视和如何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
首先,技防办安全防范系统的验收离不开对其硬件设备的检查。
这些硬件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器、门禁设备等。
验收人员需要检查这些设备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覆盖到所需监控的区域。
例如,在一个停车场中,如果监控摄像头的数量不足或者位置设置不当,可能会导致某些区域无法被监控到,从而降低系统的安全性。
此外,验收还需要测试这些设备的工作状态和灵敏度。
例如,对于报警器,验收人员可以模拟入侵事件,检验报警器是否及时响应。
通过系统验收,可以避免因设备安装不当或工作故障而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除了硬件设备,技防办安全防范系统还包括软件功能。
这些功能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访客管理等。
在系统验收中,需要验证这些功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例如,对于视频监控功能,验收人员可以观察监控画面的清晰度、实时性和稳定性。
如果监控画面模糊、延迟或者不稳定,那么系统的监控功能就无法胜任其预期任务。
此外,入侵报警功能也是验收的重点。
验收人员可以模拟入侵行为,检验系统是否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相关数据记录来查看报警的准确率和反应时间。
软件功能的高效运行是保障安全防范系统有效性的基础。
在技防办安全防范系统验收的流程中,还需要进行整个系统的综合测试。
这包括对设备和功能的协同运行进行测试。
验收人员可以模拟不同的场景和情况,测试系统对于不同事件的响应能力。
例如,模拟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测试系统是否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还需要对系统的稳定性进行测试,即长时间运行的能力。
系统应该能够在24小时不间断工作下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无论是设备硬件还是软件功能都不应出现意外故障。
技防办安全防范系统验收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
《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 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 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行业标准GA / 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行业标准JGJ / 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二、《规则》主要内容的确定及各章节的说明《规则》的内容共分8章: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验收条件;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6.验收内容;7.验收结论与整改;8.系统移交。
其中第5章、第6章和第7章是《规则》的关键内容。
现就《规则》主要的章节内容分述如下:(一)范围《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对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则》的主要条款,三级工程的验收参照《规则》可适当简化。
三级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标准中与简化有关的条款有:GA / T 75—94中的6.1、6.2.1、10.1、10.2条及《规则》中的4.7条。
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操作。
(二)引用标准引用标准在以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已提到,这里略。
(三)定义定义如下: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范本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范本一、引言本次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旨在确保工程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以下是对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内容和标准的详细说明。
二、验收前准备工作1. 确认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文件是否完整,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2. 核对施工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包括基础设施是否完善、通风和照明是否良好等;3. 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设施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 物料、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使用标准,检查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5. 验收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对验收标准进行了解和熟悉。
三、现场验收1. 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1.1 门禁系统:检查门禁设备是否安装齐全,门禁卡是否正常读取,并能够实现有效的出入控制;1.2 监控系统:检查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和角度是否合理,监控画面清晰,存储设备运行正常;1.3 报警系统:检查报警设备的安装是否完好,报警触发是否灵敏,报警信息的处理和传递是否及时有效;1.4 安全门窗:检查安全门窗的材质和制作工艺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能够有效抵抗外力;1.5 安全照明:检查安全照明设备的位置和亮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1.6 防火设施:检查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防火设施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
2. 安全防范系统的功能验证2.1 门禁系统:测试门禁卡的读卡功能、门禁设备的开关门功能及是否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2.2 监控系统:测试监控画面的清晰度和稳定性,检查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容量是否满足要求;2.3 报警系统:对报警设备进行演示测试,验证其触发和传递报警信息的功能;2.4 安全门窗:测试安全门窗是否能够顺利打开和关闭,并能有效阻挡外力的侵入;2.5 安全照明:测试安全照明设备的亮度和亮起时间,确保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足够的照明;2.6 防火设施:测试灭火器、消防栓和喷淋系统的有效性,并验证其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3. 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和使用说明3.1 提供安全防范系统的用户手册和维护手册,详细说明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要点;3.2 对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流程;3.3 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工作,定期报告系统的运行状态和维护情况。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2001—08—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2001—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验收提出了必须遵循的规则。
本标准没有相同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可供采用,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参考了有关电子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装、验收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标准,并结合国内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和安装的实践经验编写而成。
ﻫ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局提出。
ﻫ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统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联合起草。
ﻫ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金元、李祥发、汪广杰、郑文、沈伟斌、陶焱升、李仲男。
1范围本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以被GA/38—2004替代)GB/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JGJ/T16-1992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深圳技防办验收标准

深圳技防办验收标准如下:
1.技防系统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技防办申请验收,并
提交相关资料。
2.市技防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3.验收合格的技防系统,市技防办应当出具《深圳市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验收合格证》。
4.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市技防办应当出具《深圳市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验收。
5.未按照规定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不得投入使
用。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范GA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范GA 3081 范围本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GB50057—19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JGJ/T16—1992 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08-23 2001 -12-01实施GA 308—2001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活动。
3.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3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4 验收条件4.1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根据GA/T75—1994规定,一、二级系统(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4.2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4.2.1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1)。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标准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
《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 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行业标准 GA / 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行业标准 JGJ / 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二、《规则》主要内容的确定及各章节的说明 《规则》的内容共分8章: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验收条件;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6.验收内容;7.验收结论与整改;8.系统移交。
其中第5章、第6章和第7章是《规则》的关键内容。
现就《规则》主要的章节内容分述如下:(一)范围 《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对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则》的主要条款,三级工程的验收参照《规则》可适当简化。
三级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标准中与简化有关的条款有:GA / T 75—94中的6.1、6.2.1、10.1、10.2条及《规则》中的4.7条。
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操作。
(二)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在以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已提到,这里略。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2)4.6.2系统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认可的部级以上检测机构,或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公安管理部门认可的省级检测机构。
4.6.3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应报送以下资料:a 系统试运行报告;b 系统竣工报告;c 系统初验报告。
4.6.4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a)系统初验报告;b)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4.6.5检测机构在接到检测委托书和以上图纸资料后,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
4.6.6检测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系统在线测试抽检比例;电视监控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20%—30 %;其他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 10%—15% ;总数10台以下的,至少不低于 3台4.7 验收图纸资料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报送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应满足验收机构人员的需要,三级工程可参照提供验收图纸资料):a)设计任务书;b)合同;c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并附论证会方案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名单;d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
e)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f)系统试运行报告;g)系统竣工报告;h)初验报告(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i)决算报告;j)系统检测报告。
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5.1验收组织5.2验收参加单位(人员)出席验收会的单位(人员)有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5.3验收机构5.3.1系统验收时要协商组成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5.3.2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选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5.4验收机构职责与要求5.4.1验收机构对系统(工程)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不利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5.4.2对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要害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执行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5.4.3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正式设计方案,按第 6 章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5.4.4验收机构应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6验收内容6.1施工验收6.1.1 基本要求a)施工验收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施工验收组负责检查验收;b)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及JGJ/T 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提供建设(使用)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更改审核单(见表3).更改审核单可由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重大变更要报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要经审查认可;c)施工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等.6.1.2施工验收内容施工验收主要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包括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线敷设质量.a)按表 4 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分别检查前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的安装质量;b)在进行施工验收时,复核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管线敷设时,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对管线敷高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c)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弱电系统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应符合GE 50198标准要求;检查接地系统是否按等电位接地要求施工,并符合GE 50057标准要求.d)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桥架,管井中线缆接头等施工工艺(视频线缆应一线到位,尽量避免接头),并应符合JGJ/T 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6.2技术验收6.2.1 基本要求a)技术验收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技术验收组负责检查验收;b)对照原初步设计论证意见与整改情况以及系统检测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和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c)对照系统竣工报告,系统初验报告,检查系统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方案要求;d)检查系统迁用的技防产品,应符合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有关标准和管理的规定;e)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f)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按照正式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检查;g)按表5要求,对工程按各分系统项目进行现场功能抽检复查,并做好记录.6.2.2 报警系统的抽查与验收a)根据试运行报告,复核误,漏报警情况;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抽查;作防拆保护抽查;检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有无盲区;b)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c)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d)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6.2.3电视监控系统的抽查与验收a)对照系统检测报告,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满足GE 50198- 1994的2.1.6的要求.b)系统结构与配置同正式设计方案的符合度;c)监视图像主观评价不低于4级,记录图像的回放质量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d)操作与控制的功能检查: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是否平稳,镜头的光圈,变焦等功能是否正常,避免逆光效果等;e)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和电梯内楼层显示等图像的标识符,显示是否稳定正常;电梯内摄像机的安装位置(要求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角)是否能有效监视电梯乘员;f)对金融系统银行营业场所,文博系统,是否满足GB/T 1 6 6 7 6和GE/T 16571的相关要求.6.2.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抽查与验收a)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并按正式设计方案达到相关功能要求;b)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对非正常通行是否具有报警功能;c)楼寓对计电控防盗门作为一种出入口控制系统是否能正常工作;开锁继电器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可视对计系统的图像是否能辨别来访者;d)出入口控制的联网报警部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6.2.5巡更管理系统的抽查与验收a) 按正式设计方案检查系统具有的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b)在线式巡更系统是否具有即时报警功能.6.2.6 中心控制室的检查与验收a)检查通讯联络手段(一般不少于两种);b)是否具有自身防范,防火和雷电防护等安全设施.6.3资料审查6.3.1 基本要求a)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审查.b)工程正式验收时,设计,施工单位应按 4.7 规定的要求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c)图纸资料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正确,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d)图样的绘制应符合GA/T 74及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6.3.2 审查内容a)按6.3.1中c),d)要求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图纸资料的编制质量(准确性,规范性)和与工程实际的符合度,并填写于表6;b)根据工程规模,审查验收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包括日常维修服务条款,并填写于表6.7验收结论与整改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根据施工验收(表4),技术验收(表5)资料审查(表6)的结果,认真如实地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通过或基本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方案,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和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协调,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7.1 验收判据施工质量验收:按表2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单项的检查结果,综合后填写验收意见;按表4要求,对设备安装质量和明装管线质量进行检查并根据各单项的检查结果统计出合格率.技术质量验收:按表5要求,结系统实施情况同正式设计方案的符合度和系统功能进行现场复核抽查,并根据各单项的检查结果统计出合格率.资料审查:按表6要求,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各单项的审查结果统计出合格率.按表 4-6 的规定,合格率大于等于 0.8 判为通过;合格率小于 0.8,大于等于 0.6,判为基本通过;合格率小于 0.6,判为不通过.7.2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种,并汇总于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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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
《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 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 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行业标准GA / 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行业标准JGJ / 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二、《规则》主要内容的确定及各章节的说明《规则》的内容共分8章: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验收条件;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6.验收内容;7.验收结论与整改;8.系统移交。
其中第5章、第6章和第7章是《规则》的关键内容。
现就《规则》主要的章节内容分述如下:(一)范围《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对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则》的主要条款,三级工程的验收参照《规则》可适当简化。
三级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标准中与简化有关的条款有:GA / T 75—94中的6.1、6.2.1、10.1、10.2条及《规则》中的4.7条。
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操作。
(二)引用标准引用标准在以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已提到,这里略。
(三)定义定义如下: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四)验收条件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要具备条件,就是说验收要有基础。
该章节规定了从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正式设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系统试运行、系统检测直至工程竣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其基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系统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系统(工程)验收有效。
同时体现“系统(工程)质量是做出来的,而不是验收出来的”这一指导思想。
1.初步设计论证通过“系统初步设计论证通过或基本通过”,是系统(工程)质量前置控制的关键环节,而“方案论证”常常是容易被忽视的环节。
因此,该章节对此做了严格规定:系统初步设计论证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根据方案评审小组(委员会)形成的《论证意见》,由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意见。
该条件意味着系统工程的设计经建设单位同意,系统初步设计经补充、修改成为正式设计。
大部分设计方案是以合同书、任务书及标书形式确认的,这些设计方案与报审材料一起上报公安技防办,由公安技防办审核,确认方案可行,签署同意意见后,这些设计方案既成为正式设计方案。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不要求。
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会遇到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未报建审,但工程已完工,由于某种原因不得不进行验收的情况,我们确定一个时间界限,2002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工程项目,按《规则》验收条件执行,一级或1 0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尽可能要求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手续。
2002年8月1日以后立项的工程项目,不管什么原因,要严格按《规则》验收条件和《条例》与《实施办法》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规定执行,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没办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手续的,必须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手续。
对于在2002年1月1日以前立项的工程项目,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系统试运行系统试运行是验收的必备条件。
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试运行报告。
(1) 系统竣工后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建设单位按《规则》表1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2) 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试运行报告内容要点见《规则》4.2.2条。
(3)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试运行报告内容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3.技术培训技术培训是“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系统验收后正常运行的技术保证之一,也是工程承建方的重要责任。
(1) 培训依据、目的:根据合同要求,系统(工程)既要重建设,又要重管理。
(2) 培训要求:a. 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b. 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方法等资料;c. 通过培训,使系统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
4.系统竣工该章节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竣工”,给出了基本定义,见《规则》的4.4.1条;并对系统竣工后应完成的竣工报告等做出了规定:见《规则》的4.4.2条。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竣工报告可适当从简。
当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与论证内容变化较大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 修改设计任务书;(2) 申请重新论证。
5.系统初验系统初验属自检范畴,是系统建设方、承建方对系统质量进行的自我检验。
(1) 系统初验由系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各方人员签名。
(2) 系统初验报告内容应符合《规则》的4.5.2条要求。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初验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6.系统检测系统检测是由第三方公正机构对已竣工系统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
检测内容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确定。
(1) 申办系统检测委托手续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办申请办理系统检测委托手续,并由公安技防办向系统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申办系统检测委托手续,除填报系统检测委托申请表外,还要报送以下资料:a. 系统试运行报告;b. 系统竣工报告;c. 系统初验报告。
三级以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除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系统检测外,不需进行系统检测。
(2) 设计、施工单位将系统检测委托书报检设计、施工单位领取系统检测委托书后,将系统检测委托书送系统检测机构并附以下资料:a. 系统初验报告;b. 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3) 承担系统检测的机构承担系统检测的机构,必须是经公安部授权的验测机构,未经授权的机构无权承担安全防范系统检测业务,我省经公安部授权的验测机构是广东省技监局检验中心。
(4) 系统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检测报告系统检测机构在接到系统检测委托书和相关资料,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系统检测报告应符合《规则》的4.6.6条要求。
7.验收图纸资料的提供完整、规范、准确的技术资料是进行验收的必备条件,是关系到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后维护、维修的重要技术支持。
因此,验收图纸资料等的提供,是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办申请办理系统验收。
填报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填写并由建设单位签署同意报验收意见并盖了公章的系统验收申请表三份,同时提供符合《规则》4.7条要求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一份。
验收时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要提供按照《规则》表6规定的竣工图纸资料三份,供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图纸资料审查组(人员)审查。
公安技防办接到申报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系统(工程)已正常试运行一个月以上的,该系统(工程)就可以组织验收。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提供的竣工图纸资料按照《规则》表6规定可适当简化。
(五)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是根据该章节主要内容和《条例》与《实施办法》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管理的实际做出的规定。
1.验收组织:系统验收由公安技防办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安排,即由公安技防办同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单位一起,事前协商出席验收会的代表并由公安技防办主持召开验收会。
2.验收参加单位(人员):验收参加单位(人员)有公安技防办、建设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
3.验收机构:验收机构既系统(工程)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验收工作的组织安排单位根据系统(工程)的性质、级别协商组成。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推选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一般由公安技防办组织领导和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下设的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三个组(人员)组成并具体进行验收。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人数较少时,验收机构下设的小组可以简化,有关小组可以兼任或合并。
4.验收机构人员:验收机构人员有公安技防办、建设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
5.验收机构职责:(1) 验收机构职责是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特别强调的是对国家、省级重点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高风险等级要害单位的系统(工程)的验收,验收机构应对照设计任务书、相关标准、管理规定和正式设计方案严格把关,如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和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应给予指出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是否继续实行。
(2) 对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安防系统(工程),验收组织有责任配合公安技防办和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系统的完善、整改措施;对验收不通过的安防系统(工程),应在验收结论中指出问题,明确整改时间与要求。
6.一般验收程序:(1) 验收主持人讲话:介绍出席验收会的代表;宣布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立;选任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介绍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目的、要求及预期效果;希望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对系统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请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主任(组长)主持验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