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要点

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要点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产品质量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明确产品质量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监督、检查、处理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关内容。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措施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实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和销售,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产品质量问题的检查与处理程序当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首先,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企业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接着,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和相关部门。
如果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罚款等措施。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产品检验等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五、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及适用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处罚措施适用于各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
六、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程序包括:立案: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final

(三)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主体
为了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我国法律赋予 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而且还规定 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 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 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 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GT/T19000-ISO9000。因此,我国目前由 国家颁布的标准与国际标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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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 相应技术要求,由独立的认证机 构确认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 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经 历了合同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三个 阶段。
1.合同责任原则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产品 责任事故的受害者只有在与应承担责任者存 在合同关系时才可要求损害赔偿。 简单说就 是有合同,才可能有责任;无合同,则无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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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过错责任也就是疏忽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受 害者能够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 并存在过失,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不需要 证明存在合同关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的产品责任分别作了不同规定。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 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 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任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成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相应予以标明;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十六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七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十八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十九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贷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二十三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二十四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二十八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贷;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推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三十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入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成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象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产补助费等费用;造成积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霸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力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金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五条因产品则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调执行;第四十七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奶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白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日期: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

注意:质监与工商的职权协调与“一事不再罚”!
假冒伪劣:质量的角度与商标的角度
产品质量法 14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四类:质检+认证+标准化+抽查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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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检验
生产者对出厂产品的检验。 自主性与合法性。
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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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我国《标准化法》专门规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
产品质量法 30
2.产品标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 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 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质量法 20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根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
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 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质量认证两类:
安全性认证:强制性
性能认证:合格认证,自愿)
只有国家认证!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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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体: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新)

国质检法〔2011〕8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c5a55cbe23482fb4da4c26.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11〕8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产品质量法合规指南

产品质量法合规指南(本文为示例,符合要求但无法达到2000字要求)产品质量法合规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保证产品质量合规性成为企业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指南旨在为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法合规的指导,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合规的重要性合规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之一,而产品质量合规尤为重要。
合规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同时,在合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挑战,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三、产品质量法合规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合规。
2.安全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3.可追溯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4.信息公开: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公开。
四、产品质量法合规的关键环节1.研发设计阶段:在产品研发设计阶段,企业应充分了解国家的产品质量法规要求,并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评估。
同时,要注重产品的安全性设计,防止潜在的质量问题。
2.生产制造阶段:企业在生产制造阶段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同时,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3.市场监管阶段: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定期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例如召回和处理,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产品质量法合规的示范案例1.食品行业:食品行业是一个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行业,产品质量合规尤为重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合规。
2.电子产品行业:电子产品行业快速发展,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企业应在产品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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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意义:
企业有满足其订购产品技术要求的能力 作为顾客对供方质量体系审核的依据 各国对产品和企业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的通行证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国际先进标准和 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确认某一产品 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 证标志来证明的活动。
销售者的义务
进货验收义务 质量维持义务 销售标志义务 不作为义务
下列产品中,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 定的不得销售的产品为:
① 积压服装 ②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③ 无中文标志的进口胶水 ④ 无厂址的收录机
对外资工厂生产的微波炉 的包装应当要求标明?
① ② ③ ④ 微波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 微波炉的原材料和技术指标 警示可能发生的危险 外文的产品名称、厂址
法律客体
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 + 动产
天然物品? 不动产? 限制流通物? 初级产品?
特殊产品的法律适用
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特殊产品
法律关系
生产者、销售者 用户、消费者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者、销售者
产品质量监督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其他经营者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瑕疵:产品不适用 产品缺陷:产品不安全
“瑕疵” (针对效用性): ① 产品不具备通常的价值、效用(默示担保) ② 产品不符合出卖人保证的品质(明示担保)
“缺陷”(针对安全性): ① 产品存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
② 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流通、交 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2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 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 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 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侵权责任
人身伤害 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性质 损害事实
违约责任 产品自身的价值的损失
责任主张人 买受人
买受人或其他受害人 销售者或生产者 3种 2年
责任承担者 销售者(仅限出卖人)
免责
瑕疵担保的明示免责 1年
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 第33条规定: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 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 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 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出售的,应 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 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和行业协会报告。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 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 随机抽取。
《产品质量法》特别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 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 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 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 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 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 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① 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 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② 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③ 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 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④ 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 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行政责任 产品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有4种途径: • 协商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 遗 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 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 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 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性质:国际通用的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质量体系标准
具体内容:
ISO9001: 《品质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品质保证模 式》 ISO9002: 《品质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品质保证模式》 ISO9003: 《品质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品质保证模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的主体: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监督检查的客体: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监督检查的性质:强制性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不作为的义务
内在质量: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应当具备的应有的使用性能 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说明
外在包装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中文) 特殊产品: 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限期使用的产品: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or失效日期 使用要求特殊的产品: 警示标志or中文警示说明 *例外:裸装的食品、裸装产品
• 原来要了解相机的使用说明是要看光盘 的,杨先生对此十分不满,因为他家中 并没有电脑。发现这一问题后,杨先生 回到北京富诚佳信科技公司索要相机中 文印刷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然而,公 司答复:柯达所有型号的数码照相机均 只有以光盘为载体的使用说明。
• 5月17日,杨先生来到柯达电子(上海)有限 公司要求解决此问题。公司对远道而来的杨先 生进行了接待,并向其提供了打印的光盘所载 内容的文字说明。尽管如此,杨先生仍感到不 平。他认为,柯达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提供 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使其不能完全了解产品的性能及使用 方法,且不得不专程赶赴上海索要说明书,给 其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 北京的杨先生购买了一台“柯达”牌6340型 相机,因为相机内没有配送中文印刷版的产品 使用说明书,杨先生状告“柯达”相机的生产 者柯达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和销售者北京富 诚佳信科技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 2004年4月7日,杨先生在北京富诚佳信科技 公司以2050元购买了1台柯达牌6340型相机。 此款相机令杨先生非常满意,但遗憾的是包装 里没有配送中文印刷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在 相机的外包装上,写明包装内的物品包括“光 盘、用户手册”。在相机包装内附有简明的中 文印刷版使用说明书1张,在该说明书上方写 明“有关详情,请参阅您的相机用户手册”; 包装内另有以光盘为载体的《相机用户指南》。
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 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 发布.
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义务 销售者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
内在质量 外在包装 特殊产品的包装 禁止性规定
作为的义务
产品
产品
产品的含义: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
1、经过加工、制造(非自然性) 2、用于销售(经济性) 3、动产(法定性)
产品质量
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 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
实用性(满足社会再生产或生活需求) 经济性(购买、使用中的成本、费用、寿命) 安全性(避免伤害风险)
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 的要求? ① 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 和英文的说明书 ② 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③ 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 害身体 ④ 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 度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 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 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 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特殊产品的包装
对象:储运要求特殊的产品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臵
要求: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文警示说明 or 警示标志
禁止性规定:
生产者: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 志 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便正 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 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 生的措施。
我国首次对召回制度的立法
认证的意义:
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 也有利于提高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 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方便地进入国际市场,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对 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
共同之处: 均由企业自愿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进行认证
不同: 产品&企业的质量体系 相互关系: 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其企业质量体系应符合国 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