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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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案例6个

私分国有资产案例6个

私分国有资产案例6个一、案例案例一:因不满县电力公司将他们委托给武宁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武宁县某电力营业站的杨某、刘某、石某以及其他九位职工,承接了营业站所辖范围的用户受电工程生活用电和施工用地的线路安装等业扩工程,并将承揽所得的业扩工程收入以单位名义发放给12名职工。

结果,杨某等人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至2021年,杨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将营业站承揽的业扩工程收入截留不上交,并将其中的66万元以发放补助的名义集体私分给营业站全体职工。

案例二:某栲胶厂原厂长张某等人,在煤炭紧缺且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组织全厂职工轮流参加晒树皮渣与煤混烧,以此降低生产成本。

然后,从2001年至2021年间,某栲胶厂通过多次到当地国税局虚开购煤发票30多万元、到地税局开具劳务发票80多万元、然后拿回单位报销提取现金的方式,共领出现金110万多元。

领出这些钱后,经厂领导签字同意,以加班劳务费的形式发给厂职工。

结果,张某等人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1年10月,时任某栲胶厂厂长的张某主持召开厂务会议决定:经过实践,晒树皮渣与煤混烧可以节省烧煤量,由全厂职工轮流翻晒树皮渣,然后由厂里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助给全厂职工。

会后,张某指使该厂供销科负责人到国税局虚开购煤发票,供销科科长罗某在材料入库单上冒充采购员签名,张某负责签字同意报销。

二、案件争议焦点案例一中杨某私自发放承揽所得的业扩工程收入,案例二中张某等人组织职工晒树皮渣与煤混烧,以此降低成本,然后虚开发票提取现金110万多元发放给职工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法院判决案例一:经过武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案例二: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三个被告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一年,缓刑一年或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或15000元。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一)犯罪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应具备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能力,犯罪行为应是具体行为。

(1)被侵占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或不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资产。

(2)以8亿元以上的金钱或者以8亿元以上其他价值不能以金钱衡量的财产作为被侵占财产,并对被侵占财产有非法占有、擅自处分或者非法转移情形。

(3)严重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社会危害性突出。

(三)立案依据
(1)案件有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
(2)案件能够进行司法处理;
(3)案件被侵占财产的范围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4)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具备法律责任能力;
(4)案件事实属实,足以推定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形。

二、立案依据的条件评定
所涉及的财产为国有财产或者不属于国有财产的公共财产,并且价值金钱在8亿元以上或者以其他方式衡量其价值达到8亿元以上;另外,涉及侵占财产的行为必须有非法占有、擅自处分或者非法转移情况出现;重要的是,所侵占国有财产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对社会的危害性突出。

针对某种涉嫌犯罪可以进行有效的司法处理之后,依据犯罪调查中获得的证据,应根据立案标准立案审查,阐述: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形,被侵占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以及涉嫌犯罪行为人的单位或其他有关情况等。

国企处级裸官挪用5亿

国企处级裸官挪用5亿

国企处级裸官挪用5.8亿用美色冰毒填充空虚 2010年08月05日00:59 法制日报本篇精粹本周最惊人的大案,莫过于妻儿移居美国的正处级“裸官”——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董跃进挪用公款5.8亿元一案。

在这起惊天大案中,“裸官”的危害显露无遗:独自生活的状态让他的心理逐渐空虚,开始享用性贿赂和冰毒填补空虚。

而接受了他人的腐蚀,就等于授人以柄,最终原则尽失……非常案件法制日报记者李松黄洁法制日报实习生徐伟伦几天前,北京市史上最大的挪用公款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52岁的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助理、正处级干部、妻儿都已移居美国的“裸官”董跃进,被控涉嫌伙同北京中润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连龙挪用公款5.8亿余元,单独或伙同马连龙受贿117万余元。

5.8亿元!董跃进哪来的这么大的胆子?作为总经理助理的他为何能够如此肆意在公司调动资金?答案就出自他的顶头上司——中通建总公司原总经理李瑞。

《法制日报》记者8月2日从负责侦办此案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独家获悉,中通建总公司原总经理李瑞因涉嫌受贿罪,目前已被逮捕。

我国通信建设领域规模最大的通信建设综合性企业的两名高管人员的职务犯罪,已涉嫌给国家造成了5亿元的巨额“黑洞”。

嫖娼被抓后依然升官无阻52岁的董跃进生于1958年,也因此得名“跃进”。

他具有研究生学历,先后担任中通建总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进出口贸易部总经理。

这位正处级“裸官”,不但获取性贿赂,还享用了行贿者奉上的冰毒。

根据他的供述,他的妻子在案发前,已经将其收受的部分财物带到了海外。

“董跃进能滥用职权的前提是拥有权力,而他掌握实权的过程凸显了当前用人制度的一大真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污贿赂局主侦检察官高洁琳认为,提拔用人机制不健全是众多腐败案件发生的一大诱因。

在董跃进挪用公款一案中,检察机关就发现,董跃进最初在中通建总公司下属单位任职期间,就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了个现行,公司的同事也是亲眼目睹此事。

卷四刑法案例-

卷四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

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正确答案:(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 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 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 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论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论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论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在我国经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今天,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然后笔者针对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种类多、危害性大的现状,对引起该类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提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应从多方面着手,提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多种对策,如果文中所述对策得以有效推行,相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发生,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标签: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成因对策一、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概念界定以及现状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了有关违反自己法定职务的,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时有发生,披露出来的国资流失案件令人触目惊心,从打击经济领域的腐败问题和国家经济监管部门如审计监督中反映的情况看,国有资产流失从微观到宏观归纳起来有如下一些现象:一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一现象在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存在得较为严重;三是监管者玩忽职守,经营者恶意侵吞国有资产造成流失。

这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恶意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通过企业改制的合法渠道、或者变相的办法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占有。

的国有土地,最终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在恶意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中,有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管理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恶意设圈套、背后搞阴谋,采用先转移后破产等方式侵吞国资的;也有的是相互勾结,经营者与监管者甚至法院互相配合,采取高值低估、不估等方式,采用合法的手段掩盖国有资产流失的,等等。

二、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成因1.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位。

所谓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位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虚拟性而不能形成责权利对称的约束激励机制,因而没有对保值增值负责任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多重委托代理主体的模糊性以及内部人控制。

雷志远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上诉案.doc

雷志远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上诉案.doc

雷志远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15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志远,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专文化,原是佛山市城区华侨房屋建设经营公司(下称侨房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住佛山市环湖花园枫湖路6A。

2003年6月29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建平,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志远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志远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雷志远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雷志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志远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才审判员奉芳代理审判员罗祥远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周辉。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侵占国有资产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所有的资产的行为。

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依法惩治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一、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罪的条件。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非法占有国家所有的资产;2. 侵吞、挪用、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3.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

二、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额巨大,侵占国有资产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是指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数额巨大是指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标准。

2. 情节严重,除了数额巨大外,侵占国有资产的情节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

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侵占行为的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严重程度。

三、侦查和举证。

在侦查侵占国有资产罪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财务资料,需要查阅相关单位的财务资料,了解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

2. 监控录像,如有监控录像,可以帮助还原犯罪现场和行为过程。

3. 证人证言,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4. 财产查封,如果有必要,可以对涉案人员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相关证据。

四、法律责任。

侵占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五、结语。

侵占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损害极大。

为了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严格依法打击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减少侵占国有资产的发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利益。

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

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

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标题:职务侵占罪案例剖许:权力的背叛与贪婪的诱惑第一段:引言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到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本文将列举十个具体案例,旨在揭示职务侵占罪的罪行本质,警示人们珍惜职务,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段: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款李某是某县政府的财务主管,他利用他在财务职务上的权力,将大量公款侵占为己有,用于赌博。

最终,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段: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司资金张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会计师,他利用自己掌握的财务信息,将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且伪造账目以掩盖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他被发现并被判处刑罚。

第四段: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王某是一家政府机关的干部,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中的一些固定资产非法转移至自己的名下,并获利颇丰。

后来,他被检察机关发现并被追究刑责。

第五段: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杨某是一家银行的柜员,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客户存款中的一部分资金私自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且伪造账目以掩盖犯罪事实。

后来,他被银行内部调查组揭发,并被判刑。

第六段: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赵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高级经理,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企业的公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如高档车辆、豪宅等。

最终,他被企业内部审计发现,遭到法律制裁。

第七段: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陈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客户交付的款项据为己有,并在财务记录上进行涂改以掩盖犯罪事实。

后来,他被律师事务所发现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段: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刘某是一家医院的主任,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医院的公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如高档餐饮、旅游等。

后来,他被医院内部审计发现并被追究刑责。

第九段: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黄某是一家私人企业的财务总监,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并伪造财务报表以掩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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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
各纪委、检察院、政府:
我向各级领导反映一个事实,张和清,贵州省赤水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他自2003年起到现在偷逃国家税款,涉黑,利用职务便利为家属、朋友非法牟利。

下面我就把他的犯罪事实一一列举,望各级领导重视,及时铲除这个为恶一方的犯罪
1、张和清涉黑,在习水、合江等地均有黑恶势力,这些黑势力多次到岔角煤矿助威、镇压、打击报复,建议取消人大资格和政协委员资格。

例(1)双回路架线征地时就动用习水、合江黑恶势力镇压岩寨村民。

(2)2011年10月初与其亲妹弟江某因为家庭纠纷,张和清立即召集黑恶势力200多人到矿进行打击,吃住均由煤矿承担,同时调集保卫人员为其保护。

2、张和清洗钱,利用职务让其亲属、父亲、母亲、岳母、子女之名,在公司非法融资(公司本身有效益),牟取高利息。

3、张和清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亲属、子女、朋友在公司就业,以家族式企业挤压工人,占取公司股额,招工不民主,个人说了算。

还利用职务之便,任其亲属、家属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其家属等各家有红白喜事全部打出勤,而且家属只挂职不做事,牟取高薪,公司上下无人敢管,(儿媳坐月子,还专门在洗煤厂调度三个人去专职护理,在重庆读书,费用全额报销),就连家里养的一条狗吃的狗粮都在黔兴公司报销,小儿子安排在合江上班,但长期在赤水无所事事,工资照拿。

家人长期吃饭,逢年过节请客都是企业报销,如二O一二年正月初六请客用酒壹万多元,其大儿子张永宏结婚当天亲戚接待用酒,娘家送礼(1573酒),全部是企业报销。

4、张和清对企业管理实行独裁统治,对公司生产经营、销售从未及时向股东作过真实汇报,对工人提出意见实行报复式打击。

被打击报复的人员受到处罚财务上有据可查。

5、张和清利用职务之便照顾其亲属、朋友在公司搞建设,买商品,做生意,做项目,有商业受贿,损公肥私,以大搞建设之名吃回扣。

煤矿多
年来的基建工程均由其干亲家范中友承建,并指使办事人员按其旨意约定合同条款,最大化牟取利益,另外不管大小材料采购必须在他指定商家处购买,他从来不签字(自2006年来大小材料都是他授意公司高层领导在黄阿峰处购买,并告知买材料不能在廖会处购买,只准在黄阿峰处购买,但是黄的价格高出市场好几倍,矿用原材料均是黄家提供,其中猫腻不敢想象。

同范中友勾结,范中友在外拉劣质煤进矿后堆在岔角货场,换我公司在合江货场的好煤炭进行销售,公司驻合江办事人员陈可佳把煤炭销售后直接打款给范中友,几百万的收入。

6、张和清从政后不搞民主选举,连续9年不搞选举,失职、渎职。

例2004年选举拉黑票才进入董事会,至今不敢再选举,在2011年初召开股东大会上强迫股东当面在他的连任申请上签字,股东们当时因为是当面签字,大家碍于平时的权势和黑恶手段,所以就全部违心的签了字。

7、张和清从政期间,有上亿资产来源不明,讲排场,摆阔气,财大气粗,以权压人,高消费,经常外出旅游,吃喝公款。

例煤矿生产的煤炭,采用低价位甚至不算钱卖给赤水黔兴精煤公司,合江黔兴公司,合江宏泰公司,使这此公司在短短两年时间内资产从几百万上升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如果合法经营,这些公司可能生存都困难,哪还会来如此巨额暴利。

经常公费旅游,采用白条报销年逾百万。

8、张和清最先入股5000元,逐步扩股,国有资产翻变为私有(张和清夫妻俩最先入股仅5000元,利用手中权力强迫退休和死亡职工退股,所有人员退股额由他家人全部购买,导致现在他的股份达到上千万,最恶劣的是2011年3月份强迫赤水黔兴精煤公司挂名的10个股东签字同意他入股60万,以图不轨行为,自持手中已掌握三分之一以上股份,有恃无恐,历年来不搞选举,不怕选举)。

没有社会责任,对井下工人苛刻,(井下工人何等辛苦,原来班中餐一周吃两顿肉,现在改为一周只吃一顿肉,还扬言技改30万吨的时候要取消其班中餐,而外面的公司一日三餐,顿顿有肉吃,)不关心工人死活,采用残忍手段压迫和剥削井下工人,把工人当奴隶。

有些职工家属(妇女)在公司下苦力掐钱,他还曾在职工大会上公开辱骂
职工家属,想找钱就陪他睡觉,1000块钱一晚上一个月都是3万,在企业与他有亲戚关系的就给签定三年期合同并交养老保险,其余人员就不给交纳,井下大部份人员的养老保险未交,还有几十个已鉴定的尘肺病人,这些人一到企业要求解决,他就以黑恶势力进行威胁,致使无辜可怜的工人们有口不敢言,有冤无处伸,
9、任意转移公司资产,修建洗煤厂之名,转到儿子张永宏名下。

例泸州宏泰就是以他儿子的名义成立的公司,赤水黔兴公司就用10个人的名义非法侵占,(10个股东中有他儿子,另70%是他的亲属)成立公司所用资金全是非法交易所得。

10、目无法律,擅自指挥多头开采,非法组织生产,冒险牟取更大利润。

例2.15矿难就是他本人授意公司高层管理违章指挥,在2.06死亡事故停产整顿期间无视相关法纪,指令,指挥多头多面作业,直到2.15矿难发生,死者惨不忍睹,而昧良的张和清仍指使井下不得停产,继续采煤,瞒报事故,遇难者当场死亡,当班工人可查。

11、2011年公司监事会提出要查公司账务,张和清不准查账,对监事会主任江元生罚款2万元,还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准外传,如果他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在会的人员写出借他50万元的借条。

12、张和清涉嫌偷税漏税,牺牲企业利益,保全他自己的利益,虚造工资,假报产量,最典型的是“合江涉税案”。

例张和清涉嫌偷税漏税,指使袁静,廖五,江元生,陈可佳等人按照他的旨意将岔角煤矿的收入转到赤水黔兴公司,自出井口就少报产量,将煤炭假报为碴,向上级税务部门少报产量,将煤矿的这些收入全部转入他儿子张永宏的宏泰公司和赤水黔兴公司。

2008年合江税案查到赤水黔兴煤业公司补缴税款几百万,但后不了了之,几千万全部用于成立赤水黔兴精煤商贸公司和他儿子的宏泰公司,并且这些发票由王元武一个人提供。

13、没有党性原则,经常以生日、乔迁等形式大办酒晏,收受礼金,每次办酒收受礼金高达四到五百万元。

例每年以家人父母的生日为名,大肆收取业务往来单位和职工的钱财。

(曾经有次去信用社存款,办事人员问他
钱的来源,他还大骂办事人员,并在信用社砸东西,导致那个办事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可以看出他有何等狂妄)
14、在公司利用职权,买车打船,实行特殊价格承运煤炭,大额赚取钱财。

15、所有来矿拉煤的车辆和船舶必须经他同意,没有送钱送物的,他就不同意。

16、从事多年销售煤炭,全部安排亲属掌管销售和财务、会计,出纳,没有向股东、监事会作出过任何报告,独揽党政大权,一年一度的报告全是假的。

17、从未实行过民主用人制度,他个人决定所有管理人员、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小到职工住房都必须经过他同意)。

18、对公司全部实行家族式管理,包庇和纵容亲属犯罪,犯错,对外人严加控管,处理。

对自己的亲属放纵不管,徇私舞弊,办事不公,工人敢怒不敢言。

例其妹弟江元兵,梁应怀,妹子张和利,兄弟张和春,伙同偷盗公司财物,已构成刑事犯罪,这些事实已经查实,与他无亲戚关系的人均受到处理,以上与他有亲戚关系的人至今未受到任何处理。

19、作风不正,吃喝玩豪赌,从政不清,收受行贿,目无党纪,国法,违法乱干,偷税漏税,造假作假,损公肥私,徇情枉法,无法无天,贪赃枉法,涉黑团伙,罪不可赦。

20、个人独裁,独办,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天力化肥厂,三元煤矿,高额外包工程,从不公布处理结果,还找理由推脱责任,创办公司,转移资产,搞房地产之名,自己从中获利。

例合江天力邻水化肥厂就是个人收受贿赂后致使企业有1200余万货款收不回来,事发后通过法院起诉后他本人才将收受的部份款项(8万)交到赤水黔兴公司,
21、视钱如命,高缴个人福利,月月全勤,节日加班,以考察之名,私款公报。

22、独裁统治,一管到底,机构设置,形同虚设,管理人员架空背黑,指定采购,吃拿卡要,挥霍无度,超高消费,权力独霸,嚣张欺人,口出
狂言,黑恶保驾,罪大恶极,不顾工人死活,强权镇压,私分黑钱(几个高管年年私分钱,2011年就私分100万之多,其中张和清就占51%),唯我者昌,逆我者亡。

23、为了大量生产煤炭产品,不及时改善矿井的生产条件,以比较落后的炮采完成2、30万吨的产量,作业场所烟雾弥漫,安全隐患此起彼伏,2012年2月6日发生死亡事故以后没有停产,在短短9天之内又发生死亡事故,长年的极端恶劣环境,长期的超时间工作,使得井下的大多工人都患有严重的矽肺病,15万吨的矿井,产量超一半,职业病也创造了60多人(经贵州省疾控中心鉴定确诊),这些工人的病情早在2003年就检查出,一直都是张和清指使办事人员不能透漏,好继续利用这些身患重病的员工继续为其创造价值,有的现在检查发现已经超过3期矽肺还严重的程度,可怜的工友兄弟,谁来拯救我们。

24、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救护规程规定安排其驾驶员张某在公司任职为救护大队长,享受高待遇,让一个厨师指挥打仗,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时候是遏制和减小事故损失还是扩大事故级别。

人命关天,领导们不能不重视,工人的生命也是父母赋予的啊…
希望纪委、检察、市政府立案调查,彻查犯罪,秉公执法,以示社会公平,维护我企业利益,还清煤矿工人血汗。

希望此事得到及时追究调查处理,始终坚信共产党的领导能够秉公执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等罪大恶极,天理不容,犯罪事实多如牛毛、罪证罄竹难书,如果未得到处理,我将继续上访,甚至向媒体,网络公布事实真相,不排除公布曾经向贵组织反映未得到受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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