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

合集下载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企业无偿划转业务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企业无偿划转业务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摘要】无偿划转是与有偿转让对应的一种特殊交易行为,具有程序简便、易于理解、成本低、不涉及对价等特点,在国有独资企业等国有主体间的财产转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无偿划转违背了通常的有偿等价交易原则,细究起来较为复杂,不仅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定,还涉及《民法典》《公司法》等民商法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在实施无偿划转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文章首先解读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难点痛点,以及与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阐述了无偿划转的执行程序,并进一步分析了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战略实施风险、债务清偿风险、未缴出资风险、税务处理风险等实务问题,希望能为读者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民商法; 执行程序;实施风险【中图分类号】F123.7 无偿划转是与有偿转让相对应的一种特殊交易行为。

企业是盈利法人,在正常情况下转让财产、提供服务等交易活动都是有偿的、按照市场价格计量的。

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国有企业间的财产转让,由于最终控制人不变,财产转让本质是“左手倒右手”,通常采用无偿划转方式。

而且,因为具有易于理解、成本低、享受税收优惠等特点,无偿转让在实务中也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个手段。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国有企业改革将会不断深入,无偿划转作为政策性转让和企业重组的一个有力工具仍然会被经常使用。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解读国有企业间无偿划转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从资产管理的视角来规范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现行有效的法规主要是2005年8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和2018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后者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

目录分析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
1
资产法(2008
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2
(2013年12月
28日修正)
3
3.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
法(2006年8
月27日)
4
4.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
法(2006年8
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
5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2015 年4月24日修
5
5.国有资产评 估违法行为处
罚办法(2001
年12月31日)
7.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
6.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5日)
8.金融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2007年10
月12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1年9月21日)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 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11月2日) 4.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 月28日) 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2007年12月17日) 6.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6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
理国家出资企 1
业中职务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6 .意党见政(主2要0 1领0 年导 1干1部月和2 6国日有)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李歌歌【摘要】资产无偿划转本是国有企业的产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是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70-73)【关键词】划转工作;投资主体;财税处理;资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同一;国有独资企业【作者】李歌歌【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8资产无偿划转本是国有企业的产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是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已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纳税人也存在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

本文就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归纳。

首先,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资产无偿划转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对资产进行划转的相关处理我们可以从财政部会计司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相关条文的相关阐述中归纳出以下内容:在向依照规则进行固定资产无偿出入划转的核算过程之中,应该在原本的“资本公积”科目之下细分出固定资产在划转之中分立的出、入的两方面的下置科目,即:“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和“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

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

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为了加强企业重组,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国务院2014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文件,这为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是落实到具体的业务中,存在不少企业经常发生股权和资产的划转问题,要不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财税处理呢?如果不视同销售处理,则又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中国税务案例研究中心的肖太寿博士参阅并引自了中国华油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的张宏伟在《财务与会计》发表的论文:《无偿划转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的赵国庆老师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方法》的一些案例,结合自己对国家有关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理解和实践经验,写了本篇文章:《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和企业之间股权和资产划转的财税处理例解》,希望能够给大家有所帮助!一、企业股权和资产划转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发〔2014〕14号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第(八)项规定,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6•【文号】国资发产权[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的无偿划转与评估调账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的无偿划转与评估调账

龙源期刊网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的无偿划转与评估调账
作者:林曦
来源:《中国市场》2012年第15期
无偿划转这一特殊的资产划拨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被广泛使用,发展至今,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也普遍采用无偿划转方式。

近年来,国资委逐步规范国有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行为,先后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文,对无偿划转中的实际操作做出了具体指引,根据以上文件及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处理指引,现将改制中涉及的无偿划转中几种产权类型划转账务处理方式列举如下:(1)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拨的账务处理。

在得到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后,首先对即将被划拨的法人主体进行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主要变更项目为法人主体的控股股东,然后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资产过户等法律手续的办理。

如划
转方案已经批复并经国资委备案,并办理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的时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先进行账务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 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
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

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

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

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

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
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