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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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对法治政府的理解法治国家是税收法治的政治基础,市场经济是税收法治的经济基础。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政府的理解,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政府的理解篇一西方法律文化对法治政府的认识在西方思想理论中,对法治政府的解释,主要有三种:一、法治政府是依法组成并且依法治理,依法行使政府权力的政府。

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政府的含义与法治的含义具有相同之处。

正如英国学者威廉·韦德所指出的:“法治有许多不同的含义和推论。

”第一层含义是,“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严格的法律依据”。

第二层含义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

二、把“法治政府”理解为三权分立的政府。

三、认为“法治政府”与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相关联。

英国思想家哈林顿说:“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 这正是“法治政府”的根据。

另外,关于西方对法治政府基本内涵的阐述中,值得说明的一点是,一般将依法行政确定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特别强调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要求政府权力有限并受议会立法制约。

如在英国,即将政府依法行政看作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强调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强调政府越权无效,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依法办事,限制自由裁量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争议由法院解决。

中国现代法律文化对法治政府的阐释在中国,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禁锢,对法治政府一直缺乏系统的思考。

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理论界才开始关注和研究法治政府。

关于对法治政府的内涵,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法治政府不仅仅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受法律约束或依法运作的政府”,而是由熟悉或精通法律的人组成的政府。

第二,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都是合法、规范的。

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规范性,在政府个体行为中主要指政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法治政府建设的三重根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解读

法治政府建设的三重根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解读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三重根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解读章志远***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3-09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有关“法治政府”的概念及建设的历程,可参见杨海坤:《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反思与展望》,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6期。

摘 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确定了明确的路线图和施工图。

法治政府建设属全党全社会重任、需坚持开放式结构、具有可测评性是其重要的思想根基,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了观念保障;行政疆域的廓清、合法最佳的统合、内外结合的监控是其重要的制度根基,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了结构保障;党政主要负责人同责、年度报告发布、示范创建活动是其重要的组织根基,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了行动保障。

只有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社会合力,法治政府梦才能得以实现。

关键词:法治政府 思想根基 制度根基 组织根基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新《纲要》”)正式对外公布。

新《纲要》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确定了明确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正确理解新《纲要》的精髓,全面落实新《纲要》的规定,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

新《纲要》站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直面我国当下社会转型的现实,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论断,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作出了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积极贡献。

笔者认为,新《纲要》的颁行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思想、制度和组织三个方面的根基,也为中国本土化行政法治道路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课题。

一、思想根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观念保障作为表征当代中国行政体制运行的基础性范畴,“法治政府”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

课件4:8.2 法治政府

课件4:8.2 法治政府

行了什么职能?
社会管理
4.面对疫情冲击,国家在过去一年始终坚持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活,对
因疫情遇困群众及时给予救助,新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近600万人,实
施临时救助超过800万人次。这表明政府履行了什么职能? 公共服务
2.权责法定的政府
原因
如果政府权力没有严 格的法律界定,就会出 现权力行使的错位、缺 位和越位等现象。
第八课 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政府
政治认同:认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 要求,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 科学精神:理解法治政府的内涵和特征。 法治意识:理解法治政府就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 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全民学法、懂 法、守法、用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情况。 公共参与:自觉参与到法治政府的建设之中,为落实良法善 治、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思考:什么是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职能科学 权责法定 执法严明 公开公正 廉洁高效 守法诚信
科学界定政府职能 明确政府法定权责 严明政府执法行为 坚持公开公正执法 建立高效廉洁政府 树立守法诚信形象
1.职能科学的政府
科学
政府不能什么都管,也不能 该管的不管。政府部门之间、 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的配置 也必须科学合理。
3.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1)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建设法治政府,能够督 促政府更好地行使权力,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实 现善政。 (2)通过建设法治政府,能够更好地促进政府和公民、社会组 织的沟通,形成互信互助的新型关系。
课堂小结
法治政府内涵
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
职能科学的政府 权责法定的政府 执法严明的政府 公开公正的政府 廉洁高效的政府 守法诚信的政府

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

三、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 • (一)依法行政的提出和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现状
• (二)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 问题 • 1、不懂法、没有法制意识观 念的法盲行政大量存在 • (1)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漠视法律而行政 • (2)越权行政 • (3)不作为行政 • (4)违反法定程序而行政 • (5)违反法定目的而行政 • (6)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 法、滥施处罚
2、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 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建设法 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 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 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 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 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 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 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
•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 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 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 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 府工作的出发点; • 3、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 畅通; • 4、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 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 5、高效、便捷、 成本低廉的防范、 化解社会矛盾的机 制基本形成,社会 矛盾得到有效防范 和化解。
化解社会矛盾,在于形成一套 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体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 6、行政权力与责 任紧密挂钩、与 行政权力主体利 益彻底脱钩。行 政监督制度和机 制基本完善,政 府的层级监督和 专门监督明显加 强,行政监督效 能显著提高。
• 5、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 神文明建设; • 6、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 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 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 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 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 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 极履行职责。

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

1.2法治政府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部分中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目标——建设法治政府。

近年来法治政府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一项重要课题。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在执政理念上要树立“权力来自法、行使依据法、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观念。

法治政府基本内涵就是政府受到法的支配,即“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对法律负责。

”①概括起来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作和政府行为,都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②法治政府的实质是对政府权力运作和配置的规范,即政府权力的限度和边界问题。

1.2.1法治政府的内涵——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指在权力、运行方式、规模和职能上受到宪法和法律严格限制和约束的政府。

③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与价值追求,它发源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宗旨,为解决现实政府治理问题提供了独特的分析视角,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发展模式。

1.2.1.1 西方的有限政府思想渊源(1)政府权源说受古希腊自然法观念影响,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政府的权力源于自然法,并受自然法制约。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归纳了有限政府的核心要素,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并希望通过分权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里提出“人民主权”和“政府目的论”的理念,指出国家是有社会上的人通过缔结契约而形成,国家权力源于人民。

(2)自由主义说自由主义,西方学者称之为一种关于“有限政府的政治学说”。

④英国学者恩德如·文森特认为,自由主义国家观的关注点在于为什么要及如何限制国家行动的范围。

在自由主义思想家那里,有限政府论其实就是自由主义的政府观。

休谟在《休谟政治论文选》里指出:“一般被称为自由的政府即是允许其中若干成员分享权力的政府。

”⑤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指出:“人民主权论所涉及的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归属及行使方式,而决不在任何意义上使政府能够合法地享有更大的权力。

结合行政法谈谈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结合行政法谈谈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结合行政法谈谈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法治政府是指国家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并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一种政府形态。

在行政法中,法治政府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法律依据和限制:法治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任何行政行为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同时,法治政府受到法律的限制,行政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2. 公正与公平:法治政府强调公正与公平的原则,依法审理、决策事务,做到公正无私,不以个人意志或特定利益为依据,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任意决策。

3. 透明与参与:法治政府重视机关行为的透明度,并鼓励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事务的过程。

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征询意见等方式,加强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 法律保护与救济: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权益,设立法律机制和程序,提供合法的救济途径,确保公民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

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法律监督和司法审查,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法治政府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护,促使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实现公民的法律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这也是中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

建设法治政府心得体会

建设法治政府心得体会

建设法治政府心得体会建设法治政府心得体会法治政府是指在政府治理中,依法行政、法定权力、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治原则得到严格遵守和有效实施的政府形态。

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对此我有以下的心得体会。

首先,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现代化治理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的建设,是要在政府行为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现代化治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制度,以约束政府权力的过度行使,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建立起以法律为准绳的治理机制,才能有效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其次,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强化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每一个政府公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素养。

政府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治意识,将法治思维贯穿到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只有政府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有效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廉洁、责任,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三,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完善法律体系。

法律是法治政府的基础,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地方。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推动各项法律法规更加科学、健全、完善。

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知法、守法、用法。

第四,建设法治政府要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的规范是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是保证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政府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程序履行职责,不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要加强自身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严守法律底线。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第五,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

统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8.2 法治政府

统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8.2 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三)执法严明的政府
执法严明重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和方式从事执法活动。只有执法严明,才能保证政府有效履行 职能,服务社会公众,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统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8.2 法治政府(共21张PPT)ppt课件完美课件优 秀课件 公开课 课件
本课主要内容
总议题:“携手共建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措施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畅所欲言
请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说说你心 中的政府是怎样的?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法治政府就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守法诚信的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统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8.2 法治政府(共21张PPT)ppt课件完美课件优 秀课件 公开课 课件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措施
材料:某学生在浏览市政府网站时发现,市教委在信息公 开栏的权力清单中明确列出了“评选市三好学生”的职权类别 和职权编码。
评选“市三好学生”的权力清单由无到有,并且向社会公 布的做法对建设法治政府有什么启示?
(一)职能科学的政府
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的配置必须科学合理。宏观调 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都是法治政府必须承 担的基本职能。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权责法定,各司其职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二)权责法定的政府
如果政府权力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就会出现权力行使的错位、缺 位和越位等现象。因此,需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推进 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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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政府”的理解作者:杨平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年第02期[提要] 以何种方式治国理政,这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抉择,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不断迈出重大步伐。

当前,很有必要对“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4年11月20日一、“法治政府”的由来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即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不应该是人来统治的,而应该由法律来统治。

这一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政府的思想渊源。

《韩非子·有度》中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治政府,即“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政府。

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地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就是把法治政府的内涵具体化并且运用于实际操作的过程。

“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随着行政生态环境的新变化,对政府公共治理提出严峻的挑战,政府在新的治理中需要实现由“财富创造者”向“环境提供者”转变、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治理型政府”转型、由“官本位”向“民本位”回归。

“法治政府”是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目标。

在我国,对行政机关及其社会公共管理活动的规范,最早提出的要求是强调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办事”,这种提法从改革开放初期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直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完备,更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

1999年,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依法治国”入宪。

2003年,《国务院工作准则》将“依法行政”作为国务院三项基本工作准则之一。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除了以上重大成就之外,改革开放30年来,党中央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相关性文件,可见党中央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抉择,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不断迈出重大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必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二、“法治政府”的含义广义上说,法治是指通过法律治理社会。

在现代社会,治理社会的主体是政府。

政府通过法律治理社会,应达到一种理想化的状态。

与理想化的社会治理状态所匹配的政府状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应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组织形式必须法定,即政府必须依法律设置,其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内部具有的组织及其享受的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而具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应是符合权力制衡下的权力分配结果。

政府所拥有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而法律的规定又是最为合理的,只有这种应然状态,才是法治政府应具有的状态;二是法治政府所要求的状态应是政府的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一丝不苟,准确无误,其所达到的结果应该是法律固有的目的。

当然,这里的法律是指良法。

良法通过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达到立法者的应有目的,这种状态就是法治政府应有的状态。

法治政府不仅是一种法治状态,而且,还应是一种科学的行为模式。

固然法治政府所要求的状态是理想化的状态,而实现这种理想化的状态依赖的主要还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序设计的行为来实现,所以,法治政府还应表现在一定的合法合理的行为模式上。

这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其行为必须合法,非经法律授权,不可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

政府的行为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法治政府另一层含义。

也就是说,为了达到一定的理想治理状态,需要理想化的治理路径,这种治理路径体现在政府行为的模式上,如果政府的行为模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这种政府,我们称之为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模式,状态是法律框架下的理想状态,行为模式是法律指导下的运行模式。

无论在状态上,还是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都能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

从状态上讲,法治政府是人类社会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奋斗目标;从行为模式上讲,法治政府是指在追求人类社会最高法治境界的状态过程中,能够达到的最为合理的政府权力运行路径。

我们一般所谈的法治政府建设,主要是指在行为模式上的构建。

从政府行为模式的构建上来讲,法治政府的运行机制应是科学合理的,这主要包括政府责任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合理、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合理、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健全合理、政府行政评议考核机制健全合理、政府行政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合理以及政府公开采购制度等均需要健全合理。

所以,从政府行为模式的构建角度理解法治政府,应该认识到法治政府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便是在一定时期,达到某种制度要求,也可以理解为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法治政府,但是,这并不是终极目标。

三、“法治政府”不同于“法制政府”应当说,现在所提出的“法治政府”的概念不同于以往我们所提出的“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要依据“法律”规定,在宪法和法律等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

从价值取向来看,“依法行政”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行为原则,即对行政机关从事的社会公共管理活动所提出的一种原则要求。

“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指的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从“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的目标来看,它追求的是“法制政府”而非“法治政府”。

由此可见,“依法行政”虽然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要依据“法律”规定,在宪法和法律等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

但是,“依法行政”却无法包含“法治政府”所包含的“高效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等涵义。

因此,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和治国目标的提出,也必然要求政府做到依法行政,并最终建设成为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与“法制政府”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制”和“法治”。

从静态意义上讲,“法制”是指一国的法律制度;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指的是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遵守和法的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统一,指的是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动态过程。

“法制”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而“法治”作为一种国家的治理方式和原则,其中蕴涵有良法之治、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取向。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对“法治”概念的最早诠释中,实际上就已经区分了“法制”与“法治”的不同涵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至少应包括两个条件:一是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二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遵守,这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者的完美结合,即为法治。

可见,“法制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含义虽然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却有本质的不同。

“法制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必须具有法律和制度,都强调法律的执行和遵守,都强调依法行政。

但是,“法制政府”所强调的依法行政之“法”,却没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即“良法”(善法)、“恶法”皆为法。

由此引申,“法制政府”既可以依“良法”而行政,也可以依“恶法”而行政。

如果依“恶法”而行政,则政府只能是“专制政府”而非“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所依行政之“法”则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即为“良法”。

非“良法”即非“法治政府”。

当然,“法治政府”的完整涵义应当是依“良法”而严格行政的政府。

因此,“法治政府”除了“法制政府”所包含的具有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强调依法行政等价值要素之外,还包含有“法治”所蕴涵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要素。

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体制”;强调行政管理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四、“法治政府”的主要特征(一)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

所谓责任政府,就是说政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诉求,也是政府实现廉洁、高效的必要基础。

作为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其应然性质主要体现在:1、责任政府是有能力的政府。

公共性是政府的一个重要属性,其首要的和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

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去实现这一使命,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政府能力始终就是判断政府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

因此,政府能力的强弱决定了政府能否把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满足公众需要的现实能力,而政府的目标和意志主要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这也就决定了政府必须是强政府(而不是弱政府)才能最大限度的运用它所掌握的各种资源,认真贯彻、落实为人民谋福利的宗旨。

政府能力的价值判断标准主要是:政府自身素质的高低、政府能否对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政府能否运用合法性权威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整合等方面。

2、责任政府是可问责的政府。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定是一个可问责的政府,而且,可问责政府也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和必然选择。

然而,长期以来,政府官员既没有要问责的习惯,也没有被问责的心理准备,社会也没有要问责的氛围,而公众更没有问责的勇气,习惯和惰性导致了对政府进行问责的最大障碍,一旦出现重大事故或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向谁追究责任?按主权在民和民主政治思想,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众的授予,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对公众负责,公众有问责的权力,政府有受问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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