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的储存保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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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毒性药品。

各类特殊药品的定义和分类见本制度二之规定。

2、医院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3、各部门特殊药品应贮存在易于取用的地方,根据各类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存放,若需加锁的,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4、各部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建立收支帐目,根据各类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逐日或逐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5、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药剂科每3月一次对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清单一式两份,药剂科保存一份,各部门保存一份。

8、特殊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药剂科主任,再上报保卫科、医务部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查处。

9、医院购买的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10、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殊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殊药品的分类和本院品种1、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1本院麻醉药品品种及规格:1.1.1针剂:哌替啶注射液(度冷丁)50mg 、100mg;盐酸吗啡注射液10 mg;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100mg;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75μg。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场所、设施及条件)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场所、设施及条件)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场所、设施及条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的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积水、无杂草、无有害气体和其它污染源。

储存操作区、生活区应分开或有隔离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本级)及相当于本级的医疗机构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仓库;乡镇卫生院及相当于本级的城镇医疗机构应设置与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储存室(库);农村的各类诊所、卫生所及相当于本级的城镇医疗机构(下同)应设置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室或专用储存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对所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分别储存,分类管理。

在库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按商品类别、用途、批号等分区、分类、分批存放,货位整齐。

货位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货位卡片。

具有有效期的商品,应在货位卡片上注明“效期商品”字样。

实行操作区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合格品和待发货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待验收和退货区为黄色。

农村的各类诊所、卫生所应分别设置药品和医疗器械专用储存柜,并在显著位置注明药品或医疗器械专用字样,禁止混放和储存无关物品。

专用储存柜为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商品专用,不合格和有问题商品应另行存放,并附设明显标志。

第五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库房(专用储存室、柜)应具备适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分类保管、符合质量要求的条件。

其中常温库的温度为0-30℃,阴凉库的温度为不高于20℃,相对湿度为45-75%之间。

冷藏库(或冷柜)的温度为2-8℃。

第六条储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货物与库间地面、墙面、顶棚、散热器应留有相应的间距。

货垛之间及货物与墙壁、顶棚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内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10厘米。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3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3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使用,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储存、管理、使用特殊药品的环节,包括选购、验收、储存、调拨、销售、使用和报废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指有毒、剧毒、放射性、易制爆、腐蚀性等特殊性质的药品,以及对人体危害较大、使用量控制复杂或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合理、准确、便捷。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医院董事会或行政领导负责人指定的药事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储存第六条特殊药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专用储藏室、独立储物间、防潮、防漏、防火。

第七条根据特殊药品的不同性质,储藏室内应设有专门的货架,分类存放特殊药品,不同类别的特殊药品应分区存放,禁止混存。

第八条储藏室应设置门禁系统,并设有合格的警报装置,确保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并保留有关资料。

第十条药品储存室应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环境的卫生。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特殊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量进行登记,建立特殊药品档案。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档案应包括特殊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有效期限、储存要求、使用范围、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选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验收应有专人进行,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有效期限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调拨应记录产生的原因、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接收人员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销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第十七条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明,确保正确使用特殊药品。

新版GMP附录--9--放射性药品

新版GMP附录--9--放射性药品

附录:9放射性药品第一章范围和原则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含放射性核素的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制剂及其标记药物,包括医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放射性体内植入制品、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其他反应堆和加速器放射性药品。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储存、运输、安全、防护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其中涉及放射性药品特殊要求的,以本附录为准。

第三条产品有效期或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30天的放射性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过程和影响质量的关键参数进行风险评估后,可边检验边放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设置的机构应与放射性药品特性和辐射安全相适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当配备具有放射性药品相应专业知识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及质量受权人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并具有核医(药)学或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六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进行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

第三章厂房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厂房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及辐射安全等各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八条厂房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符合国家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明文件。

第九条放射性工作区与非放射性工作区应有效隔离。

不同放射性核素生产操作区应严格分开,防止混淆。

第十条无菌放射性药品生产应当在专门区域内进行,并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

操作放射性核素应在相对负压、具备辐射防护措施的封闭环境下进行。

操作挥发性放射性核素还应具有专用设施,排风口具备有效的去污处理措施。

即时标记生产中使用的单向流工作台可在正压的情况下操作。

无菌放射性药品的操作区,其周围应当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核医学科内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旨在确保患者、医务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政策和法规:核医学科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特别是相关放射性物质和辐射防护法规。

2. 货物进出管理:核医学科必须建立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库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靠、运输安全,以及避免放射性药品的丢失和泄露。

3. 存储和分配管理:核医学科必须建立放射性药品的存储和分配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适当的环境下储存,防止药品的过期使用和交叉污染。

4. 使用和操作管理:核医学科必须建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操作管理制度,包括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操作规程、个人防护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以减少工作人员的辐射暴露和事故发生。

5. 人员培训和监督:核医学科必须对医务人员进行放射性药品使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6. 废物处理和环境监测:核医学科必须对放射性药品的废物进行正确的处置,以及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确保环境的安全。

7. 事故应急管理:核医学科必须建立放射性药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环境的伤害。

小学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制度

小学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制度

小学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制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放射性物质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发生泄漏或事故,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放射性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和注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是每个学校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购买制度1. 购买放射性物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购买的放射性物质对环境、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2. 购买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3. 购买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4. 购买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售后服务承诺,确保在放射性物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技术支持和处理。

三、保管制度1. 放射性物质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保管室,保管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存放。

2. 保管室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放射性物质的存在和危险性,确保他人能够及时了解和防范。

3. 保管室必须设置防盗、防火、防潮、防辐射等安全设施,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存放。

4. 保管室必须设置通风系统,确保放射性物质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能够及时排出。

四、使用制度1. 使用放射性物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 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确保自身的安全。

3. 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

4. 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做好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量等,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可追溯性。

五、登记制度1. 购买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等,确保学校对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来源有清晰的了解。

医院科室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科室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科室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采购1. 科室药品采购由药剂科统一负责,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药品。

2. 采购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经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3. 药品采购渠道必须合法,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4. 药品采购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三、药品储存与保管1. 科室药品储存应具备适宜的温湿度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应按类别、规格、批号、有效期等要求分类存放,标签清晰,便于识别。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按规定专柜存放,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五专管理”。

4. 药品储存区域应定期检查,确保药品安全。

5. 药品储存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四、药品使用1. 科室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药品使用规范,合理用药。

2. 医师开具处方应规范,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3. 药师调剂处方时,应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4. 科室应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五、药品消耗与盘点1. 科室药品消耗应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 药品盘点时,应认真核对药品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3. 发现药品短缺、过期、变质等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剂科处理。

六、药品回收与处理1. 科室应建立药品回收制度,对过期、变质、失效、损坏的药品进行回收。

2. 回收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七、培训和考核1. 科室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药品管理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

2. 医院应定期对科室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制度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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