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善意取得(2).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论抵押权的善意(shànyì)取得论抵押权的善意(shànyì)取得抵押权在《物权法》第179条中作了规定(guīdìng),指债权人对债务(zhàiwù)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zhànyǒu)的担保财产(cáichǎn),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第106条中明文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该条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同时进一步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物权,为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留下了余地。
抵押权作为他物权,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抵押权引起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对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为合理地处理该类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为交易安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符合社会价值取向。
在抵押财产中又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动产财产抵押,只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即可成立,登记只是一个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不动产抵押则实行登记生效制度。
由于两者抵押权设立的方式不同,因而,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就有所区别。
抵押权善意取得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无处分权人以他人的财产设立抵押权,如抵押权人受让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对抵押权人行使抗辩权。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合同善意取得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合同善意取得的规定你知道吗,在《民法典》中,关于抵押合同善意取得的规定,简直是一个法律界的小陷阱。
听起来好像有点高深,但其实说白了就是给了那些无辜买房、买车的人的一个保护伞。
你想想,万一你花了大把钱去买一套房子,结果人家卖房的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结果你不知道这事,银行那边还把房子拿走了,你岂不是亏大了?但《民法典》给你提供了一个“救命稻草”,如果你是善意的,没知道抵押的事,那就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来保护你的权益。
说到这,可能有些人就问了:“咦,那啥是善意取得?”其实就是,当你买东西时,真心实意地去买,根本没有意识到卖家有啥问题,这时候,即使卖家已经有了抵押,你也可以把它拿到手,银行啥的也不能轻易把它拿回去。
这种“善意取得”就像你突然捡到了一只金币一样,你手上拿的东西如果是通过正当途径得到的,就算原本有人有权利拿回去,你也能继续拥有它。
要是你觉得这个事情很简单,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比如说,我手里有一辆车,抵押给了银行,结果有个人不知道这个事,傻乎乎地从我这里买车,结果车被银行拿走了,这个时候,买车的人就可以凭借善意取得的原则,去“撑”住这辆车,银行想拿走也拿不走。
这不是说银行没有权利,只是你买的时候没任何恶意,完全没想过车是抵押物,那你就算最终是一个“被骗”的人,法律也站在你这边。
这话说起来,感觉像是在玩“捉迷藏”。
卖家藏起了抵押的事,而你就是那个误打误撞发现了“宝藏”的人。
想象一下,万一你是那个拿到“宝藏”的幸运儿,你心里一定高兴得要命:“哇,没想到我居然捡到了这么大一个便宜!”不过,这个“便宜”并不是随便能捡的,毕竟法律也不是那么“放水”的。
比如说,如果你明明知道东西有问题,还是硬要买,那你就不能享受这个“善意取得”的保护了。
最有意思的是,这个“善意取得”并不仅仅局限于买房或者买车。
就算你买了一只宠物狗,如果那只狗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但你完全不知道,这时候,你也能“保命”——意思是,法律会认为你是无辜的,不会让你为了前任主人犯的错误去承担责任。
抵押权之追及善意取得及抗辩

抵押权之追及、善意取得及抗辩物权的追及与物权的善意取得,表现了迥异的价值取向。
物权的追及爱惜原权利人之利益,以保护物的静态占有关系为目标;物权善意取得那么旨在保护受让人之权利,以增进动态交易平安为己任。
二者在价值观念上存在冲突。
笔者拟就二者在抵押权领域的概念及法理冲突作粗浅阐释,以求共鸣和指正。
一、抵押权之追及力
物权之追及性,是指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何人何地,物权人均能够向占有人追索、主张权利。
物权的追及性是物权的大体特性之一,表现了物权法的强行性。
抵押权归属于担保物权,具有追及力勿庸置疑。
追及力伴生于物的转让,运用于物的流转。
如抵押物的让与,是指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人。
抵押物的让与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的利益变更。
如何合理、公平地分派权利,使利益趋于平稳,法律经历了如下嬗变:
(一)禁止转让说。
该学说以保护权利关系现状为旨要,禁止抵押物的转让。
该学说是对物权权能的极大禁锢,阻碍了物的流转,与现代民商法鼓舞交易的导向悖离,现已被学界及实务界所摒弃。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作者:解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善意取得在所有权领域的适用,是学者普遍认可的共识。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担保物权领域,各国规定却不尽相同。
我国早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108条就分别确立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但是抵押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直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才明确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本文即以此为中心,对该制度进行价值分析和效力分析,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关键词抵押权善意取得物权作者简介:解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15一、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提出抵押权是以抵押物为客体的一种物权,旨在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首先全面规定了抵押权制度,明确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但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的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坚持的是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所以尽管2000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108条就分别确立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但对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一直未做规定。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突破了长期以来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否定说”,全面确立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而明确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二、我国现行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全面规定了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该规定,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须符合四个要件:第一,抵押人对抵押物无处分权。
抵押物是不动产时,应是基于抵押物的错误登记而使得抵押人得以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抵押物是动产时,一般是基于抵押人的占有使得处分得以进行。
论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抵押物权能否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以前,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对此素有争议,没有定论。
《物权法》实施生效以后,关于不动产物权能否善意取得的争议似乎可尘埃落定。
但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抵押物的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却是担保实务中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善意取得,按照传统民法的定义,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为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的法律制度。
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传统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其对象(客体)仅限于动产,并不包括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
一般认为,所有权人的物权并不能因为被别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
无论该物流转于何处,所有权人均有权予以追回,这体现了对所有权人静态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但问题在于,如果绝对的一味强调对所有权人的物权保护,必将在某些情况下,损害对处分人系无权处分情形之受让人的权利的损害。
如果不区别情况的对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那么在物流转频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让人将无时无刻不在担心其受让的物品是否为转让人所有,是否有被真正所有人追回的可能,这样将对市场交易的迅速流转产生极大阻碍,影响交易效率,减少价值创造。
因此,法律在公平的原则的基础上,为衡平兼顾物权稳定与流转的价值矛盾,创设了“善意取得”制度。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据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国立法已经突破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动产的规定,将不动产物权也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调整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目前的理论通说善意取得的成立应满足以下五个要件①:(一)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二)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三)受让人须给予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对价。
(四)受让人受让财产须为善意。
(五)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办理登记或交付。
善意取得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善意取得抵押权是指善意第三人因取得抵押物而取得抵押权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概念善意取得抵押权,是指善意第三人因合法途径取得抵押物而取得抵押权的法律制度。
在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情况下,第三人不需要对抵押权的存在进行审查,即可取得抵押权。
三、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权成立。
”第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四、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适用范围1.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时,抵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2. 善意取得: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时,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抵押权存在。
3. 合法途径: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时,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五、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程序1. 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抵押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抵押物。
2. 确认抵押权:抵押权人确认抵押权存在,并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3.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4. 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等途径实现抵押权。
六、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成立: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物后,抵押权即成立。
2. 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权人不知道该动产存在第三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但该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在该动产登记簿上登记。
此时,抵押权人有权善意取得抵押权,而不会因为该动产存在第三人的权利而受到损失。
该制度的出现,有效地保护了抵押权人合法权益,也为动产所有者提供了更好的借款渠道。
然而,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也可能会对第三人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应该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注意平衡各方权益。
以下是三个与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案例:1. 某公司出售了一批货物给客户,并从该客户处收到了货款。
该公司将这笔货款存入了其银行账户,并将存单作为抵押物出借给了一家银行。
此时,该客户发现公司的货物存在瑕疵,不想支付货款。
该客户要求银行退还其存在该公司处的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有权善意取得存单抵押权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银行曾向该公司核实过其是否有权处置该存单,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2. 某人拍卖一块土地,最终拍出的价格高达2000万元。
该人将拍卖结果公布在网上,并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了一位购地者。
购地者将土地的产权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贷款。
然而,在此之后,另一位拍卖者出示了相同土地的产权证,并声称自己是该土地的拥有者。
此时,银行是否有权善意取得土地的抵押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购地者最初的购地行为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3. 某借款人将其汽车抵押给了一家银行,获得了贷款。
此时,借款人将汽车转让给了其他第三人,却并未通知原来的银行。
该第三人在汽车登记簿上登记了所有权,并得到了车辆产权证。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有权善意取得汽车的抵押权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该第三人的权利并未在银行承认的权利之列,并且银行在作为质权通知人时未能发现该第三人的权益。
这些案例表明,在实践中,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抵押权人提供保护,但也要求抵押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如检查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以防止第三人的权利被忽略。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3司考民法重点:精神损害赔偿
2013司考民法重点:过错推定责任
司考重点: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2013司考民法重点:形成权
一、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54条第2款)
要件:
1、存在共同共有关系
2、部分共有人在共有物上设抵押
3、其他共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
4、相对人为善意
二、动产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84条)
1、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
2、出质人合法占有质物法律敎育网
3、质押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解108条)
1、债务人对留置物无处分权
2、债务人合法占有留置物
3、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导致此物被留置
4、留置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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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抵押权、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e thesis consists ofthree parts:introduction,main body and peroration.
The introduction states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and its development tendency in reality.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al Right Law and othe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it states that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in reality has been expanding to the field of movable property and real estate and even to other property rights.As there is no clear or specific provision on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the controversy in educational circles On it is intense,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operate in practice and needs some further research to clear and definite it.
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刘士国 教授 王全弟 教授 孙晓屏 副教授
万方数据
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III
弓l言………………………………………………………………………………………………………………………………。1 第一章抵押权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3
第一节抵押权一般理论………………………………………………………………………3 一、抵押权的概念………………………………………………………………………….3 二、抵押权的性质………………………………………………………………………….5
第二节善意取得概述…………………………………………………………………………5 一、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方法之公示公信原则…………………………………………….6 二、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方法之善意取得制度…………………………………………….7 三、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原则之比较……………………………………………………10
第三章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司法实践与制度完善……………………………………………17 第一节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判例……………………………………………………17 第二节不动产抵押权如何适用善意取得…………………………………………………..18 一、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8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完善………………………………………………………22 第三节动产抵押权如何适用善意取得……………………………………………………..23 一、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24 二、动产抵押权人与其他权利人的冲突分析……………………………………………26
第二章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分析……………………………………………………..12 第一节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原因分析……………………………………………..12 一、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歧……………………………………………12 二、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13 第二节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分析……………………………………………..14 一、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歧……………………………………………………14 二、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15 第三节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概念……………………………………………………………..16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结语。 引言部分简要阐明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以及在现实中的发展趋势,我国《物 权法》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 运用逐渐从动产所有权扩大到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但由于目 前对抵押权善意取得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有很多争议,在实践 中的操作很难把握,因此需要相关研究加以明细。 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抵押权和善意取得的概述,包括第一节抵押权的 一般理论和第二节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两节。在第一节中主要介绍抵押权的概念 和性质,第二节通过介绍保护第三人的两种方式——公示公信和善意取得制度, 引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并通过比较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是以公示公信原 则为基础和逻辑起点,但是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相对于公示公信的优越 性。这样为下文转到抵押权善意取得做好了铺垫。 第二章主要是关于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原因分析,包括两节。第一节是不动产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原因分析,第二节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原因分析。每一节 又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和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 的理论分歧,另一部分是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适用依据。其中 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对于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主要集中在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 前提与动产抵押的成立并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形成了矛盾。但是通过 分析可以肯定是抵押权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章主要是关于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与制度完善,本章又包括 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判例、不动产抵押权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和动产抵押权 如何适用善意取得三节内容。本章以现实中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开头不仅使 后面构成要件的论述有方向,而且增加了现实中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强有力证 据。第二节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完 善两部分,第三节包括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动产抵押权人与其他权 利人的冲突分析两部分。通过本章明确了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标准以及针对实 践中的缺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完善。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通过对总结分析得出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 和必要的,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快速有序进行, 肯定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