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兼论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商法的立法体例

论我国商法的立法体例祁思佳08级法学一班摘要:关于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意见。
其中,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野最大。
大陆法系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分。
其中,民商合一又有完全式民商合一与相对式民商合一之分,民商分立又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分。
英美法系则表现为判例法或单行法。
我国的商事立法究竟该采用何种模式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比较支持的观点是相对式民商合一模式。
关键词:民商分立;民商合一;联系;区别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人们常以“民商法”称之。
然而商法又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这使得商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民法与商法同属于私法,二者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同一性,即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且二者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
由于二者同属私法,这就决定了民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商事主体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如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在具体商事法律制度中,民法与商法也有密切联系,如商法中的公司制度之于民法中的法人制度,保险制度之于民法上的合同制度,均有着很强的关联性。
二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与商法都调整财产关系,但民法调整的是静态财产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一种财产权利的确定状态;商法调整营运中的财产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是一种财产的变动状态。
民法是权利法,是确认权利属的法律。
商法是财富法,是促进财富增长的法律。
此外,民法还调整人身关系。
二、民商分立民商分立的主要标志是具有独立的商法典,法国和德国有其独立的商法典。
(一)民商分立产生的历史背景在人类社会早期,民商是合为一体的。
商法独立于民法之外而自成体系始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对贸易采取了特许的政策,商人成为这一特许政策的受惠者和执行人。
正如有的法学家所指出的:“民商分立的一个更深入的理由是,在中世纪,贸易倾向于严格的特许主义,而且通常只有那些被赋予特权的社团里的成员,持许可执照从事这项活动”。
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商法的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给商业活动的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通则》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声。
本文将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对《商法通则》的统一立法进行探讨。
从必要性来看,统一立法是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的必然要求。
统一的商法规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由于商法的分散性,商业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需要不断查阅和比对不同的法律法规,这无疑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和时间。
而统一的《商法通则》将各项商业规则整合在一起,为商业主体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导,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
统一的商法规范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分散的商法规范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冲突,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破坏市场秩序。
而统一的《商法通则》可以消除这些法律冲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从可行性来看,统一立法已经具备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和基础。
我国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商法实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商业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法体系。
这些实践经验为制定统一的《商法通则》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法学界对商法的理论研究已经较为深入。
多年来,法学界对商法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理论成果。
这些理论成果为制定统一的《商法通则》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指导。
国际上也有许多成功的商法统一立法经验可以借鉴。
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统一的商法典或商法通则,这些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制定统一的《商法通则》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通则》既是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具备较为充分条件和基础的可行之举。
通过统一立法,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商事立法体例选择探究

我国商事立法体例选择探究作者:吴凡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3期【摘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民法典制定在即,这使得我国必须对商事立法的走向做出明确的选择。
然而,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学者们对此争论不休。
本文从我国商事立法历史背景、目前经济发展状况、法律体系构造以及各国的立法模式等多角度进行考虑,主张我国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单行法商法通则一、当今我国商事立法体例选择问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编纂民法典”,这是我国第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方案。
由于前几次启动均无果,大家对此次行动仍然持观望态度。
然而,2017年3月份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我国新民法总则草案的通过,很快表明了我国已正式拍板决定制定民法典。
同时,这也使得我国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再一次被摆上了重要议程。
从我国近代民法的历史发展历程来看,不管是1908年民律草案的制定还是后来民国时期法典的编纂,似乎每一次都无法绕开民商之间关系的选择这一问题。
可以说要想顺利制定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就必须先弄清楚民商之间是分立还是合一。
对此,我国民法学者基本上不支持民商分立,尤其是新民法总则中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更是坚定了他们的信念。
他们认为国家已经很明确地表明了态度,支持一直以来民商合一的主流。
同时面对商法学界一些学者所提出的关于我国现存的大量商事单行法的问题,民法学者则认为我国现在所采取的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而是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它并不排斥商事单行法的存在。
而我国商法界支持民商分立的学者则想通过证明商法的独立性,采取《商事通则》“曲线救商”的道路来挽救他们的立场。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争论十分激烈,在国家正式做出决定之前暂时不会停歇。
那么未来我国到底应该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呢?笔者认为应该从大陆法系国家商事立法体例的发展规律、我国商法历史发展历程以及我国现在的国情等多个角度进行考虑。
商行为独立性的探究——兼论我国商行为立法模式的构建

第 5期 20 06年 1 O月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J u a fHu a n tue o ma ie ,S in e a d T c n lg o r l n n Isi t o t i
一
商行为 的独立性考察
解决这一 问题 , 现将 商行为 与 民事法律 行为 予 以比较 , 从
商法学界按 照传 统 的分 类将 商法 主要 内容 分为 商行 而能够清楚地判 断出, 商行为明显不 同于一般 民事 法律行
为法和商主体法 , 疑这是以肯定 商行 为与商主体 的独立 为 , 无 理应 以特殊的规范特殊规制。 性为前提的。然 而许 多传 统 民法 学者 不仅 否认 商 主体 的
等商行为问题上 , 因其需要 以特定 的 知识 、 技术 以及 规 范 果 , 发生私法上权 利的 变动。也就 是说 , 民事 法律行 为给 实施 , 即使是主张民商合一立 法例者也认 为应 当在 民法典 个人提供一 种受法律保护 的 自由, 使个人 获得 自主决定 的
s esteu iu au fcmme i c .a dc n t c u u ty s mme i c ytm ce t clyb sn l e nrl - t s h nq ev eo r l o el r a a t n o sr to rc n r ’c u o o el r a at s s e s ini al yuigte e tai i f l z
p r tfrac u t 8 p 6t n n fe mme i w As f r C i a oh o h m a nl e e h au l x se c f ot n a o o nr oio ig o o y’ i el a ra l . o h n .b t ft e C it n e t e v e o t e e i n e o n u l f l t
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参考内容二
在当今社会,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商事立法模式引起了广泛。本次演示 将详细探讨这两种模式的背景、意义,以及在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选择。
一、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和商法两大法律体系中,将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分别规 定,形成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模式下,民法和商法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 体系和调整范围。
为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明确商事关系与民 事关系的界限;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三是加强司法实 践,积累处理实质商法主义案件的经验。
参考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事立法在维护市场秩 序、促进公平交易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 我国目前的商事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民商合一、忽视实质商法主义等。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并完பைடு நூலகம் 相关的商事立法。
商法主义概述
商法主义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具 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商事关系的营利性,即以促进和规范商业营利活动为目的; 二是重视商事关系的平等性,即强调商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等;三是强调商事 关系的自治性,即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然而,商法主义也存在一些不足之 处,如过于强调商事关系的营利性而忽视其他社会价值,或是存在一定的性别偏 见等。
我国现行商事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主要是民商合一。这种模式下,民法和商法的关 系密不可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民商合一的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商 法的特点,容易将商事关系混淆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无法满足商业实践的需要。 另一方面,由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紧密,当出现法律空白或规定不一致时,法官 往往难以准确适用法律,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
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张谷
【期刊名称】《清华法治论衡》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最近的一百年,可谓是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百年,求新求变不啻是这百年的主旋律.作为适应并力图反映社会变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其变化自然也是波诡云谲,恰似城头变换的大王旗.可以说,中国社会俨然成了各主要法律体系的实验场:从传统的中华法系,转而脱亚入欧,折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新政权的建立,欧化的进程为苏俄化的政治选择所中断;未几,又摒弃苏俄化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尝试着建立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此际,由于美国以其在国际政治经济上的绝对主导地位,经由全球化的途径,使得英美法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其影响力日渐增强.
【总页数】51页(P1-51)
【作者】张谷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兼论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J], 刘丽芳
2.论近代商法的起源——兼论近代民法起源于近代商法 [J], 郭秀峰
3.商法的独立性考察——以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为对象 [J], 王延川
4.论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兼论商法的独立性 [J], 张天燕
5.民法典适用与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留置权制度的探索与重构——兼论《海商法》第25条造船人、修船人船舶留置权 [J], 孔玲玲;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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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立法模式之商法通则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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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
• THANKS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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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链的拉长,产生了交易安全至上的商法原理。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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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不可能合一,发达的商品经济有特殊的法律要求
7.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业性。 民事交易一般因需而定,什么有多余才卖什么,需要什么才买什么;而 商事交易都构成商人的营业项目,连续、反复地进行同一种类的商行为, 具有明显的规律性。
基于营业性,产生了与“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有关的一系列商 法原理。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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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不可能合一,发达的商品经济有特殊的法律要求
3.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转卖营利。 民事交易的发生,主要是出于交换者对他种使用价值的追求。而商事 交易的发生,主要是出于营利动机,追求的是交换价值的增值。商人看重 的是商品的可交换性,而不是有用性。 基于这一区别,民法对违反民事合同的基本救济手段是强制实际履行。 惟其如此,才能达到当事人对标的物实际利用的目的。而商法对违反商 事合同的基本救济手段是损害赔偿,即责令违约方支付合同价格与市场 价格之差的赔偿金。因为,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金数额,正是如果合同得 到履行,权利人所能实现的商业利润。对商人来说,得到这一标准的赔偿 金比得到货物更好,免去了转售的麻烦。
由此,从现实需要出发,应使民法成为适应“低级齿轮”运转 的法律,商法成为适应“高级齿轮”运转的法律。在这一意义上说, 民商分立的实质是民商分工。
民法和商法并存是商品经济基本形态的要求,二者既不可能完 全分立,也不可能合一。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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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不能完全分立,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民法规定了社会经济关系的一般原则,具体地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 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社会关系本质上都可以归为 是人与人的关系,即使是高度分化的法人组织也最终可以划分为自然人 之间的关系。由此商法的规范要以民法的一般原则为基础。
《商法通则》理论基础学者观点和立法构想

《商法通则》的立法理论基础、学者观点及立法构想立法理论基础之一:民商分立论综述(一)民商分立是一种历史现象中世纪无民商法典,民商分立是指民商事调整规范的分立,这里是指民事关系适用教会法和世俗法中的民事规范,商事关系适用商人习惯法和罗马私法。
一般认为,近现代商法肇始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伯尔曼指出:正如封建庄园法的性质一样,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也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
正是在那时,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
正是在这个时候,西方商法获得了作为一种结合了各种原则、概念、规则和程序的体系的特征。
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地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
许多不同的商事法律制度,如票据、有担保的债权和联营,在那时得以创立,它们同那时重加塑造的许多古老的法律制度一道,被认为构成了一种独特、连贯的体系。
更为重要的是,商法在西方才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中世纪以前,由于贸易传统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地中海海上交易繁荣由来已久,传承适用和根据具体贸易形态不断提炼的商事习惯法,结合理论完备的罗马私法,在商人组织内有效适用。
中世纪以后,地中海沿岸城市,如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被称为“通向东方门户”的城市,有着相当的自治性,宗教和封建势力的消极作用较小,航海和商业贸易得以进一步发展。
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各种交易市场日渐活跃,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出现在历史舞台上。
这些专司买卖的商人,利用他们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使其可以交易封建领主的某些特权。
这些特权尚不足以对抗教会法。
中世纪欧洲各国处于神权统治之下,基督教处于万宗归流的地位,教会法排斥世俗社会的商业行为,对贸易采取严格的特许主义。
商人面对着这样的难题:其一,在封建法律制度下,法律不认可交付行为无因性原则,而且允许连带债务分别偿还,还允许卖主可以低于市价过半为由撤销其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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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 , 在对传统商法 内容的处理上 , 是将传统商法 的内容融人 民法典 之中。二为 民商分立, 即除 了 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外 , 还制定独立的商法典。三 为单行的商事法律 , 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 , 在对传统商法 内容 的处理上 , 采用另行制定单行
商事法律的模式。四为英美法系商法, 即没有独 立的民法典 , 却有独立的商法典 , 且其商法的内容 与实行民商分立制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亦迥然 有别 。实际上 , 后三种立法模式体现 的都是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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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卷第 2 期 20 0 6年 4月
武汉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f hnU i o Si&T c. Sc c ne di ) .o Wua n f c . . eh (oi Si c i n l a e Et o
Vo . No 2 1 8, .
Ap. 0 6 r2 0
论 以《 商法通 则》 为统 率的实质商法主义
— —
兼 论 我 国商法 的立法 模 式
刘 丽 芳
( 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 华 湖北 武汉 40 7 ) 30 9 摘要 : 民商分立的商事立法模式是世 界各国的立法发展 趋势。 民商分立体静 下存 在着两种商法 立法模式 : 】 独 立的 商法典和单行 的商事法律 。这 两种立法模 式各具利弊 。对 于我 国来说 , 当的选择 是舍弃 商法典模式 , 妥 在单行法的基础上 以一部 商法通 则予以统率。
关键词 : 商法 ; 商法通 则; 民商分立 ; 法体例 立
中图分类号 : 9 3 9 D 2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9—39 (0 6 0 10 69 20 )2—03 0 0 7— 4
On t e Le il t e P te n o mme ca w n Ch n h gsa i a t r fCo v r ilLa i i a
意义上的民商分立 。由此可见 , 当今世界立法的 发展趋势主要是民商分立 , 而不是民商合一。我 国也应顺应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 , 采取民商分立 体制下的商法立法模式 。本文通过对民商分立体 制下的两种商法立法模式 , 即独立的商法典和单 行的商事法律进行分析 和比较 , 来探讨我 国商法 立 法模 式 的归属 问题 。
c d n o o e a d c mme ca a . r i ll ws
Ke r s c mmeca a y wo d :o rillw;g n r  ̄ me r fc mmeca a e ea a wok o o l ri lw;sp rt n o o l e aai fc mmeca a rm ii o r illw fo cvl
LUL- n I f g la
( col f ot sadL w uzogN r a U i r t, h n4 07 , hn ) Sh o o li n a ,H ah n om l nv sy Wu a 3 0 9 C i P ic ei a
Ab ta t I h sb e h o u fd b t t o s u ttelgsaie p t r fc mmeca a fC ia B sr c :t a e n te fc so e ae o c n t c h e ilt at n o o r v e rillw o hn . y c mp r gte lgsaiep t r no o o a n h e i t atn f mmeca a n tew r i l v e c rillw i h o d,tea to n sta h e i aiep t r l h uh rf d h t e lgs t at n i t l v e o o fc mmeca a x ld db ecvl a etn e c f e eo me t T i at l ic se ec n t e rillw e cu e yt ii lw i t d n yo v lp n . hs r cedsu s st o sr - h sh e d i h u t n o elgs t ep t r f o i ft e i ai atn o mmeca a nC iab o a n et olgs t ep t rs c mmeca o h l v e c r i lw i hn yc mp r gt w e i ai atn : o l i h l v e ril
务 法等 。
早在民国之初 , 就有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 争 。当时民商合一论者的主要依据是 : 因历史进
作者简介 : 刘丽芳 (91 , , 18 一)女 山西翼城人 , 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 士生 华
收 稿 日期 :0 5—1 20 2—商合一体制在对传统商法内容 的处理上 , 是将传统商法 的内容融人 民法典之中, 即把商事 主体 、 商事行为 、 商事代理 、 商事权利等归纳到民
法 典 的相应各 篇 章 中 , 意 大利 民法 典 和瑞 士 债 如
lw ;l gsaie p te a e iltv at r n
任何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都反映了该国对 民 商法关系的基本认识及处理准则 。因此 , 要讨论 我国的商法立法模式 , 必须首先理清世界各 国最 基本 的商事立法模式 , 并以此作 为研究和学 习借 鉴 的基础 。就 世 界 范 围来 看 , 当今 各 国对 民事 与 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存在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 法模式。一为民商合一, 即制定 民法典而没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