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乱象:谁出钱帮谁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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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司法鉴定是很多民事案件确定赔偿费用的基础之一,但是司法鉴定的机构并不是国家司法鉴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都是由民间具备鉴定条件,并取得司法局确认的单位进行的,是一项收费的服务。

所以,这就涉及到司法鉴定责任的承担问题,也就是司法鉴定费用应该谁来承担。

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详情见下文。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鉴定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

具体如下:1、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

因鉴定行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不承认欠款所引起,被告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2、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

案例二中,原告错认为欠条是被告赵某所签,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3、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情况一:赔偿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鉴定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因为这里有“碰瓷”的嫌疑,在被告同意赔偿自己2000元损失时,原告仍然要求鉴定,此鉴定行为是原告所引起的,所以应当由原告承担。

情况二:假如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10000元或10000元以上,那么鉴定费用就要由被告承担。

因为,被告所想赔偿的损失数额明显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当然要申请鉴定,所以,此种情况下的鉴定行为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引起的,被告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情况三:假如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是2000元到10000元之间,那么根据各自对实际损失的错误估计,就要按照比例来分担鉴定费用。

内蒙古事业单位时政热点:司法鉴定乱象谁出钱帮谁说话?

内蒙古事业单位时政热点:司法鉴定乱象谁出钱帮谁说话?

2015内蒙古事业单位时政热点:司法鉴定乱象谁出钱帮谁说话?“司法黄牛”“马拉松鉴定”“谁出钱帮谁说话”……原本想通过科学鉴定帮助人们维权,但司法鉴定中的种种猫腻,却吞噬着公平公正,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司法厅最近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在梳理当前司法鉴定缺陷的同时,明确相关举措,规范司法鉴定促进科学公正。

猫腻一:“司法黄牛”也疯狂,交通事故纠纷是“多发区”“打官司”中也有“黄牛”,那就是司法鉴定“黄牛”。

2012年5月,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司法黄牛”张某便找上门要代为侯某索赔:张某垫付诉讼相关费用,收取赔偿金的50%。

侯某觉得这样也方便,便把涉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都交给张某。

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元赔偿,扣除相关费用剩余8万元,根据约定,“黄牛”张某拿走4万元,伤者侯某拿到4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厅长叶向阳说,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

就具体案由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鉴定案件的半壁江山,占比47.63%,这与“黄牛”介入不无关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暗中勾结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来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

以金华市为例,从2013年至2014年3月,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推翻诉前鉴定意见的66件案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降低,最大差距为4级改评7级。

这固然有鉴定机构的问题,也与“司法黄牛”的介入有关。

为遏制“司法黄牛”,浙江将大力推广道路事故调处中心方式,让当事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求助,不需要寻求“黄牛”帮助,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空间。

调处中心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证据效力。

猫腻二:“马拉松鉴定”拖死你没商量,最长鉴定500天鉴定时间最长多少?500天!这么长的时间拖下来,一场官司至少得打两年。

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很多案件的必须要求的原始证据,司法鉴定的过程和结果的正确与否,其鉴定⼈是要负担起相关的责任的。

⽽且责任是不⼩的。

这也是让鉴定⼈能够仔细认真的对待司法鉴定。

那么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司法鉴定⼈违法要承担哪些责任司法鉴定⼈指具备《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有违反《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得超过⼈民币3万元。

对司法鉴定⼈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司法鉴定⼈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过失⾏为的司法鉴定⼈追偿。

未取得司法鉴定⼈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政机关责令其停⽌⾮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得超过⼈民币3万元。

司法鉴定⼈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费⽤谁承担按照最⾼⼈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垫付,由⼈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双⽅应负担的⾦额。

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

现⾏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直接⽀付给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费⽤由败诉⽅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垫付。

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承担。

如果有⼀部分诉求得到⽀持,各承担⼀部分。

司法鉴定收费新标准根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司法鉴定在量刑、证据采信等诸多司法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在司法鉴定中,鉴定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一项开支。

那么,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司法鉴定费用的基本情况司法鉴定费用包括鉴定费、鉴定材料费、鉴定出庭费等。

在司法鉴定中,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司法机关、律师行业协会等制定的。

可以从司法机关、律师行业协会等渠道获取。

对于普通人来说,司法鉴定的费用属于较高的开支,往往需要千百元的鉴定费用。

尤其在一些命案、重大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费用可能更高。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当鉴定中需要用到特殊设备或材料时,由鉴定单位提供的材料等费用也需由鉴定申请人承担,这一开支往往更是高昂。

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主要由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1.被告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被告各自承担自己所请的鉴定费用;如果被告请求鉴定的结果对于其有利,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公费支出,但如果申请被驳回,则仍需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本案裁判中被判为有罪的,被判决承担该案鉴定费用。

2.公费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司法机关或律师行业协会可以自主承担部分鉴定费用,并按照规定比例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用。

在主审法院裁定鉴定时,如果被鉴定人申请公费鉴定,或者鉴定对于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或者被鉴定人涉及重大利益,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主审法院代为申请公费鉴定,可由司法机关或律师行业协会给予部分补偿或全部承担鉴定费用。

3.其他情况下的鉴定费用承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离婚诉讼中,由离婚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鉴定费用;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在判决中会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规定的问题在司法鉴定费用承担的规定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这些问题主要有:1.司法鉴定费用标准不一。

由于各地鉴定机构的规模、等级、质量不一,鉴定标准、费用也就各不相同,这也导致被鉴定人的花费不一致。

对“任性”司法鉴定收费说不

对“任性”司法鉴定收费说不

72人与事·社会广角对“任性”司法鉴定收费说不文/庄嘉司法鉴定任性收费惹争议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系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对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我国经历着由“统一管理”至“分权规制”的发展路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鉴定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对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费明确了“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的统一原则。

随着各地司法鉴定发展的不同步以及收费标准的因地制宜,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决定,将《鉴定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收费办法》等有关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收费办法》。

据此,我国目前针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面,实行的是“放权地方”的策略,不再实行统一管理的方针。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5月11日,尚有13个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从“价不抵费”到“天价鉴定费”,任性收费的司法鉴定已成为众多当事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成为了羁绊公平正义的制度障碍。

受害人挨打司法鉴定谁出钱

受害人挨打司法鉴定谁出钱

Life is to break free from the confusion, and new confusion will usher in, requiring us to continue to break fre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受害人挨打司法鉴定谁出钱受害人挨打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提出做鉴定的一方出钱。

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

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受害人挨打司法鉴定谁出钱?受害人挨打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提出做鉴定的一方出钱。

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

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刑事司法鉴定费用谁出呢?

刑事司法鉴定费用谁出呢?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司法鉴定费用谁出呢?导读:如果由提出申请的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负担,由于上述规定不很明确,有的申请方既请求鉴定,又拒交鉴定费;有的申请方即使愿意承担,但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而无力支付。

我们知道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费用由主张者先行垫付,如果证明对方过错,那么可以申请对方给付。

如果是主张方过错,那就是主张者自己付。

如果双方均有错,可以协商付。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司法鉴定费用谁出?以下是带来的相关介绍。

刑事案件的鉴定包括刑事诉讼部分的鉴定和附带民部分的鉴定两类,前者是办案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的鉴定,这类鉴定主要是对影响定罪量刑的有关事项所进行的鉴定;后者是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民事赔偿部分的有关事项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的鉴定,这类鉴定主要集中在伤残程度的鉴定上。

实践中,由于鉴定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特别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所产生的鉴定费用以及补充鉴定、重复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操作困难。

一、刑事诉讼部分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费用承担问题实践中,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如抢劫、盗窃案件中的被告人对抢劫、盗窃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不服,抢劫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对被害人的伤情程度鉴定不服等等,请求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问题不时出现。

若驳回被害人或被告人的申请,将剥夺了被害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若准许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承担条款

鉴定费用承担条款

鉴定费用承担条款
鉴定费用承担的条款通常在法律法规、司法程序或合同中有所规定,以下是关于鉴定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和依据:
1. 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用一般遵循“败诉方负担”原则。

即案件判决后,由法院确定的责任人承担鉴定费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付,最终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退还或由对方承担。

2. 非诉讼纠纷中的鉴定费用:
在非诉讼活动中,例如医疗事故鉴定等,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则其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若鉴定结果显示医疗机构无过错,则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自行承担。

3. 合同约定的情形:
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涉及专业鉴定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

4.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因公受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承担,各地可
能存在不同的地方性规定,但普遍要求由申请人先行垫付,经鉴定确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非工伤情况下的鉴定费,则按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或者由负有举证义务一方承担。

总之,鉴定费用的承担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判定。

在处理各类纠纷时,建议遵循相关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来明确鉴定费用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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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乱象:谁出钱帮谁说话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15年第05期
“司法黄牛”“马拉松鉴定”“谁出钱帮谁说话”……原本想通过科学鉴定帮助人们维权,但司法鉴定中的种种猫腻,却吞噬着公平公正,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黄牛”也疯狂
“打官司”中也有“黄牛”,那就是司法鉴定“黄牛”。

2012年5月,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司法黄牛”张某便找上门要代为侯某索赔:张某垫付诉讼相关费用,收取赔偿金的50%。

侯某觉得这样也方便,便把涉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都交给张某。

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元赔偿,扣除相关费用剩余8万元,根据约定,“黄牛”张某拿走4万元,伤者侯某拿到4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厅长叶向阳说,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

就具体案由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鉴定案件的半壁江山,占比47.63%,这与“黄牛”介入不无关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暗中勾结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来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

以金华市为例,从2013年至2014年3月,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推翻诉前鉴定意见的66件案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降低,最大差距为4级改评7级。

这固然有鉴定机构的问题,也与“司法黄牛”的介入有关。

“马拉松鉴定”拖死你没商量
鉴定时间最长多少?500天!这种马拉松式的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并非少见。

浙江省高院数据显示,从截至2014年7月的浙江全省法院审理超18个月案件情况看,就有近三分之二涉及鉴定问题。

抽样调查显示,2013年的涉鉴案件,平均鉴定天数为81.34天,几乎相当于一个简易程序审理周期。

从纠纷类型看,用时最长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鉴定,平均天数为135.63天;其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平均天数为112.68天。

鉴定数最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时间相对较短,但也有70天左右。

叶向阳说,鉴定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

调研还发现,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利用鉴定拖延诉讼。

同时,法院自身也有误区,缺乏必要的审查,甚至“有请必鉴”。

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表示,今后,法院内部要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定的节点,系统自动计算委托案件鉴定时间,使相应期间的责任明确可查。

同时,要求鉴定机构的委托鉴定确定鉴定期限,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

此外,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也要受到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拖延鉴定。

谁出钱帮谁说话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出具自己委托的鉴定,得出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

“谁出钱就帮谁说话!”一位基层法官说,现在司法鉴定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追求利益至上,利用鉴定手段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与委托人共同谋取利益。

浙江省高院调研认为,自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以来,一方面改变了司法机关以往自鉴自审的弊病,但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应有的中立性和市场机制下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我国的司法鉴定相关立法滞后,有关鉴定机构、人员准入机制、鉴定人行为规范、鉴定人赔偿责任等均缺乏统一规定。

叶向阳坦言:“目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还难以杜绝!”
浙江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说,一方面要加强鉴定质量建设、内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当事人可对违法违规司法鉴定职业进行投诉,甚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浙江省高院建起“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与鉴定有关的材料,也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

浙江省高院今年还将考虑实行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文书适时上网制度,让鉴定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新华每日电讯》 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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