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适应新形势、采取新举措、达到新水平"的战略目标,采取全面考核、专项考核与数字化网络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科学、规范、精细、长效的考核管理,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城市管理水平,变被动协调为主动管理,变临时应付为长效管理,不断推进我区城市管理水平向前发展,打造干净、有序、靓丽的新城区.二、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对考核中发现的每一个问题,按照2:8比例区分责任委局和各镇街的考核扣分值,对委局直接管理的城管任务,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则全部扣除所属委局的得份,使城市管理工作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的目标。
三、考核组织由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委办局和各镇街抽调人员参加,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实施联考互考.三、考核对象1、环内。
2、区各委局四、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五、考核方式采取每月三次联查和数字化城管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区考核办负责组织和监督。
按照“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管严、次要路段和区域管好、小街小巷管住”的要求,将道路划分市级、区一级、区二级三个层次实行考核,考核道路共计101条,其中市级考核道路33条,区一级考核道路47条,区二级考核道路21条.1、月联查。
每月上、中、下旬采取“互查”、“暗查”的方式,进行三次考核,每月考核环内各镇街、科技园区三条市级道路,三条区级道路,两条其他道路.并抽考垃圾转运站一座、公厕一座、集贸市场一个、居民社区一个,旧楼区改造后的居民社区一个,同时对施工工地、道路门前三包责任制、医院、学校等周边地区,重点繁华地区等进行随机考核。
2、数字化城管考核.依据市、区数字化城管部件、事件的处置标准,按照每月信息采集员上报的信息任务处置完成率,为各镇街、委局评分.六、考核结果区考核办每月公布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的成绩。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大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8日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主城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满足未来停车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 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
市域其他地区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用地范围内,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合理退让相关规划控制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顺畅衔接。
第七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下表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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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4〕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代市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第五条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二)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委的重大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四)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五)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重要行政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七)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八)研究审定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以市政府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事宜;(九)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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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为强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职能和便民意识,使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有章可循,建设务实、为民、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凡是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可不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除外);未经市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不得审批。
单位和个人前来办理审批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即可从事该项活动;属于不需要本部门审批,但还需要到其他部门审批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应部门审批;属于需要本部门审批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严格规范各项收费。
各级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要将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在办公场所公示,实行“阳光收费”。
凡是市政府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同时不得代任何单位(不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收费。
三、建立便民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倡导高效率、零障碍服务。
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方便办事人的服务机制。
对所有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审批和申请服务等事项,均要提供全方位、零障碍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大政办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9日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城建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二)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城建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行业作业标准、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建行业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城建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编制城建行业有关的年度建设项目、维护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有关城建行业各类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工作。
(七)承担市园林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工作,承担城市森林防火、防台防汛和除雪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指导区市县、先导区业务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8月4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2014年8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管理办法》等19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大连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36号2大连市城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大政发[1987]38号3大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细则大政发[1989]170号4大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大政发[1990]58号5大连市承修外国籍船舶暂行管理办法大政发[1990]105号;112号令修改6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大政发[1991]55号;25号令修改;112号令第二次修改7大连市劳动教养人员院外执行管理办法大政发[1991]113号8大连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99号9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15号;104号令修改10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70号;112号令修改11大连市关于做好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8]50号12大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83号13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5号14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大政发[2000]33号15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76号;95号令修改16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17号令17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35号令18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46号令19大连市法律援助办法73号令——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23•【字号】大政办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业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3日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域划分原则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消防、照明、电气、监控、排水管网、道路、绿地等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的相邻项目,应当合并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规模过大、被市政道路分割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设施设备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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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巩固提高大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大连市所属各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工商局、爱卫会以及各区市县政府和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管委会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的责任单位进行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考核激励机制,采取科学客观的测评方法,表彰先进,推动城市管理向科学、和谐、高效、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容市貌管理情况;
(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三)园林绿化管理情况;
(四)市政设施管理情况;
(五)城市管理执法情况;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管理任务情况。
第六条考核采取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考核: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综合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和反映,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资料,年度总结评比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考核评比:
专项考核每个专项和综合考核满分均为100分,考核工作以日常专项考核为主,综合考核为辅,年终总评两项相加。
具体评分办法见考核实施细则。
第八条奖励办法:
综合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优秀奖,综合考评得分90-94分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达标奖;低于90分的,不得奖。
专项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专项优秀奖,专项考评得分90-94分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专项达标奖;低于90分的,不得奖。
第九条考核程序:
(一)由考核部门及机构按职责进行考核;
(二)考核部门及机构根据考核的情况,填写评议考核表,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考核部门及机构拟制考核报告,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条对考核中不达标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