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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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商品房购房款监管办法.doc

农委商品房购房款监管办法.doc

农委商品房购房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域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证保修期内商品房质量问题得到及时修复,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护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二条凡预售商品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批准,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售给购买者,购买者支付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

第四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对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4)其他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银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所有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均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从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房屋初始登记后达到买受人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

止商品房质量保证的监理期限应为从工程竣工至商品房质量保修期满。

第六条监管限额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建设工程进度款、缴纳法律税费、偿还项目开发贷款、专项物业维修费用和房屋保修费用,支付本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支付给开发商的资金,包括商品房订金、首期款、二期款、临时性贷款等。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资金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提高监管效能,保证监管公正、透明。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机构。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三)有相关业务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内部审批程序、业务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二)核实购房人支付预售资金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三)监督和管理预售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四)核实购房人已履约的情况,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五)其他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和购房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流转和使用的审批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具体履行的职责: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并提交以下资料: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西安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西安当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在调研阶段,成文的文件已经“数易其稿”,还未上交西安市政府。
上海
上海方面,虽然开发商还没有接到类似通知,但各家地产商对于预售款政策并不陌生。记者了解到,目前沪上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都必须提交专项账户资金证明,以保证预售工程能够顺利完成而不至于产生项目烂尾等风险。只是,往往资金进入专项账户后,开发商依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资金支取。
2010年6月30日
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照进度进行核发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我局将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备案的,相应费用可凭已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在相应节点前提前支取,但不得超过节点用款额度。
昆明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
2011年1月1日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之一:已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三资金可按建设进度申请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更新日期:2011年3月15日
地方
规定名称
出台时间
主要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13日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三)规划总平图;(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九条监管银行要按照监管协议的内容,指派专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项目签约现场应安装专用POS机,方便购房业主。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池政〔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5日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公租房保障与本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用于监督和监管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和使用效果。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描述:1. 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并具备相关人员进行资金审核和核查的能力。

2. 资金监管账户: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预售款项应全部进入该账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应为具备稳定性和信誉度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安全。

3. 资金监管流程:购房者在购房时将预付款等预售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用于支付相关房屋销售款项。

4. 资金使用审查: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查,核实款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暂停支付、追回款项或处罚等。

5.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进度和施工进度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预售款项得到有效使用。

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购房者评价等进行调查,评估开发商是否按时交房、履行合同义务。

6. 监管信息公开: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开资金监管情况,包括资金入账、支付情况以及相关项目的进展和销售情况等。

公开透明的监管信息可以增加购房者的信任度,并促使开发商注重资金使用效果。

7. 风险防控:制定针对商品房预售的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立预售资金的风险储备金、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等,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和不良后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减少购房者的风险,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

也能增加开发商的诚信经营、规范行业发展,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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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销售,按合同约定向预购人收取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六条凡经批准在建的商品房,向市房产事务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开发企业)须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签订《江南产业集中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并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原则上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可分别设立预售专用账户。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户账号的,须经监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预售人凭《江南产业集中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核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或银行开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通知书》报送市房产事务局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十条预售人在向市房产事务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前,需向监管部门提交银行对账单和预售合同原件(查
对后退还)。

监管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资金对账单后,将在1日内确认并出具《商品房预售审核意见通知单》。

预售人持《商品房预售审核意见通知单》方可到市房产事务局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南产业集中区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份;
(二)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或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及有关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进度证明等;
(三)用于支付税款的,应当提供税收缴款书;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单位费用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供合同书或缴费通知;
(五)用于支付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拨付土地出让费用的,应当提供土地出让费用缴付证明及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进度证明。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受理预售人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申请后,应
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勘查工程进度情况,并审查预售人提供的资料,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交预售人送至银行办理拨付手续,银行办理完毕后,预售人应将拨款回执单送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应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预售人理由:
(一)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预售人应将《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于每月10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供。

监管单位与监管银行、预售人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售房款监督管理工
作。

第十八条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预售人方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款监管,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凭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撤销监管通知书》(见附件)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第十九条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接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商请市房产事务局暂停商品房预售,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商请市房产局通过池州网上房地产予以曝光,并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监管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专用账户内款项,监管部门可按照合同约定,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业务。

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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