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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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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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诉讼审判规范冲突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然拓展29.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1.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是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处理行政纠纷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仅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法院选择适用具体法律规范于特定案件事实,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特定过程和活动。

2.分类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其解决的问题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3.特点(兼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作比较)(1)性质具有监督性两个要点:第一,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第二,性质是审查监督,着眼于审查行政机关对行为事实的认定结论或结果是否合法正确,而非对原告方行为或状态事实的审查,是针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适用。

这也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决定的。

(2)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管理活动横向范围的广泛和纵向层级的繁复,使行政管理活动依据呈现多领域、多层级的特点,尤其在纵向上,各个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可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形式的多样性,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法律、法规,又有“参照”规章。

(3)定位于解决合法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遵循行政诉讼法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理对象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二:一为分权原则,二为效率原则。

(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形式,对冲突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本质上也是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至少在选择和决定适用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法律的审查和判断,审查和判断必然内含着对法律的解释。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深圳大学版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深圳大学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行政权,宪法和法律赋予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与公共事务实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调整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五、行政法的法源、特点与分类(一)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

制定法渊源:1.宪法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条约和协定。

非制定法渊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区别?(二)行政法的特点后三内容上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

2.行政法规范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物。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见讲义必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赔偿方式1.行政赔偿方式概述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2.支付赔偿金(1)支付赔偿金,又称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主要方式的原因:①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②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③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④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①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②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③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包括:①返还金钱;②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的条件,包括:①原财物仍然存在;②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③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4.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①恢复财产原状;②恢复职位、户口、住房等。

(3)采用恢复原状的条件:①受损害的财产或其他权利能够恢复,不能恢复的,不适用恢复原状;②恢复原状比支付赔偿金更为便捷;③恢复原状不妨碍公务的执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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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1)含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1)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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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相对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相对人概述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其含义包括:(1)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划分标准: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

①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此外,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③国家机关行使相应国家职权时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但国家机关实施非职权行为或处在非行使职权的场合、领域,则同样要接受相应行政主体的管理,国家机关是作为行政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划分标准: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①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②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划分标准: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

①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

①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②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产生和形成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性质,即取决于行政行为对具体当事人的实际影响—有利还是不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1)申请复议的条件①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

它主要有四种情况:a.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b.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c.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d.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④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一法定期限的计算分别是: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与方式①形式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2)特征①行政性a.行政指导行为是发生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现象,是基于行政职能作出的行政活动,实施者仍是行政主体,其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b.行政指导的目的是通过一种非行政职权性的行为,与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并可能降低行政成本。

c.行政指导行为仍是以调整行政关系为其基本内容的一种与行政相关的行为。

②多样性。

行政指导行为的多样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③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行政权的行为,承受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由意志。

2.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指导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

②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③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过程中滥用行政裁量权。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

②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具有选择权。

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行政指导行为。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必要性”是一种客观状态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指导人们去认识这种客观状态的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人们能否认识必要性这种客观状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行政法治原则,又叫合法行政原则 (二)行政公正原则,又叫合理行政原则 (三)行政公开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 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得违法行政, 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关系
行政权是从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权力的角度来谈, 与立法权和司法权并列。 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 法所享有的对某一类或某一个行政事项以特定行为方 式进行管理的资格和权能。『征税职权(政府减税 案)、规划局不履行职责案、公安不履行职责案』 二者的关系: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体现和转化 形式,即行政权通过法律法规转化为法律权力,并按 照行政目标、职务和职务具体配置给每一个具体的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构成行政法的 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渊源以是否成文为标准分 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成文法渊源
非成文法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 部门规章 自治条例 和协定 地方规章 单行条例
(一)行政权的概念及其内涵的历史演变 1、概念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 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实现行政管 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称, 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态。
2、内涵的演变 羁束性权力——羁束性权力+自由裁量权 执法性权力——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 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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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3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1.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

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是:(1)行政判决是行政诉讼的结论性意见,具有司法程序保障的权威性。

(2)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在个案中的宣示,具有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约束性。

(3)行政判决是行政争议的实体处理结论,具有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置性。

(4)行政判决的处理结论是通过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实现的,具有不同于民事、刑事判决的特殊性。

2.行政判决的种类
(1)根据判决的内容分为:
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是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
③撤销判决,是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
④履行判决,是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⑤给付判决,是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判决;
⑥变更判决,是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
⑦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是针对行政协议案件专门设定的,即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⑧行政附带民事判决和行政赔偿判决,是针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作出的判决。

(2)根据解决争议的范围分为:
①全部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当事人的全部争议和请求作出最后结论的判决。

②部分判决,指人民法院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的、可先行判决的部分行政争议所作的判决。

(3)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全部出庭参加诉讼分为:
①对席判决,是在当事人都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②缺席判决,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4)根据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满足与否分为:
①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即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为肯定判决;
②未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亦即原告败诉的判决为否定判决;
③满足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亦即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判决为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5)根据判决是否已经具有确定的效力分为:
①确定判决,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或上诉后又撤诉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

②未确定判决,指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主要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依法可上诉,而上诉期限尚未届满以及当事人已经上诉的判决。

(6)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审级分为:
①一审判决,指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也包括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

②二审判决,指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包括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

(7)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当事人能否上诉分为:
①终审判决,是一经宣告或者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之不能提出上诉的判决。

②非终审判决,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当事人对之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

(8)根据诉讼类型和判决效力分为:
①形成判决,又称为“权利变更判决”、“创设判决”,是指导致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判决。

②给付判决,指判令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③确认判决,指就某个行政行为法律上的效果或某种法律关系的有无作出确认的判决。

(9)根据判决的独立性分为:
①基础判决,是能够独立作出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变更判决等判决能够独立作出,属于基础判决。

②附随判决,是不能独立作出而只能附随基础判决作出的判决。

包括重做判决和采取补救措施判决。

3.行政判决的效力
指生效的行政判决对当事人、法院及其他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羁束力。

(1)行政判决效力的内容
①确定力,是生效行政判决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和撤销的法律效力。

②拘束力,是生效行政判决就其内容所产生的,要求当事人、法院以及其他主体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加以承认和尊重的法律效力。

③实现力,是生效行政判决所具有的产生其内容所期待之状态的法律效力。

(2)不同类型的判决所具有的效力
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效力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一经确定,即产生以下法律效果:原告须接受原行政决定的约束,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得重新起诉。

对业已确定的判决不服的,只能申请再审。

②撤销判决的效力
a.全部撤销判决的效力。

第一,行政行为不再对相对人发生任何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二,被诉行政机关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b.部分撤销判决的效力。

部分撤销判决对相应部分的行政行为来说,与全部撤销判决的效力相同。

c.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条件和期限。

③变更判决的效力
a.当事人不得就已决事项重新向法院起诉;
b.被告行政机关也不得就已决事项重新作出决定;
c.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一经宣告和送达,原告不得申请撤诉,被告不得改变和撤销已经司法裁判的具体行政行为;
d.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撤销、变更和废弃已经作出的判决,也不能对已作出的判决置之不理,重新审理判决终结的案件;
e.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他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④履行判决和给付判决的效力
履行判决和给付判决具有较强的强制执行力,已经确定,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职责。

否则,原告可申请执行或强制执行。

二、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
1.一审判决的适用条件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的。

包括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等。

②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

③原告申请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④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不合理,但未达到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程度的。

⑤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注意,我国《行政诉讼法》(2014)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取代了《行政诉讼法》(1989)的维持判决。

(2)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
①确认违法判决分为两类:
a.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一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b.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一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是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②确认无效判决
确认无效判决适用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案件。

所谓重大且明显,指的是其违法情形已重大明显到任何有理智的人均能够判断的程度,因而其没有公定力,不必经法院等权威机构确认,公民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不服从。

具体情形包括:a.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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