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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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及定期梳理清退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及定期梳理清退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及定期梳理清退制度为了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原则及定期梳理清退制度:一、所选抗菌药物品种应为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标中标品种,并严格执行“一品二规”原则;二、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湖北省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选用抗菌药物的规格、剂型应能满足儿童、成人的需要。

选择的规格一般应是《中国药典》和《新编药物学(第17版)》收载的规格。

特殊规格应有价格、使用、配置等方便优势。

四、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选用价格相对较低,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的抗菌药物。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

五、考虑到医院己承担三级医院疑难危重病人诊治工作,原则上口服、注射剂型抗菌药物控制在50个通用名,外用品种暂不列入。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草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品种、规格)向市卫生局备案。

六、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定期评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对所选择的抗菌药物品规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抗菌药物梳理与清退工作,淘汰一些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权威杂志收载的或在本院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副作用较大、疗效不确切的抗菌药物品种以及临床应用不合适或者违规使用的品规,调整符合《抗菌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的抗菌药物品规进入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清退或者更换抗菌药物需获得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l/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遴选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遴选原则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农合可报销抗菌药,同时兼顾儿科用药。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遴选原则: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二、药剂科应按备案《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三、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院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参照新药采购程序执行。

四、科室需要整抗菌药物品种的,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必须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以加强抗菌药物的购用管理。

具体操作包括: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药学部门提出意见,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最终才能将抗菌药物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如果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违规使用等情况,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被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不得在12个月内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2、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如果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5例次,超过5例次应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每半年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

4、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深部其他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5、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的控制力度。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价格较高、使用范围较窄或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的抗菌药物,如新型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等。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1、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2、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2.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2.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2.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2.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2.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2.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3、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4、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5、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定期评估制度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引言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抗菌药物的采购和使用逐渐受到重视。

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既能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又能有效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

二、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制度1.明确采购程序和流程制定明确的抗菌药物采购程序和流程,包括需求评估、需求明确、招标公告、投标评审、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选购的药物符合质量标准和需要。

2.建立药物供应商库建立药物供应商库,包括注册药品批发企业、主要供应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资质,并符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

同时,还要建立供应商的信用评估制度,记录供应商的过往行为和信用状况,作为评估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3.制定药物采购标准和规范药物采购标准和规范应依据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临床需求,参考药物的疗效、安全性、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

制定合理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采购的药物符合临床应用的要求。

4.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在采购药物过程中,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规定药物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价格等重要条款,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合同权益。

5.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与供应商和临床使用单位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临床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策略和计划。

同时,建立抗菌药物采购监督机制,收集和整理供应商和药物的相关信息,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反馈。

三、抗菌药物定期评估制度1.建立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建立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和分析临床使用抗菌药物的信息。

包括药物的使用情况、疗效监测、不良反应和耐药性监测等内容。

通过监测系统,可以了解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药物使用策略。

2.制定抗菌药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抗菌药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药物的疗效、耐药性、副作用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统计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3.定期开展药物评估和评价定期开展抗菌药物的评估和评价,包括药物的疗效、不良反应监测、耐药性变化情况等方面。

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一、抗菌药物遴选1.医院成立抗菌药物遴选专家组,负责审核和筛选抗菌药物。

2.抗菌药物遴选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同时考虑抗菌药物的抗菌谱、药代动力学、不良反应等因素。

3.抗菌药物遴选专家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实际情况,定期对现有抗菌药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更新。

二、抗菌药物采购1.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采购制度,严格遵守药品采购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2.医院应当定期向具有资质的医药企业采购抗菌药物,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质量、价格、供应等事项。

3.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入库验收制度,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三、抗菌药物处方、调剂和临床应用1.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2.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医生开具的处方符合规定。

3.药师应当对每份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调配准确无误。

4.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当遵循相关操作规范,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四、抗菌药物评价1.医院应当建立抗菌药物评价制度,定期对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评价。

2.抗菌药物评价应当从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3.医院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抗菌药物使用策略,提高临床疗效和安全性。

五、操作流程1.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2.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调配准确无误。

3.患者取药后,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方法使用药品。

4.使用抗菌药物后,应当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当及时停药并报告医生进行处理。

6.医院应当定期对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并调整用药策略。

7.医院应当将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中,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及评价制度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及评价制度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及评价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及评价制度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评价制度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一、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力口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医院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院不得采购。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锄酶抗B≡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曷旨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Ξ)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板、安全防面的临床资料妙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五、医院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齐理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六、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合理使用,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中国国家处方集》等规章、规范,制定《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二、参考文件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卫办医发〔2012〕82号)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卫办医发〔2015〕43号)三、名词定义抗菌药物: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四、内容(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本院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2.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三)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核准其申请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

(五)医院新引进的抗菌药物品种,应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提交至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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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新品种引进管理制度
1.抗菌药物新品种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抗菌药物或现有抗菌药物的新剂型。

2.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是重庆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品种。

3.对作用机理相同、抗菌谱相似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优先选择《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品种。

4.对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首先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审查符合遴选条件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二、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的范围:
1.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性价比差的抗菌药物;
2. 临床使用量小、并可以被替代的抗菌药物;
3. 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抗菌药物;
4. 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淘汰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淘汰的程序
1.对我院目前在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淘汰或者更换意见。

抗菌药物淘汰或者更换意见首先报药科,经审查符合淘汰或者更换标准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经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淘汰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医院机构药品采购供应目录。

2.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因此在抗菌药物品种满员的情况下,临床科室在提交引进抗菌药物新品种申请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对另一种在用抗菌药物的淘汰或者更换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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