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之文化障碍
中国法治文化的缺失

中国法治文化的缺失法律权威不足。
在中国,虽然有很多的法律法规,但是很多人对法律的认知并不够深入,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程度并不高。
很多人在面对法律时,往往容易心存侥幸,认为法律可以被规避或者变通,导致法律不够严肃和权威。
这种观念对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造成了阻碍,使得法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执法不严格。
法律的严格执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但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和领域,执法并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泛滥。
例如在环保、交通安全等方面,由于执法不严格和监管不力,导致了一些环保问题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法官裁判不公。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法官裁判不公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和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不公正的审判,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
这种情况也会对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得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和依从度降低。
社会责任感不足。
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需要每个公民都能够做到守法守规,遵纪守法。
但是在中国社会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人对法律漠视的现象,觉得法律并不重要,甚至可以被随意挑战和违反。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使得法治的理念和文化无法深入人心。
中国的法治文化尚存在一定的缺失,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加以改进和完善。
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需要加大对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
需要加强司法的独立和公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审判。
需要加强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和弘扬,使得每个公民都能够做到守法守规,共同建设法治文化的繁荣。
通过以上的努力和改进,相信中国的法治文化一定会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文化障碍(下)

这些价值观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言行举止、影响着我们的处世之道和经营之道。我们国家正 在朝着“依法治国”的目标前行。
2. 西方人的价值观 西方文化是宗教文化,强调宗教信仰,重今世,更重来世。 以信仰和法制治国 以“竞”为主 强调个人主义 提倡“个性张扬” 注重“诚信”
第四节 文化障碍(下)
二、价值观差异 三、禁忌差异
二、价值观差异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比中西方的价值观差异 伦理与平等 德治与法治 中庸与个性 “和”与“竞”
1. 中国人的价值观 1) 中国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主张“仁、义、礼、智、信”。 是一种以“孝道”为核心的忠孝文化。 中国文化的最高境界是和 包括人与人之和 人与社会之和 人与宇宙之和 和谐统一
从我们的语言中可以反映出中国文化对“和”字的重视。 在 2008 年奥运会开幕式上就有对“和”字的演绎。 我们常说, 家和万事兴 和气生财 和睦相处 和谐稳定 只有当人与人能够和谐相处,社会才能稳定,才会有国泰民安。
2)中国人的价值观 中国文化是以儒学为主的伦理文化,强调 以德治国 以“和”为贵 强调集体主义 遵从“中庸之道”
itreateveryonematterwhogoodworkbadwork四禁忌差异国名禁忌原因美国除了在复活节其它时间禁止送百合花悼念逝者中东忌讳送手帕因为手帕象征着眼泪和分手欧洲送花禁送双数不吉利中国给老人祝寿时禁送钟表给新人祝贺时禁送与送终谐音与散谐音与分离谐音拉丁美洲意味着一刀两断韩国不能送4个数的东西不吉利这个数字在中国也被看做是不吉利的数字
意味着“一刀两断” 不吉利
4 这个数字在中国也被看做是不吉利的数字。记得有一次我和朋友去看一个楼盘,售楼小姐 给我介绍了一期 二期 三期楼盘,然后直接是五期楼盘,我的一个朋友好奇的问了一句, “你们怎么没有四期楼盘啊?”置业顾问说,“四期”和“死期”是谐音, 谁也不愿意住在 死期的房子里。 所以,为了避讳这样的一个不吉利的数字, 他们就没有四期楼盘,直接从 三期跨越到了五期。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文化建设探究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文化建设探究法治文化建设是法治国家有效运转的基础和灵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当前我国的法治文化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距离,建设法治文化,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深入推进。
标签:法治国家;法治文化;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们追求的良好秩序形态。
实践表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弱则国家衰。
中国共产党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确立为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目标。
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有效运转的基础和灵魂,它植根于法治建设实践,反映和表达法治实践,同时一经形成又反作用于法治建设实践。
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之外,还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而言,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应积极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
一、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175厉行法治,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
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和灵魂,“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对法治制度的有力支撑,使法治不再是口头上和书面上的,也不再是僵硬的与现实脱节的制度形式,而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
”〔2〕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亟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法治文化内涵阐释法治文化是“法治”和“文化”相结合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的界定需正确理解法治、文化各自的内涵。
关于“法治”内涵,早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对“法治”进行了界定,他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3〕199在这里,他指出了法治的前提是“良法善治”,它要求全社会形成高度的法治认同和法治服从,即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定义,影响深远。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治文化研究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治文化研究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法治国家建设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任务。
然而,单纯依靠法律制度的建设难以根本解决社会问题和纠纷,需要借助法治文化的力量。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法治文化的研究。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与特点法治文化是指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符合法治精神的文化体系。
它不仅包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还包括对公平、正义、公正等价值观念的培养。
首先,法治文化的内涵广泛而丰富。
它涵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以及法治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
法治文化不仅体现在法律法规中,还融入到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公共意识中。
它促使人们在行为和思维上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和维护公平正义。
其次,法治文化具有包容性和共享性。
它不仅要求法律制度公正、平等,还要求人们共同参与和享受法治成果。
只有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平等和公正特点,才能构建公民共同参与法治的社会格局。
最后,法治文化具有传承性和创新性。
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是发展法治文化的基础,但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只有在传承和创新中,法治文化才能与时俱进,适应当代社会需求。
二、法治文化研究的重要性法治文化研究是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
它有助于深入理解法治的内涵与特点,推动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发展。
首先,法治文化研究有助于提升法治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通过法治文化的研究,人们可以深入了解法治背后的精神内核和意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价值观念,提高法治素养和法治自觉。
其次,法治文化研究有助于增强法治精神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广大民众的认同和参与,而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的核心文化,具有凝聚力和感召力,可以提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热爱,激发法治意识和法治行动。
最后,法治文化研究有助于推动法治国家的全面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它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法治文化,才能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综合发展。
论依法行政主体障碍及对策

论依法行政主体障碍及对策依法行政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行政活动。
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保证公正、公开、透明的政府行为,并且使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依法行政主体障碍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论依法行政主体障碍的原因,以及对策。
一、依法行政主体障碍的原因1.制度障碍制度障碍是指设置的制度不完善或不合理,或者实行的制度出现漏洞和缺陷等,从而导致依法行政主体障碍。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清,执行过程中不够公开透明,给民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困扰。
在制度上应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政策环境。
2.行为障碍行为障碍是指依法行政主体在执行中不得不面对一些特定的行为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执行效果。
例如,因为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等因素,可能有一些官员会故意回避甚至违法应对某些案件或事件,这就阻碍了依法行政主体的正常运行。
因此,我们必须要强调公正执法,追求公正和法律实际执行中的应该相一致。
3.文化障碍文化障碍是指由于文化因素不同造成的依法行政主体之间沟通效率不高,传统习惯和观念的制约等问题。
比如在一些行政区域内,由于地方习惯和文化差异,导致各个机构间的沟通和协调的效率并不高。
因此,改变文化观念,建立法制意识,加强与地方群众沟通,可以有效的消除文化障碍,使依法行政主题得到顺利执行。
二、依法行政主体障碍的对策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制度是解决依法行政主体障碍的重要措施。
在依法行政的相关制度中,应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流程、时限等,以确保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和高效运作。
2.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对公共资源的规划和财政预算的制度化管理,完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任期制度,实施更加严格的问责制度,以避免依法行政主体因私情而廉洁自律。
3.强化职业道德应建立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机制,在工作中要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品德,使其始终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为国家的发展为责任。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文化障碍

摘 要 : 鸦 片 战 争 以 来 , 内忧 外 患 之 中 , 国 法 律 制 度 一 直 处 在 传 统 与 现 代 之 间 的 艰 难 转 换 过 程 中 。 传 统 法 律 在 中
中的许 多 有益 的 营 养成 分 , 已经 潜 移 默 化 地 存 在 于现 代 社 会 。 而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与 进 步 , 极 落后 的 观 消
化 是 属 于 “ 法模 式 ” 是 属 于 “ 发 型 范 畴 ” 或 “ 合 型 范 变 还 外 抑 混
方 文 明 并存 于 当 世 。在 我 们 的文 化 传 承 中 , 法 、 习 尚法 、 法 重 的精 神 也 占有 重要 的位 置 。 自古 以来 ,刑 德 ” 被 当 作 经 国 “ 就 治 民 的“ 柄 ” 以 刑 法 为 中 心 的古 代 法 律 制 度 , 成 了 中 国 二 , 构 传 统 文 化 的重 要 部 分 , 为 传 统 价 值 体 系 的 重 要 载 体 。 中 国 成 古 代 的法 律 制 度 无 论 在 精 神 旨 趣 还 是 在 制 度 、 术 层 面 , 技 都
是环环相扣 , 具有 明 显 而 密 切 的 联 系 性 , 而 后 人 一 般 都 将 故
畴 ” 或 者是 植 入 型 范 畴 , 表 明 中 国 的 法 制 现 代 化 面 临 的 或 , 都 所 要解 决 的 问 题 同 西 方 , 其 是 现 代 西 方 有 质 的 差 别 。 如 果 尤 说 现代 西方 目前 是 现 代 性 、 性 膨 胀 , 么 在 中 国则 恰 恰 相 理 那 反 。在 中 国 , 论 是 历 史 还 是 现 实 , 缺 的 不 单 单 是 后 现 代 无 所 主义 , 缺 乏 现 代 性 , 乏 理 性 。 因 此 , 有 现 代 性 、 性 的 更 缺 没 理 培育 , 过 分 热 衷 于 后 现 代 的 非 理 性 化 、 中 心 论 乃 至 价 值 而 非
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阻力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
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
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
一、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力(一)传统文化的禁锢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首先,封建宗法思想压抑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其次,无政府主义误导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等级特权思想压制了民众的平等意识。
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
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
乡镇法治文化载体短板问题

乡镇法治文化载体短板问题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是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文明素养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但当前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仍然面临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已成为影响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工作开展不够平衡。
部分单位和部门领导主观上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责任落实欠缺,工作效果不明显,街道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有一定差距。
二是工作方式方法有待创新。
在社会不断发展、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需求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传统的单一普法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群众需要。
三是工作队伍不够稳定。
目前,基层各单位普遍存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少、兼职多、流动性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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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是一种源于西方的文化。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妨碍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动因,尽管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其文化障碍,然而也不忘尝试去寻求我国法治建设与西方法治理念相通的传统文化资源,并就这此提出了三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说,希望为破除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障碍提供一个参考方向。
关键词:法治;人治;礼治;儒家;法家;市民社会;国学古代中国是个农业国家,封闭静止的小农社会不但天然地具有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能力而且还塑造了国人的内倾性格。
静态农业社会外在规范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道德人伦,于是社会必然选择了重视道德人伦的儒家思想作为自己二千多年的代言人。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形成,社会结构产生着巨大变化,一个动态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秩序维系热切呼唤着法治。
法治是一种源于西方的文化,“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植根于传统才能够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
”[1]“在法治秩序的建构屡试不成,改革的目标迟迟不能达到的今天,的确有必要检讨一下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的把握是否正确。
”[2]这是因为“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而且也是一场文化、观念的革命。
”[3]虽然笔者承认传统文化对法治理念的接纳显视出巨大的排斥力,但是笔者不认同中国法治的过程只能是与传统文化彻底分道扬镳,全盘移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过程。
在法治的话语里,中国文化不存在阿基里斯之踵,努力寻找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的契合点才是法治能够在中国的成活的正道。
由于寻索中西这种共通是一个大的课题,并非一篇论文可以完成。
(楼兰主人案:范忠信说:“我准备这样地做贡献——寻找和阐释中西法律传统的深层共性,为中国未来法制建设提供更有生命力和针对性的参考意见,为中西法文化合壁做贡献。
如果天假我以与先师孔子一样多乃至更多的时日,说不定我也能勾画出一幅草图。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自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可见,寻求中西法文化的相通之处并非一两本专著可以完成。
所以欲以一篇论文详论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法治文化的深层共性是不可能的。
故而,本文在完成分析妨碍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因素的任务下,尝试从大的脉络上把握其相通之处。
)因而,本文把着力点放在探讨妨碍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因素,纵然如此,笔者也忘不了在批判传统文化对法治的重大抗拒的同时试图找寻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相通的本土资源,并就这此提出了三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说,希望为破除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障碍提供一个参考方向。
一、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一)礼《左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4]所谓“祀”者,即祭祀之意。
《礼记》说:“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
礼有五经,莫重于祭。
”[5],人类祖先在原始社会祭祀的一套规则或宗教仪式便是“礼”。
“礼”者,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解释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慎子·佚文》曰:“礼从俗”。
《史记·礼书》记载夏朝的礼:“上事天,下事地,酋先祖而隆君。
”《尚书·君奭》论及商朝的礼说:“殷礼陟配天,多历年所。
”西周末年,“先君周公制周礼”,[6]“周公相武王以伐纣,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致政于成王。
”[7] 周朝的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利用天命论把周王的统治说成是天命所归。
然而周灭商的事实使神权思想遭受严峻的冲击。
周公姬旦面对这种不利于统治者的局面,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从理论上完善了天命观。
他认为天命是变化着的,只有有“德”的人才能配“天命”,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8]而失“德”的人就会失去“天命”。
因而有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9];因而有“弗用灵,制以刑”的苗人“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
”[10],所以“不可不敬德”[11]对于“德”的含义,鲁国大史克说:“孝敬、忠信为吉德。
”[12]刘向指出:“故夏后氏教以忠,而君子忠矣;小人之失野,救野莫如敬,故殷人教以敬,而君子敬矣。
小人之失鬼,救鬼莫如文,故周人教以文,而君子文矣。
”[13]因而,我们可以明确,“德”是礼制的产物,“德”是礼制的的内在精神,“德”话语的流行丰富了礼的内容。
周公看到原有的国家观念形态不足以适应周人上承天命以德治国和宗法制度的建置,将分散零乱的“礼”系统化、规范化,使之成为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
周礼的基本思想是“尊尊”、“亲亲”。
尊尊为忠,旨在维护君权;亲亲为孝,旨在维护父权。
正所谓:“国无二君,家无二尊。
”[14]王国维对周的“礼治”有这样的总结:“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观也。
”[15]概言之,周礼是为了维护以血缘亲疏来划分等级、区别尊卑贵贱的宗法制度的一套典章制度及仪式。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16],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17]礼的内容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18]。
“礼仪的系统化与制度化,一方面意味着一个统治阶层的权力已由使用武力作强制性的统治,逐步演变到以合法的地位的象怔。
另一方面,规整的礼仪也代表统治阶层内部秩序的固定,使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白可知的规律可以遵循,减少了内部的竞争与冲突,增加了统治阶层本身的稳定性。
”[19]为了让人人有德,凡事不越礼,周公以教化与刑罚为手段,使人知耻守礼以致立德,或使人畏威而不敢触犯礼制。
同时,商的灭亡,使周初的统治者认识到“民”的重要:“人无于水监,当于民鉴。
”[20]甚至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21]因而,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以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
为此,以孔子为创始人的儒家,高举“复礼”的旗帜,重新解读西周初年周公所定之“礼”,二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的“礼”,就是儒家重新阐释的这种“礼”。
“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
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了。
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提出礼治的口号。
”[22] (二)法祭祀礼仪套牢了以血源关系联接起来的氏族组织,当所谓氏族组织当然地转变为国家组织时,意味着其膻变过程中必然诞生出以维持这种关系为目地的暴力后盾,那便是“刑”。
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戎”者即征战、打仗。
古代兵刑合一,所谓“刑起于兵”。
“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第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23],“大刑用于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24]故而;梁任公指出“由此观之,则所谓礼者,即治本族之法律;所谓刑者,即治异族之法律。
”[25]在未进入阶级社会之前,“刑”是用于部落间的讨伐及对战败国的惩罚。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钱钟书先生在《管锥编》里有精辟的见解:“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
”《说文》说:“法,刑也。
”;《释名·释典艺》:“法,逼也。
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
;《尔雅·释言》:“逼,迫也”。
美国汉学家布迪博士指出:“‘刑’这一概念在早期法律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包括独立使用和作为‘法’的替换词——表现了中国人这样一种法律意识:法就是刑,成文法的最初含义就是刑。
”[26]我们从此明白到,古代中国所谓的“法”真实的意思乃是一种惩罚性与禁止性的规范,这是从它诞生之日起便有的本质内容,甚至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它的全部内容也几乎在于此。
故而,“法”在中国文化中并没有保障私权的功能,它只是一种“出礼”后的惩罚性工具。
让我们看看一些佐证:《管子·心术》说:“杀戮禁诛谓之法。
”《盐铁论·诏圣》:“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
”一句话说穿了,在古代中国,法基本上就是刑。
法是禁止或命令他人不许做甚么,如违禁便杀其生命,戮其肢体。
古代的统治者看清了这一点,淋漓尽致地利用了法的禁止与惩罚功能。
(三)道德至上我们知道,法是开初是用来对异族的。
因而,在古代中国,法的话语便与“耻辱”相连。
后来,统治阶级将法的适用范围拓宽了。
在西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7](楼兰案:有的学者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从制度上解释应是“家礼不下庶人,宫刑不上大夫”。
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391)到了春秋战国,适应国家疆域不断扩大的需要,法家提出了适应封建中央集权制的集权理论。
“正君臣上下之分”的法家代表韩非结合了法、术、势提出了君权至上,“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28]法家的这一套理论正适合其时统治者的胃口,秦国籍着商鞅变法统一了全国。
然而大秦在短暂的15年统治后倏然崩塌。
秦的迅速崩塌给了后人一个机会去反思寻求一条既与礼制相通又能保障国家君王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道路。
大秦的任刑滥杀,使汉朝吸收了前车之鉴。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29]既然以“霸王道杂之”便注定了汉朝不可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由于秦亡汉起,中国古代社会完成了从血缘性国家到地域性国家的转变。
这种变化的大背景是“礼乐”业已支离破碎,人们已经没有了道德上的信仰,社会出现伦理价值的断层。
于是,时世造英雄,在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一个非常“聪明”的选择,建在这个根植社会“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
的本土传统文化资源上的国家制度无疑是稳定的。
故之,谭嗣同说:[30]董仲舒以《春秋》决狱,表明古代中国完成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
正如黄仁宇指出的那样:“我们这个庞大的帝国,在本质上无非是数不清的农村合成的集合体,礼仪和道德代替了法律。
”[31] “清季迄今,变迁之大,无过于法制。
”,“吾民竭蹶以趋,既弃吾之旧法以从欧美之旧法,又欲弃欧美之旧法,而从彼之新法,思想之剧变,正日进而未有艾。
”(柳诒徵《中国文化史》)1907年,沈家本聘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以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不违背中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宗旨,草定《大清新刑律草案》。
该草案上奏清廷后,遭到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一致反对。
“自新刑律草案出,而礼教之争议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