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系统框架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框架包括三大部分: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
2、传感系统:包括烟雾传感器、火焰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负责监测防火区域的温度、烟雾浓度、气体浓度等状态参数。
3、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负责接收传感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并根据报警信号控制输出装置,并处理各类故障信号。
4、报警器系统:报警器系统负责根据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发出警示信号,包括啊声、视频、监控显示和报警设备。
二、施工要求1、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正规品牌产品,并确保对传感器、控制器、报警设备等装置进行贴标、标识、编号,方便维护和管理。
2、报警器系统采用标准工艺施工,在安装过程中应当合理布线,保证信号连接畅通,并进行屏蔽工作,以保证报警器的正确运行。
3、在安装电源及接线之前,需要按照系统框架说明书针对报警系统组件安装要求,对每个工作节点进行验证,包括机械安装、标示校验、管路焊接、连接线安装、电源连接、灯管及报警灯安装等。
4、系统应当具备实时检测功能,控制器应安装功率指示灯以监测系统的电源情况,并保证系统的健康运行。
三、验收规范1、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特点,对系统的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均应进行严格的验收。
2、传感系统验收:应按照传感器外形连接状态、接线长度、电源、抗震能力、温升能力、工作温度等要求进行检查;3、控制系统验收:应按照控制器类型、型号、外形、工作电压、控制节点、工作温度、抗震能力等要求进行检查;4、报警器系统验收:应按照型号标识、外形、工作电压、触发维持时间、报警准确性等要求进行检查。
本规范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通过对系统框架、施工要求和验收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说明,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一般规定布线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火灾探测器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模块安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消防专用电话安装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一般规定调试准备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消防电话调试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系统备用电源调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其他受控部件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一般规定验收前的准备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使用前准备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续表续表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功能的正常运行,制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以下是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规范措施。
一、施工规范1. 设计阶段规范:施工前要依据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确定合适的设备布置、联动控制方案、线路布线方案等。
2. 材料选用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
3. 线路施工规范:线路布线要符合电气安全规范,保证线路接触不产生短路、断路现象。
线路穿透楼板的部位,要进行防火处理,确保不会引发火灾。
4. 设备安装规范: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保证安装位置合理、牢固可靠,能够满足系统的检测要求。
5. 联动控制规范:联动控制设备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触发相关控制设备,例如启动排烟系统、关闭电源等。
6. 进出口设施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室外空气之间的进出口设施,以确保系统检测环境的准确性。
7. 电源供应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要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电缆材料应具有耐火性能,并应有专门的断电监控设备。
二、验收规范1. 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前要对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
2. 设备质量验收:对安装的设备进行质量验收,检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设备的检测数据应与出厂检验报告相符。
3. 线路检测验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测,确保线路接触良好,无短路、断路等问题。
4. 系统功能测试: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响应是否灵敏、报警信号的传输是否准确、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可靠等。
5. 试运行检验: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检验,模拟实际发生火灾的情况,测试系统的报警及联动控制能力。
6. 文件资料齐全:完成验收后,要确保相关文件资料齐全,包括设计文件、设备合格证明、验收报告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防范火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的一项技术。
为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二、系统设计1. 设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2. 设备布置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设计师应合理布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位置。
设备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到火灾蔓延的可能路径、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等因素,以确保火灾的早期发现和报警。
3. 系统方案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面积、人员密集度等因素,设计师应合理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类型和方案。
系统的类型可能包括有线系统、无线系统、有线无线混合系统等,设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设备选型与采购1. 设备选型根据系统设计要求,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设备进行采购。
在设备选型时,设计师应综合考虑设备的性能、可靠性、维护成本以及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
2. 设备采购设备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招投标过程中,应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合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
3. 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固定稳固、线路的牢固可靠,以及设备与其他设施的正常协同工作。
四、工程施工1. 建筑物准备工作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先进行建筑物的准备工作。
该工作包括清理施工区域、保护好其他设施和设备,以及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2. 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保证线路的牢固可靠、不易被损坏。
对于防火墙、防火门等要求有特别防火防爆措施的区域,应遵守相关规范进行敷设。
3.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包括各类传感器、警报器、控制面板等设备的安装。
安装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的连接正确、固定稳固,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测试。
4. 系统联调安装完所有设备后,进行系统的联调工作。
联调工作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各个部分能够正常配合工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一般规定布线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火灾探测器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模块安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消防专用电话安装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一般规定调试准备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消防电话调试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系统备用电源调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其他受控部件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一般规定验收前的准备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使用前准备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续表续表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总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丁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3 系统施工安装4 系统调试调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其他受控部件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记录记录记录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须经过验收。
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列条件: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C的要求填写。
按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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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
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
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
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
为此,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确认其资格,并取得许可证,否则,不准承担此项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的质量,保证系统正常可靠运行。
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规对消防设施的验收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五章消防监督中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同时,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根据调查,目前有些地区的一些单位,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设备施工后,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很不负责的,也是违犯消防法规的作法,今后应该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第1.0.4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它有关规范的关系。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
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设计图纸是施工的基本技术依据,为正确指导施工,应坚持按图施工原则。
※第2.1.2条本规定考虑到在设计单位尚未最后选定设备、完成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施工单位与土建配合,故制订这条最低要求。
在正常条件下,以设备订好、全部施工图完整为好。
※第2.1.3条目前,施工完毕后,有的图纸已经修改,有的产品已经变更,厂方或有关单位进行系统调试时缺乏规定的资料和文件,以致调试困难很大。
规定此条将便于调试能够顺利进行。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与该规范是一致的,所以必须遵守此条规定。
※第2.2.2条参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II6-88第8.1.1条要求。
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v。
※第2.2.3条在穿线前必须将管槽中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
目前施工单位对此条很不注意,有些工程在穿线时发生堵管现象,造成返工。
有些备用管在急用时也有发生此类情况。
此条规定,目的在于确保穿线顺利进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第2.2.4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ll6-88第8.2.3条规定编写。
※第2.2.5条实践证明,因管内或槽内有接头将影响线路的机构强度,另外有接头也是故障的隐患点,不容易进行检查,所以必须在接线盒内进行连接,以便于检查。
※第2.2.6条在多尘和潮湿的场所,为防止灰尘和水汽进入管内引起导电,影响工程质量,所以规定管子的连接处与出线口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因管于太长和弯头大多,会使穿线时发生困难。
※第2.2.8条为了保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导线不致于穿在管于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
※第2.2.9条为了确保穿线顺利。
若不作固定,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生跑管现象。
最好使用单独的卡具,防止受其它设备检修的影响。
※第2.2.10条为了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很大,确保工程质量。
设置吊点或支点时,线槽重量大的采用1.0m,重量轻的采用1.5m。
※第2.2.11条为保证线槽的足够机械强度。
目前施工中有的用8#铅丝吊装,使槽弯曲变形,影响使用。
※第2.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例如用加装接线盒等),在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井留有适当余景。
这样做使线路不致于断裂,从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术条件》对控制器的绝缘要求,相应地提出。
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编写。
※第2.3.2条线型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要求,目前尚无统一规定。
考虑到某些工程实际需要,目前个别使用此类探测器也是允许的,但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3.3条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靠固定,调查发现,工程完工后有很多脱落现象,影响了使用。
焊接必须用无腐蚀的助焊剂,不然接头处腐蚀脱开或增加线路电阻,影响正常报警。
※第2.3.4条目前施工使用导线的颜色五花八门,有时接错,有时找不到线,影响调试与运行。
为了避免上述的问题,最低要求把“十”与“一”区分开来。
其它线不作统一规定,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为便于维修。
※第2.3 6条封堵的目的是防止潮气、灰尘迸管,影响绝缘。
底座安装完毕后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考虑施工时各工种交叉进行,避免损坏底座。
为满足这条要求,有些制造的产品中自备保护部件,在无自备保护部件时,尤其要强调满足此条要求。
※第2.3.7条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人口,是为了让值班人员能迅速找到哪只探测器报警,便于及时处理事故。
※第2.3.8条探测器在调试时方可安装的理由是,因为提前装上,易在别的工种施工时被碰坏,另一方面施工现场未完工,灰尘及潮湿易使探测器误报或损坏,故一定要调试时再装。
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
从目前的工程中发现,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探测器的不合格现象发生己有多起,特制定本条。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 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编写。
※第2.4.2条目前施工完毕的工程中发现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不牢固,有脱落现象,有的工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倾斜很多,既不美观,也不便操作,故规定此条。
※第2.4.3条此条规定为便于调试、维修、确保正常工作。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编写。
落地安装时,为防潮,规定距地面应有一定距离。
※第2.5.2条控制器要求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目的是美观,避免运行时因墙不坚固而脱落,影响使用。
※第2.5.3条从目前竣工工程的情况看,有不少工程控制器外接线很乱,无章法,随意接线。
端于上的线并接大多,又无端子号,很不规范。
故制定此条,以便于维修。
※第2.5.4条按消防设备通常要求,控制器的主电源应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用插头连接,这有利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
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作其它用。
※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是系统正常与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
由于接地不牢固往往造成系统误报或其它不正常现象发生,所以控制器的接地必须牢固。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按一般原则。
※第2.6.2条连接消防控制设备的线路,在经接线盒连接时,目前施工单位往往用一般塑料软管连接,又不与接线盒固定,造成吊顶内线乱而脱落。
金属软管(又叫金属蛇皮管)在吊顶内安装时由于预留处与设备安装处有一定的距离,有的超过lm以上,造成金属软管交叉,所以制定这条要求。
※第2.6.3条加端子号的目的是便于检查及校核接线是否正确。
※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严格分开并有标志。
在以往的调试中多次发现,工程中由于安装疏忽及接错造成设备烧毁,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此条。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 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编写。
※第2.7.2条为便于更换与维护。
※第2.7.3条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分开是为了防止相互干扰。
金属软管不能作为接地导体,其原因是:?金属软管作为接地体的截面不符合规范要求。
?金属软管是移动性质的,作为接地体不可靠。
※第2.7.4条此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编写,目的是为了科学地检验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现在一般施工单位无专用接地电阻的检测仪器,交工也不检查,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系统不正常运行,因此今后必须要有测量记录。
记录包括接地装置地点、距离、尺寸及隐蔽工程的制作者等。
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 条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必须在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
其依据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安装实用规范都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