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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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预防制度(3篇)

矿井瓦斯预防制度(3篇)

矿井瓦斯预防制度1.引言矿井瓦斯是矿井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危险气体,具有易爆、有毒和窒息的特点,对矿井工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矿井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建立和完善矿井瓦斯预防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理四个方面,详细介绍矿井瓦斯预防制度的内容。

2.法律法规2.1 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预防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评估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

同时,煤矿必须设立瓦斯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瓦斯预防工作。

2.2 矿井瓦斯规章制度矿井必须制定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分工、操作规范和紧急处理措施。

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瓦斯监测和报警的程序和要求;(2) 维护瓦斯抽放系统和通风系统的要求;(3) 瓦斯浓度超标时的处置程序;(4) 瓦斯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措施;(5) 瓦斯防治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要求。

3.组织管理3.1 机构设置矿井应根据规模和条件,设置瓦斯监测与防治部门,负责瓦斯监测、抽放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该部门应配备专职瓦斯监测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责任分工矿井应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分工,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矿井领导应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培训教育矿井应定期组织瓦斯防治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技能水平。

培训内容应包括瓦斯的危害性、瓦斯监测与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4.技术措施4.1 瓦斯监测矿井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实现对矿井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实时监测,并具备自动报警和数据存储的功能。

监测点应布置在矿井通风系统的关键位置,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并进行分析,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2 瓦斯抽放矿井应设置瓦斯抽放系统,对矿井内积聚的瓦斯进行抽放和排出。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是指明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责任和任务,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最终责任。

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和完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煤矿瓦斯防治班子的责任:煤矿瓦斯防治班子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负责统筹瓦斯防治工作,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重大瓦斯防治问题。

3. 煤矿生产责任人的责任:煤矿生产责任人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确保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

4. 煤矿瓦斯防治专职机构的责任:煤矿瓦斯防治专职机构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要负责瓦斯抽放、瓦斯检测、瓦斯治理等工作的执行,保证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5. 作业人员的责任:煤矿作业人员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直接参与者,要严格遵守瓦斯防治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瓦斯防治措施,密切关注瓦斯动态,及时报告瓦斯异常情况。

二、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流程,是确保瓦斯防治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

1.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制定: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2. 瓦斯防治计划的制定: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防治计划,明确瓦斯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3. 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瓦斯抽放是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明确瓦斯抽放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瓦斯抽放的有效进行。

4. 瓦斯检测工作的管理:瓦斯检测是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检测管理制度,明确瓦斯检测的频次和标准,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防治瓦斯计划管理制度(三篇)

防治瓦斯计划管理制度(三篇)

防治瓦斯计划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科学合理地防治瓦斯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的制定1. 每个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瓦斯防治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防治措施。

2.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根据煤层地质条件和矿井情况,确定瓦斯防治目标和措施。

3. 瓦斯防治计划应当包括瓦斯抽放、瓦斯抑制和瓦斯综合利用等防治措施,以及各项预防瓦斯事故的管理制度。

4.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瓦斯防治计划,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防治工作计划。

三、瓦斯抽放1.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瓦斯抽放的需要,建设合适的瓦斯抽放系统,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2.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瓦斯抽放工具和设备,确保瓦斯抽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瓦斯抽放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瓦斯抽放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操作和调整瓦斯抽放设备。

四、瓦斯抑制1.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抑制设备的建设和维修,确保瓦斯抑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2. 煤矿企业应当对瓦斯抑制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3. 瓦斯抑制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4.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抑制措施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瓦斯综合利用1. 煤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瓦斯资源,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综合利用设施,确保瓦斯综合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瓦斯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确定各项瓦斯综合利用项目。

4. 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得违规操作和管理。

六、预防瓦斯事故的管理制度1.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系统。

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瓦斯事故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调查制度,对瓦斯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预防培训制度,对煤矿工人进行瓦斯事故预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体系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三)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区域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树立“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区域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当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还应当实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该矿井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煤层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鉴定依据下列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进行:
(一)煤层赋存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及煤的坚固性系数;
(五)煤层瓦斯地质图;
(六)水文地质情况、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第二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易燃和有害的气体,常见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工业场所。

瓦斯泄漏可能导致爆炸、中毒以及窒息等严重事故,对人员和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是企业和单位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

一、总则为了规范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潜在瓦斯泄漏风险的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煤矿、油田、化工厂等。

三、管理机构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2. 安全监督部门: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具体的瓦斯管理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

四、责任分工1. 瓦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瓦斯检测、监控、报警和应急处理的具体计划和方案。

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生产单位负责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确保瓦斯安全生产。

五、瓦斯检测1. 瓦斯检测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准确可靠。

3.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瓦斯监控1. 采取定时抽样、自动监测等方式对瓦斯进行监控。

2. 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实时传输和记录,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3.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修,确保及时修复。

七、瓦斯报警1. 瓦斯监控系统设定合理的报警数值,一旦超出预设值就应自动报警。

2. 报警信号应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3. 对报警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作为事故分析和预防的重要依据。

八、瓦斯事故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瓦斯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或疏散,及时进行救援。

2. 对瓦斯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参与救援和处理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防治瓦斯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3篇)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3篇)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0.599时,必须遵守以下各条的规定:1、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压,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2、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使用矿灯的人员决不能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

3、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99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99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放炮地点附近200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99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0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99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0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4、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查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年校对一次。

5、隧道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6、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7、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2)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隧道施工前应进行瓦斯地质勘察,并编制隧道瓦斯防治方案。

2. 在隧道施工现场应设置瓦斯检测系统,对施工现场内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通风系统,保证施工现场内空气流通,及时排除积聚的瓦斯。

4. 施工人员应接受专门的瓦斯监测与防治培训,掌握瓦斯防治知识与技能。

5. 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当的瓦斯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6. 施工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并采取防止火花和电火花引发瓦斯爆炸的措施。

7. 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制定明确的动火管理规定,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瓦斯管理水平,加强对瓦斯超限情况的监测和处理,提前发现和预防瓦斯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中的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

所有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瓦斯监测与报警、瓦斯超限管控、责任与考核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报警第四条矿井应根据瓦斯爆炸危险性进行设区域设置瓦斯监测点,并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测设备。

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矿工进入作业面前应对瓦斯监测仪进行校准,确保准确显示瓦斯浓度。

若监测仪器发出报警信号,矿工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现场,及时上报。

第六条瓦斯检测记录应详细记录瓦斯浓度、检测地点、时间等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

监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上,以备查证。

第七条矿工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章瓦斯超限管控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管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范围和任务。

对于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措施减少瓦斯积聚和扩散。

第九条矿井生产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禁止继续作业,必须及时疏散职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条矿井应根据瓦斯超限情况,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后应重新进行瓦斯监测,确认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一条矿井管理人员对瓦斯超限情况负有监测和处理责任,应及时上报、处置和整改问题。

对于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情况的考核制度,对瓦斯管理不力或发生瓦斯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瓦斯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瓦斯超限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矿井相关单位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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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防治瓦斯管理程序规定贵州青利集团荔波分公司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程序规定一、防突设计、措施编制、审查、贯彻、执行的管理流程1、在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区段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须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

设计要为开采保护层、实施区域治理创造条件。

能够开采保护层要尽可能的优先开采保护层,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工作面,应做到底板岩石巷道先行,预抽突出危险区的瓦斯。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底板岩巷布置方式、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经分公司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2、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中煤组新采区第一次揭开所有煤层,必须在石门距所揭煤层30m前,由通防科负责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科、地测科、通风队、通风队、安监科等单位审批后报分公司批准。

3、石门揭煤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由通风队负责编制,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生产科、地测科、通风队、安监科、机电科、保运区、通防科等单位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防突设计、防突措施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范围:相关科室区队及参与管理的领导,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矿总工程师对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通风副总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6、采、掘、机电矿长及采、掘、技术、机电副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防突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执行。

7、安监科长、安全副总、安监科负责对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采掘区长、通风队长对所属工作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防突技术措施在本单位的认真贯彻执行。

9、通防科负责防突技术方案的制定,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负责日常防突技术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程序规定1、总则(1)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时,大断层防突煤柱的留设不小于50米。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

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回采工作面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地段贯通。

(2)加强突出煤层采掘瓦斯地质工作:A、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掘进巷道在开工前,地测科必须绘制“煤巷预想地质剖面图”、“顶底板岩巷巷道与煤层关系预想剖面图”、“石门揭煤预想地质剖面图”,并向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

B、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绘制“瓦斯地质图”、“突出危险性预测图”,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交施工单位悬挂迎头,突出危险性预测图由通风副总每月组织修改完善一次。

C、施工中地测科要根据巷道实揭资料和防突钻孔资料及时校正各类剖面图,发现异常及时以书面形势反馈至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施工单位及相关领导。

D、采掘工作面接近已知地质构造带、煤层赋存变化带30m前,地测科及时向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及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

E、地测科要做好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控查工作。

煤巷掘进必须有前探钻孔控制;岩巷掘进必须采用边探边掘措施,探查钻孔每组孔数不应少于3个,应控制煤层全厚。

探查点间距要求如下表:当巷道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探查点距离备注≥30m ≯150m 发现巷道与煤层法距发生变化时,必须查明原因20-30m ≯100m10-20m ≯50m探查工程必须编制探查设计、探查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每次探查工程结束后,明确允许巷道施工长度,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F、地测科在矿调度室悬挂异常地带地质预想剖面图、石门揭煤预想剖面图,施工单位要将施工进度每天填绘到预想剖面图上。

G、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

(3)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

非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通防科、地测科要加强瓦斯、地质资料的收集。

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

接近地质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变化带,或发现瓦斯异常现象必须先停头,施工班队长、测气员、安检员向调度室及相关领导汇报。

由通风副总组织现场鉴定,并制定、实施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进行防突预测。

凡突出预测指标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科负责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4)突出煤层煤巷掘进采用帮钻孔超前保护和迎头浅孔排放措施。

帮钻孔设计由通防科负责,钻场间距根据现场钻孔施工深度确定,并保证帮钻孔压茬不小于10米。

上一轮帮钻孔控制到位后,掘进区队应立即停止迎头进尺,施工下轮帮钻场,钻场经验收合格后交通风队打钻,通风队先施工帮钻孔,待帮钻孔合茬抽放后方可施工迎头排放孔,通风队应及时将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动力现象及煤岩性变化情况提供给地测科和通防科,以便进行地质、瓦斯资料的分析及预报,通防科根据地质预想剖面图制定防突补充措施。

对于巷道拐弯等应力集中地段或煤层赋存变化异常的瓦斯富集区,要加大钻孔控制范围(巷道两帮轮廓线外10米,钻孔超前迎头不小于10米)。

(5)石门揭煤前,地测科要准确掌握巷道距煤层的距离,并负责编制探煤、测压钻孔设计,严格控制突出煤层的层位,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

施工地质钻孔时,由地质科安排地质人员及时收集钻孔资料,并根据钻孔资料及时验证地质剖面。

近距离煤层群煤巷掘进,要及时探测上下临近层的情况,避免出现跟错层现象。

(6)钻场验收:生产单位钻场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生产科、通防科、通风队、通风队等单位参加,由通防科负责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高度、宽度、棚距等必须符合规程措施和质量标准化标准。

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

验收合格后,通风队方可进入钻场打钻,钻场钻孔施工结束并合茬抽放后,通风队提出验收申请,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安监科、通风队、生产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生产单位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封闭,通风队测气员现场监督。

(7)安监科负责对防突流程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2、突出危险性预测程序规定(1)由通防科检验工负责进行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预测时由通风队配合,测气员现场进行监督。

通防科建立防突预测记录台帐,以备查。

(2)如预测指标不超限,检验工在迎头标注清楚预测点,填写“防突预测牌板”,由生产单位班(队)长、通风队测气员在预测结果原始记录单上签字认可。

检验工升井后填写预测报告单,并打印,一式五份,专职检验工签字,由通风队长、通防科主任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进尺量(每循环至少留有不少于3m的预测孔超前距),施工单位接到预测单后方可进行施工。

若批准的允许进尺量与井下“防突预测牌板”不一致时,检验工及时下井更改牌板内容,保证牌板与预测单内容一致。

检验工及时将经审批后的报告单送交调度室、通风队、施工单位、安监科,通防科保留相关单位签收的一份存档。

(3)施工单位接到“预测报告单”后严格按批准的允许进尺量施工。

通防科、通风队监督,负责掌握施工进度,发现超尺严肃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单位在允许进尺到位前1个小班以书面形式联系通防科、通风队进行下一循环预测。

(4)如预测指标超限,检验工向调度室、通风队、通防科汇报。

调度室安排施工区队不得施工,由通风队实施防突措施。

下一步严格按照本流程二.3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5)如预测打钻时遇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变化或出现瓦斯增大,预测钻孔无法施工至规定深度及预测指标突然偏大等异常情况时,检验工汇报调度室、通风队、通防科,调度室安排现场施工单位人员不得进行施工,通防科、通风队制定过异常段补充防突措施,报通风副总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照本流程二.3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行预测时前方必须有前探钻孔控制,确认前方20米范围内无地质构造影响或瓦斯富集区方可保留3米的预测孔超前距进行施工。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地测科、通风队、通防科要加强对煤层赋存和瓦斯情况的调查。

3、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1)通风队开始施工措施孔前,必须汇报调度室。

钻孔实施过程中实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人员钻工、瓦斯检查工、通防科专职收尺人员组成,实行现场拔钻收尺,并检查钻孔施工参数,相互在原始记录本和验收记录上签字。

(2)通风队必须在施工地点悬挂图牌板,牌板内容:钻场编号、钻孔类别、设计钻孔参数(孔号、方位角、倾角、孔深、孔径等);当实际施工钻孔参数与设计参数不符合时,必须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3)通风队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布孔施工,随身携带钻工手册,并详细记录钻孔参数、孔内煤、岩性变化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

通风队必须建立钻孔原始记录及台帐,做到手册、记录及台帐三对口。

(4)通风队要加强抽放系统的管理,对已施工的抽放孔要及时合茬,并在适当位置预留检查孔,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浓度、负压、流量)。

抽放管路系统投运前,应由通风副总组织通防科、安监科、计划科等单位进行验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瓦斯抽放管路敷设必须能满足排除积水的要求,管路所有凹点均应设等径T形管和放水器。

(5)加强防突工程的监控,通防科不定期对井下钻孔深度进行透孔抽查。

4、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程序规定(1)防突措施实施结束后,通风队汇报调度室、通防科,由通防科检验工检验,指标不超过规定,现场编号并标清效果检验点,填写“防突效果检验牌板”,由生产单位班(队)长、通风队测气员在原始记录单上签字认可。

检验工升井后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并打印,一式五份,专职检验工签字,由通风队长、通防科主任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进尺量(每循环至少留有不少于7m 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小于3m的检验孔超前距)。

施工单位接到效果检验单后方可进行施工。

若批准的允许进尺量与井下防突牌板不一致时,检验工及时下井更改牌板内容,确保效果检验单和防突牌板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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