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学习解读
最新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文)

There's only one corner of the universe you can be sure of improving, and that's your own 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使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均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或领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不依法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及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使行政监察权,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政的行为。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依法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审计决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解读山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解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4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多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些个案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因素,也有监督制度建设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因此,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亟需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纠正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执法监督主体众多,监督力量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二是,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实施主体及其职责,致使监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执法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措施、监督内容不明确,导致执法监督依据不足,监督工作难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四是,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监督标准不统一;五是,当前执法监督的重点主要放在“纠偏于既遂”,对“防患于未然”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六是,执法监督的结果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各地在处理和追究责任时往往流于形式,导致监督乏力。
目前,除了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项监督制度已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国家还没有专门就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浅析摘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统称,是一种以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目的。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执法实践活动的产物,自然会产生一些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对执法责任制作系统分析,对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原则以及意义进行阐述,然后对目前各级地方政府执法实践活动的现状以及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为发展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理论方面的建议,进而能够为促使这项制度朝着科学、和谐、民主的方向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任制;政治文明引言在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创新的行政法律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
但由于这项制度出自于各级政府的执法实践活动,所以难免会产生一些经验主义和主观意识,最终导致该制度会出现浓厚的本土特征和呈现出明显的理论研究滞后性。
科学、合理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如何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水平,以及如何科学地规范这项制度,使得这项制度真正意义上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并接受就成为了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分析当前我国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所出现的问题,对这项制度的科学、规范实施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概念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来源于地方行政执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先实践再理论的制度,因而理论研究明显的滞后。
尤其是对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的认识以及由此构建的制度结构体系,各地在实践中并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规章制度的统一体。
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品

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三章行政执法规范第四章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市场监管的电视化、法制化和专业化发展要求,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组织和管理,保障公平公正执法的新型执法管理制度。
下文从法规的重要性、规定内容以及实施效果三个方面阐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
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重要性1.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是一种较为完善的执法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的行为和流程,减少违法执法现象的发生,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规定责任主体对于全面合法的执法行为具有权威引导和约束作用,能够促进市场监管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创新性的发展。
2.加强执法组织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通过规定责任主体,达到完善执法组织和管理的目的。
具体而言,法规规定了责任主体的职权职责、工作程序、执法期限、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以确保执法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程序,不滥用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保障公平公正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建立了一种职责明确、权责分工、相互制约的执法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通过规定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的准则,让执法者认识到在执行任务时需要维护公平公正原则,防范执法不公、不义现象的发生。
二、规定内容1.责任主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规定了市场监管执法活动的主体是州、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是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协调各种矛盾的组织机构。
2.执法程序规定了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工作,应以合理、依法、公平、公正为原则,程序应当遵循合法性、程序正义和效率三个原则,保证执法过程透明,方便当事人监督和维权。
3.执法权限规定了执法主体在执法中的职权职责,以及如何合理行使职权,同时要注意执法机关的执法限制和约束。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为基本内容,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原则,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全系统都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部门或下级单位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范围;(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四)执法程序合法;(五)处理合法、适当。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区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客观评价、公正对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追究责任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必须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和形式、行政执法责任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原则基础上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独立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力,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压制、打击执法对象。
3. 权限明确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超越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
4. 责任追究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执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责任。
5.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执法权力或以权谋私。
以上原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对于构建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和形式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责任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责任。
1. 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执法计划和执法规划,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应当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和规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和权威;对于失职渎职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6月1日起施行。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199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比,与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存在许多不尽一致和不相适应的地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总结我省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四十八条,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关于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从2012年开始,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四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执法理念的创新、执法机制的完善、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关系的和谐。
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在总结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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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性。 2. 公益性。 3. 补偿性。 (二)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造成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相对人为维护和增进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身 合法权益受损,因而由相应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给相对人一定补偿的制度。
四、行政给付 给付行政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 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其中,“物质权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 有关的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 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
五、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平、平等原则 ;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
行政奖励的内容: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 ;3、职务方面的 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 ;4、 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职 。以上奖励形式既可以单独试用,也可以同时 并用
行政征收作为依靠国家强制力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
的行为,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使得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范围额度、行政 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 行政特别是侵害行政行为所应该遵循的原则。征收法定原则又可以具体体现为 税收法定主义和行政收费法定。
2.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5.确保财政收入原则。 6.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原则。
(四)行政征收的程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修订)对税收征收有较为统一的程序规定外,其他费 用征收上并无统一的程序规定。行政征收程序一般包括下列过程:
它的特征主要为:1、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其 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和积极性;3、奖励的对象十 分广泛;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其 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 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
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备注:几种常见行政行为的理解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 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 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 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 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二是对财产的强制,包括:冻结、扣押、 查封等。三是对场所的强制,包括:强制隔离、查封。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 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间接强制执 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 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学习解读
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主要内容 三、几点建议
一、概念理解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条例》是1999年11月
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13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修订项 目。2009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2次 会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原《条例》22条,修订后50条。其中,新增 加28条、修订22条。
概念
《条例》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 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 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 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制度。
1. 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制 度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
行政职能、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 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 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七种行为
2. 是一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目的:确保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和 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考核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与岗位工作责任制、绩效目标管理责任有明 显区别。
3. 是一项内部责任制度
行政系统内部的责任。是上级机关依照组 织权限追究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一种责任 形式。 追究内部责任不免除外部行政责任。
1. 行政征收事项登记。 2. 行政征收费用核算。 3. 行政征收的实现。行政征收的实现方式可分为自愿缴纳和强制缴 纳两种。
三、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用的内涵和特征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对行政相对人的财 产权或具有财产价值的其他权利收归国有,进行限制或利用的行为。该行为具 有以下特征:
二、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内涵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无偿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
它包括下列特征:1、 强制性。 2、 无偿性。
3、 法定性。
(二)行政征收的种类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由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组成。 (三)行政征收的原则 1.征收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