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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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必要性及对策

废止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必要性及对策

废止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必要性及对策裁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必要性贪污贿赂及对策本文关键词:贿赂罪,废止,贪污,死刑,对策废止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必要性及对策本文简介: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形成原因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不仅有犯罪人的自身的心理因素,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客观因素因素也是形成贪污贿赂刑的重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加更迫切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类商品和服务供不应求,人们更加着重自己废止贪污贿赂罪假释的必要性及对策本文内容: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形成原因我国的贪污贿赂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不仅有犯罪人的自身的心理因素,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因素也是形成贪污贿赂罪的重要原因。

(一) 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加人民迫切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类商品无人问津,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生活品味,精神生活的追求占比生活的主要部分。

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欧洲联盟的社会中,扮演着为人民服务的角色,同时他也是人民中的一员。

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 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

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支出越来越大的,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中,物质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心中生根。

道义的获得应该具有合法的伎俩手段,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

因此,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人们开始了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禁欲主义。

(二) 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在改革开放整个过程中,少数几个一部分人通过勤劳致富的理念先富起来,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中亚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

国家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与这些人打交道,他们认为自己无论学历能力及社会地位都比这些强,但是经济收入却差之甚远。

因此,经常受后者的手段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一类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已经形成利用心智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废除

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废除

… ’ 其 中数 量 最 多 的 便 是 有 关 贪 赃 方 面 的 , ’ 这 对 于 犯 贪 赃 罪 的 官 吏 , 多 处 以 斩 首 、 凌 迟 等 极
刑 , 更 有 令 人 闻 之 悚 然 的 “剥 皮 实 草 ” 不 仅 对 , 赃 要 加 倍 追 赔 , 而 且 更 要 层 层 追 查 、 连 坐 和 连 带 责 任 。在 如 此 重 刑 之 下 , 官 吏 却 仍 明 知 故 犯 , 最 后 连 朱 元 璋 自 己也 哀 叹道 :“罚 之 愈 重 ,犯 者 愈 众 , 朕 昼 夜 无 暇 休 息 ,局 面 已然 无 望 。 ” 时 至 今 日 ,根 据 2 1 0 0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工 作
升 85 %和 69 % 。简 单 地 说 ,我 们 因 为 存 在 犯 .6 .9 罪 并 为 了实 现 没 有 犯 罪 的 目标 而 适 用 刑 罚 ,但
通 过 上 述 古 今 事 实 可 以看 出 , 在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中 死 刑 并 没 有 发 挥 其 预 想 的 一 般 预 防 作 用 。人 们 总是 乐 于从 最 朴素 的报 应 主 义 的观 点 出发 , 认 为 死 刑 有 着 强 大 的 惩 前 毖 后 的 效 果 , 死 刑 的


引言
除贪污贿 赂犯 罪的死 刑 。
21 0 1年 5月 1日施 行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 以下简称 《 法 修正案 ( )) 八 》( 刑 八 》 废除了 1 3种 非 暴 力 经 济 犯 罪 的死 刑 ,这 象 征 着
我 国 进 一 步 以 经 济 犯 罪 为 切 入 点 开 展 我 国 的 死
没 有 采 取 标 本 兼 治 的 社 会 治 理 措 施 。 绝 非 像 有 的 学 者 指 出 的 那 样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浅议废除贪官死刑

浅议废除贪官死刑
浅议废除贪官死刑
口陈 国明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 海西宁 8 00 ) 10 7
2 年l 0 1 1 0
摘 要: 贪官在我 国历史上层出不穷, 历代社会对贪官处以极刑, 百姓对 贪官更是深 恶痛绝 , 不得杀之 而后快 。 恨 而今 , 除贪 官死刑的提议, 废 在我 国社会激起 了不小的波浪, 引发 了 大的争议 。以我 国现阶段 的社会 情形, 很 废除贪 官死刑 并不可取 , 不适合我 国国情。 关键词 : 贪 (k草 案在 十一 届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0O 刑 /) 第 十六 次会 议期 间提 请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审议 。该草 案规 定拟 取消 1 个经 济性 非暴 力犯 罪 的死刑 , 3 引起 了大 家 的广泛 关注 。其 中废 除贪 官死刑 更 是成 为了本 次刑 法修 正案 的主要 焦 点之 一 ” 死刑 , 也称 生命 刑 , 以剥 夺犯 罪人 生命 为 内容 的刑 罚 , 是 是凭 借 从 肉体消 灭犯 罪分 子 的手段 来惩 罚犯罪 , 而达 到防 卫社会 目 从 的的方 法 , 是最 严厉 的刑 罚方 法 , 因此 也称 为极刑 ”1。全球 17 [ ] 9 个 国家 中 , 留死 刑 的国家和 地 区只剩 下 5 保 8个 , 且最近 l 而 O年里 没 有执 行过 死刑 。可 以说 废除 死刑 是世 界刑 罚的趋 势 , 除 所有 废 非暴力 犯罪 的 死刑 , 是人类 刑 罚的 文明和 进步 。但 是, 体到 我国 具 刑 法中 , 除死刑特 别是废 除贪腐 犯罪 的死 刑 , 形就会有些 复杂 , 废 情 这 不仅 因为 对贪 官处 刑是 一种 民愤 的使 然 , 且在 于 目 我 国并 而 前 没 有有 效防 范贪 腐犯 罪 的制度 ,贪腐 犯罪 和权 力滥 用逐年 呈 高增 长 的态 势 。” 废除 贪官 死刑 不是 一朝 一夕 能够解 决好 的事 情 , 需要 经 过充 分的 考证和 探讨 ,需要 结合 目前我 国的现 状 以及人 民的情 感 意愿 , 开言 路, 社会 各界 发表 看法 , 广 让 在总 结一切 言 论和权 衡 各 种利 弊 的基础 上来 看待 废除 贪官 死刑 的 问题 。 【] ” 现阶 段 , 除 2 废 贪 官死 刑并 不符 合我 国 的现状 ,对 贪官保 留死 刑仍 然是维 护 社会 稳定 的法宝 之一 。 废 除贪 官死 刑有助 于 引渡 贪官 回国 ? 贪 官外 逃 并带走 巨额 赃款 在我 国 已经是一 个不 争 的事实 ,主 张废除 贪官死 刑 的专家 学者提 出该建议 的一 个重 要理 由是死 刑不 利 于外逃 贪 官 引渡 回 国, 导致 外逃 贪官 得不到 法律 的惩 处 , 同时 并 造 成 国家资 金外 流 , 除 贪官死 刑 , 废 有助 于追捕 外逃 贪 官 , 止贪 防 官 携款 外逃 , 利于挽 回国家经 济损 失 。 有 2 0 年 4月 2 06 9曰全 国人 大常委 会通过 决定 , 批准 中国与 西班 牙 的 引渡条 约 ,即” 刑犯 不 引渡 ” 死 。不 可否认 ,由于 ” 死刑 犯 不引 渡 ”多个潜 逃 国外 多年 的贪 官被 引渡 回国 , 被判 处 了非 死刑 , , 并 也 为 以后的 引渡 开了好 头 , 刑似 乎 也真成 了引渡贪 官 回国惩 治贪 死 官的 障碍 。但 是 , 刑确 实是 导致 官员外 逃逍 遥法 外 的真 正 原因 死 吗 ?废 除死 刑真 的可 以使贪 官不 再外逃 不再 规避 法律 的惩治 吗 ? 对 于死 刑犯 不 引渡 ,有专 家学 者担忧 到该 条款 会不会 成 为外 逃 贪官 的” 死金牌 ”对 惩治贪 官 不利 , 且极有 可能 导致” 免 , 并 同罪不 同刑” 问题 。为 了能追 回外 逃贪 官 , 认 ” 的 承 死刑 犯不 引渡 ” 款确 条 实算得 上是 一个 ” 务实” 的选 择 。 是 , 果 贪官 有 了” 但 如 引渡 条约 ” 的 掣肘 , 我们 就不 得不 眼 睁睁地 看着 这些 ” 崽子 ” 宜 占尽 , 对于 狼 便 这 没逃掉 的那 些贪 官 , 将是 极不 公平 的 , 必将损 害 中国刑法 的权 都 也 威 和 公信力 。因此 ,死刑 犯 不引渡 ” 副 作用 ” 是不 容回避 的 。 ” 的” 也 况且如 果说 废 除贪 官死刑 可 以方便 引渡 外逃 贪 官的话 ,赖 昌星就 是一个 好的 反证一 在我 国 已明确承 诺不判 处其 死刑之后 , 昌星仍 赖 继续在 加拿 大 ” ” 赖 活着 。 昌星这 种心 理代表 着 多数贪 官 的想 法 , 赖 既然都逃 出去 了, 能赖在 国外就赖 在 国外 , 比回来蹲监狱 的强 吧。 总 况且 , 被外逃 贪 官携带 出国的 巨额赃款 , 多半在他 国 已花销 的差不 多 , 国政府 也 希望这 些贪 官 的消 费能给 自己带 来 点好 处 , 官有 他 贪 情 他 国有意 , 想追 回这 些赃 款更 是难 上加难 , 更别 说可 以挽 回国家 的损 失 了。所 以” 果我 们真 的废 除 了对 贪 官实施 死刑 , 如 即使 我们 引渡 的贪官 再 多, 回的黑 钱再 巨 , 失去 了死刑 威慑 的贪 官会更 赎 但 加有恃 无恐 、 腐后 继 、 前 连绵 不绝 , 要知 道外逃 的贪官还 仅 仅是贪 官的极少 数 , 多的贪官还 是在 国内 , 更 他们倒 可以安享其 惠 了 !” 】 [ 3 二 、 除贪 官死 刑 可以惩 治更 多 的贪官 ? 废 有 的专 家 学者认 为废 除贪 官死刑 , 以有 效防止 合法 灭 口。 可 当 下 的贪 腐弊 案 ,大 多为 串案或 窝案 。废 除贪 官死 刑可 以另有 可 能 被判 处死刑 的贪官 交代 一些 隐藏 在背后 的更多 的蛀虫 。如 果没有 了死刑 ,合法 灭 口” 进行 不 了 。 同样 是个 伪 问题 。 曾想过没 ” 就 这 似

浅析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

浅析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

浅析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一直是国内外一个比较激烈的话题,死刑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人类对它产生了怀疑。

如今,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而我国的死刑却一直保留着。

国内诸多人士也和国外一样,打着“保障人权”的口号,坚持废除死刑。

但是,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不能仅从人权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我国国情。

本文在综合分析之后认为在我国,死刑不能废除。

关键词:死刑存废问题国情人权一.死刑的概念死刑,也称生命刑,比较通用的理解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即最大、最重的刑罚。

因生命是人的生存方式,是人身一切权利和利益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所以死刑又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它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不过在当时,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方法还不能被称为刑罚。

死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的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

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

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

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

追根溯源,死刑的产生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结果。

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和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需要死刑来维护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在野蛮愚昧的奴隶制社会,在专制独裁的封建社会,死刑被广泛规定并被大量地适用,执行的方式极其残酷,死刑的地位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刑罚体系的核心,没有人怀疑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三.世界上一些国家废除死刑的理由但是,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

贪污贿赂型犯罪死刑存废问题之思考

贪污贿赂型犯罪死刑存废问题之思考
衡 ,导 致 死刑 威慑 力难 以起 效 ,有 罪 必罚 性难 以 实现 ,社 会容 忍 度难 以 降低 ,影 响 了打 击腐 败行 为 的效 果 为此我 们 必须 遵循 零容 忍原 则、腐 败 必罚
原则、预防为先原则等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体 系。通过取消定罪数额标准、废除死刑、延长 自由刑、增设罚金刑、增设资格刑和设立再犯一并 起 诉 制度 等全 方位 遏 制腐 败行 为 ,建 立公 开 高效 的社会 资源配 置体 系,从 而使 良性 的社会 政 治经 济秩 序和 社会 生 活秩 序得 以 实现;贪 污贿 赂
1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贪污贿赂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 。贪污贿赂犯罪 的特殊性在于犯 罪主体是国家 公职人员 ,手中掌握一定的国家权力 ,所实施 的犯罪通 常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破坏 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 能,就其产生 和存在的社会原因而言,与其他 的刑事犯罪并没有本质 的不 同。纵观 当今社会形势,贪污贿 赂犯罪产生 的原 因主要包括 以下两方面: ( 一) 社会原因 。思想领域的错 误思潮助长 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在 新 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更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 之机 。立 法 的漏洞 、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呈持续上升的势头,物质利 益的诱惑 致使 心态 失衡 从而将 官员的公权 力的商品化。 ( 二) 个体 原 因。通常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个体往往具有畸形发展的世界观、 人生观 、道德观 以及不健全的法纪观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 合理的超 常的需要 ,大都受到重用, 占据重要 岗位 ,有条件有机会实 施犯罪。社会利益分配不均,使社会 成员贫 富差距加大 ,社会财富分 配的矛盾致使贪污贿赂心态滋长。 2贪污贿赂犯罪适用刑罚的立法概 况 我 国 在对 贪污 贿赂 犯 罪的 刑 罚适用 上 一贯 严 厉 ,主要 表现 在 我 国刑 法分则所规 定 的1 2 种 贪污贿赂 犯罪类型 中。根据我 国刑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个 人贪污数额在l 0 万元以上的, 处l 0 年 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 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 “ 对犯受贿罪的, 根据 受贿所 得数额及情节, 依照本法第三 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就我国现 行刑法规定而 言,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条件 是 “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l O 万元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 ”。这里,对 于贪污 罪和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似乎有了一个清晰 明了的数额标准,即 以1 O 万元作 为起刑之底线 。暂且不讨论以l O 万元作 为数额标准是否合 理,关键是条款中所谓 的 “ 情节特别严重”,在 刑法 中就没有 明确规 定,也没有相 关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 定便存在 困惑 。有学 者所理解的 “ 情节特 别严重 ”,是指从总体上讲,这一条件是指贪污 ( 受贿 )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达到了最为严 重、无 以复 加 的程度并且情节特别恶劣。当然 ,对本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认 定主要 是从贪污 ( 受贿 )的手段、性质 、数额 、危害结果 以及它所引起 的社 会政 治和 国际影响等后果来说的,对其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行为 已经达 到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适用死刑 的实质性要件 “ 罪行极其严重” 时,即可动用死刑这一极刑。

贪污贿赂罪死刑暂缓废除的思考

贪污贿赂罪死刑暂缓废除的思考

贪污贿赂罪死刑暂缓废除的思考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迈出了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一大步,开创了从立法上削减死刑的先河。

然而这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中并不包括同为经济类非暴力犯罪的贪污受贿罪,作为敏感罪名的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废除应当慎重,只有待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时方可废除。

关键词: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死刑;废止自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制度的存废历经两百余年的争论且还没有结束,但死刑的废止已成为刑罚发展的大趋势。

现在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的刑法不再规定死刑或事实上已不适用死刑。

但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不能全面废除死刑,但在保留的同时也努力减少死刑。

2011年5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但并没有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从废除的这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死刑来看,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对此类犯罪废除死刑,民众没有太大的反对声音,也并没有因此导致犯罪率上升。

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有一定的特殊性,贪污贿赂型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类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活动,动摇了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

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因此不能把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和一般经济犯罪问题相提并论,修(八)的修订虽然被指有不符合国际惯例之嫌,但却符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

1 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暂不废止的原因分析(一)目前我国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缺乏民意基础死刑存废是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民意是一种需要考虑的基础。

中国人素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价值观念,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和报复心理,对于标志着腐败的贪污贿赂罪民众更希望用相同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是最公平的处罚方法,否则,就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路径构想

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路径构想

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路径构想贪污受贿犯罪在中国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负面影响。

目前实行的死刑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贪污受贿犯罪的成因并不仅仅是刑罚的威慑作用,还与其他复杂因素有关。

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需要以多方面的措施为基础,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应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监督机制。

只有司法机关具备强大的执法能力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打击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在执法能力方面,需要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普及,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

在监督机制方面,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构,确保司法机关的决策公正、透明,杜绝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行为。

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

很多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是因为个人利益的驱使和道德底线的失守,只有通过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贪污受贿犯罪。

应加大对反贪污斗争的新闻宣传和教育活动的力度,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推动全社会形成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共同抵制和谴责。

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公正和独立。

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废除需要建立在司法体制公正、独立的基础上。

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推进审判权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独立运行,减少一些不公正的司法判决,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要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机制。

这包括明确贪污受贿犯罪的界定和标准,加强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透明。

还应加强对腐败分子的追赃追逃工作,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大对境外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追捕和起诉力度。

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存废问题研究

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存废问题研究

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存废问题研究作者:陈燕红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摘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死刑废除问题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但是,此次修改并没有废除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死刑。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28-03作者简介:陈燕红(1991-),女,汉族,贵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1]贪污贿赂犯罪一方面侵犯了公共财产,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个历史问题,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为了惩治贪官污吏,整治贪污腐败的社会现象,法律给予其最高刑死刑,如斩首、凌迟等刑罚。

伴随着国际死刑废除和轻刑化的时代潮流以及十八大反腐倡廉工作的进展,关于是否应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死刑问题成为了历久弥新的话题。

一、我国刑法界中关于贪污贿赂罪死刑存废的争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死刑适用问题的探讨,我国刑法学界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相反的是观点各异。

有的学者主张废除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死刑;有的学者则主张增加死刑的运用;还有的学者主张维持死刑,但同时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一)废除贪污贿赂罪中的死刑随着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观点,废除死刑的话题就成为了学界争论的焦点,这一思想也被我国很多学者所接受,对我国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特别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迈出了我国死刑改革的重要一步。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同时也让废除贪污贿赂罪中的死刑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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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情 ” 高度统一 , 关 系 、 团利益 经 常渗透 人情 集
到权力运行 和 司 法 活动 中 , 接 导致 职 权 滥 用 和 直
了死 刑 , 实践 中也 不 时 出现 因贪 污受 贿 而 判处 犯
罪人 死刑 的 案件 。死 刑 在 保 护社 会 的 同 时 , 可 却
徇私舞弊的社会现象频繁出现。可 以说 , 传统文
第2 第 1 3卷 期 20 09年 2月
河南财政税务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n lo n n C l g fFn n e& T x t n o ra fHe a ol eo ia c e a ai o
V0 . 3.No. 12 1 F b. 0 e 2 o9
浅 析贪 污 贿 赂犯 罪 的死刑存 废 问题

我 国贪 污贿 赂犯罪 的原 因分 析
贪 污贿 赂犯 罪 的发生 有着 深刻 的经 济 、 政治 、 历史、 文化 背景 等多 方 面 的原 因。严 厉 的 刑 罚尤
其是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率
的上升 。
( ) 法社会 学观 点分析 一 从 贪污贿 赂 犯 罪 是 一 种 社 会 脱 轨 行 为 ( oi Sc l a A o ySc l ei c ) nm ,oi va e 。在 一个控 制 过严 的社 会 aD n 里, 社会脱 轨行 为难 以发生 , 因而很 少 发生 贪 污贿 赂 犯罪 。计 划经 济下 的 中国是 典 型 的控 制过 严 的
同时 也带来 了人们 才智 的 释放 和人 们对 利 益 特别 是经 济利 益 的 追 求 。客 观 上 , 污贿 赂 等腐 败 性 贪
质 的经济犯 罪成 为 国家权 力推 进 的经 济改 革 进程
的副产 品。
犯罪是 一定文 化 的产 物 。 当把犯 罪作 为 一种 社会 现象而 不 是 具 体 的 行 为 进 行 深 入 分析 时 , 文 化 就显示 出 了其 特殊 的影 响 。我 国 目前 正处 在深
败和公 职人员 职务犯 罪取 得 明显 成效 的 国家和 地
[ 收稿 日期]0 8一l 3 20 2— O
我 国的政治 、 经济、 法律 、 道德长期受到儒家 文化的影响, 产生了独特的“ 官本位” 价值理念 、 官
官相护 的“ 和” 习 。中国传统 文化 中“ 亲 恶 天理 、 国
[ 作者简介] 侯明( 90 ) 男 , 18 一 , 河南焦作人 ,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助教 , 刑法学硕士 , 研究方 向为刑事法学。
有遏 制犯罪 的作用 。 ( ) 三 贪污贿赂 罪死刑 的人 道性分析
( ) 污贿赂 犯罪死刑适 用违 背 了罪责刑 相 一 贪
适 用原 则
死刑是 以剥 夺 人 生 命 权 益 为 基 本 内 容 的刑 罚, 而对生命 的认识 是 判 断 死 刑是 否 符 合人 道 性
没有形成完备 的体系。虽然 19 年 《 97 刑法》 的颁
布使 我 国在控 制贪污 贿赂 犯 罪方 面 有 了较 为严 密 的刑事 法律 , 至 今 我 国还 没 有 一 部廉 政 法 , 刑 但 《 法》 不到相 关 法 律 的 配合 而 难 以发 挥应 有 的威 得
慑作用 。 ( ) 三 从社 会 文化方 面分析
刻的变革时期 , 文化内在的开放性 , 使得社会生活
中出现 多元 文 化 共 存 并 相 互 冲 突 的 局 面 。由此 , 贪污贿赂 犯罪 有 了丰 富 的文 化 因素 和 复杂 的文 化
背景 。
( ) 我 国法律体 系现状 分析 二 从
我国的法律体制不太完善也是导致贪污贿赂 犯罪率不断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世界上治理腐
侯 明
(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侦查系, 河南 郑州 4 00 ) 502
[ 关键 词 ] 污贿赂犯 罪; 贪 死刑
[ 摘
要] 贪污贿赂犯罪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 文化根 源, 严厉的刑罚对于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性犯
罪行 为并 非 治本 之 策 , 更难 以达到预 防犯 罪的 目的。 因此 , 国应 该废 止贪 污贿赂 犯 罪死 刑 的适 用 。从 我 刑 罚原则 、 效益性 、 人道 性及 司法 实践 等 角度 对我 国贪 污贿赂 死刑适 用进 行 的分析 可 以证 明, 止我 国贪 废
化没有遏制 贪污贿赂犯 罪发生 的力 量 。 二 、 国贪污贿 赂犯罪死刑 适用之评 价 我 在贪 污贿赂犯 罪 中设 置死 刑是 否符 合 刑罚 的
理性依据 , 能否达 到人们所 期 望 的最大威 慑 力 , 值
得探讨 。
能会“ 制造第二代犯罪人” 贻害社会。事实上 , 对
加 害人执行死 刑 , 会对 国家 造成 一定 的不 良结 果 , 加 害人遗族也 会 因失 去扶 养之 人 而生活 贫 困甚 至 流于犯罪 , 故死刑可 能会 制造第 二 代犯罪 人 , 而没
社会, 不具备经济犯罪较大规模产生的经济条件
和社会 条 件 。 自 2 0世 纪 7 0年 代 末 改革 开 放 至 今 , 国的基 本 经 济体 制 和制 度 已经 发 生 了根本 我
的变化 , 这种体制变迁和社会转型, 带来 了我国经 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人们 生活水平 的迅速提高 ,
污贿赂死 刑适 用具有 可行性 。
[ 中图分类 号 ] 9 432 D 2 .9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08— 73 20 )1— 02— 4 10 59 (09 0 06 0 区 , 重要 的经验 就是 加 强 防止 腐败 的立 法 , 一个 使 防止腐 败 的措 施 法 制化 , 照规 定 的法 治 轨 道进 按 行 。新 加坡 和况 , 现 在 都 成 为世 界上 公 认 但 的较 为廉 洁的地方 。这 些 地方 之所 以取得 如 此 巨 大 的变化 和成 绩 , 主要 的原 因是 拥 有 健 全 的法 最 律体 制 。从 当前 情况来 看 , 国现有 法律 、 规 还 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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