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009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一、根据给定资料的要求,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供氧站的总平面布置、建筑物构造、辅助设施及附属建筑物,均应满足《氧气站设计规范》中所列各项要求。
1、供氧管网不应有穿越污水井等影响原有给水管道使用功能的现象。
2、液氧储罐容积不得超过100 m3,防止与其它液体混存。
3、液氧储罐宜设置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靠近加压室的排出口。
2、供氧站采用的液氧储罐容积不得超过100 m3,防止与其它液体混存。
3、液氧储罐宜设置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靠近加压室的排出口。
4、进入液氧储罐和供氧管网的阀门及仪表的口径,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18352--2001)的规定。
5、供氧管网上的阀门或流量计的数量不应少于以下两种:进入液氧储罐的供氧管网上的阀门不应少于2个;进入供氧管网的压力表不应少于1个。
6、在供氧站外设置大门的,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18352--2001)中关于进出车辆和人员登记检查的规定。
7、当新增用户管线需要进入供氧站时,供氧站应预留用户管道。
3、本规范所称设备指生产制造厂家生产的并在工厂内完成所有安装、调试工作的设备。
4、在地面设备布置图上标明所有与压缩机、冷却器、供液泵和相连接的用户管道(如送、回水管道)等。
5、储液槽应靠近压缩机,且应位于地面或者露天。
6、有压力和液位控制的储液槽宜设置于地面或者露天,当储液槽位于屋顶时,其所有孔洞必须密封。
7、储液槽至供液泵的进口管段应具有承受最高工作压力下管道应力和对过路膨胀补偿的能力。
8、储液槽上游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泵吸式卸液装置,该装置必须能够在液位低于整个储液槽的80%时自动启动。
9、对于用来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储液槽,必须配置安全泄压装置。
10、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泄压前将储液槽中的介质全部放净。
11、使用过的储液槽应采取清洗、消毒措施,排净储液槽中的余水,并经彻底冲洗干净后方可再次使用。
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

1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 .0 .1 、氧气站应选择在环境空气清洁的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和固体尘粒散发源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带来的影响。宜远离易产生空气污染 的生产车间。 1 .0 .2、 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1、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2、空气质量较好处; 3、有扩建的可能性; 1.0.3、氧气站、供氧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及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1.0.1 的规定。
8 氧气管道
8.0.1、氧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 地敷设。 8.0.2、区域、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 2、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并应是与氧 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用户)的建筑物; 3、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 B 的规定; 4、氧气管道可与各种气体(包括燃气等)液体管道共架敷设。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 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5、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6、含湿气体管道,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0.3、区域、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载荷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 0.7m; 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应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 管道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 45 度; 2、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3、氧气管道不得埋设在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露天堆 场下面或穿过烟道和电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一、设计原则氧气站是用于生产、贮存和供应氧气的设施,其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 安全性:氧气站的设计应严格遵循安全标准,确保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可靠性:氧气站的设计应保证氧气的供应稳定可靠,避免停机或供应中断。
3. 高效性:氧气站的设计应使氧气的生产和供应过程高效,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
4. 环保性:氧气站的设计应考虑环境影响,减少废物和排放物的产生。
二、建筑设计规范1. 建筑结构:氧气站的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能够承受氧气设备的重量和运行时的振动。
2. 通风设施:氧气站应安装足够数量的通风设施,以确保氧气的排放和循环,避免氧气积聚和爆炸危险。
3. 防火措施:氧气站应设有防火墙和灭火系统,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和扑灭火势。
4. 安全出口:氧气站应设有足够数量和位置合理的安全出口,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疏散。
5. 设备间距离:氧气站内的设备应按照一定的间距排列,以便人员操作和维护设备时有足够的空间。
三、设备设计规范1. 供气设备:氧气站应配备高效可靠的氧气制造设备,包括压缩机、分离机、冷却器等。
2. 氧气贮存设备:氧气站应设有足够容量的贮气罐或储气罐,以储存生产的氧气供应。
3. 氧气供应系统:氧气站应配备稳定可靠的氧气供应系统,包括输送管道、阀门、流量计等。
4. 控制系统:氧气站应配备先进的控制系统,以监测和控制氧气的生产、贮存和供应过程。
四、安全措施1. 培训:氧气站的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
2. 防护装备: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手套、防火服等。
3. 泄漏检测:氧气站应安装氧气泄漏检测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氧气泄漏情况。
4. 灭火设备:氧气站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材,以应对火灾紧急情况。
五、环境保护1. 废物处理:氧气站应建立合理的废物处理系统,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
【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_(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81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范》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11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氧⽓站设计规范要求氧⽓站设计规范要求1总则1.0.1为使氧⽓站的⼯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站及其管道⼯程设计:1采⽤低温空⽓分离法⽣产氧、氮、氩等⽓态、液态产品的氧⽓站设计;2采⽤常温空⽓分离法⽣产氧、氮、氩等⽓态产品的氧⽓站的设计;3氧、氮、氩等空⽓分离液态产品⽓化站房的设计;4氧、氮、氩等空⽓分离⽓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0.3氧⽓站内各类房间的⽕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或⽣产或储存助燃⽓体的“⽣产的⽕灾危险性分类”为⼄类。
由于氧⽓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灾危险类别。
本条为强制性条⽂。
1.0.4氧⽓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氧⽓站:采⽤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分离产品,按⼯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0.2制氧站房:布置制取氧⽓和其他空⽓分离产品⼯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产间的建筑物。
2.0.3灌氧站房:布置压缩、充灌并贮存输送氧⽓、氮⽓、氩⽓和其他空⽓分离产品⼯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产间的建筑物。
2.0.4氧⽓压缩机间:布置压缩、输送氧⽓和其他空⽓分离产品⼯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产间的建筑物。
2.0.5稀有⽓体间:布置稀有⽓体净化、提纯⼯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产间的建筑物。
2.0.6⽓化站房:布置空⽓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0.7汇流排间:布置输送氧、氮、氩等⽓体,供给⽤户的汇流排或⽓瓶集装格,并可存放⼀定⽓瓶的建筑物。
2.0.8实瓶:在⼀定充灌压⼒下的⽓瓶,⼀般指⽔容积为40L、⼯作压⼒为12MPa-15MPa 的⽓体钢瓶。
氧气站设计规范》GB(参考Word)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PGB50030-2007氧气站设计规范Design Code of oxygen plant2007发布200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Design Code of oxygen plantGB50030—2007目次1、总则2、术语3、选址及总平面布置4、工艺系统5、工艺设备选择6、工艺布置7、建筑与结构8、电气及仪表控制9、给水、排水及消防10、采暖和通风11、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12、氧气管道附录A: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附录B: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附录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附录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有:1.0.3,3.0.3,3.0.5,3.0.10,3.0.11,4.0.6,4.0.16,4.0.18, 4.0.19-3,4.0.21,4.0.23,6.0.4-2、3,6.0.13,6.0.14,7.0.3, 7.0.4,7.0.5,7.0.6,7.0.12,8.0.2,8.0.7,8.0.9-1、2,10.0.1,10.0.4,11.0.4,11.0.8-1、2,12.0.2-1、5,12.0.3-3、5、7、8,12.0.4-7,12.0.5,12.0.7,12.0.10-1、2,12.0.12-1,12.0.171.0.1为在氧气站、供氧站的工程设计中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1、采用低温空分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厂)、的设计;2、采用常温空分法生产氧或氮的气态产品的氧气站(厂)或氮气站的设计;3、以液态氧、氮、氩空分产品为气源的供氧或供氮站的设计;4、以气态氧、氮、氩空分产品为气源的供氧或供氮或供氩站的设计;5、区域、厂区、车间内的气态或液态氧、氮、氩等管道的设计。
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0904

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0904目次;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2、工艺布置;3、建筑与结构;4、电气及仪表控制;5、给水、排水及消防;6、采暖和通风;7、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9、氧气管道;附录A: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附录B: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小净距;附录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附录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目次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2、工艺布置3、建筑与结构4、电气及仪表控制5、给水、排水及消防6、采暖和通风7、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9、氧气管道附录A: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附录B: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附录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附录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本规范用词说明11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1 .0 .1 、氧气站应选择在环境空气清洁的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和固体尘粒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带来的影响。
宜远离易产生空气污染的生产车间。
1 .0 .2、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1、宜靠近最大用户处;2、空气质量较好处;3、有扩建的可能性;1.0.3、氧气站、供氧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及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1的规定。
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1.0.1② 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 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2 3⑤ 液氧贮罐以1m液氧折合800m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24

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24
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2024
1.设计总则
-氧气充装站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设计应具备安全、高效、可靠和环保的特点。
-设计应考虑到氧气充装站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需求。
2.厂区选址和建筑布局
-厂区选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场所,并满足氧气充装站的用
地需求。
-建筑布局应合理,包括气化装置、储气罐、充装设备、气瓶存放区
和办公区等区域的位置和相对布局。
3.建筑设计要求
-氒气充装站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保证建筑的安全和稳定。
-建筑内部应设置必要的通风和排气设施,确保室内氧气浓度控制在
安全范围内。
-设计应考虑防雷、防火和防爆等安全措施,并采用相应的防护设备。
4.气化装置和储气罐设计
-气化装置应选用先进的气化技术,确保氧气充装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储气罐应根据氧气充装站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类型和容量,确保储气
罐的安全和贮存能力。
5.充装设备设计
-充装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充装操作的安全和精确性。
-设计应考虑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安全,采用安全防护设备和操作指导。
6.安全措施设计
-设计应考虑到防爆、防火、防静电和防雷等安全措施。
-安全设施应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氧气泄漏报警和排风系统等。
7.管理与维护设计
-设计应考虑到氧气充装站的管理和维护需求,包括操作手册、检修记录、设备维护等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和保存。
以上仅为氧气充装站设计规范的一般要求的简要概述,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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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沟; 4、直接埋地管道,应根据埋设地带土壤的腐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氧气管道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 不燃
1、气体贮罐间、低温液体贮罐间等不低于+5℃; 2、空瓶间、实瓶间不低于+10℃; 3、办公室、生活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 的规定执行; 6.0.3、气体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罐间、实瓶间、空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 采取局部隔热措施。
7 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
目
次
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2、工艺布置 3、建筑与结构 4、电气及仪表控制 5、给水、排水及消防 6、采暖和通风 7、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 9、氧气管道 附录 A: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附录 B: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
小净距 附录 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 附录 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 本规范用词说明
○11 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
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12 氧气站、供氧站和氧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1.0 .4、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站房、供氧站,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 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 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至少一个直通室 外的门。 1 .0 .5、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可燃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供气装置或供气 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1 .0 .6、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其范围为周围 5m 的,在 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 1 .0 .7、氧气站、供氧站的乙类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0.8 液氧储罐宜室外布置,它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3.0.5 的规 定。
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宜不小于 2.0m;
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 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
定,宜高出室外地坪 0.4~1.2m;
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2.0.7、氧气站、供氧站内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
全处。
5、给水、排水及消防
5.0.1、氧气站、供氧站的生产用水,除供气中断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5.0.2、氧气站、供氧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
5.0.3、氧气站、供氧站应设水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5.0.4、制氧间、氧气贮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等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房间,可
1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 .0 .1 、氧气站应选择在环境空气清洁的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和固体尘粒散发源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带来的影响。宜远离易产生空气污染 的生产车间。 1 .0 .2、 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1、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2、空气质量较好处; 3、有扩建的可能性; 1.0.3、氧气站、供氧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及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1.0.1 的规定。
1.0.12、氧气站内的气体充装台和集装格钢瓶组可灌装气体,也可作為气体汇流排送氧气 .
氮气到用户点使用。但应增设气体压力调节装置等。 1.0.13、氧气.氮气.氩气 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2、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 3、应设有分組切断阀; 4、应设有灌装气体压力和钢瓶內余气压力的測試仪表。 1.0.14、医用氧气品質应符合国家标准“医用氧”(GB8982)的要求;
8 氧气管道
8.0.1、氧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 地敷设。 8.0.2、区域、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 2、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并应是与氧 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用户)的建筑物; 3、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 B 的规定; 4、氧气管道可与各种气体(包括燃气等)液体管道共架敷设。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 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5、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6、含湿气体管道,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0.3、区域、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载荷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 0.7m; 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应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 管道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 45 度; 2、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3、氧气管道不得埋设在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露天堆 场下面或穿过烟道和电
根据面积多少和具体条件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规定。
6
采暖和通风
6.0.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 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采暖。 6.0.2、采用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0.9、氧气站.供氧站中氧气、氮气设备和管道中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排
至室外。
1.0.11、 氧气、氮气、氩气 钢瓶的灌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态气体的灌娤,宜采用高压气体压缩机和充装台或钢瓶集装格灌装;
2、液态气体的灌装,宜采用低温液体泵.汽化器.充装台灌装;
3、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
3、建筑和结构
3.0.1、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3.0.2、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和设备检修时的起 吊高度以及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 4.0m。灌瓶间、汇流排间等的屋架下弦 高度不宜小于 3.5m。 3.0.3、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 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氧气站、供氧站各房间的耐火等级见附录 A。 3.0.4、当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1.5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3.0.5、氧气站、供氧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 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3.0.6、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3.0.7、灌瓶间的罐充台宜设置高度不小于 2m 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 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3.0.8、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7.0.1、供氧站、供氧站设计时,应在充分调查研究所在地区的气体供应源的生产状况,进
行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能量消耗低和经济适用的气体供应方式。 7.0.2、对有噪声的生产房间、各类压缩机以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 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7.0.3、氧气站、供氧站内,所有可能与氧气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设备、管道以及附件等,均 应进行严格的脱脂。脱脂方法等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7.0.4、氧气站、供氧站内,设置有氮气、氩气等惰性气体的设备、管道以及附件的房间, 均应有良好通风,以防止窒息事故的发生。
4、电气及仪表
4.0.1、氧气站、供氧站的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规定 的负荷分级,除中断供气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4.0.2、氧气站、供氧站的照明,除中断供气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 故照明。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4.0.3、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均应设导除静电 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4.0.4 制氧间、主厂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液氧系统、氧气汇流排间和室外空分 装置、氧气贮罐、液氧贮罐等应设防雷接地装置,其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为 30Ω。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规定。
⑦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 容积小于等于 50m3 的氧气贮罐与其使用厂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
(空分塔 )或戊类生产建 筑(惰性气体贮罐 )确定其与其他 各类建筑之间的最 小防 火间距。 ⑩ 氧气站、供氧站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 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 2m。
2、工艺布置
2.0.1、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 3400 瓶时,宜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与灌氧站房分别设置 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2.0.2、每个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均应设至少 1 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0.3、气体贮罐、低温液态气体贮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容量的气体贮罐、低温液态气体贮罐,宜布置在室外; 2、若生产工艺需 要,确需在室内设置气体贮罐、低 温液态气体贮罐时,应布置在单 独的房间内,且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3、设置在室内的液氧贮罐和氧气贮罐的总氧气贮气量不得超过 8000m3。 2.0.4、在使用氧气的建筑或厂房内,氧气汇流排间的氧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 24h 的用氧 量。 2.0.5、氧气站、供氧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和设 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 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 1 m。当以上净距 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 0.5m。 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 小; 2、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 2m。 2.0.6、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不小于 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