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_部分2
50030氧气站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1总则,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
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八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按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供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瓶集装格,并可存放一定气瓶的建筑物。
,一般指水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2MPa-15MPa的气体钢瓶。
,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联组合的气体钢瓶组单元。
,水含量达饱和或未达饱和状态的气体。
,用于调节输送气体压力的调节阀及其前后、旁通切断阀、过滤器、仪表和控制系统的组合。
,制取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的装置,集精馏塔、换热器、吸附器、低温液体泵等设备,并包括系统中的各类阀门、仪表等的总称。
,采用变压吸附法或膜法进行空气分离制取氧气或氮气的装置,一般由吸附器组或膜组件、控制阀、仪表等组成。
13氧气站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择优确定:1宜远离易产生空气污染的生产车间,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区,并在有害气体和固体尘粒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宜靠近最大用户处;3宜有扩建的可能性;4宜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5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的有关建筑,与对有噪声和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一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91

《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91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一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一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一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壹91第壹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壹、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且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壹、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且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之上。
50030氧气站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1总则1.0.1为使氧气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1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
0.3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
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八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1。
0.4氧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0。
1氧气站: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按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2。
0。
2制氧站房:布置制取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2.0.3灌氧站房:布置压缩、充灌并贮存输送氧气、氮气、氩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
4氧气压缩机间:布置压缩、输送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
0.5稀有气体间: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6气化站房:布置空气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气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2.0.7汇流排间: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供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瓶集装格,并可存放一定气瓶的建筑物.2.0。
8实瓶: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指水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2MPa—15MPa 的气体钢瓶.2。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一

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⑩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⑾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⑿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⒀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第2.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氧气站设计规范》有关条文探讨

128YAN JIUJIAN SHE《氧气站设计规范》有关条文探讨《 yang qi zhan she ji gui fan 》 you guan tiao wen tan tao徐燕燕 陈剑荣从基本原理和实际工程运行情况对《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9.0.2条是否有必要规定循环冷却水水压宜为0.15MPa ~0.50Mpa,进行了探讨,结合空分行业传统习惯以产品技术附件“供水压力0.4MPa,回水压力0.25MPa”作为确定水泵扬程的依据后造成普遍扬程太高、大量浪费能源的状况,认为这种规定既缺乏科学性,也没必要。
建议依据流体力学基本原理,以最具科学指导性的要求,完善规范相关条文,发挥国家标准的广泛指导作用,使整个行业尽早走出传统循环冷却水设计和运行的误区,为企业节支增效、社会节能减排做出应有的贡献。
空分站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之一就是《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但从空分循环冷却水系统实际运行情况,认为对规范中给水、排水和消防章节的9.0.2条是否有必要规定循环冷却水水压宜为0.15MPa ~0.50MPa 提出来探讨,对完善规范、更好的科学指导工程设计及运行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传统的空分行业都习惯按产品技术附件中“供水压力0.4MPa,回水压力0.25MPa”为依据,不经水力计算选循环水泵扬程为扬程选45m、50m、55m 甚至60m 或更高,而实际运行水泵扬程在30~35 m 就足够了。
水泵扬程太富裕产生两种运行情况:如果所配电机功率比较紧凑,则水泵出口阀门就不能完全打开,否则就要超额定电流,也就是要人为增加阻力,才能让水泵在正常工况下运行;如果所配电机功率比较富裕,则水泵在大大超出额定流量下运行,水泵效率低,易造成水泵振动、噪声大、叶轮汽蚀等不利情况,而且超流量对提高冷却效果并不明显。
这两种情况都是因水泵扬程偏高,造成能量巨大浪费。
大型空分循环水系统庞大,其能耗尽管占整个制氧装置的比重不大,但绝对值相当可观,这也是为什么大量节能公司都盯着这块市场的原因。
GB50030氧气管线设计规范要求

GB50030氧气管线设计规范要求氧气站设计规范GB -1991第 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注:⑩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第9.0.1条氧气管道的管径,应按下列条件计算确定:二、流速应是在不同工作压力范围内的管内氧气流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工作压力为10MPa或以上时,不应大于6m/s;2.氧气工作压力大于0.1MPa至3MPa或以下时,不应大于15m/s;3.氧气工作压力为0.1MPa或以下时,应按该管系允许的压力降确定9..14条六、穿过墙壁、楼板的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应用石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将套管端头间隙填实;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997自1998-2-1起执行8氧气管道8.1.6氧气管道的弯头、分岔头不应与阀门出口直接相连。
阀门出口侧的碳钢管、不锈钢管宜有长度不小于5倍管外径且不小于1.5m的直管段。
8.1.10排挤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之间最小间距要求应按表8履行。
表8厂区及车间排挤氧气管道与其他排挤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m8.1.11除为氧气管道服务的电控、仪控电缆(或共架敷设的为该类管道服务的专用电缆)外,其余电气线路不准与氧气管道共架敷设。
8.2氧气流速1)1)流速均指管内氧气在事情状态下的实践流速。
氧气管道中最高流速不应跨越表10的规定。
表10管道中氧气最高允许流速8.3管道材质氧气管道材质的选用应符合表11规定。
表11氧气管道材质选用表8.4管件选用8.4.1氧气管道上的弯头、分岔头及变径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a)氧气管道严禁采用折皱弯头。
当采用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当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5倍;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无缝或压制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
对工作压力不大于0.1MPa的钢板卷焊管,可以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1.5倍的焊制弯头,弯头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b)氧气管道的变径管,宜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