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四部分 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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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规定1.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行业知识。

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公正地对市场进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要建立健全市场巡查、监督、纠纷调解等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农贸市场要建立规范的市场进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人员、货物和车辆的监管,防止非法进出和交易行为的发生。

4.市场管理者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市场管理规定、价格标准、交易流程等相关信息,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溜、防诈等工作,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市场秩序规定1.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行业标准,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和管理规定,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商品检验检测机制,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标准化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3.市场管理者要建立统一的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市场价格波动,保障农产品的价格合理稳定,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4.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市场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5.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商家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服务规定1.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场地卫生、安全设施、交易工具等必要服务设施,方便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活动。

2.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入市场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商品价格、交易信息等实时服务,方便市场参与者获取市场信息。

3.农贸市场要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规范商家的售后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面临质量问题时的维权渠道,提高市场信誉和消费者满意度。

4.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宣传和促销工作,举办市场活动、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吸引力,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

市场部规章制度

市场部规章制度

市场部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部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规
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部门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和客户关系管理。

市场部门
负责人应负责监督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工作进展。

第三条市场部门应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年度市场推广计划,并定期向公
司领导层汇报执行情况。

第四条市场部门应建立客户档案库,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市场部门应遵守公司的销售政策和价格政策,不得私自调整产品价格
或销售政策。

第六条市场部门应遵守市场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市场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提供市
场动态和竞争对手情报。

第八条市场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公司的销售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市场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部门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
估和奖惩。

第十条市场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
工的健康。

第十一条市场部门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市场部门应定期组织部门会议,及时传达公司领导层的决策和指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市场部门应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市场部门负责人负责解释,并报公司领导层审批通过后执行。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介绍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介绍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介绍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店铺为你整理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一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

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

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

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经营农副产品的农贸市场及其相关经营者,包括市场管理机构、经营者和个体摊主。

3、农贸市场应当遵循政府的指导意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以提高农产品质量,稳定农产品价格,丰富城市居民的饮食结构为目标,规范市场管理行为。

二、市场管理机构1、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

2、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市场管理培训,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4、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市场价格信息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

5、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解决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投诉。

三、经营者管理1、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的证照和经营资质,经营范围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故意损坏他人利益。

3、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户的合作,提供优质的农产品,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

4、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5、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如实向市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接受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个体摊主管理1、个体摊主应当遵守市场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占用市场位置或者干扰市场秩序。

2、个体摊主应当自觉维护市场卫生,不得随意乱倒垃圾,保持摊位周围环境整洁。

3、个体摊主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的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延长营业时间,避免扰乱市场秩序。

4、个体摊主应当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得故意哄抬价格,欺骗消费者。

五、市场秩序1、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和维护,消除市场内乱象,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

2024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2024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2024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菜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菜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菜市场应具备统一的市场标识和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办市。

第二章市场基本要求第四条菜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应设有食品安全监测机构,负责对市场内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2. 应有统一市场标识,包括市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 应有明确的市场入场和退出制度,对市场从业人员实施资格审查和认证。

第三章市场管理机构第五条菜市场应设立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内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市场的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

2. 监督市场内的经营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3. 组织开展市场内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市场经营要求第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营业执照和相关从业资质。

2.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经营,保证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 定期进行市场内的巡查和整治,确保市场的卫生和环境质量。

第八条市场经营者应明码标价,公示商品价格,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第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市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

2. 暂停经营活动。

3. 撤销营业执照。

4. 拒绝进驻市场。

第十一条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市场管理机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以上是一份2024年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使用。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节的调整和制定。

2024年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

2024年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

2024年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
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贸市场的管理范围、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和监管要求等。

2. 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农贸市场的注册登记、许可证申请、资质要求和审核程序,保障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营规范化发展。

3. 规划布局:制定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科学规划市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和设施设备等,确保市场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4. 经营管理:设立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同时,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5. 服务保障: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如道路交通、给排水系统、停车场、卫生间等,为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便利和舒适的营商环境。

6. 价格监管: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对商品价格的监测和控制,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7. 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贸市场环境的监管和管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可持续经营,营造健康、安全、卫生的市场环境。

请根据以上建议,制定适合2024年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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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05年修订)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05年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发包和承包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六章中介服务第七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

六、删去第五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2)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2)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条 从事⼯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设⽴,不得与⾏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完成,不得转让。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程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中介服务⼈员承办业务,由中介服务机构统⼀承接。

第⼆⼗三条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循诚实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受托事务,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服务活动和⼯作成果的质量,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当按国家和省⼈民政府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为: (⼀)以他⼈名义或者允许他⼈以⾃⼰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同时接受发包⼈和承包⼈对同⼀⼯程项⽬的有关业务委托; (三)与发包⼈或者承包⼈串通,谋取⾮法利益; (四)法律、法规禁⽌实施的其他⾏为。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委托⼈的相对⽅有⾪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 ⼯程造价咨询应当以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求使⽤⼯程造价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

⼯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时,不得向委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泄露标底和与标底有关的情况、资料。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的名义,在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拟订招标⽅案,编制招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三)拟订评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 (四)草拟⼯程合同; (五)依法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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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佰朗电压力锅市场管理条例
本着公平、公正、诚信、合作的原则,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经销商的利益。

调动广大经销商的积极性,以求精耕细作,提高各区域的销量及效益。

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区域经销商及市场区域的定义:
1、区域经销商是指与公司签定《经销协议》和《市场管理协议》。

2、市场区域是指在《经销协议》中给经销商划定的经营区域范围。

二、条例细则:
1、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发布广告法所禁止使用的词语或违反广告法的广告宣传活动,
所引起的后果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2、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向各级经销商以公司名义下发授权书或签订经销协议的,公司
将处以5000元的处罚。

3、经销商有责任及义务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维护市场的稳定。

4、公司将采取全国统一指导零售价或统一指导批发价格,对于高于公司统一指导价
10%销售而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公司对该区域不作为重点扶持市场,对于低于统一批发价批发的区域市场,公司实行提高供货价5%供货,以防止其窜货而扰乱市场。

三、窜货管理规定:
1、窜货是指超出合同中所划定的市场区域进行销售的行为。

2、我公司所发出的所有货物全部输入电脑系统,凭条码即可完全查出货物流向。

3、区域经理有责任维护区域内各区域市场的稳定,防止窜货的发生;更要防止本区
域客户跨省区窜货,对监管不力而造成窜货或参与支持经销商跨区窜货的区域经理,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严厉处罚。

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以上的处罚,罚金作为营销中心的活动经费或年终福利。

4、各区域经销商必须在合同指定的区域内精耕细作,并对其下属经销单位有权进行
监督,如其下属经销单位的窜货均视为区域经销商所为,一经查处,我公司将对窜货经销商进行处罚。

窜货单位除无条件承担公司收集证据发生的一切费用外并接受10000元的处罚,我公司有权按《市场管理协议》直接扣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无条件取消其经销资格),罚金的50%作为被窜货单位的经济赔偿,50%作为公司的市场推广基金。

四、经公司查处有窜货或违规行为的经销商,年终返利按50%核算。

不能享受公司的
推广费用支持及其他优惠支持。

本条例自2006年3月26日起实行。

解释权归属:佛山市顺德区东泽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为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佛山市顺德区东泽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营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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