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doc
什么是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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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
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一、什么是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
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约定特有,指的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确认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制,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赔偿还很有限,往往赔偿不足以真正弥补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质损失,如果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保证受到伤害人的身体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除不仅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婚姻法针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旨在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进行解析。
一、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适当的经济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质损失在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往往承担着不小的物质损失,例如前期投入的财产、家庭财产的分割等。
因此,在损害赔偿中,物质损失应作为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2. 精神损失婚姻解除对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无过错方可能遭受到痛苦、伤害以及焦虑等不良情绪。
因此,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失需要得到适当的补偿。
3. 抚养费婚姻解除后,如有共同子女,无过错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核定依据包括子女的年龄、生活需求以及无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
4. 其他损失除上述方面外,婚姻解除可能还会对当事人的职业发展、社会地位、名誉等造成影响。
对于这些其他损失,也应当纳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
综上所述,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抚养费和其他损失等多个方面。
二、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确定了损害赔偿标准后,接下来需要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阐述。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物质损失的计算物质损失的计算主要基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贡献和财产状况。
一般而言,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自己在家庭中的经济投入和支出情况,以及有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综合考虑,决定合理的物质损失赔偿金额。
2. 精神损失的计算精神损失的计算是相对较为主观的一部分。
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心理咨询记录、医院诊断报告等,以证明其受到的心理伤害和痛苦。
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精神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3. 抚养费的计算抚养费的计算一般基于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无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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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在离婚时,一般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比较难以界定的,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才可以进行分配,但是对于什么属于共同财产是比较难以确定的,故而在新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对什么属于夫妻的一方的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八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其他只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讲义(3)亲属监护收养继承

婚姻法讲义(二)家庭关系上一讲我们讲完了结婚,婚约,事实婚及其他婚姻缔结的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讲一下家庭。
一、三种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甚至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
这就是夫妻一体,实际就是夫权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平等决策权,平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权,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比如象现在香港和台湾适用原六法全书民法典时妻冠夫名,如范徐丽泰、陈方安生。
第一: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1.夫妻财产制。
略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亲子关系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1、婚生父母子女(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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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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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一、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二、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
三、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
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存入银行,专门用于治疗所用,支付因治疗伤害的住院、治疗、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其中用于赡养老人和孩子的部分,应用于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之。
夫妻离婚时,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