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汽车维修服务行为,提高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1. 维修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和职责。
2. 维修部门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3. 维修部门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1. 维修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等。
2. 维修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工艺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每项维修活动都在规定程序和规范要求下进行。
3. 维修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车辆质量评估制度,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性能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章质量管理流程1. 维修部门应建立维修项目执行流程,包括接车排查、客户沟通、维修方案制定、工时和费用预估、修理过程管控、维修验收等环节,确保每一环节都能做到规范、准确和安全。
2. 维修部门应建立维修作业流程,包括工具准备、作业顺序、质量检验、维修记录填写等,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标准要求。
3. 维修部门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记录、跟踪、处理客户投诉,有效保护客户权益。
第五章质量管理监控1. 维修部门应实行定期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2. 维修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数据统计和分析制度,对维修质量、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定期分析和汇总,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3. 维修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考核制度,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责任到人。
第六章质量管理改进1. 维修部门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每位技术人员都有所需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和技能。
2. 维修部门应建立先进维修设备和工具装备制度,更新维修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维修水平和效率。
3. 维修部门应加强与汽车制造厂家和零部件供应商的合作,及时获取汽车维修技术更新和配件技术信息。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保障车辆使用安全稳定,制定本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车辆维修工作。
1.3 主管部门:车辆保养部门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
1.4 质量责任人:车辆保养部门负责制定维修标准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二)2.1 维修标准2.1.1 维修标准按照车辆厂家规定进行,确保维修工作符合厂家要求。
2.1.2 维修标准应包括车辆维修的技术要求、工作流程、验收标准等内容。
2.1.3 维修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2.2 维修过程管理2.2.1 维修前检查维修工作开始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车内设备和车身结构等。
2.2.2 维修进度跟踪对维修工作进行进度跟踪,确保维修工作按时完成。
2.2.3 维修记录完善的维修记录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材料使用情况、维修工时等内容,记录维修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2.2.4 维修质量检查维修工作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维修达到标准要求。
2.3 质量评估和反馈2.3.1 质量评估定期对维修质量进行评估,分析维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2.3.2 用户反馈接受用户对维修质量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用户不满意的问题。
2.4 培训和提升2.4.1 培训计划制定车辆维修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培养其维修技能和质量意识。
2.4.2 技术培训定期组织车辆维修技术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2.4.3 绩效考核对维修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考核,激励其提供更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2.5 备件管理2.5.1 备件采购备件采购应按照质量要求进行选择,确保备件的质量可靠。
2.5.2 存储管理备件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2.5.3 备件更换备件更换应按照维修标准和工作规范进行,确保更换的备件符合要求。
2.6 安全管理2.6.1 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汽车维修工作的质量,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
1. 维修服务流程管理:明确维修工作的流程,包括接车、检查、报价、维修和交车等环节,以确保每个环节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 维修设备和工具管理:确保维修所用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的保养和维护计划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校准。
3. 维修人员管理:保证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符合要求,要求维修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技术考核。
4. 零部件和配件管理:确保所使用的零部件和配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5. 维修质量检查和评估:建立维修质量检查和评估机制,对维修工作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维修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客户投诉处理: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7. 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对各项维修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方便追踪和管理。
8. 维修质量监督和考核:建立维修质量监督和考核机制,对维修工作进行定期的质量监督和考核,运用科学的评估指标评估维修工作质量的优劣。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同的机构和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通过建立和执行有效的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汽车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客户对维修服务的信任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规范汽车维修行业,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维修服务行为。
第三条(术语定义)1. 汽车维修:指对机动车进行故障诊断、修理、更换零部件等维修服务。
2. 汽车维修企业:指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
3.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指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人员。
4. 消费者:指购买或使用维修服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维修质量管理要求第四条(人员资质)1. 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从业人员。
2. 维修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维修技术等级证书,定期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水平。
第五条(设备设施)1. 汽车维修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保障维修质量。
2. 维修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维修过程管理)1. 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作业流程,确保按照标准操作进行维修。
2. 维修过程中,应明确责任分工,记录相关信息,便于追溯和质量评估。
第七条(零部件管理)1. 维修企业应使用正规渠道采购零部件,确保零部件质量可靠。
2. 维修过程中使用的零部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并保留购买记录和检测报告。
第三章维修质量监督检查第八条(监督检查机构)1. 维修质量监督检查由相关部门负责,依法进行。
2.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维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九条(监督检查内容)1.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作业流程、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的合规性。
2. 如发现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监督检查机构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而制定的法律。
2.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是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质量提高的法规。
汽车服务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服务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制度的目的为了规范汽车服务维修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维修质量,保障用户权益,牢固树立“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理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汽车服务维修公司的维修部门,并对维修人员、检测师和相关服务人员实行具体管理。
第三条依据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公司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制定而成。
第四条主要内容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目标、职责分工、维修管理流程、质量检测标准、投诉处理程序等。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第五条目标公司将以“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时效性”为核心,确保服务质量,保证用户满意度,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保障措施公司将采取合理而有效的管理措施,包括完善的车间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持续的维修人员培训和考核等,以确保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措施调整公司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目标实现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维修负责人维修负责人是维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他将负责整个维修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制定并执行维修计划,监督维修过程,对维修质量负责等。
第九条技术主管技术主管是维修部门的质量控制者,他将负责制定维修技术标准、培训维修人员、检测维修质量等。
第十条维修人员维修人员是负责具体维修工作的人员,他们需要严格遵守技术标准和流程规定,确保维修作业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第四章维修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维修预约用户在需要维修时,须提前拨打公司的服务电话或者通过线上平台进行预约,公司将根据用户的需求安排维修计划。
第十二条检测维修用户车辆到达公司后将由检测师进行初步检测,确定维修项目,并安排相应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作业。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维修完成后,由技术主管对维修质量进行抽查和测试,确保维修作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交付用户用户车辆维修完成后,由相关人员清晰地向用户说明维修内容和费用,并让用户验车确认。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汽车维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的维修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2. 质量管理原则本制度基于以下质量管理原则:- 客户导向:以客户满意度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
- 持续改进:通过持续改进流程和方法,提高维修质量和效率。
- 风险管理:识别和管理可能对维修质量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改善。
3. 维修质量管理流程本制度规定了以下维修质量管理流程:- 接待与登记:客户将车辆送至维修车间,修理员接待客户并完成登记手续。
- 问题确认与评估:修理员与客户交流,确认车辆问题及需求,并进行评估。
- 维修方案制定:修理员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维修方案,包括所需材料、工时及费用预估。
- 客户确认与授权:修理员向客户提供维修方案,客户确认并授权进行修理。
- 维修实施与控制:修理员按照维修方案进行实际修理,并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
- 质量检查与验收:修理员进行维修质量检查,并将修理结果报告给客户,等待客户验收。
- 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户完成维修后,进行满意度调查,并提供反馈意见。
- 改进措施与总结:根据客户反馈和维修数据,进行改进措施制定和维修质量总结。
4. 质量管理要求- 修理员要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资质,能够熟练操作维修设备和工具。
- 维修车间要保持整洁有序,设备设施正常运作。
- 维修材料和零件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经过清晰标识和管理。
- 维修过程要按照规定步骤进行,保证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 维修结果要符合客户的需求和期望,并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
5. 维修质量管理评估为了持续改进维修质量管理,本制度规定了以下评估措施:- 定期检查维修车间设备和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正常工作。
- 进行维修质量抽样检查,评估维修结果的符合程度。
- 定期收集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评估服务质量和改进方向。
以上为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旨在确保汽车维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供满意的维修服务。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法规分类号】A####1【标题】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时效性】失效【颁布单位】市政府【颁布日期】1992/11/19【实施日期】1992/12/01【失效日期】1997/12/01【内容分类】工交、商业【文号】1992年第19号令【题注】【正文】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含挂车、半挂车和轮式工程机械车辆,下同)修理、维护、专项维修和改装(列入国家民用改装车产品目录的汽车改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远郊区的区、县交通局所属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统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有相应的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合格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汽车维修按维修技术条件,分为四个技术级别。
具体开业技术条件和技术级别标准,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制定。
第五条汽车维修行业实行技术合格证制度。
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应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领技术合格证。
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申领技术合格证的申请,应在30日内做决定。
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人取得技术合格证6 个月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收回技术合格证。
第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济性质发生变更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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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汽车维修质量。
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修理的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企业及人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汽车维修业户)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管理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局是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辖区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汽车维修管理科、所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
1. 宣传、贯彻国家、交通部和北京市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制定贯彻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
2. 指导、监督检查辖区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并使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3. 建立质量抽检制度,健全管理与检验体系,规划指导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检测站的认定、发证、审验与管理;
组织维修业户竣工车辆的质量抽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4. 组织汽车维修业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发给上岗合格证,每年要组织好检验员年审工作。
5. 受理、调解汽车维修质量动态。
组织辖区全行业的维修质量检查评比。
按时报送报表。
第三章汽车维修业户的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第五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确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方针,按修理标准和维护规范维修车辆、总成和零部件,确保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竣工出厂技术条件和相关标准。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报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类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厂长(经理)领导下的质量管理部门;二类汽车维修业户至少有2名工程技术人员;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至少有一名中级技工负责质量管理。
一类汽车维修业户至少配备3名出厂检验员,二类汽车维修业户至少2名出厂检验员。
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责任是:
1. 贯彻执行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2.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北京市颁发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3. 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和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可依据相关标准和经过验证的技术资料指定本单位的标准、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报市交通局备案。
4.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及配套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加强质量检验,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汽车维修质量。
5. 制定与推行质量责任制制度,加强工作质量与维修生产质量的检查评比。
6. 按行业管理部门规定送检维修竣工车辆。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
汽车、发动机总成大修竣工填发由市交通局统一印制的《汽车、发动机总成大修出厂合格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填发《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小修维护竣工填发《汽车低级维护(保养)、小修竣工出厂检验单》,没有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单的车辆不得出厂。
竣工出厂合格证、单的存根应保存备查。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后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质量保证期自签发出厂合格证、单的日期开始计算,保证期限规定如下:
汽车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的质量保证期三个月或10000千米;其它总成大修的质量保证期为一个月或5000千米;
汽车二级维护,其维护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三天或500千米。
第九条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和损坏,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1. 因维修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维修质量低劣的,其经济损失由维修业户负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维修业户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托修单位使用不当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责任问题,其经济损失由托修单位负责。
第十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汽车大修、二级维护,应当签定维修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第十一条为监控汽车维修生产,确保质量,实行汽车维修业户自检与行业抽检相结合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做到:
1. 修必有检。
报修项目不漏检。
外购、外协加工及自制配件,要严格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入库,不准使用。
2. 检必有录。
汽车维修进厂、维修过程及竣工出厂必须按照企业检验制度,由主修人、检验员分别填写检验记录单。
3. 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汽车、发动机总成的修理及二级维护竣工,应由专人检验、记录、存档。
4. 按照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中抽查的规定,及时送修竣车辆到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行业抽检。
主要是对汽车维修竣工质量的抽查和对汽车维修业户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1. 对汽车维修成品的质量抽检。
(1)汽车维修成品指完成全部维修作业,经竣工检验员检验合格,已填写并签署出厂合格证(单)的维修成品(合格证(单)应随车交验)。
(2)抽样方法:
I. 定期抽检:每个汽车维修业户,每季度送检修竣的整车一辆,一类汽车维修业户要送检汽车大修整车一辆;(本季度无汽车大修业务,可经行管部门批准暂时变更为大修发动机和大修其它总成的整车各一辆。
)二类汽车维修业户送检报修制动系统的整车。
二级维护单位,每季度抽检二维车数的10%。
II. 维修业户的送检车应在二维车数的30%以内。
(3)检查内容:
I. 大修汽车按DB/1100R 160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检查。
II. 大修发动机按DB/1100R 1602《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检查。
III. 二级维护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检验规范》检查。
IV. 汽车小修按报修项目逐项检查;制动系为关键项。
2. 对汽车维修业户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对维修业户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修车技术标准、合格证制度、竣工检验员、检测仪具、进厂和工艺过程检验单、竣工出厂检验单使用正确。
3. 行业抽检与信息反馈。
I. 行业抽检由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按季、年分析总结,向汽车维修管理处汇报。
II. 安排成品质量抽检的检测站要按照检测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并负责出具检测报告一式三份。
III. 年度总结,全年坚持按期按要求送检,成品检查质量优良的维修业户,可由区、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请,汽车维修管理处审核批准为免检单位,免检期为一年。
第五章质量纠纷的调解
第十四条承托修双方发生维修质量争议,可靠承修业户所字区、县的汽车维修行管部门申请调解。
当地行管部门应予受理,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十五条质量纠纷的调解程序如下:
1. 申诉与受理:
申诉放应申请办理申请调解手续。
2. 调查核实:
行管部门受理质量纠纷后,应尽快核实问题进行鉴定分析,如需解体检查、试验、鉴定是,可组织承托修双方参加。
调查核实过程应作好必要的取证工作。
试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3. 签署、调解意见书:
根据核实的情况及技术分析、鉴定结果、行管部门提出调解处理意见,组织双方签署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行管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质量纠纷经调解仍有争议是,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京交修管京(96)099号《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