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资料(专业讲义)第09讲_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的买卖、动产的抵押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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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基础知识

不动产基础知识

不动产基础知识
不动产基础知识如下:
1. 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 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范围为不动产的物权。

《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
他不动产权利。

4.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通过不
动产统一登记,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减少办证环节,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希望以上信息对回答您的问题有帮助。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物权法是法律考试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回答相关问题。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考试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的目的和效力等。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证明效力,但不具有排他效力。

也就是说,登记簿上的记载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登记簿上的记载就一定是真实的。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转让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才能够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他人侵害你的不动产所有权时,你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保护?”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当他人侵害不动产所有权时,可以采取诉讼、请求行为的禁止等方式进行保护。

同时,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例如申请财产保全。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限制方式、限制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对不动产实行征收?”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国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不动产实行征收,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通过对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09讲_第二章考情分析、会计“人”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09讲_第二章考情分析、会计“人”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经典考题1·判断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答案】√【经典考题2·判断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答案】√考点2:会计机构(★★★)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选择:1.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既无条件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简称“两无”单位)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单位考点3: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抵押物。

2.所有的动产抵押人均享有正常经营权。

3.抵押物孳息收取权,但有例外4.抵押物出租权5.处分抵押物(1)再行设定抵押权(2)转让权「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2.物上代位权3.变价优先受偿权4.超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原理:为什么动产浮动抵押属于特殊抵押?因为物权需要坚持物权客义,即物权的客体需要特定化,比如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需要将房屋特定化,才能存在物权。

而动产浮动抵押中,其抵押物是浮动的,不是特定化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它属于特殊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1)设立条件:抵押合同有效;对现有动产具有处分权。

(2)登记属于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理基础在于,国家权力对于这种抵押要干预,故要求应当登记,但是,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不登记又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此时,有关部门可以去找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影响其设立抵押权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是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之间妥协的结果。

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休眠期动产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

在休眠期内,抵押标的物“不特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浮动”状态)。

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动产“自动进入”抵押关系,成为抵押财产;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4.休眠期解除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休眠期结束,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又称“结晶”)。

动产浮动抵押物结晶的效果:转化为一般抵押。

这四种情形是:(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律制度你知道物权法律制度有哪些吗?你对物权法律制度了解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共有制度1.共有的一般效力(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对外偿债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其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3.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按份共有中,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原理一致。

善意取得制度1. 善意取得的内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点整理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点整理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点整理
以下是关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点的整理:
1.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考生需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办法》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流程、登记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2. 土地性质分类与权属调整:考生需要掌握土地性质的分类,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等,以及土地权属的调整过程和方法,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划拨等。

3. 不动产登记材料准备: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证明、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材料的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等。

4. 不动产登记程序与业务操作:考生需熟悉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业务操作,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以及权属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过程。

5. 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的错误、虚假登记,以及权属纠纷、抵押纠纷等相关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责和权限: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代
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代理人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人的资质要求和执业规范等。

7.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考生需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改革、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登记流程的简化等改革举措,以及改革对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的影响。

以上是关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点的整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不动产法的基本知识

不动产法的基本知识

不动产法的基本知识人们对于不动产法的理解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不动产交易、产权保护等方面,掌握不动产法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不动产法的基本概念、法律文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一、不动产法概述不动产法是指调整和保护不动产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土地上建筑物、林木等附着物。

不动产法的出现,旨在保护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不动产的权益1. 不动产的权利性质不动产权益是指人们对某一不动产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包括土地使用权、产权、担保物权等。

不动产权益是可以被转让、继承、赠与或者设定物权担保的。

2. 不动产权益的来源不动产权益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规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等;二是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确立,比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不动产交易1. 不动产交易的形式不动产交易的主要形式有出售、赠与、租赁、抵押等。

在不动产交易中,当事人应该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义务。

2. 不动产交易的程序不动产交易程序一般包括协商、签订合同、办理权证手续等环节。

当事人应该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交易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不动产登记1. 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益的归属登记在相应的权属登记簿上,以保护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权属登记是需要办理的重要手续。

2.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将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进行登记,以确保债权的优先权。

在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时,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必要的程序。

五、不动产权益保护1. 不动产权益的保护主体不动产权益的保护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各方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维护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

2. 不动产纠纷解决方式不动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当不动产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式。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摘要:一、物的种类二、物权的种类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五、不动产登记制度正文:一、物的种类在会计经济法第三章中,首先介绍了物的种类。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变更其位置的财产,如汽车、家具等。

而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改变其位置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等。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物的种类繁多,了解它们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经济纠纷。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权利。

第三章详细介绍了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共有权、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直接的权利,共有人按照约定共享所有权。

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用于债务的担保和实现。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涉及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

物权的变更指物权的性质、范围、内容等发生变化,如物权的转让、出租等。

而物权的消灭则是指物权关系终止,如物毁损、债务清偿等。

了解这些法律行为对物权的影响,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经济纠纷。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行政行为。

事实行为指不以权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变动,如遗失、发现无主物等。

行政行为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物权进行的变动,如征收、征用等。

了解这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

它是指对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进行登记的制度。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和证明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我们从事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会计经济法第三章为我们揭示了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以及物权的变动等方面的知识,这些都是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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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03:不动产登记制度(★★★)(P46)
1.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进行的登记。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进行的登记。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4.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6.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释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14年)
A.预购商品房
B.房屋所有权转让
C.房屋抵押
D.租赁商业用房
【答案】ABC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B.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B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甲公司的房屋提供债权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已办理登记。

其后,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增加为400万元,仍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相应增加为400万元。

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类型是()。

(2017年)
A.更正登记
B.预告登记
C.变更登记
D.转移登记
【答案】C
第三单元动产的物权变动
考点01:动产的买卖(★★★)(P46)
1.一般动产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2.特殊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4.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相关链接】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解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02:动产的抵押和质押(★★★)
1.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以动产设定抵押时,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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