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产⾏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江苏省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办法(讨论稿)⼆〇〇⼋年九⽉⼆⼗七⽇第⼀条为了加强安全⽣产⾏政执法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产依法⾏政,提⾼⾏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政执法责任制的若⼲意见》,以及《江苏省⾏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江苏省⾏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产⾏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产⾏政执法⼯作进⾏检查与指导的活动。
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的⾏政执法和依法⾏政⼯作的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各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政执法⼯作检查与指导的活动;其所属的法制⼯作机构具体实施本⾏政区域内的⾏政执法检查与指导⼯作。
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安监⼯作的需要适时进⾏,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政执法案卷的⽅法进⾏,以查阅⾏政执法案卷为主。
第四条上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安全⽣产主管部门⾏政⾏为违法或者不当;以及对专职安全⽣产⾏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为,可责令其撤销或变更。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政的要求,为全⾯提⾼安全⽣产⾏政执法⼈员的素质和业务能⼒,适时开展安全⽣产⾏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员的组成,由省、市、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根据⾏政执法⼯作的需要,抽调具有⾏政执法⼯作经验和法制⼯作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政执法检查组。
第七条参加安全⽣产⾏政执法检查⼯作的⼯作⼈员⾏使下列职权:(⼀)制⽌、纠正⾏政执法单位和执法⼈员实施的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为;(⼆)受安全⽣产⾏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对⾏政执法⼯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为进⾏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督促⾏政执法⼈员履⾏法定职权和职责;(四)对⾏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建议或者意见;(五)指导⾏政执法⼯作中的难点、疑点,解决实际⼯作中的困难。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6年2月24日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监督活动应当遵循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统筹管理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监察机关按照职责调查处理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机关做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举报和投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实施管理第六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全省实行统一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编码和设定依据,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审核后公布。
第七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等发生变化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重新公布。
第八条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 号《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四)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拟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三)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协调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五)依法处理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七)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换证考试复习题2(立法及规范性文件)

二立法及规范性文件一、单项选择题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B.22 C.30 D.1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七日B.十五日D.二个月8.行政法规应当报(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国务院法制办9、按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下列哪一机关。
()B.司级以上单位C.法制办公室D.局级以上单位)。
B.法律解释高于法律C.法律解释低于法律D.两者之间无可比性12、下列()不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B.政府组织程序C.犯罪和刑罚)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A.10 B.20 D.6015)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1 B.2 D.416A.5 B.10 D.2017、市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解释。
A.代表大会C.主任会议D.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主任会议C.专门委员会D.法制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B.常委会C.主任会议D.法制委员会A.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BA.10 B.20 D.60)所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B.南京政报C.南京政府网站D.龙虎网24A.10 B.20 D.6025、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向社会公布。
A.上级人民政府B.同级人民政府C.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D.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26.《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所指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A.法律B.行政法规C.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D.决定、命令27、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以()形式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职权,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苏司办[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苏司办〔2005〕83号)各市司法局:为加强和改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监察工作,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40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监察机构认真履行职能,积极探索实践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全面加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在强化勤政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规范从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做好全系统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事务,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
第二,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深化改革,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
通过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推进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狱体制改革和劳教管理制度创新以及政务狱(所)务公开工作,有利于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管理制度,全面履行职能。
第三,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有利于推动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实现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整体效果。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7f0f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28.png)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1.2 基本原则1.2.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
1.2.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1.2.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与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1.2.4 保证权利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节:监督机构和职责1.3 监督机构1.3.1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监督政策、监督评估等工作。
1.3.2 监督部门:由上级行政机关确定,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4 监督职责1.4.1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为。
1.4.2 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确保其合法、公正。
1.4.3 监督执法机关的内部管理,预防和惩治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二章:监督措施第一节:举报投诉2.1 接受举报投诉2.1.1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接受举报投诉的渠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2.1.2 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化、信件、电子等方式进行举报,监督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2 调查核实2.2.1 在接受举报投诉后,监督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2.2 监督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调取或者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资料、证据等。
2.3 处理结果2.3.1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3.2 处理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二节:现场监督2.4 监督范围2.4.1 监督部门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岗位实施现场监督。
2.4.2 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执法过程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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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法进行审查,并提出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行承担的国家赔偿费用的意见,报政府同意后,由财政机关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可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督促或者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执行不一致的,或者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涉及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程序,报请有权解释的机关解释。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些企业和乡村,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联系点,及时了解、收集行政执法的情况和动态,并在有关的法律事务方面为它们提供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的各类考核、评议,必须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
行政执法状况不好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先进。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送其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周年实施情况的;
(四)未按督查令的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
(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对前款行为的处理,如属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如属行政处分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