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试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架构

管机 关 、 政监 察 机关 , 包 括 党 的纪 检 机 关 、 大 行 还 人 机关 、 司法 机关 等等 。 内部 救济 机关 的复杂性 、 复 重 性 既会使 一般 人难 以厘 清 , 又会 造 成 实践 中相 互 推
中图分类号 : 9 2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6 5 2 1 ) 2— 0 7— 6 D2 .1 A 10 7 0 (02 0 0 9 0
现 阶段 , 务员 群 体 具 有 较 高 的社 会 地 位 和 良 公 好 的待 遇 , 历 年 来 “ 务员 考 试 热 ” 可 窥 一 斑 。 从 公 也
收 稿 日期 :0 1—1 —0 21 1 8
作者简介 : 齐元 军(9 5 , 17 一) 山东沂源人 , 淄博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研 究 中心讲师, 法律及教 育硕士 , 研究方向 : 法学教 学。
机关 错综 复杂 , 原处 理 机 关 、 级机 关 、 务 员 主 有 上 公
告 的条件 采用 的是 主 观标 准 , 即只 要 公 务员 认 为 其
试 论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架 构
齐元 军
(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山东 淄博 25 o ) 5 1o
摘 要 : 我国公 务员管理领 域 , 在 人事处理往往 随意性较强 , 存在着 一定 程度 的“ 治” 向。而权利 受到侵 害的公务 人 倾
员 多选择沉默 , 出现这 种现象的原 因是 多方面 的, 中对公务 员权利救济制度缺乏信心无疑是最重要 的原 因之一。救济 其
2 1 ( 16期总第 2 第 2期 3月 5 0 2年 总第 8卷)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 u a fS a d n uhUnvri fP lt a ce c o r lo h n o gYo t iest o oic lS in e n y i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执行各项政策法规。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风险。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救济政策和法规,旨在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具体介绍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和相关政策。
一、救济制度的引入与发展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国家行政制度改革。
1994年,我国政府首次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遭遇困难予以救济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一定的救济和援助。
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务员队伍的扩大,救济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改进。
二、公务员的救济范围和对象公务员的救济范围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是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包括工资发放不及时、工资标准不合理等问题。
其次是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救济,如公务员工作场所的改善、加强劳动保护等。
此外,公务员也可以享受到其他形式的救济,如住房救济、子女教育救济等。
公务员的救济对象主要是遭遇困难的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
在救济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确保救济的公正合理。
三、公务员救济申请与审批程序公务员在遭遇困难之后,可以通过向所在机关提出救济申请来获得相应救济。
救济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遭受损失的证据、家庭经济状况等。
相关机关会组织专门的审核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环节。
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复审则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评估,最终的终审则涉及到救济金额的确定和救济措施的实施。
四、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可采取加发、调整或提前发放工资的方式进行。
在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方面,可以采取改善工作场所、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等措施。
对于其他形式的救济,可以提供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用补贴等。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一、司法救济的含义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多使用于下述情形:当因为某些政府机构的妨碍和不作为使公民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救济时,或者在公民的任何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致损害后,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救济,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当然,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还要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救济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的开始和必经程序(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
在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救济之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
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既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原裁判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 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通过承认、保护民事权利和利益以协调当事人之间利害冲突的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民事诉讼权利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实现民事救济的主要问题。
2. 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通过刑法对刑事犯罪行为予以否认(不告不理)、剥夺或减免其法律后果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的一种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有关刑事法律救济的问题。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依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行政救济仅限于法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行政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促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
第四,行政救济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因而其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二是变更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三是责令行政赔偿;四是确认违法或无效。
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初探

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5 2006(Sum No.56)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初探许大伟1,李 帅2(1.华东师范大学行政管理系,上海200062;2.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长春130012) [摘 要]《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规定没有取得制度上的突破,备受关注的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没有被列入法律之中,依然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之外,这与法治、人权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渠道存在着很多不利于公务员权利保障的问题,构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救济途径是解决公务员权利救济问题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038-03 [收稿日期]2006-04-24 [作者简介]许大伟(8),男(满族),吉林辽源人,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帅(8),男,吉林辽源人,助教。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公务员法》第13条列举规定了我国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份保障权、经济利益权、利益保障权等。
但是权利的有效实现有赖于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的保障,而在我国目前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忽视了公务员权利的救济问题,致使部分公务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这不仅不利于保障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公务员法》颁布之后,虽然在第15章专门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比较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后续的配套法规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复核。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本文为2010年度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立项项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在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但在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救济制度,还不能有效保护好公务员救济制度。
笔者在文中首先阐述了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救济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制度建立的诸多方面出发,提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公务员;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监察法》第38条、《行政复议法》第8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也对公务员权利救济也作了相应规定。
归纳以上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可知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包括复核、申诉、控告、人事仲裁这几个基本类型。
二、我国公务员现行救济体制的弊端自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立以来,通过颁布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务员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逐步成长起来。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摘要长期以来,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内部行政行为”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对处分不服的公务员只能通过行政救济维护自身权利。
单一的行政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神。
本文希望借对这一论题的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使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作者简介:汤文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意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①是以让公务员更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支持。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力量,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支撑。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既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内容,也使公务员在权利受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务员权益,以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接受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务员的工作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基本上只涉及公务员的名誉问题,而降级、撤职、开除则涉及公务员的级别、职务,甚至是法律身份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分的设计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行政处分会公务员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
因此要确立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这是确保公务员切实有效的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合法合理行使的重要举措。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行政系统内部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救济不能进行有效弥补,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判断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我国,司法救济被排除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
我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主要为复核、申诉和控告,这几种救济方式的受理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依然只能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救济,没有争讼的三角模式,被申诉人和决定者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接受。
这种薄弱的救济方式甚至不如普通公民。
很明显,目前的救济制度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即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人民抗辩必须要听取意见。
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申诉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规定。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弹性就大大增加,加上又没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能否真正对公务员进行权利救济就要画一个问号了。
为什么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除了司法审查呢?一般认为,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权利主体享有自定特别规则和实施相应的惩戒的权利。
发生纠纷后,如果不涉及相对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一般就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也容易忽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色彩很浓: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一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严格的上下级制度,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下级服从上级;常常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位高低等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
自然而然地,人们都普遍意识到“官”在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弱者去关注保障强者的权利就显得不合乎常理了,因此官的权利受到了漠视。
另外,古时候有君君臣臣的礼教,官宦体系内,个体对于这个庞大的队伍是习惯性妥协的。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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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救济 权 利 是 我 国 公 务员 权 利 救济 制 度 内部 行 政 救济模 式 的 越 多 也 就更 容 易 培 养 彼此 之 间 的感 情 和 合作 意 识 老 师 和 学 生之 间 的交 流 也 会变 多 使 学 习 氛 围更加 和 谐 教 学成 果 明 显 开 展 竞赛 的同 时 老 师应 该 结合 学生 情 况 进行 相 应 的指 导 增 加 学生 对技 术 的理解 并 及 时 运用 这 样 同步 的方 式 可 以 激 发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也 有 利 于 师生 间感情 的交 流 这 种 模 式 已 经 得 到 了 学生 们 的认 可 是 符合体 育课 新 课 程 标 准 的 只 有让 学 生们 在竞 赛中感 受学 习 的乐 趣 得 到老 师 的辅 导 就 可 以 形 成 良 好 的学 习 氛 围和 学 习 结 果 输 赢 体验 显 著 竞赛 中 的胜 负 结果 是 学 生 们 必须经 历 和 体验 的 在 这 个 过程 中 能够 使 学 生 提前 感 受 社会 增 强 心 理 的承受 能力 和 适 应能 力 竞 赛教 育方 式 的意 义 体 育老 师角 色 的互 换 在 传统 教 育模 式 下 老 师 一 直都 进 行技 术训 练 的主 导 作 用 但 是新 课程 标 准下 体 育 老 师 除 了 具 有 这 项 基本 作 用 外 还 需 要 对 学 生 的 心 理 和 生 理 知识 进 行教 育 所 以 就 需 要 老 师 采 取 竞赛教 育 的模 式 不仅 有 助 于 发 现 体 育 能力优 异之 人 还 能有 助 于 老 师提 升训 练 能力 增 强 学生 学 习 主 动 性 教 学 氛 围 不仅 与 学 校 的运 行模 式 有关 也 会受 到 教育 观念 的影 响 如 果教 育 氛 围轻松 渝 决就 能 够 大大提 升学 生 们参 与 体 育活 动 和 体育 训 练的 主 动性 体 育老 师制 定 有效 的训 练 内容可 以 增 加 学生 们 的积 极 主 动 性 但 是 首先 内 容 的选 择 要符合 新课 程标 准 再根 据 学生 的兴 趣进 行 个性化 教 学 学 生对体育 运 动 的兴趣 和 体 育老 师挑 选 的教 育模 式 有很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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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摘要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
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
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当初之所以排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基于实践的考量。
理论上受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从立法与行政对立与抗争的源头出发,肯定了公务员与其所服务的主体(君主亦或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内部关系,是行政保留的范畴而排除立法干预,从而以行政的命令、服从关系排除了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虽然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所用“内部行政行为”明显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烙印。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之前理论界认为这种内部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政策、行政内部纪律和内部制度问题,不便于法院处理,行政机关自行处理这类争议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
此外,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组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
人民法院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事务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预。
实践中的原因在于当时我国的行政诉讼刚刚起步,经验不足,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重点应放在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上。
此外,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我国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还不健全,法院审查有一定困难。
二、我国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一)现行的申诉控告制度不能对公务员的权利进行有效救济当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受到侵害时,包括原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复核或受理申诉、控告在内的行政救济,虽不失为对其所受侵害进行救济的途径和手段,但毕竟存在着自身所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性: 首先,原行政机关正是做出对公务员不利处分决定的行为者,由其对权益受损的公务员实施救济,这样难以摆脱“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困境,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客观上与原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何况人情、金钱等关系渗入,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干扰力量。
再次,行政救济由于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其运作离不开行政首长或其他集团强有力的影响,容易使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流于形式,严重影响救济的有效实现。
最后,现有的行政救济手段,透明度、公开性不够,而且很难做到对所诉行政行为的彻底审查,救济力度有限。
(二)司法救济具有有效保障公务员权利的优越性司法救济相对于行政救济具有如下优越性:1、司法机关以其地位的独立和超然,有利于避免裁决者的个人偏见和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2、司法机关能提供比行政机关更为公开透明也更合理的裁决程序,增加公务员对裁决公正性的信任程度; 3、司法具有一系列严谨、合理、专门化的运作过程和设计,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判决的效力和权威,可以为权利救济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 4、司法救济直接表现为权力对权力的制衡,使其成为监督行政权的非法专横的首选。
此外,正如政治家韦伯斯特所言:“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判。
”②(三)国外已将不少所谓”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内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理论界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认为内部行①林雅:《行政法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历史沿革》,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74期。
② [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政行为不可诉。
其实内部行政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学理概念。
既然是学理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就很难明确和统一。
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是很难区分的,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所以,排除对所谓内部行为的审查是不现实的。
另外,内部行政行为涉及到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改变,而这种改变是依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当然应当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
因此,那种认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论不具有正当性。
其实,从国外来看,很多国家并不区分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也不以此确定法院审查的范围。
多数国家根据行政行为是否涉及政治决策或高度人性化判断及政策性等标准,将行政机关的行为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由法院审查的行为。
包括所有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即使是技术性很强的专业问题,也有可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另一类是不可代替的行为。
一般包括:(1)预测性决定,如环保局对环境的预测。
(2)计划性决定。
(3)政策性政治决定,如涉及国防、外交的决定。
(4)高度人性化判断的事项,如考试成绩的评定等。
而像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属于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明显影响的行为,理应由法院审查。
既然,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对不少的所谓“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有了不少成熟的经验。
我国也应跟上世界行政法发展潮流,将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中,这也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三、我国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可行性我国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一)公务员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司法是寻求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这一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在不断地提高。
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具有高等学历的毕业生加入公务员队伍。
这些拥有高学历的年轻人,往往更加重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因此,公务员对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护自身权利的渴望越来越强烈。
中组部2002年重点调研课题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提供的问卷调查显示,对当公务员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并对申诉、控告及人事仲裁结果不满意时,你是否赞成建立人事诉讼制度,允许公务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问题,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赞成的达87%,公务员赞成的达86%。
①(二)司法救济体系日益完善当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行政审判经验,行政审判的数量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
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与1990年1.3万件相比增长了近10倍。
②与20多年前相比,行政诉讼的阻力小多了,行政诉讼这一司法救济体系正在逐步地走向成熟。
近年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审判人手不足的①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组织工作研究文选(2002年) .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3年。
②王胜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华网,/test/2012-03/19/content_2094709.htm,访问日期,2012年11月27日。
问题。
在数量增加的同时,从2002年起,我国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提高了法官的质量。
总之,相关司法体制的完善以及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为我国确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建构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设想综上所述,我国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那么现在应当加快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有关程序、配套各项制度,使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得以确立并实现其有效保障公务员合法权利的作用。
(一)立法构建要确立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就必须从立法建构上入手,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实现对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首先,应当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列入人民法院不受理范围。
这一规定本身就不尽妥当,然而该解释却进一步将其规定为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这一解释排除了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影响其权益的决定寻求司法救济途径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尽快废止之。
而且,从立法角度来讲,废止这一解释,无论是程序限制、还是时间因素,阻力都相对较小,容易实现。
其次,应当及时修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
这一条款,使得公务员无法向法院提起有关行政机关侵害其职务保障权的诉讼。
当然修改这一条款,并非将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所有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应视该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定。
凡是涉及公务员的身份改变或对公务员有重大影响,如对公务员的降职、开除、辞退或工资报酬或退休金的发放等行政行为,应属司法审查的范围。
而那些并未对公务员的身份改变或公务员有重大影响的,如警告/记过或者涉及行政机关高度人性化判断的行政行为,如考核成绩、培训机会等,则不宜由法院审查。
最后,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公务员法》相关条文也应随之作出修改。
另外,国务院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法规,或由人社部颁布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公务员享有就其基本权利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并规定具体程序事项。
(二)基本原则我国确立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权通过对个案的审理,介入行政权的过程,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职能的有效发挥,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对行政权的无端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