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021年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2021年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2021年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公司员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员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分公司所有后线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事档案的管理第三条适用范围3.1 员工人事档案分为员工历史档案和员工在职档案。

员工在进入公司前的个人档案,称为员工历史档案。

员工历史档案的管理按国家人事档案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本制度管理范畴内。

3.2 本制度涉及的员工在职档案是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招聘录用、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在职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及离职手续办理等产生的和个人相关的有存档价值的文书、电子文件、实物等形式的材料。

3.3 在公司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存放的员工个人档案是员工在职档案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条管理部门4.1 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及分公司综合管理部作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员工的在职档案管理。

4.2 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负责总公司、机构管理中心、分公司班子及财务负责人的在职档案管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前述人员之外的分公司所辖其他人员的在职档案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5.1 保管员工档案;5.2 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5.3 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5.4 登记员工工作变动情况;5.5 为有关部门提供员工信息;5.6 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5.7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员工在职档案的内容第六条在职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6.1 本人填写的应聘简历、员工登记表、面试评估表、录用通知书、录用声明、离职证明等招聘录用材料;6.2 新员工培养记录表、转正申请表、转正面谈表等试用期内的材料;6.3 员工绩效评估表、考核面谈表、个人绩效改进计划表等绩效考核材料;6.4 员工薪酬核定表、薪酬变更通知等薪酬管理材料;6.5 员工培训申请书、培训服务期协议、专项技术培训支付凭证(复印件)、培训记录等在职培训材料;6.6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离职申请单、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离职材料;6.7 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6.8 任免、职称等材料;6.9 政审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的材料;6.10 奖惩材料;6.11 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年)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年)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公布和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2021年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2021年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2021年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一、贯彻落实《___教育法》,严格执行___省教育厅下发《___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人员和学籍资料电脑管理员,负责处理学籍资料的整理、归类和输入电脑,进行数据处理。

三、学校设立一个独立的学籍资料档案室,该档案室是贮存各种学籍资料文件、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场所,任何人未经教导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允许,不得翻阅各种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文件和资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学籍管理文件、资料的入档、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统、完整。

五、各种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和学生档案资料原则不外借阅;需要借阅的文件、资料,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应按类合理放置,做到整齐、易查找。

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回。

七、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保密工作。

第二篇: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毕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个人档案管理(一)管理制度1、学生个人档案的建立。

学生个人档案必须按专业、分班级放入专门档案柜中归类管理。

2、档案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档案内容必须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要如实记录学生就读期间的整个成长过程。

3、档案安全日常管理。

管理人员要经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档案处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___物品和食物。

4、专柜保存档案资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丢失。

5、档案借阅一般情况只准在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借出,需经领导批准。

6、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种材料的及时收集。

(二)、归档范围1、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家庭情况,学习经历,党团关系等);2、学前教育(含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考核及相关心得和总结;3、学生各科成绩登记(含操行评定);4、外出实习的鉴定及总结;5、班委及学生会工作,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情况;6、奖励或处分材料;(三)、归档材料的收集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学后,在学前教育期间,新生班主任应须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___学生认真总结并写学前教育心得(字数不少于400),于学生外出实习前一并交教务处。

2021年山东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办法

2021年山东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办法

【导语】从⼭东省教育招⽣考试院发布的《》得知,2021年⼭东⾼考考⽣档案管理办法已发布,具体详情如下: 考⽣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考电⼦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

2020年及以后毕业的应往届⾼中⽣档案材料包括内容为《⼭东省普通⾼中学⽣综合素质档案》;2007年⾄2019年的往届⾼中⽣档案材料包括内容为《⼭东省普通⾼中学⽣发展报告》;2007年之前的往届⾼中毕业⽣档案材料包括内容为:学年评语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东省中学⽣体育合格登记卡、健康检查表、毕业⽣登记表、⾼中毕业⽣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中学⽣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考⽣的中学(⼈事)档案由考⽣毕业中学(或单位)或县(市、区)招⽣考试机构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考⽣本⼈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校录取的还须携带⼭东省教育招⽣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信息确认表》)到考⽣毕业中学(单位)或县(市、区)招⽣考试机构领取密封完好的中学档案,报到时交予录取⾼校。

考⽣领取档案时要履⾏签字⼿续。

各中学(单位)或县(市、区)招⽣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中学(⼈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及⽆关学校提供档案。

未被⾼校录取考⽣的中学(⼈事)档案应于年底前退回考⽣原所在中学(单位)。

考⽣⾼考电⼦档案是⾼校录取新⽣的重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情况、⾼中学业⽔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考成绩信息等内容。

考⽣电⼦档案须与考⽣报名信息、体检表及考⽣各科考试成绩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致。

各市、县(市、区)招⽣考试机构负责考⽣体检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考试院对考⽣信息进⾏汇总、整理并建⽴考⽣电⼦档案信息库。

考⽣电⼦档案信息库⼀经建⽴,任何⼈不得擅⾃更改。

考⽣⾼考电⼦档案中的⾼考成绩仅供⾼校招⽣录取时使⽤。

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2020年新版《档案法》(2021)

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2020年新版《档案法》(2021)

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2020年新版《档案法》(2021)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修改档案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修改后的档案法对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档案安全作出哪些规定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作了具体解读。

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新要求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档案法迫切需要修订。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档案工作实践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档案形成主体逐渐多元化,除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也形成了大量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

二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快速发展,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适应时代发展,反映时代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特别是明确电子档案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档案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人民群众利用档案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应当进一步加大档案开放与利用的力度,努力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修订后的档案法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八方面修改内容更加充实新修订的档案法,从现行法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21年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2021年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2021年文书档案管理制度2021年文书档案管理制度1一、收文制度1、凡公司收到的文件、函、电报均由收发人员统一签收、拆封、编号、登记(函、电报直接分送有关部门),及时送质管部主管领导签批后,分送有关领导阅批,部门阅办,并在文件传阅、处理单上签字。

文件阅后及时收回归档,送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阅后及时送还。

2、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及时阅文,凡需收回的文件如数退回,不得积压、丢失。

3、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应交文书登记,个人不得保存任何文件。

二、发文制度1、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拟稿人必须用规定文稿纸撰稿,由部门领导签字,统一送秘书核稿,经领导审核签发(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由文书统一登记、统一印制。

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交两份给文书统一收集管理。

2、公司会签外单位文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后会签。

外单位会签公司的文稿,由相关部门起草,秘书核稿,公司领导签发后,再送有关部门会签。

3、联合发文经公司领导及联合发文单位领导分别签批后由文书统一编号、印发。

三、档案管理制度(一)归档范围1、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2、重要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3、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获得的被国家或社会认证或认可的证明其实力和相关资格的证书材料等。

4、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即内部文件),如规章制度、调研材料、机构调整、人事任免、部门管理职能性文件、部门岗位职责等。

5、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6、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与上级领导部门间的往来文件(即外部文件),包括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报告、项目立项、重要函件。

7、公司及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021档案管理办法

2021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老字号开发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服务,根据《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中国老字号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和进行基本建设活动时形成的对国家、社会、企业有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不同的载体形式)。

第四条该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生产、经营、建设等各项活动,涉及党、政、群各个部门,公司将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公司发展规划,由总经理直接管理。

第六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归口总经理工作部。

设专门的档案资料存放室,并配备一名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公司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熟悉和了解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八条档案工作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十条公司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应纳入到生产、经营、基建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到各部室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中。

第十一条凡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基本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各项签字手续完备;(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三)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另外形成纸质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归档的文件材料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档案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进行重新整理和补充。

第十三条对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一)归档文件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的历史面貌;(二)一份文件、一个事由其内容应完整无缺,已破损的文件予以托被、修复。

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2021年xx月xx日,敬启者:为了规范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本办法将详细阐述毕业生档案管理的目的、范围、内容、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等。

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的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毕业生档案的完整性、可信度和机密性,为相关的教育管理活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中小学、高等院校、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学校的毕业生档案。

三、内容1. 毕业生档案的建档工作应在学生即将毕业之前完成。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毕业生档案管理系统,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实践经历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和保存。

2. 毕业生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入学、毕业信息、教育经历、荣誉称号、奖惩情况等。

3. 毕业生档案应按照文件载体进行合理分类和储存,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检索性。

4. 档案保管责任清晰明确,管理人员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私自删改或泄露档案信息。

四、要求1. 各学校及相关单位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指导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

2. 管理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毕业生档案的更新工作应及时高效地进行,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档案借阅申请应符合相关规定,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借阅,不得随意泄露毕业生的隐私信息。

五、具体操作程序1. 毕业生档案的建档工作: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的格式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2. 毕业生档案的归档工作:将已建立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采用合适的载体进行储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易检索性。

3. 毕业生档案的查询与借阅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的教育管理部门和学生个人有权查询和借阅毕业生的档案,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借阅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

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

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

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

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档案保护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

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五章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

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

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
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