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创意项目

文化创意项目一文化创意简介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结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征集2009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主体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单位。
二、申报时间2009年5月8日-5月28日三、资助范围1.文艺演出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5.广告和会展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7.设计创意8.文化旅游二.文化创意政策1.贷款贴息积极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开展文化创意活动。
对于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支持重点,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银行贷款并已开始支付利息的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贴息金额。
2.项目补贴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在推动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有重要引导作用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适量的补贴,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奖励对于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给予奖励。
五、申报条件(一)申请补贴的项目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本市地域范围内文化创意企业及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差别优惠、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研究制定贷款贴息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审定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监督贷款贴息政策和项目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贴息预算,拨付资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贷款贴息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编制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受理复核区县及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跟踪检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审计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区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县、本系统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报市文促中心;协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区县、本系统获得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考评等管理工作第三章贷款贴息条件■ 第八条贷款贴息申报条件:项目单位在北京市注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项目贷款的银行应在北京市注册;项目单位已在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同年度内已获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家评审不予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第四章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 第十条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即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至%,且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万元■ 第十三条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即: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额=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利息总额×贷款贴息比例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贴息申请原则上与年度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酌情另行增加一次■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后,根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相关部门提交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材料汇总后送至市文促中心■ 第十七条市文促中心受理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按行业分类后送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等原则,对行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组织专家对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贴息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贴息支持方案并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引起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贴息资金拨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的账户,并于7个工作日内转拨至项目单位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接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资料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京财文[2012]144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4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首都文化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
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则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合作的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健康发展,规范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操作,增强业务盈利能力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信贷管理办法,参照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于2007年11月6日签署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战略合作协议》,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企业贷款:是指针对向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注册、从事九大文化创意行业,属《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扶持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除需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址原则上应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共10个,包括: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北京798艺术区、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宋庄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中关村软件园;(二)项目单位应属于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影视制作和交易、设计创意、古玩及艺术品交易、文艺演出、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广告会展等行业,且开展或从事以下项目: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行业导向作用的重点文化创意项目;2、具有原创性,有商业价值的、面向国际市场制作和销售推广的文化创意项目;3、其他符合政策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
第四条贷款用途。
……第三章贷款申请所需资料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除需提供申请一般贷款所必需的资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需提供最近2年审计财务报表或财务收支表,和最近1期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收支表;2、借款人最近1月完税证明;3、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投资计划;4、具有特定行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证、批文等;5、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层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意在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状况的书面授权书;6、为公司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投保的保险单,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则上我行应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费属趸交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费属年缴的累计保险期限不得我行贷款期限。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京发〔2018〕14号)、《北京市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联动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京文领办文〔2017〕3号),进一步缓解本市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相结合,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基于“投贷奖”平台,为鼓励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面向本市小微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金由在“投贷奖”平台上注册的金融机构与市财政资金按1:3比例共同出资组成。
第四条管理与使用原则。
按照“政府助力、机构尽责、风险共担、公开高效、普惠小微”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突出使用绩效和加强资金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风险补偿金设立,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风险补偿金纳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市文资中心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具体包括:(一)制定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
(二)指导、委托“投贷奖”平台开展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发布补偿项目申报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对年度补偿项目进行认定,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使用。
(四)推动“投贷奖”平台注册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大服务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力度。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摘要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摘要
一、申报主体
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单位。
二、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
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
5.广告和会展
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
7.设计创意
8.文化旅游
三、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2.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1.获得贷款,并已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应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达到或超过60%;
3.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
4.贷款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及单位
1.申报奖励的主体须为该奖项获奖主体
2.项目在2010-2011年度获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3.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
4.注册地在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京财文[2010]2170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文〔2010〕21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起草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择优评选。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
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
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
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京文创办发﹝200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 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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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本市地域范围内文化创意企业及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第三条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京办发[2007]20号)及相关产业政策,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差别优惠、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研究制定贷款贴息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编制项目预算;
(三)监督贷款贴息政策和项目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 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
(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贴息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贷款贴息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研究编制贷款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受理复核区县及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
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跟踪检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审计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 第七条区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一)受理本区县、本系统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
(二)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报市文促中心;
(三)协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区县、本系统获得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贴息条件
■ 第八条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北京市注册;
(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
(三)项目贷款的银行应在北京市注册;
(四)项目单位已在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
(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三)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
(四)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专家评审不予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
■ 第十条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
■ 第十一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即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至100%,且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 第十三条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即:
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额=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利息总额×贷款贴息比例
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 第十四条项目贴息申请原则上与年度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酌情另行增加一次。
■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后,根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相关部门(注:只受理本系统内市级单位项目申请)提交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包括:(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盖银行章);
(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加盖双方有效印鉴);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 第十六条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按照年度项目征集公告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材料汇总后送至市文促中心。
■ 第十七条市文促中心受理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按行业分类后送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等原则,对行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十九条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组织专家对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贴息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贴息支持方案并编制预算。
■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引起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 第二十二条贴息资金拨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的账户,并于7个工作日内转拨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接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贷款贴息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项目贴息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