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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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事业[2014]4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事业[2014]4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事业〔2014〕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办〔2010〕36号)规定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郑办〔2010〕36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还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政策的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事业单位补充的工作人员和人员岗位等级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完善护士岗位管理,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持续深化优质护理服务,促进护士队伍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同质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

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落实公立医院有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全面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实施护理岗位管理,从岗位设置、人力调配、分层晋级、绩效考核、岗位培训五个方面完善制度,激发护士队伍活力,推进全省护理事业高质量、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任务、规模和服务量,以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合理配置护士数量。

实行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性用人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管理使用挂钩,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二)能级对应,推行分级分层管理。

以护士不同能力分级为主要标准,与职称体系有机结合,授予不同的工作权限,履行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体现能级对应的原则,推进护士分层管理和能力提升,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02•【文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8月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11-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

2.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1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1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下发以来,各地区、部门坚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而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实践证明,工资制度改革对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鼓励职工学习技术,合理拉开工资差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企业内部分配中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脱节、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脱节以及平均主义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与此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为了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我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及企业的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一、积极稳妥地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并逐步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具体措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沪人社办〔2022〕244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发挥岗位设置的激励作用,建立一支适应本市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需要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合理设岗、按岗聘任,现就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科学合理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需求,持续发展。

根据本市乡村振兴工作需求和农技推广服务人员成长规律,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动态调整岗位结构比例,保障农技推广服务人员职业发展需求。

(二)分类分级,协调发展。

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农技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分类分级设置农技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健全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单位间科学合理的梯度比例关系。

(三)体现激励,提速发展。

建立“基准比例+激励比例”的调整机制,重点向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作任务、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倾斜。

(四)完善机制,内涵发展。

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实现人才振兴,深入推进农技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人才队伍内涵式发展。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落实《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遵循中小学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立足国情,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二、主要内容(三)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本地本学科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
二、主要内容 (三)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 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 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 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立足国情,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 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 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坚持激励 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 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意见》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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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只要在其它幻灯片上重要上述步骤, 便可以 将所有 需要设 置时间 间隔的 幻灯片 处理完 毕,只 要在最 后弹出 的对话 框里单 击按钮 “是” 表示确 认后, 所设置 的时间 间隔便 可以生 效LHJ+FHX 。




言只要在其它幻灯片上重要上述步骤, 便可以 将所有 需要设 置时间 间隔的 幻灯片 处理完 毕,只 要在最 后弹出 的对话 框里单 击按钮 “是” 表示确 认后, 所设置 的时间 间隔便 可以生 效LHJ +FHX 。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就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进一步完善 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指导意见。《通知》分十章,共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新人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新人发[2008]9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人事部门,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部门:2008年8月19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进一步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一项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也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项制度与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配套衔接,对于进一步调动广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7年12月,自治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全面启动开展了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入轨实施工作。

在改革实施工作中,绝大部分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的改革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稳慎实施,使本地区、部门的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也有个别地区和部门,没有认真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开展工作,改革工作进展比较迟缓,还有个别地区和部门尚未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影响了自治区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总体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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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科发人教字[2008]106号
院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和《关于印发〈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9号)的有关规定,院属各单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基本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的制定和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以下简称首次聘用)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工作,遵循科技创新人才成长及队伍建设的客观规律,创造有利于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有利于稳定优秀人才、有利于巩固和完善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良好环境,形成合理有序的人才队伍动态优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岗位设置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1.岗位设置工作是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重大机制转变,其主旨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体系,明确不同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实行人才队伍的分类、分级管理。

2.岗位设置工作关系到人事激励制度全局,关系到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

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利益关系,切实保证科研秩序的稳定。

3.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以来,在人事制度改革上锐意创新,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对我院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实行新的岗位设置管理后,如何将我院管理办法与国家政策合理并轨,建立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又符合科技管理规律和我院
特点的岗位管理办法,还需要全院上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二、分类核定不同研究机构岗位结构比例
1.知识创新工程实施以来,我院已逐步完成了队伍的代际转移,基本形成了一支结构相对合理、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队伍。

但随着我院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的相对短缺,特别是高层次科技人才的短缺现象已凸显出来。

院将根据各单位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进一步核定岗位结构比例,适度调整部分单位高级岗位职数。

2.首次聘用工作完成后,设有公共技术平台、野外台站、承担大科学工程和以高技术研发为主的单位,支撑岗位比例应不低于岗位总数的20%,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岗位总数的10%—30%之间自主设定支撑岗位所占比例,同时科技岗位所占比例可在60%—80%之间调整。

3.首次聘用工作完成后,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在岗位总数的65%—75%之间调整,除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外,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45%。

4.创新岗位不足100个的体量偏小的研究所,岗位设置可按结构比例的上限控制。

5.调整后重新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在开展研究所“2+3”评估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时,根据研究所上报的人员计划分年度下达,年度下达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聘用数的120%,同时按比例相应核增各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职数。

各单位增加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岗位,应主要用于对中青年科技人才的聘用,到2010年,各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40岁以下所占比例应不低于40%。

6.根据不同科研机构特点,分类控制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比例。

其中以基础研究为主的单位,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等级比例可设置为3:4:3,其他科研单位仍为2:4:4。

三、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1.中青年科技人才是我院创新工作的骨干力量,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关系到我院科技创新的成败,关系到“四个一流”、“和谐奋进”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为此,各单位要从战略的高度关注中青年科技人才成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和稳定中青年科技人才。

其中,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取得突出贡献的45岁(含)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竟聘高等级岗位时,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的要求,具体为:
(1)博士毕业满五年且被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的,或博士毕业后连续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满4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2)“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人计划”终期考核优秀的,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可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内一级学会或国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973”项目首席科学家,“863”领域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三大奖一、二等奖获得者,武器装备及航天型号重点任务正副总指挥、总设计师和主任设计师,总装备部科技委兼职委员、总装备部专业组成员,少数为科技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关键人才等,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6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4)在国内外长期从事科研工作且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经院特批引进的少数拔尖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直接聘任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在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获得过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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