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不管是什么法律都会有所规定。
因为规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生活,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使得社会更加的和谐稳定。
劳动者是这个社会的创造者。
基层的职工便是最普遍的劳动者之一。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我想你会有兴趣了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对这一规定应当明确指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仅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
对这一规定,制定过程中是有不同认识的。
有的同志主张,不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当允许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形式,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第一次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当时的立法意图是在非公有制的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行签订集体合同方式,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会的同志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办的,不仅在所有企业中努力推进签订集体合同,而且在一些事业单位也签订集体合同。
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
现在的不同意见是在平等协商的内容方面,一种意见主张搞得宽一些,把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权益都作为平等协商的内容。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且主要在企业搞,不宜简单地从企业扩大到全部事业单位。
这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还是国家全额或者差额拨款,并且担负着国家赋予的一些管理职能,在这些单位如何实行平等协商需要继续研究。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下列工种中,应当给予女职工缩短工作时间或者增加休息时间的安排:(一)飞行、驾驶员;(二)冶炼工;(三)化工生产工;(四)易生职业病和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
女职工应当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和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其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第二节聘任、辞退和离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降低其职务、减少其工资等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假期间,应当享受相应的带薪假期和保障。
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进行有害物质接触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节工资福利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定,享受同工同酬、同等工作同等待遇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女特定人体部位健康检查,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保障。
第三章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妇女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2008年1月28日颁布。
2.婚育假期:女职工因婚姻、生育等原因拥有的法定假期。
3.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被确定为职业接触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4.同工同酬:同等工作条件下,男女职工在工作收入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应相同或相等。
女职工权益保护

女职工权益保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是指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 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 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 夫》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 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 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2
案例分析:
答:不合适。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 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 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而该企业选举产生 的新一届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低于50%。 同时,该企业女职工占企业总人数的24.32%, 而选举产生的女职工代表仅占18.30%,不符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 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8
案例分析:
答:法院不应判其离婚。理由是:《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女方分娩一年内不得提 出离婚。另外,还要提醒的是,女方在怀孕、哺 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此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张某应当去单位找人协商此事,协商不成可起诉 到法院。
9
案例分析:
赵某和刘某(男)结婚15年,刘某不幸因车祸 去世。这时有一李某带孩子来,声称刘某是自己 的老公,孩子是刘某亲生的,要继承遗产。法院 通过鉴定,认为李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假证,但 孩子却是刘某的亲生,请问:李某能继承刘某的 遗产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

⼥职⼯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所起的作⽤是⾄关重要的。
⼈⼒资源中也涉及到⼥职⼯。
由于⼀些⽐较特殊的原因,国家法律对于⼥职⼯有着⼀些相关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涉及到哪些内容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
⼥职⼯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职⼯实⾏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1)禁⽌安排⼥职⼯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职⼯依法享有⽣育保险。
⼥职⼯特殊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哪些《妇⼥权益保障法》、《⼥职⼯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职⼯实⾏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个⽅⾯:(1)男⼥同⼯同酬。
国家保护妇⼥的权利和利益,实⾏男⼥同⼯同酬。
《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男⼥平等。
(2)男⼥就业平等,企业招⼯时不得歧视妇⼥。
《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单位在录⽤职⼯时,除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妇⼥或者提⾼对妇⼥的录⽤标准。
根据《⼥职⼯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职⼯。
不得在⼥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安排⼥职⼯从事⾼劳动强度的劳动。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基本任务第一条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二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四条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五条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六条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组织制度第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12.01•【文号】总工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1日总工办发[2006]38号)为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实现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完善女职工工作维权机制,不断扩大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28•【文号】银办发[2004]121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6月28日银办发[2004]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两法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要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建立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制度。
每年组织一次妇科普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妇科普查项目包括妇科内诊、B超检查、阴道脱落细胞涂片检查、乳腺外科检查、乳透检查等,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女职工不同生理时期增加相关项目的检查。
该项检查费用从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建立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制度。
为女职工统一投保地方总工会推出的乳腺癌、宫体癌、宫颈癌、卵巢癌四项特殊疾病互助保险一份。
该项保险费用从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所在单位应对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予以报销。
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上述费用从职工所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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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摘要)(2005年1月)为了帮助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从《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摘录以下条款,供执行使用。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五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1)不得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南京市改革企业集体合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生育保险,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2)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3)关于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五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4)关于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5)关于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代替。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四款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6)关于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得合并使用。
2、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卫生保健的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
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
(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
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3、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4、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二)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三)有二十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
5、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计划生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八条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五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
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
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