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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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购置、使用、管理与检查程序,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假货币机具,是指银行业机构使用的动(静)态纸币与硬币鉴别机具、中小型纸币与硬币清分机具、自动柜员机(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一体机)等具有纸币与硬币真伪识别模块和功能的银行机具。

第三条人民银行江苏省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管理,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购置与报备第四条根据江苏省人民币流通管理及反假货币形势需要,江苏省各银行业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机具配置。

第五条银行业机构采购的反假货币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并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等有关职能机构认证。

无国标的机具(含进口机具)应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机构招标采购反假货币机具时,应着重考察机具识别假币能力,在采购评价中机具性能的权重不得低于50%。

假币收缴、签定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签定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签定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假币收缴管理,维护货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货币兑换点以及涉及货币收付的商业机构。

三、假币定义本办法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是指非法仿制或改造成的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流通功能。

四、假币收缴程序1. 发现假币: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在收付过程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停止流通。

2. 初步鉴定:由经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确认为假币后,予以收缴。

3. 收缴记录:详细记录假币的面额、编号、特征等信息,并由持币人签字确认。

4. 上报监管:将收缴的假币信息及记录上报至中央银行或指定的监管机构。

五、假币处理1. 假币保管:收缴的假币应妥善保管,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2. 定期移交:金融机构应定期将收缴的假币移交给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

3. 销毁处理:由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统一进行假币的销毁处理。

六、责任与义务1. 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有责任对员工进行假币识别培训。

2. 持币人应配合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的假币收缴工作。

3. 对于故意使用假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教育1. 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反假币的宣传教育活动。

2.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假币识别知识。

八、监督检查1. 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假币收缴工作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所有。

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银行反假币宣传工作计划

银行反假币宣传工作计划

银行反假币宣传工作计划
一、针对公众开展反假币宣传活动
1. 制作反假币宣传海报,宣传反假币知识和技巧。

2. 利用银行柜台、ATM机、网点宣传屏幕等场所,展示反假币宣传画面和文字。

3. 在社区、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反假币知识讲座和宣传活动。

二、加强员工反假币培训
1. 组织员工参加反假币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假币的能力。

2. 制定员工反假币工作规范,明确处理假币的流程和责任。

三、加强宣传合作
1. 与公安机关、媒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反假币宣传活动。

2. 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等,开展反假币宣传推广活动。

四、加强市场监管
1. 加大反假币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币行为。

2. 完善假币鉴定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反假币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持续推进反假币宣传工作
1. 定期评估反假币宣传工作效果,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方式。

2. 持续开展反假币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假币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2000〕15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5.25【实施日期】2000.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59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调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反假币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总行对1995年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银发〔1995〕141号)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反假人民币奖励要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要奖到个人手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严格执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费用审批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海关、工商、国家安全部门破获假人民币案件的单位以及提供情况或线索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反假奖励实行一案一报一兑现的原则。

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收缴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收缴的假币数量分次上报。

如发生以上情况,要追回奖励。

第四条对破案单位的奖励标准参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数量确定,半成品假币按其面额的一半折算收缴量。

其标准如下:(一)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二)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7万元;(三)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四)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金额为4万元;(五)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2万元;(六)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七)5万元以下,按2%至10%奖励。

货币真伪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货币真伪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货币真伪鉴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货币稳定和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货币真伪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货币真伪鉴定工作,包括银行、信用社、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机构、收付款单位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货币真伪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使权利,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国家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货币真伪鉴定制度,持续开展真伪鉴定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国家货币的稳定。

第五条货币真伪鉴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鉴定技术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服务口碑。

第八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保护,确保鉴定结果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货币真伪鉴定程序第九条货币真伪鉴定程序包括送检、取证、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保管鉴定材料等环节。

第十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和情况,制定相应的鉴定服务方案,明确鉴定的目的、时间、费用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对送检的货币进行登记、编号、封存,并报告送检方案,确保鉴定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二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鉴定技术和设备,对送检货币进行仔细检查、测量、对比,判断真伪。

第十三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以支付结算单位和金融机构为优先对象,提供实时、准确的鉴定服务,确保货币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鉴定意见和鉴定报告,标明货币的真伪情况和鉴定结果,确保客户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货币真伪鉴定档案,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记录,便于随时查阅和追溯。

第十六条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及时向送检方和相关单位通报鉴定结果,协助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反假币工作管理办法

反假币工作管理办法

22211212支行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邮政储蓄各个网点胡反假货币工作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反假货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的业务人员是指营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我县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组织网络,负责反假货币工作。

配备反假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落实任务、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促进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顺利开展,着力形成以单位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对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获取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可办理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六条营业机构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每年不得少于1次,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

第七条营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反假货币的内控制度,包含以下内容:(一)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现金库存的月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

反假币知识

反假币知识

一、反假货币管理规定(一)假币收缴的正确处理方法:1.应两名以上获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办理收缴。

2.收缴过程必须在客户的视线内,同一监控设备的监控下进行。

3.应在票面的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于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表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严禁在假外币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假币印章应盖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4.应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5.对客户存在的疑问应履行告知义务:持有人如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假币收缴程序有异议,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6..客户要求查看收缴的假币,可将假币贴于柜台玻璃,由客户查看,严禁将盖有“假币”戳记的假币退还持有人。

7..以下情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金额在500元(含)以上或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假人民币金额虽未达500元,但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或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造假币的;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8.当日报案的情况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金额在200元(含)以上(二)假币收缴流程要点1.假币收缴后,不得将假币实物返还客户,如客户要求看假币实物真假,柜员只能隔着玻璃给客户讲解严禁将盖有我行假币印章的假币实物支付出去注意:在报案时,先不盖假币章。

公安机关确定不带走假币实物时,再加盖章戳。

一旦加盖我行章戳,假币实物则不能交给公安机关2.假币收缴结束时必须告知客户的权利: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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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办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十条本行应依照本办法对假币进行收缴,鉴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行收缴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通过营业部解缴当地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防止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十条本行及分支机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营业部会计主办为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假币工作领导小组(一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反假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
监督,检查,调查,培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营业部,负责日常反假币工作
的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营业部应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专职人员应当取得《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经中国人民银行考试合格后统一印发。

第十条营业部门统一使用人民银行颁发的《假币收缴凭证》及制作的“假币”收缴戳记。

第十条营业部们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九条营业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第十条营业部门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本行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币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十一条营业部门(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在收缴假币时,当面在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正反两面加盖“假币”戳记。

“假币”印章使用蓝色油墨;“假币”印章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第十二条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随假币上报,第三联交持币人,此联的背面印有对持币人的告知内容。

第十三条收缴单位在填写收缴凭证时,发现一张假币填写一张凭证。

如遇连号假币可填写一张凭证,如一次收缴假币张数较多,可分几张凭证填写,一张凭证为一组,每组的假币张数,金额应如实填写,冠字号码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填写。

第十四条,假币收缴凭证上要注明所收缴假人民币的券别、版别、数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

其中券别是指假币面额;版别是指仿照哪一版人民币的假币;数量是指张数;金额是指总金
额;冠字号码指假币上标有的冠字号;制作方式指假币的伪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
等。

第十五条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完毕后,收款人、复核人签字(签章),持有人在收款凭证上签字。

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可在收款凭证上注明,凭证不再付给持币人,由收缴行保留。

第十六条对没收的假币要妥善保管,及时完整地登记“假币登记簿”,汇总填制一式二联“上缴假币报告表”,连同假币实物一并于每月25日前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对收缴的假币验收无误后,在“上缴假币报告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章,退回本行营业部留存。

第十八条本行营业部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要登记建账,入库妥善保管,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缴人民银行。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九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营业部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一
下简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二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因请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
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
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
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持有人对鉴定机构做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鉴定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营业部门柜面没收的假币,按假币面额的10%进行奖励。

营业部门申请奖励要以中国人民银行验收签章后退交的“上缴假币报告表”为依据,由本行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
务及管理费科目中列支(“上缴假币报告表”作传票附件。


对执法机关破获的与本行有关的假人民币案件的奖励,由本行协调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直接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营业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营业部门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五)违反本行和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营业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营业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本行个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营业部门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四)违反本行和人民银行其他规定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营业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办人员个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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