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读(完整版)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二篇)

202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开发商在其销售过程中经常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向购房者作出一些承诺,但往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却不将这些承诺写入合同中,由此经常造成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一些纠纷,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真实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时,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强调“零公摊”为小区住宅的最大优点,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还明确承诺联排毫宅及独栋别墅无公摊面积。
____年,王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屋。
____年,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向王某核发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产权证上在“附记”栏中注明其中之一含公摊面积10.29平方米。
王某认为,房产公司在销售时承诺“零公摊”、而产权登记面积中却有10.29平方米的公摊,这部分面积的房款被告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房产公司则答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没有关于“零公摊”的约定;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是建筑面积,故无论是否计算公摊面积,均不改变王某所购房屋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标准;三、在被告销售房屋时,县房产局所指定的测绘机构作出的测绘结果中,该别墅确实是没有公摊的;后因撤县并市,改由市房产局核发房产证,重新指定了另一家测绘公司负责测绘,改变了测绘方法才造成产权登记面积中“公摊面积”的出现,事实上,两种测绘方法所得的房屋建筑面积是基本一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虽然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记载有“零公摊”的约定,但被告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零公摊”作了具体的描述,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被告的这一承诺具体确定,对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然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而根据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告交付的房屋含有公摊面积,不符合“零公摊”的约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具有公示效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
《商品房买卖合同》逐条祥解.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逐条祥解.doc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项目相关证照。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面积、房屋结构、装修标准、楼层、朝向、房号、编号等。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总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的全额支付。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时,如果在交付时房屋面积出现差异,则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贷款等几种方式中的一种,并约定具体付款数额和支付期限。
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竣工并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第八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交接及相关费用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如物业费、装修押金等。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如果因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户型、结构、朝向、楼层、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保修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房屋进行保修,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产权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约定办理产权证书的时间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及补充条款、附件等。
以上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逐条详解的内容,供您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合同实际为准。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20191)逐条祥解 精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0-0171。
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
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
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
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
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
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本文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的第二部分,继续详细介绍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解读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开发建设用途,保证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而购房人应当按期支付房款,配合交接房屋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变更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变更问题。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捺印,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相关事项。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该司法解释还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方法。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际应用1. 如何明确开发建设用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开发建设用途。
这是保障购房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例如,购房人购买的是居住用房还是商业用房等。
在实际应用中,购房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或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相关建设用途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涉及建设用途的内容,可以要求开发企业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承诺并签字确认。
2. 合同变更如何进行?如果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双方应当注意协商变更内容时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方式和时间等,以免引起进一步的争议。
在实际应用中,建议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在合同中留下变更的余地,以便在未来发生变动时能够简化变更手续,降低变更成本。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逐条祥解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合法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逐条进行详解。
第一条合同双方的信息和标的物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一条规定了合同双方的信息和标的物。
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核实开发商的合法资质、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等信息。
此外,在第一条中还需要对房屋的相关信息、房屋区域、面积、房屋所在楼层等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日后的居住。
第二条商品房的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条规定了房屋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了解楼盘的市场行情,确保购买的房屋价格合理。
同时,在支付方式上也需要仔细核实,明确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方式和分期数。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和验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三条规定了房屋的交付和验收事项。
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对房屋进行仔细的查看和评估,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在交付和验收的过程中,购房者也需要注意房屋的使用说明、家具及家电安装情况等细节事项。
第四条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和维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四条规定了房屋的质量保证和维修事项。
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对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等进行评估,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购房者需要了解房屋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及其他维修事项。
第五条商品房的权属变更和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五条规定了房屋权属变更和抵押事项。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了解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信息,确保房屋产权的合法性。
同时,在签订合同之后,购房者需要保留一份合同副本及其他合法证明,以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权属纠纷。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六条规定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事项。
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了解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仔细评估合同风险。
同时,在日后遇到房屋质量等问题时,购房者需要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条款1:合同双方及背景信息本条款中,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身份和背景信息。
通常,买方为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卖方指房屋开发商或个人。
条款2:商品房的位置、房屋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根据该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包括所在楼层、门牌号等信息。
同时,提供房屋的基本情况,如建筑面积、户型结构等。
合同还应明确权属证明的情况,如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条款3:商品房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根据该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价格,包括总价、首付款、中期款和尾款的金额。
合同还应明确规定支付方式,如按揭贷款、一次性支付等。
条款4: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和标准本条款规定了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和标准。
具体内容应包括装修材料、施工标准、工程质量保证等方面。
条款5: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方式根据该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交付时间一般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交付方式可以是现房交付或者预售房按期交付。
条款6:商品房的拨款和过户手续根据该条款,合同应规定买方支付款项的具体时间,卖方应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交接。
条款7: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和不可抗力条款本条款规定了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和不可抗力条款。
质量保证方面,卖方应承诺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在一定时间内负责维修。
不可抗力方面,如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因素导致交付延迟,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延期交付。
条款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根据该条款,违约责任包括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赔偿责任,以及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面,合同通常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机构。
以上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进行的解析。
请注意,具体合同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理解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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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2590-25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读(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读(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读
开发商在其销售过程中经常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向购房者作出一些承诺,但往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却不将这些承诺写入合同中,由此经常造成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一些纠纷,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真实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时,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强调“零公摊”为小区住宅的最大优点,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还明确承诺联排毫宅及独栋别墅无公摊面积。
XX 年,王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屋。
XX年,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向王某核发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产权证上在“附记”栏中注
明其中之一含公摊面积10.29平方米。
王某认为,房产公司在销售时承诺“零公摊”、而产权登记面积中却有10.29平方米的公摊,这部分面积的房款被告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房产公司则答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没有关于“零公摊”的约定;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是建筑面积,故无论是否计算公摊面积,均不改变王某所购房屋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标准;三、在被告销售房屋时,县房产局所指定的测绘机构作出的测绘结果中,该别墅确实是没有公摊的;后因撤县并市,改由市房产局核发房产证,重新指定了另一家测绘公司负责测绘,改变了测绘方法才造成产权登记面积中“公摊面积”的出现,事实上,两种测绘方法所得的房屋建筑面积是基本一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虽然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记载有“零公摊”的约定,但被告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零公摊”作了具体的描述,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
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被告的这一承诺具体确定,对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然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而根据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告交付的房屋含有公摊面积,不符合“零公摊”的约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具有公示效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摊面积10.29平方米的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从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进行虚假宣传,但是适用此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所有宣传承诺都可以作为最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根据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里的这种说明和允诺必须具体确定,且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合同内容。
另外广告里的承诺必须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即使承诺具体确定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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