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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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附件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船旗国。

国籍证书签发日期:船长船宽。

建造日期:国籍证书编号。

船籍港:IMO号。

呼号:所属企业。

运营性质:监管类型。

船舶种类:总吨位。

净吨位:载重吨位。

船高: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2: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航空器注册编号:航空器国籍。

机型:国籍证书编号。

所属企业编码:交付日期。

执行任务类型:航空器所有方式。

标准客舱布局: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3: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进/出境日期。

车次:国籍。

车辆数:到/发时间。

铁路通知人:海关备案人:附件5: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国内车牌号。

发动机号:外籍车牌号。

车架号:国籍。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车辆用途。

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出厂日期。

批文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

车辆自重:核定载重/载客量。

批文有效期:批准车辆进出口岸。

批准车辆行驶路线或范围: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6: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企业编码。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时间。

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经营地址: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随附单证栏:合作协议、经营模式、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备案材料海关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提供物料出入库、销售等信息,以备案、复核、批注和备注等形式向海关提交。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备案变更,包括运输工具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和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等。

变更内容需填写变更前后的信息,并随附相应单证。

海关将进行初核和复核,并在备注栏中核准经营范围。

进境船舶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包括船名及船舶种类、IMO编号、呼号、抵达港口、抵达日期及时间、船籍国、船长姓名、国籍证书、总吨净吨、船舶代理名称和联系方式、船舶在港位置、航次摘要、货物简述、船员人数、旅客人数、备注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 注:若领取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 或24小时内未驶离口岸,应向港务监 督机构报告,由港务监督机构、海关
和其他检查机关协商决定是否应重新 办理出口岸手续。
(四)船舶吨税的缴纳
• 1、征收对象 • 驶入中国港口或驶于中国港口之间的
外国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中外合营企业租用的船舶;我国租用 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兼营国内沿 海运输的外国籍船舶。
• (1)船舶国籍证书,包括船名、船籍、 运营性能、船舶用途、悬挂的国旗及 受保护的权力。
• (2)吨位证书,包括排水量吨位、载 重吨位和容积吨位,是征收船舶吨税 的依据。
• (3)航海日志,内容主要包括:船舶 动态、船位记录、气象情况、装卸货 物情况、驶经港口当局上船办理手续 情况。
2、报关的单证
• 2、征收方法
• 自海关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日起5日内缴 清,分3个月期和30天期缴纳,缴清后 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
(五)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 的管理
• 1、识别
• 白天挂红边、白底、红字、三角形的 船名旗,晚上挂红、白、白竖挂灯, 以便与国内船舶区别。
2、海关管理规定
• (1)统一向中途监管站海关办理船舶 进口手续,载有进口货物的,海关将 “载货清单”封入关封,由船长带往 口岸海关。
份;
• 《船员名单》;
• 《旅客名单》1份 • 《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外籍传播
免交); • 《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 其他单证。
(三)船舶的进出境通关程序
• 1、进境 • (1)在船舶预计抵达7日前(若不足7
日,则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 (2)船舶进入我国关境时,船方或其 代理人在抵达口岸前或后24小时内, 向进境地海关交验上述单证申报,港 务监督机构对《进口岸申请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2010】)

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文号】署令〔2010〕19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11-1 【生效日期】2011-1-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
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规定了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定义和规范运作,这是保证跨境贸易安全,维护国家海关权益的重要法规。

首先,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船舶、飞机、汽车、火车和公路运输工具等。

这些运输工具的运营和管理关系到进口和出口商品的清关和安全,对于保障商品质量和遏制走私行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海关法的规定下,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严格按照法规规范运作。

进入或离开中国海关监管区域的运输工具必须事先申报,并接受海关检验检疫的审批。

经批准准开关运输后还必须加贴海关监管标记,确保整个过程中的合规性。

此外,海关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特殊监管的运输工具和货物。

例如,对于需要快速通关的货物,海关会设定绿色通道,对于此类货物和运输工具给予优先审批。

另外,对于进出境的国外政府高官和特定机构的运输工具和货物,海关部门也会进行特殊处理。

进出境运输工具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民生安全的要求。

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确保没有污染和安全风险。

并对运输工具的燃油和电缆进行特别审验和抽检,确保符合标准和质量安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规范和监管,体现了国家对于进出口贸易安全和质量的高度重视和保障。

海关部门在执行海关法的时候,需秉持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进出境商品合规、安全、畅通。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02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 基本要求
运输工具的申报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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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
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向海 关申报货物品名、数量、 价值、运输路线等详细信 息。
申报时间
应在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 管区前或抵达后规定时间 内完成申报。
申报方式
可以选择纸质申报或电子 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运输工具的查验
查验内容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 行查验,核实货物的实际 状况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查验方式
可以采用人工查验、X光机 查验、CT机查验等方式进 行查验。
查验要求
查验结果如与申报内容不 符,运输工具应接受相应 的处理,如扣留、罚款等。
运输工具的监管
监管内容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全程 监管,确保运输工具按照规定路
线、时间进行运输。
监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监控、实地巡查等方 式进行监管。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
目录
• 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 •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基本要求 •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 •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风险与挑战 •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创新与发展 • 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的案例分析
01 进出境运输工具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 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 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 辆等。
智能化监管技术的优势
能够实现远程监控、实时预警、自动识别等功能,减少人 力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风险。
智能化监管技术的应用场景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VTS)、电子海图系统(EChart)等。
绿色运输工具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具、货物、⾏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释义】本条是对海关的基本性质、基本职能作出规定。

这是海关法中很重要的⼀个条⽂,从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

第⼀个部分,是对海关的基本性质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同时根据海关的性质表明了海关的法律地位。

主要内容有以下⼏点:⼀是,国家设⽴海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表明海关是代表国家依法⾏使主权的机关;⼆是,海关作为国家机关是以监督管理进出境为⼰任的,这就明确地界定了海关的基本特点,也就是与其他机关的不同之处;三是,海关是⾏政管理机关,也可以说是国家⾏政机关,由于其⾏政执法职能明显,所以⼜称之为⾏政执法机关。

海关监督管理还有⼀个特点,就是这种监督管理是对其他进出⼝⾏政管理的再管理,是对其他⾏政管理的最后审查管理。

第⼆部分,即本条对海关的基本职能作出规定,并且是先对海关基本职能的实施所凭借的法律依据作出了界定,就是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来⾏使其职能的。

这样的规定表明⼀条重要的原则,即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实现各项任务。

海关的基本职能有以下各项: 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具、货物、⾏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这⾥所指的进出境运输⼯具,是指⽤以载运⼈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货物是指贸易性的,⽽物品则是⾮贸易性的,它们在进出境时是海关监管的对象。

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关税是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所征收的税,征税主体是海关,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

海关可以依法在进出⼝环节代征税款,以及依法收取费⽤。

3.查缉⾛私。

这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也是海关⾮常重要的职能。

⾛私是逃避海关监管,进⾏⾮法的进出境活动,偷逃关税,⾮法牟取暴利,扰乱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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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第十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一、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对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和对外贸易实施海关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等职责。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一切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依法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因为发生机件故障或者气候条件变化,威胁到运输工具安全,或者发生其他需要紧急救援的情况,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降停、停泊或者移泊的情况等。

二、本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包括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的小型船舶;进出我国关境的汽车、火车(铁路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发电车、守车、轨道车);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航机和在交通不便的关境地区用于运载客货进出境的驼、马、驴、骡等。

鉴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常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掩护走私,藏匿或者夹带走私货物、物品。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有效地查缉走私行为,本条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1.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该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人员的真实情况,交验载货清单、旅客名单和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据、证明,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如国际民航机组人员携带进口物品,应当以个人旅途必须或者零星自用物品为限,并报请海关检查;国际民航机添装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和供应品时,应当报请海关监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海关认为有走私嫌疑的,有权要求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2.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海关监管的对象,驶离前必须征得海关同意,海关有权根据查验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驶离,未经海关同意的,不得擅自驶离。

3.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必须接受海关关于转关运输的规定,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如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与车架固定一体的箱体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密封,其密封部位应当具有坚固性、可靠性;与车架固定一体的箱体没有隐藏空隙;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应当便于海关检查。

必要时,海关可以对运载货物、物品施加封志,或者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封志完好无损。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必须依法办理海关手续,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导致海关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由交通主管机关规定或者海关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不得违反交通主管机关和海关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境内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的期间是:进境运输工具自进入我国关境以后,至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自办结海关手续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后,至驶出我国关境以前。

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运载货物、物品情况不同,对航道、道路等要求不同。

如有的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重和载重量很大,有的则较小;有的运载的是原油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有的运载的是活畜或者其他易腐鲜活食品,有的运载的是大型工程设施,有的运载的是精密仪器设备等。

为了方便运输,保证安全,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

二是,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的期间内,虽然尚未受到海关事实上的直接监管,但是已经进入我国关境;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的期间内,虽然脱离了海关事实上的直接监管,但是仍处于我国关境之内。

在上述期间内,如果不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行驶路线并加以监管,将难以保证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载货物、物品及有关人员的原本确定性,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在运输途中私自装卸、藏匿、夹带走私货物、物品,调换有关人员,逃避海关监管。

为了维护监管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应当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

如进境汽车在到达海关规定的检查地点以前,和出境汽车经海关检验放行到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非经海关许可,中途不准停留、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进境的小型船舶进境后,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的小型船舶自起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航道或者海关指定的航道行驶,非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和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就有关规定事项事先通知海关的义务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其适用对象是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不包括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汽车和驮畜;需要事先通知海关的事项是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具体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应当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主体是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如船长、列车长、民航机长;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如港务局、火车站、航空站。

二、鉴于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受船期、车次、航班限制,不同船期、车次、航班的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不同,具体停留地点不同,受气候条件变化和其他不确定因素影响,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可能提前或者延误,可能更换停留地点等情况,为了让海关有足够的准备时间,以便能够对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和检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和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具体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按照我国现行海关对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的要求,进出境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24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进出境列车必须在进出境车站停留,进出境列车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进出境列车驶离进出境车站的时间、车次、停发车地点,车站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变更列车的国内到站或者出境站,办理变更的车站应当通知海关。

变更后的指运站或者出境站必须是设有海关的车站。

有关车站应当将海关关封转交列车负责人连同运单一起带交变更后的指运站或者出境站海关。

如果指运车站没有海关,则只有在变更申请人取得指运地车站附近海关的同意的情况下,入境地车站才能受理变更。

国际民航机除经特准的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飞。

国际航空站应当于民航机降停或者起飞前两小时通知海关。

国际民航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物品须经海关许可,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三、本条规定,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具体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和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认真履行。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怠于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的,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和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的规定。

一、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时间和地点事先通知海关,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进口货物必须卸入经海关注册或者许可的仓库场所;直接提取货物,需要事先办理报关手续,凭进口货物的报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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