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鸡原理”与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制度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内容提要] 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可以移植,并阐述了其在中国的移植的可能性,根据中国的情况,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模式。
[关键词] 辩诉交易,公正与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绝对公正,相对公正一、案情简介根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被害人王玉杰被打成小腿骨折,脾脏破裂。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已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广虎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双方发生互殴。
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大量的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数人混战造成的结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的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
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论辩诉交易及其借鉴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2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辩诉交易及其借鉴——以公正与效率为观察角度陈思安(3140010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浙江 嘉兴)摘 要:2002年,我国第一起用辩诉交易结案的刑事案件在黑龙江审结。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实践主要是在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中进行抉择。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求检察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与被告人达成协议。
辩诉交易在诉讼效率中主要表现在提高办案效率,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可以从中获益。
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但在一定情况下它们会产生矛盾,我们要做到的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对于适用辩诉交易时容易存在的问题,应当综合各方面加以解决,努力做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和谐统一。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一、辩诉交易及其产生发展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诉协商或有罪答辩,是指检察官在被告人律师的协助下,就案件的处理问题与被告人进协商、谈判以促成有罪答辩,从而不经审判而了结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19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迅速发展的工业化,使美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美国的犯罪率也开始惊人增长。
二战以后,暴力犯罪更是达到了顶峰。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方便,因而很快在全国得到了广泛实施。
但由于法院不愿接受,辩诉交易的实行一直都是在暗中。
但辩诉交易自身的优势与居高不下的暴力犯罪数量使得美国法院在1970年的案件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
美国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辩诉交易制度。
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实践中也难以顺利推行。
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
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

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国外广为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从其诞生起,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而成为一项重要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而我国能否借鉴或引进辩诉交易,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和争论的焦点。
为此,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来探析该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以及西方主要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从现实需求及辩诉交易制度蕴含的价值内核,分析并主张我国引进该制度以及如何引进。
; 关键词:辩诉辩诉交易正义与效率引言效率与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大目标。
现代刑事诉讼在追求公正这一永恒价值目标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效率价值。
公正与效率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已然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
但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改革路径选择上存在目标设定优先序列的问题。
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围绕刑事诉讼改革展开了诸多讨论。
在刑事诉讼目标优先选择上存在争论。
因此,本文拟立足近几年争议较多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以求能找到平衡现代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二者的支点,更好地推进当代司法改革和现代法治建设。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实质辩诉交易亦称诉讼协商、诉讼协议等,其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请求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①。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始创于美国,以美国的刑事诉① 法学权威著作《布莱克法律辞典》则将“辩诉交易”定义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民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讼法律规定为典型。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的实质在于,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也谈辩诉交易

法制园地也谈辩诉交易□马婷婷(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0)摘要有关辩诉交易问题的争论在中国学术界已经不算新鲜话题,但是,随着近两年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增多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辩诉交易又重新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那么,中国真的需要引进辩诉交易吗?难道一个简易程序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吗?笔者在这里将把辩诉交易与各国简易程序作一比较,以期为引进辨诉交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求一些理论和实践依据。
关键词辩诉交易简易程序制度构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54-02辩诉交易制度(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在指控上的让步或在量刑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建议。
①自产生以来,辩诉交易一直处于被猛烈抨击的尴尬境地,并且至今也没有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一种正当的诉讼模式。
但是,近年来,辩诉交易却以其程序简化、成本低廉、诉讼效率高而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2002年4月11日,中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审理的刑事案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终结,此后,对中国是否应引入辩诉交易,学术界众说纷纭、讨论激烈。
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
但是,实践中这两种程序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那么我国有无必要引进辨诉交易,使之“法律化”?为此,本文将对“简易程序”和“辨诉交易”进行两厢比较,以期为引进辨诉交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求一些理论和实践依据。
一、“辨诉交易”与国外简易程序之比较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程序环节少、操作较为简单的一种诉讼程序。
笔者这里将同一法治环境下的“辨诉交易”和简易程序进行比较,以期找出“辨诉交易”存在的合理性。
在美国,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83年8月1日修正)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1983年8月1日修正)规定,除了普通程序以外,还有两种简易程序,即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
试论诉辩交易制度——以交易的一般原理为视角

帮助 , 其实际力量不能也可能不应 当与追诉方对等。 根据美 国宪法法 院是司法权 的唯一行使主体 。法院 但 是 ,从 形式 上看 ,控 辩 裁三 种基 本诉 讼 职能 中 , 只是解 决 纠纷 的 中立机 构 ,不 隶属 于任 何政 党 和行 相 对 于裁 判职 能 而言 ,控辩 双 方诉 讼权 利在 形式 上 政 机构 ,美 国的检 察 官也不 过 是政 府 的律 师而 已 ,
常小 ,主体在 交 易 中 的 自主 度 以及 活动 的 空 间非常 平等 性 。宋英 辉 教授认 为 :“ 实 质上讲 ,控诉 活动 从
收稿 日期 :2 0 ~ 0 1 0 9 1— 0
作者简介 :贺 江华 ( 9 8 17 一)女 ,湖北宜 昌人 ,三峡大学政法学 院讲 师 ,主要从 事刑事诉 讼法学及证据学 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
官 提 出有利 于被告 人 的量 刑建 议 为条 件 ,与被告 人 才会 考 虑用 自己拥 有 的东 西 去交换 自己需 要但 没 有 ( 一般 通过 其辩 护 律 师 )就有 利 于其 的最 佳 条件 在 的东西 ,从而促使交易 出现 。( ) 5 信息对称是交易
法庭 外所 进行 的协 商 与交 易 。 0 2 国 内诉 辩交 易 的促成因素。一方面 ,关于本方的和对方 的信息能 2 0 年
主体是交易的参与者 ,主体平等 ,交易才能在公平 的 氛 围中进 行 ,任一 方 地位 明显 高过另 一辩双方 ,在
易便 带有 强权 性 质 。( 2)中立 的交 易场 所 。场 所是 美 国 当事人 主义模 式 下 ,控 辩双 方 至少 在形 式 上具
8 9
《 三峡论坛 》2 1 年第 6 ,总第 22 00 期 3 期
处 于 主动 地位 ,有 国家 强 制力保 障 ;犯 罪嫌 疑人 、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齐新海(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452370)摘 要: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本文对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以及诉辩交易的价值进行评析。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没有生存环境的。
关键词:辩诉交易;原因;利弊;价值基础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59-01一、案情简介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获其他同案犯,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2003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它正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辩诉交易制度是保障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法庭辩论的方式解决争端,并确保一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本文将探讨公正和效率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的作用和挑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首先,公正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价值。
公正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法官作为公正的调解者,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他们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保障每个参与者的权益。
另外,公正还体现在审判程序的透明和公开上。
通过公开审判,社会可以监督司法机构的行为,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其次,效率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重要考量。
辩诉交易制度的目标是高效地解决争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
效率可以通过简化程序和采用现代技术来实现。
例如,一些司法体系已经引入了线上诉讼平台,以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服务。
此外,加强司法的专业化和培训,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处理能力,减少案件的处理时间。
然而,公正和效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一方面,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权益,以保障公正。
这意味着必须给予被告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辩护,并确保案件审理的平等性。
另一方面,强调效率可能会对被告造成一定的压力,迫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决策。
在实践中,这可能会导致被告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准备辩护意见,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为了在公正和效率之间达到平衡,有几个改进的方向可以考虑。
首先,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专业化水平,减少司法决策的主观因素。
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辩诉双方在法庭上的利益得到公正平衡。
其次,可以加强案件管理和调度,在需要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辩护。
这需要法庭制定更加灵活的程序,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
最后,可以推广调解和仲裁机构的使用,以解决一些相对简单的争端。
这样可以更快地解决争端,并减轻司法体系的负担。
总结起来,公正与效率是辩诉交易制度的两大关键因素。
小议美国“辩诉交易”及其移植

小议美国“辩诉交易”及其移植摘要:在各种简易诉讼程序中“辩诉交易”制度是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制度。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辩诉交易”,它能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益,但它不能超越诉讼的最高价值—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辫诉交易移植可行性一、“辩诉交易”及其含义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较轻定罪或量刑的协议。
如果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认为协议内容合法且被告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法官则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审判,而是直接根据检察官的起诉判刑。
即使检察官的决定是不起诉,法官也不会干涉。
“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当时经济蓬勃发展,刑事案件成倍增长,导致案件的严重积累。
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
例如,以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处罚幅度,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
由于此种方式的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它在美国大部分州被广泛采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ndy V US一案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辩诉交易”的内容包括:(1)降低指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最常见的形式是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律师达成降低指控,即检察官在条件成熟时将对被告人的指控人为地降至证据能够支持的控诉,从而使被告人可能承担的刑事处罚相应地减轻。
(2)撤销相关指控检察官通过撤销对被告人的其它指控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这种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进行“纵深”指控,即检察官放弃对被告人提起较为严重指控,被气人承认较轻的指控以换取检察官不深挖余罪。
另一种是检察官撤销对被告的相同罪状的指控(平行指控),只要求被告人承认其中的一项指控。
(3)量刑交易由被告人通过认罪换取检察同意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这是有别于前两种形式的“辩诉交易”。
在这种形式里,检察官在量刑上仅是提出建议,而且法官不必受此建议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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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原理”与辩诉交易
经济学中有一个原理,称为“小鸡原理”。
按照这个原理:甲乙两人打赌赛车,在同一线路上相对高速行驶,如果谁临场胆怯避让对方驶来的车,就会被讥诮为“小鸡”。
对于赌博的双方来说,存在四种可能性:双方都不避让,于是车毁人亡,成就了一对“英雄”;甲避让,乙不避让,则甲成为小鸡,乙成为孤胆“英雄”;甲不避让,乙避让,则甲成了孤胆“英雄”,乙成为小鸡;甲乙都避让,两人都成为“小鸡”。
显然,对于甲或者乙来说,要无代价地成为英雄,就要依赖于对方的胆怯和临阵退让,但对方是否临阵退让,却无法预知,有可能付出车毁人亡的沉重代价。
如果双方都豁出命向对方撞过去,他们所付出的代价最大;如果双方都避让,则付出的代价较小,不过被嘲笑为“小鸡”而已。
所以,万全的办法是任何一方都不存侥幸,明智地让步了事。
利益冲突的双方通过让步达成协议,通常是由某种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决定的。
由于无法确切地预见某一期望结果的发生,而且清楚地知道那个与所期望的结果相反的结果意味着付出最为沉重的代价,这就为他们各自向对方作出让步以换取较低期望值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为国内一些学者津津乐道的“辩诉交易”,其背后就埋伏着“小鸡原理”。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实际上是一种认罪谈判。
它是由检察官与辩护方进行的谈判,谈判的内容是检察官降低起诉、被告人就检察官所期望的次级罪名认罪,控辩双方的谈判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国家,辩诉交易颇为盛行,例如在美国,9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这个办法解决的。
国人初次听到这个数字往往咋舌。
辩诉交易能够如此盛行,表明控辩双方的协议是容易达成的。
其奥妙在于:由陪审团进行的审判,就审判结果来讲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意味着控方或者辩方所期望的结果存在着可能随着陪审团团长对评议结论的朗声宣读而霎时化为泡影的危险。
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一方与另一方达成本方可以接受的协议,可以说是明智的。
当公诉人有绝对的把握使自己的指控得到完全支持时,难以想象他会舍重就轻;当被告人绝对确信自己将被判决无罪时,趋利避害的普遍心理必然使他拒绝与控诉方达成认罪协议。
陪审团审判与职业法官相比,一个明显的缺陷是作为陪审员的那些外行法官的司法理性不足,他们有时过分地依赖于直觉,而且容易被控辩双方的法庭技巧所迷惑,因此,在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案件中,控诉方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不够的,缺乏足够的法庭经验或者举证、辩论失误,也会惨遭“滑铁卢”。
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的大陆法系国家,这种危险性就要小得多,这是因为控辩双方所面对的是深具法律素养,富有法庭经验、积极探索事实真相而且不易被控辩双方的法庭“伎俩”所蒙蔽的职业法官。
辩诉交易能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被接受为一项常规、合法的做法,与陪审团制度的高成本、低效率关系密切。
此外,将刑事诉讼等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被告人的承认具有与民事当事人的承认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
在我国,审判活动是由职业法官进行的。
而且,由于诉讼活动的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提起公诉(如检察官认为手中的案件属于疑罪案件,依法依理他根本不应起诉),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很高,有罪判决的比例一般在95%以上。
两相比较,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确定性与美国刑事审判中的不确定性形成鲜明的对比,美国刑事诉讼中无罪判决率高达30%,因而,在美国刑事审判中大行其事的辩诉交易在我国究竟有多少应用的余地,不能不令人怀疑。
当你将两辆相对疾驰的车置于同一条直线上并且谁将避让难以预见时,给双方一定的回旋余地也许是必要的。
但如果这两辆相对疾驰的车是在各自的直线上或者谁将落败一目了然时,奢谈确立辩诉交易制度就多少有些不智。
何况,在中国这种人情味浓厚的社会,让辩护方与控诉方进行“交易”,即使有法官从中加以制约,其前景也不免让人心存忐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