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关联交易已成为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关联交易中,存在股权占用、关联方借款、非市场定价等风险,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活动,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
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相互依存性:关联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依存关系,容易形成互相倚赖的关系;2. 控制关系:一个单位对另一个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或者实际重大影响权;3. 非公开交易:关联交易一般不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三、关联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通过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对基金资产的侵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 促进市场公平:防止因关联交易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3. 规范行业秩序: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的构建1. 制定明确的交易原则:规定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与非关联交易一致的交易条件和价格;2.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3. 设定合理的交易限额和披露要求:规定关联交易的交易限额,并要求及时、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4.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监督,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私募基金公司制定一套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与私募基金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交易。
本制度的目标是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靠的投资环境。
2. 背景关联交易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很常见,但其公平性和透明度一直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
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 定义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被定义为私募基金公司与下列对象进行的交易:- 公司内部的其他部门或子公司;- 公司合伙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高管及其近亲属;- 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 公司的关联企业。
4. 管理措施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基金公司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4.1 冲突披露在进行关联交易之前,相关方应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并由公司进行评估。
冲突披露应包括具体的关联关系,交易的性质和金额等信息。
4.2 独立决策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的独立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并作出决策,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4.3 信息披露公司应将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包括交易金额、目的和风险等,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情况。
4.4 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进行定价,以避免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利益损害。
4.5 监督与审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私募基金公司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并及时向投资者透露相关信息。
6. 其他事项私募基金公司应定期对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的概要,旨在保证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投资者;(二)公司的董事长;(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一定的关系或利益相关性下进行的交易,例如同一个公司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等。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内部性质和可能存在的利益纠葛,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和规范。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面就这一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二、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合规性管理1. 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制定合规性管理程序,确保合规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
(二)公平交易原则1.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得操纵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 允许关联交易,但须遵循报告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公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三)风险控制1. 禁止关联交易增加对公司的风险,以及操纵公司账面利润数据。
2. 禁止关联交易违反合同规定,损害企业形象。
三、管理措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审议和公示流程。
(一)报告制度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报告,包括关联方关系、交易种类、交易对象等内容。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后,及时公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二)审议和公示流程1. 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2. 公示报告制度。
以上,就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私募基金公司)政策背景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公司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有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金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私募基金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政策。
政策目的本政策的目的是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问题,以确保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关联交易管理措施1. 严格披露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应向基金投资人充分披露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情况。
披露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关系等信息。
2. 独立定价和审批在关联交易发生前,私募基金公司应进行独立定价,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所有关联交易需经过审批程序,由独立审批委员会或监事会审议并做出决策。
3. 公平交易原则私募基金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坚持公平交易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具有相同的条件和价格。
4. 利益冲突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岗位,监督关联交易的进行,并及时发现、纠正及报告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5. 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私募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基金投资人权益的保护,重视投资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
6. 监管合规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结论通过制定和执行本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私募基金公司能有效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公司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调整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措施,以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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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要点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
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7.1 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
7.2 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
8.1 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
8.2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本制度所提到的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资本总额50% 以上,或者出资额虽然不足50%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持有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股权比例最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不构成关联方的股东持有或控制相同比例的表决权资本,则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股东均非控股股东。
第十条本制度所提到的重大利害关系”是指:交易对方与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之间具有的重要的利益依赖关系,以致可以影响本公司对基金投资的决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重大利害关系”有其他判断标准的,以其标准为准。
第十一条基金的非禁止性关联交易:除第八条中提到的情形外,基金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交易视为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中国法律、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上述关联方交易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3.1 公司的股东。
13.2 公司的股东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3 公司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4 公司或其股东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3.5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3.6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或其它资产/ 账户。
13.7 其他不属于上述1 至6 项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通常包括:
14.1 购买或销售商品
14.2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14.3 提供或接受劳务。
14.4 担保。
14.5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14.6 租赁。
14.7 代理。
14.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4.9 许可协议。
14.10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4.11 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4.12 其他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交易时,要区分正当关联交易与不正当关联交易。
所谓正当关联交易是指:满足正常的经营和业务合作需要、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交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董事会审议和信息披露。
在公允商业条件下的关联交易是正常和合理的,有利于促进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维护投资人利益和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所谓不正当关联交易是指:违背市场交易的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交易中一方或其有利益关系的相关者,或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以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逃废债务为目的。
第十六条公司禁止以下关联交易:
16.1 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16.2 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正当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的单笔关联方交易超过公司净资产5% 的,或同一交易对方连续多笔关联方交易总额超过公司
净资产的5% 的,皆视为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次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的公司净资产。
一般关联交易:公司的单笔关联方交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 (含5% )的,或同一交易对方连续多笔关联方交易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 (含5% )的,视为公司的一般关联交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分别指定专人每季定期收集整理公司的关联方名单、基金的关联方,建立公司、基金以及专户关联方信息档案。
每次更新后,关联方信息需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在公司内部发布。
第十九条公司及基金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和决策。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时,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方交易是否对投资人和公司有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一家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就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出具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公司、基金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纳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组织关联交易专项稽核,并将稽核结果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聘用公司、基金或专户的关联方控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或该基金提供审计服务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应按如下要求披露:
24.1 关联方关系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等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当基金与其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则应披露发生交易的所有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24.2 关联方交易
若关联方同基金进行交易,则至少应列示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若涉及到其他信息披露,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