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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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工作流程图

信访接待工作流程图




访


提出
登记
原办理
机关的
上一级
行政机

复查
办理
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督办
书 传
信 真
、等
电 形
子 式
邮 提
件 出

情况复杂,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
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重大紧急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当场或
15
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信访人





法人

其它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政府行政机关受理范围: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1、未按规定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60日内办结,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反馈结果
信访工作机构
30日
内提
出复
查意
见,
并予
以书
面答

掌握信访工作的基本流程与程序

掌握信访工作的基本流程与程序

掌握信访工作的基本流程与程序信访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需要高度负责和专业水平的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参与了信访工作并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

本篇工作总结将对我在信访工作中所掌握的基本流程与程序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了解信访工作的背景和意义信访工作是指通过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研究、解决和处置,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项工作。

了解信访工作的背景和意义对于开展工作具有重要引导作用。

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入了解了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目标任务和进展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二、掌握信访工作的基本流程1.受理与登记信访工作的第一步是受理与登记。

在接到来信来访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理与登记,确保每一起信访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受理与登记包括核实信访对象、内容和时间,并填写信访记录表,以备后续的处理和跟踪。

2.初步核实与调查在受理与登记完成后,需要进行初步核实与调查,以确定信访的真实性和相关情况。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梳理信访事实,收集证据材料,并初步判断信访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同时,对于尚未受理的信访,也需要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确保及时处理。

3.协调与调解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需要进行协调与调解,以寻求各方的和解与妥善解决。

协调与调解是信访工作的核心环节,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和调解技巧。

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各方利益诉求,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的目标。

4.复核与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信访工作需要进行复核与决定,以确保信访工作的公正和公正。

复核与决定包括对信访的证据材料、核实结果和调解协议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对信访的处理结果进行决定和通知。

同时,对于需要上报的重要信访案件,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上报。

5.跟踪与回访信访工作并不在于简单地处理了事,而是要做到跟踪与回访。

跟踪与回访是对信访工作的整个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信访工作效果的一种检验。

信访工作课件

信访工作课件

信访工作课件
信访工作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在接收社会公众对其工作的反映、意见、建议和投诉时,根据规定程序和程序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回复和反馈社会公众的工作。

以下是信访工作的课件内容:
一、信访工作的意义
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通过接受公众反映和投诉,及时解决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2.维护社会稳定: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升级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促进政府公开透明:信访工作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通过接受公众反映,及时解决问题,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二、信访工作的程序
1.接收:政府或其他组织接收公众反映和投诉,形式可为来信、来电、来访等。

2.登记:接收反映和投诉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保留证据材料。

3.受理:根据信访工作的规定程序和程序要求,对反映和投诉进行审核和受理。

4.调查:对受理的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查清问题的事实和责任,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

5.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并向反映和投诉人进行反馈和回复。

6.回访: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反映和投诉人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

三、信访工作的要求
1.尽快处理:对于反映和投诉问题,应尽快处理,避免问题扩大化、升级化。

2.依法处理:信访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3.回应及时:对于反映和投诉人,应及时回应和回复,增强公众信任和政府公信力。

4.信息公开:对于信访工作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公开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上是有关信访工作的课件内容,希望对信访工作有一定了解的人士有所帮助。

信访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流程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建议等要求解决问题的活动。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

下面将介绍信访工作的一般流程。

一、接待投诉。

1. 接待投诉是信访工作的第一步。

国家机关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接待窗口,接待工作人员应当礼貌、耐心地接待投诉人,认真听取其诉求,并及时登记相关信息。

2. 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身份真实可靠,以便后续的处理工作。

二、初步核实。

1. 初步核实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

国家机关应当对接待的投诉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投诉的基本情况,明确投诉的内容和要求。

2. 初步核实的目的是排除无效投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及时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立案调查。

1.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2. 立案调查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

四、处理结果反馈。

1. 处理结果反馈是信访工作的最后一步。

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告知其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

2. 处理结果反馈应当做到公开、透明,让投诉人了解到国家机关对其投诉问题的处理态度和结果。

以上便是信访工作的一般流程。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依法依规开展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信访处理流程图

信访处理流程图

信访处理流程图信访处理是指公众通过书面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提出问题、请求或投诉,并期望得到解决或答复的过程。

信访处理流程图是对信访处理过程进行系统化和可视化的图形化工具,可以帮助信访机构或公众更好地理解信访处理的全过程。

信访处理流程图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信访受理、初审筛选、实地调查、问题核实、问题定性、问题收集、问题解决、回复反馈、案件评估、审结归档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一、信访受理:1. 收到信访件后,信访受理部门首先需要对来信进行登记,并给予每个信访件一个唯一的编号,以便于后续的跟踪和处理。

2. 接下来,受理部门需要对信访件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该信访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如果信访件符合受理条件,受理部门会向来信人发送受理通知,并告知受理时限和处理机构等相关信息。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部门会向来信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初审筛选:1. 在信访受理环节结束后,信访件需要进行初审筛选,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2. 初审主要是对信访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如信访人身份、问题性质、问题涉及的范围等。

3. 如果初审认为该信访件确实存在问题,且属于本机构或组织的职责范围内,初审部门会将信访件分配给相应的调查人员或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

4. 如果初审认为该信访件不属于本机构或组织的职责范围内,初审部门会将信访件转交给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处理,并通知来信人。

三、实地调查:1. 实地调查是信访处理流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实地调查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2. 实地调查主要包括走访调查、询问调查、现场勘查、资料查阅等方式,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3. 实地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需要将所获取的证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以便于问题的核实和定性。

四、问题核实:1. 在问题核实环节,调查人员需要对实地调查得到的证据和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问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信访 工作流程

信访 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接收信访:信访部门或相关机构接收来自群众、组织或个人的信访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

2. 登记分类:对收到的信访进行登记和分类,记录信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内容、时间等。

3. 初步核实:对信访内容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等。

4. 受理转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信访,并将信访件转交给相应的承办单位或部门处理。

5. 办理答复:承办单位或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6. 监督检查:信访部门对承办单位或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7. 结案归档:对已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结案,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信访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流程一、函件处理一、办理范围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中院信访办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以下通称信访函件)表达的涉及邯郸市两级法院的建议、意见或投诉。

二、拆阅1、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拆封,当日阅看完毕。

对电子邮件,要责成专人办理。

2、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3、拆阅函件时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并按照领导意见迅速办理。

4、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暂时留存,经信访办主任审批后定期销毁。

三、登录1、函件拆阅后,要及时逐件登录。

按以下要求办理:2、登录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②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愿和要求;③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④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⑤上级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以及中院领导的具体办理意见。

3、摘录信件内容要详细准确,能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够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4、函件登录一般应当当日登录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

四、转送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填写《函件转送单》,将函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2、函件转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下列函件,一般转送基层法院办理:①反映基层法院案件存在问题的;②对基层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③函件所反映的基本情况不清,需要基层法院了解的;④其他需要转送基层法院处理的情形。

3、下列函件,一般转送中院相关部门办理:①反映中院工作人员或基层法院负责人违法违纪的,转送中院纪检组。

②反映案件审限情况的,转送中院相关业务庭;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转送立案庭;④其它需要中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转送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的函件外,其他函件由中院信访办主任批阅,按照规定办理。

信访工作流程图 - 副本

信访工作流程图 - 副本

信访工作程序一、办信程序(一)来信签收、分发对来信应及时签收拆阅,有紧急情况的应及时妥善处理.(二)来信启封、装订及盖章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收信范围处理来信,确保不误拆。

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并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三)来信登记审阅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原则要求,认真登记信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做好群众来信情况登记、领导批示来信登记和群众告知工作.群众告知应在收到来信后15日内完成,告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告知内容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明确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

(四)来信事项办理方式中心领导对来信事项作出批示后,承办人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规定迅速办理.办理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暂存、通报。

二、接访程序(一)登记1、对所有来访,接待人员都应进行登记,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登记以下内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事发地、职业或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确定或提出办理意见。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3、当日登记情况应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二)接谈1、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认真阅看相关材料,并要记录以下内容:来访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和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等。

2、接谈后,需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并将受理情况函告信访部门。

对当日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三)办理对由本中心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或转送、协调处理等。

(四)督办对已经交办的来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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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信访工作程序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

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受理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项,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前,可以根据相关的信息和线索主动受理。

受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转送。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转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

转送程序的参照标准:首先,明确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一是指由于作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二)交办。

《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适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经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件的参照标准:包括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理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要求等基本内容。

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标准:其一,形式标准。

包括交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明的事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落实计划;签发人等。

其二,实质标准。

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的计划与期限。

(三)通报、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信访工作机构除了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只有全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报告,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办理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

广义的办理还包括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结前所有的程序性活动。

办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开展信访调查。

《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同时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信访调查步骤的参照标准:一是事前通知。

办理机关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或者第三人到场陈述或提供文书、物品等相关资料,或者召开听证会之前,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其能够做好必要的准备。

二是表明身份。

在开展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表明自己享有调查者的合法身份,而且遵照调查的基本规则,信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是说明理由。

信访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的理由、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在调查过程中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以获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

四是实施调查。

如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

五是制作笔录。

信访调查结束之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

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其一,调查的事项和问题;其二,信访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其三,信访当事人、第三人所作的其他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其四,办理机关经查核认定的事实、意见以及予采纳的事实、意见,并说明理由;其五,对信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

(二)作出办理决定。

《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作出办理决定的形式要求:第一,经调查后作出。

信访调查是作出办理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要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辨别的基础上依法作办理决定。

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必须在举行听证后作出办理意见。

第二,以书面方式作出。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申辨权的保护。

(三)送达与执行。

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文书的送达与诉讼文书送达的通用性规定,信访行政文书也适用此规定。

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即办理机关将要送达的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

同时,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执行,是指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

《信访条例》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根据法律,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作出后,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都要承认其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五、复查与复核(一)复查。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如果原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则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复查程序的参照标准:1、申请。

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二是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五是在申请复查的期限的范围之内。

2、审查。

其一,形式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复查申请的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复查,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接受符合条件的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

其二,实质审查。

审查关于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办理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与适当。

复查机关必要时,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享有办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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