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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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等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关系到涉案证据的保全和案件审理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的各种类型及其主要内容。

一、拘留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可能逃跑或者销毁、伪造证据;3.需要取保候审。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可以有律师代理和与家属联系的权利。

二、逮捕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

逮捕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情况的危险。

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权利均被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由检察机关批准。

三、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方式有签署保证书或者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住所或者落脚处;2.无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危险;3.确保到达法院受审的能力。

四、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主要区别是,监视居住是在一个固定的地点进行限制,而取保候审可以任意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实施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被判刑、拘留或者逮捕过;3.无法取保候审;4.对社会危害较小。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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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

概念
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 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适用原则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 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 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情况: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 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 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刑事诉讼法学: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强制措施

三、被取保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之人 (二)有权决定及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 (四)取保候审的解除 (五)取保候审的期间
5.禁止连续拘传; 6.禁止疲劳审讯; 7.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 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 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使用原则 (一)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
第二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 问; (3)拘传不同于传唤。
第六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 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 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 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有逮捕的必要

《刑事强制措施》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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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现象的区别
1.种类不同
2.性质不同 3.对象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
实体法上的法律制裁
刑罚
行政处罚
拘传、取保候审、监 管制、拘役、有期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居住、刑事拘留、 徒刑、无期徒刑、 吊销许可证执照
逮捕
死刑
保障与防范措施(目 法律制裁(目的: 法律制裁(目的:惩罚 的:诉讼顺利进行) 惩罚与改造罪犯) 与教育违法者)
3.对象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

4.适用机关 公、检、法机关
保障诉讼,兼有司法制裁性质 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只能是“法院”
5.适用时间 6.适用依据
侦查、起诉、审判 原则上是“审判阶段”,民事诉讼“执行阶 段”
刑事诉讼法
山东示民范大事学诉校级讼精品法课程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
–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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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 含义: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 1. 拘传 ≠传唤:是否强制。 – 2.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 拘传条件:公检法可直接拘传。 – 4. 拘传程序:
• (1)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2)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持证执行; (3)拘传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4)拘传的结果, 立即讯问;(5)拘传的时间,12-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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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Release on bail)

刑事诉讼法课件之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课件之 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针对上述4、5两 项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拘留措 施。
三 、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有决定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有执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
(二)拘留的执行
1、 批 准
《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 证》上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 、拘留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 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的。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取 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 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 理。

第四节 监视居住
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 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 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 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3)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 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 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我国刑诉中的逮捕与西方国家的逮捕在含义上 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逮捕仅指逮捕行为,而 不必然引起羁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则 既包括逮捕行为又包括逮捕以后的羁押状态。 所以,在理解逮捕的证据条件时,应当从严拿 捏,不管对逮捕的证据条件作何种解释,都必 须达到能够证明被逮捕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程 度,否则容易造成错捕、滥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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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保候审的除外情形 还要注意刑诉法典所规定的除外情形,即不得 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 另外,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 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 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 审。 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 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除外。
第四节
刑事拘留的适用
一、刑事拘留概述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在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中,遇有法 定的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 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 种强制方法。
(二)拘留的适用主体和对象 1、享有拘留权的主体是有侦查权的专 门机关。拘留措施是唯一无法院决定主体 的强制措施。 2、拘留的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 规定为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
五种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
其要素: 一、措施的决定机关 二、措施的执行机关 三、措施的适用对象 四、措施的适用条件(情形) 五、措施的强制方式 六、措施的执行期限
第二节
拘传的适用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或者审判的一 种强制措施。 拘传措施是唯一集决定和执行主体 于一身的强制措施,即谁决定谁执行。 其他各项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 体都是分离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管制的同比例折抵;被判拘役、徒 刑的减半折抵。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 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 在侦查阶段,还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的 通讯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执行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相 关措施,并履行解除通知义务,通知本 人和有关单位。

综合上述情况,取保候审大致可 归类以下三种情形:
一类是不能采用直接羁押强制措施的情
形的,比如不构成犯罪的; 一类是不宜采用直接羁押强制措施的情 形的,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的; 一类是不需采用直接羁押强制措施的情 形的,比如将来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
(四)取保候审的申请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序 1、96刑诉法将监视居住作为不具备获保 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种非羁押性 强制措施。12年刑诉法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 的例外情形,即被监视居住人首先须具备逮 捕条件,但具有前述六项法定的例外情形。 2、监视居住的执行、变更和解除。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由于其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 即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超过取保候审,因此 其执行期限比取保候审短,为六个月。 被监视居住人在执行期间应遵守刑诉法 第75条规定的六项义务。违反义务规定,情 节严重的可予逮捕,且可以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执行
由决定机关将决定文书送达县级公安机
关,县级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指定取保 候审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 取保候审地的公安派出所须履行相应的 职责:一是告知遵守规则的义务;二是 掌握情况的义务;三是监督保证的义务 ;四是告知决定机关义务。
(七)对保证人的处罚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的救济:复议和复核。
三、拘传适用程序的要点
1、办妥拘传证并在执行时向被 拘传人出示; 2、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少于两人; 3、一次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 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 不能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 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概述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种类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按照担保方式分为:保证人保证和 保证金担保,两者是选择关系,不能同 时使用。 选取担保方式,法律本身没有详细 规定,也没有必要详细规定,而是根据 案件情况。
二、拘传的对象和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 疑人和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人不是拘传,而是提审。 2、关于适用条件,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64条只对拘传做了原则性规定, 即“根据案件情况”,从司法实践情况 看,一般而言是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 微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也是针 对一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也可以在 无法传被告人的
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 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 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 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履行24小时通知义 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保证人义务(68条) 包括两个方面: 一、督促义务,即督促被取保候审人遵
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各项义务; 二、报告义务,即当发现被取保候审人 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时候,应及时向 执行机关报告。
具体操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能否并用问题? (四机关解释虽已明确,但法理上仍值得探 讨。) 2,保证金的金额及其计算标准是否需要明确 规定?如何规定? 3,担保物形式,现有法律规定必须以人民币 现金形式。对此问题现在也有争议。 4,担保期限的计算方法,是各阶段分别计算 还是连续计算?(四机关解释明确是分别计算, 即案件的三阶段期限合计最长可达36个月,这 是否合理呢?)
二、监视居住概述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和人民法院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诉法修正案将监视居住设定为逮捕 的一种例外情形。 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我国《刑诉法》 第72条规定了五项情形。另外,《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2款规定 关于监视的规则。
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 申请方式:上述申请主体可以口头或书 面方式提出申请。 对申请的答复:有权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 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 同时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五)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1、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保证金起点金额:10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根 据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 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 的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由公安机关指定银 行设立专户,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待 取保候审结束时,凭相关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 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保证人条件(67条),包括行为能力、经济能 力、法律能力(自由能力)等。
第七章 刑事强制措施
1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类型 和功能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类型 1、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 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 犯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 种强制方法。
2、强制措施的分类: 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分 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和逮捕。 按是否羁押分类,则可以分为羁押 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 性强制措施表现为对人身自由的直接限 制措施,有拘留和逮捕;非羁押性强制 措施表现为对人身自由的间接限制措施, 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拘留的适用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 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 疑的。 检察院只能对上述4、5两种情形适用拘留。
(二)适用原则
合法性原则: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取消
“收审措施”就是其具有不合法性。 必要性原则:适用的前提具有选择的必 要性,即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无 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比例性原则:所选择的措施必须与适用 对象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程度相当。 变更性原则:根据诉讼进程中所显示的 情况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有4种: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 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 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 审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 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 审查起诉或审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六)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和裁定禁止
行为及其后果: 法定义务(69条第一款),共五项; 其中的第三、第四、第五项义务同时也 是监视居住的第三至第五项义务。 裁定义务(69条第二款),共四项; 违反上述两款规定的法律后果: 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 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 以逮捕。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实务部门对被拘留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实践中还有以下一些值得商榷的适用情 形: 1、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 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 2、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需要复议、复核的; 本页中所列三种情形实践中经常使用, 但理论上值得商榷,随意扩展法典所规定的 限制人身自由情形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从法律上讲,如果已经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 就不应该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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